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殿军
〔摘要〕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准确把握时代主题,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的基础上而提出的新的科学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推进全球有效治理的必由之路。但要打造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除了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外,还需要有获得全世界广泛认同和支持的国际关系伦理做后盾。公平正义的国际关系伦理理念和价值观,对构建和夯实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义利观,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8)04-0054-05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总书记准确把握时代发展大势提出的新的科学理念,是治国理政方略的重要内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不仅为构建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指明了行动的“路线图”,同时也为推进全球经济体系有效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建构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其实现既有赖于世界诸行为主体在经济政治上的共同努力,更重要的是需要有被世界各国高度集体认同的国际关系伦理做支撑。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经济伦理诉求
当今世界,全球化浪潮正日益把分散、孤立的各个民族、国家连接为“天涯若比邻”的“地球村”。“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 〔1 〕272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而经济利益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天然要求。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人们从几千年前直到今天单是为了维持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从事的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 〔2 〕158。所以,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3 〕82。但人们的这种物质利益需要是在持续不断的主体间的交往中满足的,交往既使人们克服了发展的片面性,提高了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也产生了人生存和发展于其中的社会。“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 〔4 〕408因此,“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2 〕156“把他们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 〔5 〕42国家是人格化了的人,因而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是国家对外行为的根本伦理价值指向和行动指南。汉斯·摩根索指出,“只要世界在政治上还是由国家所构成,那么国际政治中实际上最后的语言就只能是国家利益”。〔6 〕54
如同人类一样,国家利益亦是在国际社会的普遍交往中实现的。但在民族历史转向世界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 〔7 〕205。所以“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国际丛林法则横行于世,“自我中心主义”利益观大行其道。对此,国际社会曾尝试通过建构以承认国家主权和利益共存为基本伦理原则的体系如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凡尔赛体系和制定国际制度、国际规范等手段,来遏制由于国家利益冲动而造成的彼此之间的利益互害,以及由此带来的国际社会失序。但因为受维护和争取国家利益的利己主義的强烈驱动,主权国家争夺国家利益的斗争并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国家之间相互依存度的提高而有所降低,反而是愈演愈烈,所不同的只是谋求利益的手段和方式发生变化而已。如果说,过去国家是靠经济制裁、“坚船利炮”等方法不择手段地“明抢”国家利益,那么,当今世界大国更多的是通过国际制度设计和安排、非关税壁垒等方式来“暗夺”国家利益。当前国际关系中南北经济之所以“鸿沟”日趋扩大,贫富问题愈益悬殊,原因固然很多,但世界有关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不能以互利主义的经济伦理指导与处理自己与他国的关系,则是其中的关键诱因。
因此,要使各主权国家在国家利益关系的博弈中得其所得,“各得其所”,固然要均衡世界各国的实力,但尤为重要的是要求世界各国必须妥善处理国际关系中义和利的关系,也就是要坚持和弘扬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义利相兼,义重于利”的义利伦理观,即“倡导合作发展理念,在国际关系中践行正确义利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以利相交,利尽则散;以势相交,势去则倾”。〔8 〕故而在国际交往中,“只有义利兼顾才能义利兼得,只有义利平衡才能义利共赢” 〔8 〕。显然,在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经济全球化大潮中,秉承义利兼顾、守望相助的伦理准则既是维护世界和平、安宁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应有之义。只有这种超越狭隘民族利己主义的、普遍的具有世界意义的经济伦理观,才能在经济全球化中为其成员提供一种能制约其行为取向的基本经济道德观念,从而引领全球经济乃至人类命运共同体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当前秉持并积极践行正确的义利观:第一,必须兼顾彼此的国家利益关切。经济利益是驱使主权国家交往的根本动力。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意味着任何一个国家利益的实现,都要以其他国家利益的实现为前提和基础。因为“每个人的利益,福利和幸福同其他人的福利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3 〕490。所以世界各国在谋求国家利益时,必须坚持义利并重、义利统一的伦理价值观,绝不能惟利是图,斤斤计较。“那种以邻为壑、损人利己的做法既不道德,也难以持久” 〔1 〕273,到头来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易言之,世界各国在谋求国家利益时,只有充分彰显“义利并举”的道义精神,把自身利益和他国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在“各美其美”的基础上实现“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命运共同体的道德价值目标。
第二,要以合作共赢求共同发展。在一个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时代,任何民族国家的发展都是建立在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的。国家不可能独善其身,更不能这边搭台、那边拆台。因此在发展问题上,世界各国必须把彼此发展作为本国发展的逻辑出发点,在尊重相互发展权利的基础上,遵循“达己及人”的济世原则,摒弃你输我赢的零和博弈思维,坚持走世界各国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发展道路。“实现世界均衡发展,不可能建立在一批国家越来越富裕、另一批国家长期贫穷落后的基础之上。” 〔9 〕一国的发展有赖于它国的发展,因此“各国要树立命运共同体意识,真正认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带效应” 〔1 〕336 ,“经济上,要立足全局、放眼长远,坚持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既要让自己过得好,也要让别人过得好”, 〔8 〕大家好才是真的好,才是人类的最大的“善”。只有大家过得都好,分享了共同发展红利,实现了共生共赢,才能摆脱主权国家因“重利轻义”而陷入的道德窘境,才能加快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步伐。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伦理诉求
