关于工会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问题的思考

2018-08-21 02:24邵彦敏宋啸飞
山东工会论坛 2018年4期
关键词:健康权劳动保护职业病

邵彦敏,宋啸飞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是党中央从设计层面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再一次阐述。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经济发展。国家安监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近90万例,且以每年近3万例的速度增长,每年职业病造成的伤亡人数已超过生产安全事故[1]。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切实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建设和谐社会,就要维护好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权益,保障广大职工群众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这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最基础最主要的任务,也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

中国工会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创建的,这就决定了工会组织要以党的纲领为纲领,以党的奋斗目标为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劳动关系协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好自身的作用,从而为党的事业凝聚人心,汇集力量,做出贡献。生命健康权益是公民享有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安全文明的一项重要标志。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能有效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有利于企业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助于尽快改变当前我国工伤事故频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被动局面,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工会与职工生命健康权的关系

生命健康权是人权的基本范畴,我国《宪法》虽没有明确提及“生命健康权”,但第37条在人权上进行了明确表述。《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百度百科对生命健康权的定义是: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生命健康权益是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最基本权利,保护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也是生产安全事故最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劳动者既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点保护对象,又是实现劳动保护的基本要素。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者应当依法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应当严格履行劳动保护的法定义务。

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家法律赋予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我国工会在劳动保护工作中所遵循的基本法律有二十多种,主要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等。《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依照我国法律,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面临的形势

当前,我国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生命健康权。同时在参与立法方面,根据社会不断发展变化而现有法律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情况,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加大参与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工作的力度。但是现阶段我们面对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非常严峻,绝不能掉以轻心。

(一)职工各类伤亡事故情况

从近四年来全国安全生产数据来看,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无论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都实现了双下降,如表1所示(官方未公布的数据用“-”表示)。其中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也在持续下降,尤其是最近两年无论是事故起数还是死亡人数都下降明显。

表1 2014-2017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表[2]

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很严峻。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大,人口多,企业多,从业人员多,安全基础薄弱,即使是近几十年来安全生产形势最好的2017年,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的人数也有3.8万人。因此,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仍需加强,不能减弱。

(二)职业病发病情况

我国的职业病一直处于高发状态。近些年来因职业病引发的社会关注也越来越多,如云南昭通市12名农民工返乡病亡事件、福建仙游农民工矽肺病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等,这些无不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在呼吁给发病职工进行帮扶救治、给涉事企业予以严惩的同时,对职业病防治部门的谴责声也此起彼伏,把相关部门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2015年和2016年全国职业病发病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2015年和2016年全国职业病发病情况[3]

从表2中可以看到,就职业病发病的情况而言,2015年和2016年每年报告病例都在3万例左右,2016年较2015年略有上升,而且职业病发病情况没有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还在高位震荡徘徊,甚至报告病例还略有增加。

从我国职工生命健康权益面临的形势来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仍任重道远。工会是职工权益的法定维护者,应思考怎样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有效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

三、工会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的职责缺失

工会作为三方协商机制中重要的一方,必须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形势,预防和减少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当前,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薄弱

在2015年全总改革中,全国总工会把劳动保护部和经济部合并,成立劳动和经济部,部里现在有两个处负责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改革前,省(直辖市)一级总工会基本上都有劳动保护部门,但是到市(州)一级总工会有近半数没有专门的劳动保护部门,兼职现象较多。到县(区)一级,情况则更为严峻,很少有专业性较强的专职劳动保护干部。到乡镇、街道一级的工会组织,则基本上没有专门的劳动保护机构,更别提专兼职的劳动保护干部。劳动保护人才是依附在各级工会劳动保护部的体系下的,如果没有部门这个土壤,是没有办法培育专职人才的。虽经多年努力,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基层劳动保护机构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展缓慢,在基层劳动保护专职人员并未充实甚至有待加强的情况下,随着部门的撤并,出现了劳动保护工作弱化、专职人员流失的现象。基层组织力量的薄弱,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的不完善,直接影响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是造成工会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不力的一个原因。

