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莹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0)
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两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及“互联网+”计划行动。在近期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又进一步提到了互联网大数据发展行动,并积极倡导在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多领域推进“互联网+”。由此可见,“互联网+”的创新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国家战略之一。“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对未来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国内出现有关“互联网+”概念,最早是在2012年由易观国际创始人于扬先生首次提出。他认为“在未来‘互联网+’公式应该是社会所有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我国社会在经历从互联网技术到互联网思维的不断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了互联网是什么,然而对于“互联网+”的真正认识还尚浅。关于“互联网+”的认识,最重要的是体现在“+”上,“+”实现了互联网与社会各行各业之间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互联网+”就是互联网行业发展基础上的一种延伸,是一种新的形态的产生和发展。正如“互联网+银行”创造了支付宝平台、“互联网+交通”出现了滴滴打车、“互联网+商店”有了网上购物,“互联网+”改变的生活方式,让生活变得更加便捷,更加美好。
2016年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快实施了“互联网+”深入信息惠民工程,给政府民生服务工作模式的创新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尤其在社会救助服务工作领域内,将“互联网+”与社会救助深入融合,重构了政府实施社会救助的管理和服务的新流程,加强救助服务,实现了网络化救助管理模式。目前多地政府部门已经搭建起“互联网+”救助信息开放共享平台,成功为政府开展救助工作提供科学性、公平性的实施方案。解决了传统社会救助工作模式中遇到的弊端和问题,对改善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重要意义。
我国“互联网+政务服务”惠民行动的不断推进,各行各业越来越关注“互联网+”与民生领域相融合,尤其在社会救助领域内。目前,“互联网+社会救助”已经成为了我国救助工作发展的潮流趋势。在安徽省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中,铜陵市民政局积极响应了党和政府的号召,率先利用了互联网技术,建立起了安徽省首个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化平台,在救助对象精准认定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效,打开了“互联网+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新局面。
1.“互联网+”助力社会救助新的工作机制
随着社会救助体系的不断完善发展,各类社会救助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一方面,救助范围不断扩大。我国社会救助范围已经涵盖到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8大类社会救助项目。另一方面,救助体系不断完善。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文件,其明确规定了,要精准核对各类救助人群和多项救助项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但由于救助种类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复杂多变,给精准救助带来了不小的挑战。针对这一现象,铜陵市民政局为了适应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需要,完成好新时期对社会救助各类申请对象的精准认定任务,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建立起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化平台,创新了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实现了“互联网+”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深度融合。具体工作流程如下图:
2.“互联网+”助力社会救助工作取得的成效
目前,互联网技术已经实现了对数据信息的挖掘、分析和高效管理等功能。铜陵市在社会救助领域内广泛的引入互联网技术,开创了“互联网+社会救助”工作的新局面,在铜陵市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开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其主要体现在社会救助的主体、救助的客体和救助途径这三个层面维度上。
(1)社会救助的主体——跨部门信息共享互通
社会救助的主体即为救助对象提供救助服务的机构部门和社会救助工作者,主要承担了社会救助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传统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开展主要取决于提供救助的一方,救助者在救助服务过程中占主导地位,对救助对象的标准、救助制度的制定带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但随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救助理念权利意识不断的强化,公民开始意识到社会救助制度是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制度福利,只要发生困难,国家和政府等相关的社会救助服务提供者就得承担救助的职责。这一观念的转变,使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占主导地位开始动摇,给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开展带来的不小的挑战。现如今,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中常常会发现一些人群不通过自己劳作反而申请救助,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福利依赖”的现象。面对这一现状,作为社会救助主体,铜陵市民政部门创新开展了“互联网+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积极适应公民救助权利意识的转变,利用整合了铜陵市公安、住建、人社、工商、公积金中心、地税、民政、国土等8个部门涉及有关社会救助申请人以及在册享受救助对象家庭的车辆、房产、(不动产)、养老金、公积金、企业工商、个体经营、税务等相关的13大类的救助信息数据,成立了社会救助核对信息化平台,实现了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救助管理机制,满足了公民公平享有社会救助的权利,同时也有效抑制了公民的“福利依赖”的现象。
(2)社会救助的客体——救助对象精准识别
社会救助的客体即救助对象,往往定义为接受社会救助的一方。我国社会救助的对象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但由于其是以社会成员的生活条件和状况为出发点,因此并非所有人都符合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标准,所以救助对象的精准识别是社会救助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铜陵市依托互联网信息化系统平台将救助家庭经济信息与救助标准进行了精准核对,让救助服务真正落实到需要帮助的人身上,为救助精准识别提供了强有力的决策支持。目前,铜陵市核对中心承担的救助业务涵盖低保、低收入、临时救助、保障性住房、危房改造、“两节”送温暖、慈善助学等22项,覆盖的范围达到全铜陵市,尤其在城乡低保核对工作和保障房核对工作方面,实现了“新申请对象100%经过平台核对,在册救助对象随时经过平台复核”的目标。据铜陵市救助核对中心数据统计有近千户的救助对象因精准信息核对被取消或降低了相关的救助待遇,通过救助信息化平台的精准核对实现了救助对象的精准识别,大大提高了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率。