政治和经济如车之双轮,从来都是如影随形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 〔2 〕340。所以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 〔10 〕394尽管生活在共同体中的人们基于共同的历史文化、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等身份标识而形成了共同的利益追求和价值指向,但由于他们在共同体中所处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不同,所以他们的利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在阶级社会中,调整不同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主要依靠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恩格斯指出:“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4 〕186这表明,国家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4 〕257掌握了国家的政治权力,实际上也就掌握了整个国家资源的分配权。国家权力通过对经济权利进行重新配置,调节不同阶级、阶层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经济发展成果的社会共享与公平公正。离开了政治权力就无法很好地协调整合社会利益。对于一个国家共同体来说,政治权力是建立和维持文明秩序、提供社会公共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国家终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管理。” 〔11 〕809
当今世界是由主权国家构成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家间关系在国际空间的逻辑延伸。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相互依赖关系的强化和彼此依存关系的加深,国家利益的实现越来越受到世界外部环境变迁的深刻影响和国家相互之间发展的制约。在此背景下,国家利益的分配如同国内利益分配需要国家权力的干预一样,也越来越需要国际政治权力的积极作为。在当今国际社会,这一職责事实上主要是借助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性多边组织和权力机构来实施的。
应当说,这些国际性权力组织和机构在减缓全球经济失衡、防止世界经济贫富分化、维护全球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遇到了一系列严重的“治理困境”。一方面,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问题如气候变化、环境污染、恐怖主义相互交织。“世界和平与发展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和长远性。没有哪一国能够独善其身,也没有哪一国可以包打天下”。〔12 〕需要各个国家同舟共济,为全球共享共建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与道德义务。另一方面,国际政治治理主体缺失世界公平。现代国际政治伦理的基本要求是公平、公道、公正,但由于现有的国际政治权力机构为世界发达国家所垄断,所以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这一隐含着“西方中心主义”的政治权力伦理观,严重危害了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与世界和平。
要改变国际社会中存在的非正义、不平等的国际政治治理格局,就必须秉承公平正义的政治伦理准则,着力打造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的政治权力运行模式。“公平正义是世界各国人民在国际关系领域追求的崇高目标。” 〔13 〕只有公正公平的政治权力才能有和谐、稳定的社会。所以如同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必定具有公平正义的政治权力一样,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样也必须具有以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为伦理导向的政治权力分配结构。即是说,建构公平的国际政治治理结构,并通过科学配置国际政治权力分配社会资源,既要考虑世界各国的国家利益关切,也要尽其所能地促使资源、财富和价值在国际社会成员中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使世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并为他们所公平分享。这是因为,政治权力的本质是利益,故而任何国际政治权力的科学运作和有效实施都要以最大程度地满足主权国家的利益需求为价值旨归,都离不开公平正义的支持。公平公正是国际政治权力健康、可持续运行的内在要求和充分条件,也事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和未来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进程受到公平公正的国际政治权力伦理的制约和影响,所以,“政治上要秉持公道正义,坚持平等相待” 〔8 〕。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中,要让公平公正的政治伦理要求付诸实施,还必须将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结合起来, 〔14 〕积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即“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只能由本国政府和人民自己去管,世界上的事情只能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商量来办” 〔1 〕274。民主协商作为现代国际善治的重要方法,虽其表现形式各有千秋,但首先表现为主权国家都有平等参与地区和国际事务的权利。主权平等是世界各国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伦理要求和道德准则,“不管国际格局如何变化,我们都要始终坚持平等民主、兼容并蓄,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尊重文明多样性,做到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一国的事情由本国人民做主,国际上的事情由各国商量着办” 〔15〕。 “各国体量有大小、国力有强弱、发展有先后,但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都有平等参与地区和国际事务的权利。涉及大家的事情要由各国共同商量来办。” 〔16 〕平等是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前提,没有平等就没有民主;而民主则是主权国家平等的保障。平等与民主是互为前提、相互促进的。
在全球公民社会日益崛起,主权国家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情景下,反对以大欺小、恃强凌弱,确保世界各国政府以平等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诉求,不但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各国利益的最大化,减少因利益摩擦而引发的国际秩序动荡,而且能够赋予各国民主讨论、对话协商通过的国际制度以最大程度的合法性,现行的国际组织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历史和现实发展一再表明,全球政治治理应该是多主体治理、协同治理。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只有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以公平公正为导向,以国际关系民主化为保障,建立平等、公开、透明的不搞排他性的国际民主治理体系,才能消除全球经济治理的风险和危机,才能实现世界的分配正义和各国的互利共赢。不然的话,就会在伦理诉求不同的国家间制造新的政治分歧和争斗。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伦理诉求
