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融合环境下法治报道的转型探索

2018-08-09 02:33唐欢
新闻世界 2018年8期
关键词:媒体融合转型

唐欢

【摘 要】法治报道是专业类型报道,集中于法治领域发生的新闻事件,既有法律法规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内容,也囊括了备受关注的突发社会事件、伦理与法律冲突等事件,最能引发受众热议和关切。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法治报道有了更多新的载体,也与受众有了进一步的互动。在网络空间,因传播的即时性,传播者编写新闻的多元化表达方式,使得法治报道在虚拟空间,呈现发散式传播,突破了传统媒体的定向传播模式,往往也容易脱离原本轨道,扭曲变形。但是法治报道本身具有不可逾越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如何在媒体融合的当下,实现法治报道传播力与规范性并存,成了时下法治报道转型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媒体融合;法治报道;转型

法治报道是传统新闻类型之一,广见于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因为法治报道所涉及领域的多数事件具有突发性和冲突性,是极易引发社会关切的議题,与新闻要素的冲突性、异常性相吻合,成了新闻传播的青睐对象。网络、手机移动端等新媒体的迅速发展,既给法治报道带来传播面和传播力的极大推动,也给法治报道的报道形式、报道时效、报道限度带来了变革的契机。法治报道的专业性相对较强,受众面很广,对于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没有严格要求,即使普通群众也会在某些法治事件中有着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在媒体融合趋势下,法治报道已经从被动改变转为主动改革。如何全面、深入地挖掘法治事件的内涵,如何利用新媒体实现更好地传播,如何既尊重法治新闻本身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又满足读者的阅读需求,笔者试从深度和限度等方面,探索法治报道如何从传统报道范式中突围转型,适应媒体融合发展的新趋势。

一、媒体融合环境下的法治报道

传统媒体环境中,法治报道属于新闻报道的重要题材,不论纸媒、广播、电视都热衷于这类报道。法治是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社会所有元素紧密相随,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无论是冲突性事件报道,还是政府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标志性举措,都可能成为舆论热点。但是在传统媒体的传播形式下,由于渠道定向,内容稳定,在新闻呈现时经过多道把关,所以舆论热点能够在预期掌控中。

法治报道进入到网络时代,则经常呈现不可预想的传播结果。网络空间里,公众都兼具发布者和传播者的角色,既可以制作发布讯息,也可以传播改造讯息。由于网络空间的天然包容性和“把关人”的缺乏,公众在网络空间中的言论呈现多元化。既有个人声音,也有官方发言,交错其间,作为讯息的接受者,往往很难辨别,而且会自由选取,进行二次改造,再次传播。多方向的传播常常形成各方立场的“言战”。由于网络传播的广泛和迅疾,很多法治事件从最初发生到成为舆论热点,都已经被改造成传播者想要成为的样子,而非原本的模样。

由于网络的传播力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传统媒体的传播力,为了扬长避短,传统媒体在探索发展之路时,提出了媒体融合,将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相融,选取各自优势,发展网络传播力,坚持传统媒体可控性,迎接更为适应传播需求的新媒体时代。法治报道在这一趋势下,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传统媒体到融合媒体载体的变化。法治报道因为其先天的严肃性,在媒体融合中,适应过程和转型要求更高。因为法治事件中有很多社会关注的热点,往往被网络媒体传播成“娱乐对象”,这有违法治报道的责任,但是却又能扩大传播影响力。所以法治报道在这一融合过程中,需要平衡责任与发展的冲突,不可逾越法治报道的严谨性,突破法治报道的“冷面孔”,受众的需求决定了法治报道的方向,但是法治报道又要发挥引领舆论的作用。

二、媒体融合与法治报道面临的挑战

对于法治报道而言,新媒体融合带来的机遇是空前的,但因法治报道的特殊性,带来的挑战也是必须要面对的。

一是报道形式上的冲突。法治报道广泛见诸各类媒体,因其传递的信息具有严谨性和热点性,少数媒体往往容易走偏,片面追求关注度,而对法治事件进行娱乐化渲染。这在传统媒体时代已经有了苗头。媒体之间的竞争往往以“吸引眼球”来争取读者。

网络媒体上,“标题党”比较多见,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网友的兴趣成为新媒体选材和报道的方向,粉丝经济影响深远。作为法治新闻,因为可读性与话题性欠缺,与一般新闻的关注新奇、追求出众有所不同,其严肃性往往不为新媒体青睐。而作为法治新闻主要来源的公检法机关,他们作风严谨、刻板、法条化。对于事件定性、人物定性等都是法言法语,用既定的专业语言陈述,则与受众的阅读习惯相去甚远。另一方面,法治事件、现象等会被新媒体无限放大、片面解读,顺着网民的意愿延伸,导致一些法治报道片面追求点击率、过度追求关注度,甚至误导舆论的情形也不时出现。

二是报道时效上的冲突。媒体融合环境,会打破传统媒体的生态格局,形成“每个人都是记者”的“麦克风时代”。不论是受众个人还是政府机关、企业都纷纷开通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都在新媒体平台上拥有自己的发声渠道。于是我们会发现,当下的政法机关已经开始尝试甚至熟练运用新媒体主动第一时间发布法治信息,这让发布法治新闻的媒体反而陷入尴尬境地,同样的内容,如何在网络上再次获得点击率和关注度,在网络传播速度惊人的环境下,作为传统媒体如何才能避免“炒冷饭”?