(二)组织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

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工会组织履职尽责的基本任务,最有效的工作方式就是发动职工群众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效发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是劳动者所在的单位有工会组织,但是一些非公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小微企业根本就没有成立工会;即使成立工会,有的工会主席是企业负责人指定的,而不是通过职代会选举产生的;即便工会主席和企业负责人没有亲缘关系,但是拿着企业主的钱就要为企业主服务,很难做到独立开展工会工作。工会组织的触角伸不到这类企业中,在工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中,往往缺少了这部分企业职工的身影。因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这些企业职工极易在不安全生产环境中受到伤害,致使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活动的力度和效果大打折扣。

(三)推进法律法规落实力度不强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已颁布多年,但是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却忽略法律的存在,过度地追求企业的利润,忽视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不认真执行。虽然每年工会组织都借助“安康杯”、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向企业和职工进行宣传,但由于这些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导致各类宣传活动很难深入到企业内部,因此效果也大打折扣。工会组织没有执法权力,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只能借助政府相关部门,工会组织单独监督检查往往又被企业拒之门外,这导致工会监督企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大大减弱,效果不好,发挥不出工会应有的监督作用。

(四)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薄弱

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可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已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中,物的不安全状态大多数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又往往是劳动者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引发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城务工的人越来越多,很多农民工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安全培训,个别企业对新入职人员安全教育的缺失使一部分人放下锄头就成了工人,农忙时又回归农民本色。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匮乏,对自我保护的淡漠,对相关劳动保护法律的无知,使这一群体最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也最容易受到伤害。受到伤害后又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途径,不知道维权的程序,有的人就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给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造成了潜在的风险。

四、工会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的相关建议

深入研究和探索一种系统、全面、有效的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生命和健康权益的工作体系,可以为各级工会组织配合政府、监督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参考,这对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整体安全素质,实现企业“人本安全”,有效保护职工的生命和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工会参与是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的前提

工会代表职工和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主要包括参与立法、决策参与,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基层参与。首先,立法参与。《工会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政府有义务保证工会参政议政、参与立法。工会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必须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必须从立法源头上反应职工群众的利益、呼声和需求,为工会维护职工生命健康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决策参与。工会要重视通过参与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决策的途径,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通过工会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反映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的提案议案,提交全国、地方各级人大、政协。积极参加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就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决策与政府相关方面进行平等磋商,协助政府和企业行政开展工作。再次,基层参与。基层工会参与是工会参与的重点,工会的基层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为广大职工所关注。基层工会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是通过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要保障工会基层参与的效果,就要大力推进工会的基层组织建设,解决在基层组织建设中遇到的阵地、人员、经费、服务项目等重点问题,打牢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基础。

(二)劳动保护教育是工会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的关键

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是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能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能正确认识自己在安全生产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不断提高安全素质,做到自觉遵章守纪,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第一,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工会群众性的特点使工会组织在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工会组织就是要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职工安全生产知识、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企业文化安全建设,从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和降低各类职业病的发病率。第二,建立长期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是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措施,工会组织广大职工参加各级各类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对于提高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要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教学内容纳入到必修课中,培养潜在就业人群的安全意识。第三,职工安全文化的构建。安全意识的培养需要有安全生产的文化,安全生产的文化又受社会氛围和企业氛围影响。企业安全生产氛围需要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工会组织也要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从安全技术、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上帮助企业行政开展各项工作,在企业内部构建浓厚的安全生产文化,在潜移默化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法律支持和服务是工会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的保障

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职工生命健康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介入,发挥法律的指引和强制作用,能有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改善劳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建立工会律师团队。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应当积极参与劳动保护争议的处理,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目前,处理劳动争议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各级工会都应当建立律师团,当有劳动争议或劳动者求助时马上介入,通过法律途径对侵害劳动者利益的企业予以严惩,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使企业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第二,参与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赋予工会的重要职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要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4](p64)。这四项原则也是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系统。第三,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职工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要求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其权益的意愿日益强烈。如何能有效维权,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全国各地进行了各种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工会提供的法律服务必须深入基层,满足职工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为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保驾护航。

猜你喜欢
健康权劳动保护职业病
健康权法律属性研究*
人人都有职业病
2019年第4—5期《劳动保护》“说长道短”栏目主题征文
如何发挥工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
父亲的职业病
科技护航 为爱而来——记第96届中国劳动保护用品交易会
健康权 健康中国的法治理论
雾霾频发 劳动保护空白如何填补
以反“三违”行动为载体 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
我可爱的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