依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文化的形成与发展虽然以经济、政治为前提和基础,但其发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文化对经济社会的进步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全球话语权争夺愈益激烈、文化对国家利益认知影响不断加深的当今国际关系社会,更是如此。对于每一主权国家来说,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利益整合,尽管需要国家政治权力的强力介入和干预,但更离不开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制度的规范与调节。制度与社会是相互依存、彼此作用、相得益彰的。一方面,社会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社会制度又是社会得以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从这一意义上看,与其说现代民族国家是通过国家的暴力机器建立起来的,倒不如说是建构在社会制度认同的基础上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建设对于整合国家利益,凝聚社会民心意义极为重大。失去制度保障,国家就会解体、瓦解。此一道理对国际社会亦然。甚至可以这样讲,国际社会的治理相比国家来说更需要国际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国际制度的建构对国际关系秩序的运行更具根本性和决定性。这是因为,与主权国家存在强大的国家权力机器不同,国际社会是由经济发展程度不一、社会制度迥异和文化理念截然不同的主权国家组成的。由于国际社会缺少能够统筹人类不同利益关系的令人信服的“说了算”的最高公共权力机构,所以通常上,世界对于由于国家利益边界的全球扩张而引发的国际矛盾和对立,主要靠国际制度来加以约束和治理。
实际上,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以来,国际社会就拉开了制度化运动的序幕。特别是二战结束以来,通过建构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国家行为更是成为世界发展的显性趋势。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等。但现有绝大部分国际制度由于是西方发达国家按照自己的利益偏好和伦理观念塑造的,所以,国际制度常常沦为它们“挟带”私货,牟取私利,实现其国家利益的工具。结果是由于这些国际制度存在严重的“正义赤字”而面临严峻的合法性挑战。
因此,要使世界各国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超国家共同体下,获得切实的发展机会,共同分享人类文明进步带来的丰硕成果,就必须超越国家的一己之私,从人类社会的普遍利益出发,建构一种能够使世界各国在彼此依赖相互依存中互利共赢、和睦相处的国际制度。 换言之,人类命运共同体最终能否建立起来,主要取决于国际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如果没有正当合理有效的反映世界各国利益需求的国际制度,那么国际社会无论建有多么健全完善的世界伦理道德和法律制度,人类命运共同体也难以落地生根发芽。对此,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17 〕1国际制度安排要充分体现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合理合法的国际制度,不但能真正协调主权国家的国家利益,使社会发展成果或社会资源得到公正的分配,而且还能对主权国家的国际行为真正起到伦理导向和行为约束作用。
建构高度集体认同的公平正义的国际制度,符合各国的国家利益和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夯实人类命运共同体伦理基础的关键一环。因此,“对由于制度安排不健全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要抓紧解决” 〔1 〕97,进一步维护世界公平正义,然而,要塑造合法、公平和合理的国际机制和制度,“减少全球发展不平等、不平衡现象,使各国人民公平享有世界经济增长带来的利益” 〔18〕265-266,就要使国际制度体现出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国际制度要体现开放性与包容性。国际制度是维护当今世界文明秩序的有力保障。合法、合理的国际制度必然是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开透明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共识,但“价值共识不是脱离各个民族的价值而独立存在的抽象共识,而是在人类文明进步中、在各民族文化交流中逐步形成的对某些基本价值的认可。” 〔19〕 所以建立国际制度要秉承包容开放的道德伦理精神,尊重不同国家的伦理文化选择,平等地对待所有民族、国家的道德文化权利,坚决反对文化霸权主义和文化单边主义。如果说,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建构在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国际制度的基础上,那么公平正义的国际制度则必须建立在尊重差异、“和而不同”的文明道德理念和共生、共存与共荣的伦理实践的基础上。国际规则只能由各民族、国家的文化共同谱写、书就。第二,国际制度应展现适应性和灵活性。马克思主義认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2 〕135因此,作为社会实践产物的制度应顺势而为、因时而变。国际制度是主权国家间合作的重要纽带和平台。一种文明、权威的国际制度,既要体现国际关系中的民主精神,更要努力反映世界各国追求共同发展、繁荣的伦理道德诉求。否则,由此产生的负面情绪就会成为极端民粹主义的诱因。但是,在当今世界,国际制度是文化传统不同、综合国力悬殊的主权国家相互作用建构而成的。国际制度建构的过程就是主权国家围绕各种利益关系而不断博弈的过程。当今全球经济制度治理中面临的一系列困境表明,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制定的国际制度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难以满足全球经济政治治理的现实需要。只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利益要求,通过民主协商和对话沟通建立起以公平为本位的全球治理机制和伦理制度,方能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因此建构合作共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除了要高度关切各国的国家利益外,还要着力打造能切实反映国际格局变化,尤其是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诉求的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规则体系。正如习近平所言,“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必须反映世界经济格局的深刻变化,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法治化,努力使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 〔20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过程就是全球治理制度、规则道德力量彰显的过程。在利益、命运和责任彼此依存、相互交织的国际社会,必须以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不断创新国际制度。在彼此依存的国际社会,唯有对不符合时代要求和国际政治权力结构变化的不公平、不公正的国际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将其建立在各国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道义”基础上,才能推动各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促进全球经济均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满足国际社会公平公正的普遍愿望和共同要求,从而建构起真正的休戚与共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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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