当下,很多法律从业者甚至普通社会公众都可以凭借网络建立起自己的传播平台,他们随时发布信息或介入公共话题的讨论,带来的舆论影响往往超乎我们的想象。网民的“民意审判”无形中给政法机关办理案件带来外在压力。但是这些信息缺乏媒体的专业把关,往往误导受众对法治事件的认知。由于传统媒体具有专业优势,可以把控传播模式,但是在媒体融合时代,只要有网络,任何一个信息发布的主体都可以“零门槛”进入传播渠道并发布信息。

面对这一情况,法治报道就存在时效与严谨的冲突。作为媒体来说,理应第一时间将信息传播出去,但是政法机关,尤其案件进入侦办、审查起诉以及法庭审理阶段,都需要时间去证实,而不能轻易下结论。法治报道在尊重这一严谨性的前提下,就很难在时效性上“抢头条”。

三是报道限度上的冲突。“把关人”制度是传统媒体实现信息产品质量把控的一种有效方式。对于广受关注的热点事件,公检法机关有法律规定的工作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处理案件,个中具有炒作性质的情节,往往与事件的法律评判本身无关。但是网络传播的要求是要满足受众的猎奇心。事件如何挖掘才具有关注度?事件从哪种角度解读,才能抓住受众的心?很多明明不适合公开报道的情节,但是因为吸引眼球,能制造轰动效应,是否应该全盘托出?网民的呼声往往盖过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要求,法治报道出现趋利性选择,深挖掘有时容易成为负面舆论的“推手”。但是从技术上来说,要对传播面如此广泛、传播速度如此迅疾的新媒体信息进行审核,几乎不可能。所以媒体融合的背景下,法治报道的限度应该以受众的需求为标准,应该建立在社会责任基础上。网络既是增加透明度的“利器”,又容易成为公正司法的“干扰器”,对法治报道的限度的把握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三、法治报道的融合转型之路

当前,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之路已经开启,作为法治报道,传统媒体的法治报道要适应网络的传播速度和传播方式,如何克服三重冲突,既要发挥正能量,又要拥有点击量。笔者在此尝试结合实践进行探讨。

作为新闻舆论工作者,只有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前提下,创新报道形式,提升报道时效,掌握报道限度,充分利用新媒体语境,增强法治报道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一是报道形式上,抓住报道队伍这一根本。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不能停留在形式上,如果要完全融合,需要报道者的思路有彻底的转变。所以在媒体融合的过程中,法治报道队伍需要转变采编思路,摆脱对传统媒体的固有认知,将网络思维带进采编工作,将自身打造成专业的新媒体采编团队。

同时,应该遵循“内容为王”的原则,不能用点击量等商业标准考评法治报道,而应该继续坚持传统媒体的审稿机制,确保导向正确。

二是报道时效上,法治报道应该树立权威性,弥补报道时效的短板,成为“第二时效”。因为在“人人都是记者”的时代,不可能要求媒体是第一手素材获得者,但是法治报道在报道时效上,却可以是最优良的传播者。

网络传播多元化,公众容易在网络舆论环境下,对法治事件形成个体意见,并且进行多向传播,这种传播往往会显得杂乱无序。法治报道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就体现如何在无序的舆论环境下,发挥引领作用,从而有助于传播社会正能量,引导网络舆情的发展方向。

三是报道限度上,法治报道是建立在司法审理与媒体良性互动上,这一原则不可忽略。即使媒体融合,法治报道仍要慎用网络“利器”,在坚守原则的基础上,对法治事件的报道提前把关,掌握深度的挖掘,规范报道内容,避免网络用语中较为主观的表达方式,在公众的兴趣点与法治严谨性之间寻求平衡;既要真实还原事件原貌,又能充分利用网络传播力,进一步发挥法治报道的宣传功效。同时,基于良性互动,法治报道应该遵循司法工作机制,对于正处于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不得擅自随意报道,不可代入主观意识进行倾向性报道,对于应当公开的新闻信息,则应进行不同角度、充分报道。

(作者单位:安徽法制报社)

責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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