(3)社会救助的途径——规范化救助信息核对
“互联网+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促进了社会救助的途径朝着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使得社会救助工作开展实施更显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铜陵市救助家庭核对信息化平台自启动实施以来,就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科学的救助服务工作机制,提高了救助工作管理效率,规范了救助对象的申请途径。其具体要求,每一位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家庭,在提交救助申请书的同时还需要到所在的社区(乡镇)诚信填写《铜陵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申报表》,并在《承诺书》和《信息核对授权协议》上签名,基层救助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核之后,录入并传至市核对系统,市核对中心经过三级审批按流程开展信息在线对比工作,并如实反馈数据信息,出具《核对报告书》。《核对报告书》作为各级救助审批部门的重要参考依据,县区救助审批部门根据报告书就核对所反馈的存在车辆、多套房屋等疑似问题开展入户调查、走访、单位取证等核实工作,经调查核实进行再次评议,最终确定救助对象。整套社会救助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核对系统“二级审批,三级操作,缺一不可,互相制约”的工作模式,使每个环节都向着规范化操作运行。
铜陵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化平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创新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通过对铜陵市社会救助工作更深入研究并结合全国多地实施“互联网+社会救助”的资料分析研究中,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各地“互联网+”助力社会救助存在着普遍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救助信息化平台数据共享不畅通
社会救助信息化平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把分散在各部门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归集,打破了信息的壁垒,实现了信息跨部门间的互通共享,但多地在构建社会救助信息化平台过程中普遍存在数据共享不畅通的现象,信息化平台受到了地域范围的限制。从纵向角度看,救助信息平台只适用于某一层级间的信息共享共通。例如铜陵市核对系统,只是在市一级的救助信息数据平台进行信息的比对,系统的使用并没有应用到下一级的政府救助工作中去,也没有和省一级的信息平台进行数据的对接,各级核对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和工作效率比较低下,救助数据信息共享没有实现全省乃至全国统一。从横向角度上看,数据信息汇集共享存在跨部门间的障碍限制。救助信息平台对救助数据信息的汇集是离不开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提供。虽然2014年国家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申请或已获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授权核算中心代为查询,准确核对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的救助状况、财产状况时相关部门就应当配合提供数据,但在多地在构建救助信息数据库时,经常存在一些金融机构以政策性理由拒绝提供个人财产数据信息。相对比行政的法规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而言,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法》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性机构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他人的存款信息,仅对安全、公安、检查、法院等机构办案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商业银行法》作为一部成文的法律文件会比《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更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平台的不统一,政策的不平等,造成了救助信息化平台数据共享不畅通,这无疑给救助信息平台数据汇集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2.专业救助工作人员缺口严重
随着社会救助信息化核对数据平台建立,实现动态化的管理工作模式,提高了救助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对社会救助人员的专业性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般而言,从事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工作人员,不仅仅要具备专业的社会救助知识,同时还得具备计算机网络知识。目前,我国社会救助信息化平台的构建工作是由救助信息系统的开发网络程序员和专业化社会救助工作者共同完成,在具体工作中这两类工作者通常是单独进行工作,一开始他们在各自工作领域内单独的开展工作,最后彼此双方依据实际需求对构建救助核对信息平台进行整体性的工作整合和调整,从而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网络化工作模式。这种模式的形成面临主要问题在于,这两个领域专业工作者彼此间进行工作的整合会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目前,我国在社会救助工作领域内既具备救助知识又具备网络知识的专业化救助工作人员的缺口十分严重。不同领域的整合给救助信息平台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性,同时也进一步肯定了对既要具备社会救助专业知识又要掌握数据信息技术操作的专业化救助工作人员培养的必要性。
3.社会救助信息化配套制度缺失
党和政府都高度重视政府工作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对“互联网+”行动计划多次进行战略部署。民政部门也加大了对信息化建设,如在社会救助方面,2007年开始启动工程建设,将低保信息系统列入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重点工程;2012年国务院正式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但由于我国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救助信息系统体系尚未形成“全国一张网”,许多地方存在着“信息孤岛”问题。同时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制定相关的硬性的制度条例,对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尽管有些发达省市在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在全国内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在“互联网+社会救助”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毕竟存在地方区域的限制,多数地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发展还是较为落后。单一的地方政府力量是相对薄弱的,只有建立统一的救助信息化建设制度,才能全面推动“互联网+社会救助”事业长期持久的发展。
我国“互联网+”在社会救助领域内的应用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各地在实践工作中必定会遇到问题和挑战,为此,不断完善“互联网+”助力社会救助工作路径,对促进“互联网+”助力社会救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培养“互联网+社会救助”工作思维方式。“互联网+”的出现是互联网思维的进一步实践成果。“互联网+”助力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的本质在于社会救助工作者救助观念的转变,思维方式的改变是一切事物创新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社会救助工作者承担了救助对象的精准识别和认定的义务,根据传统社会救助工作模式,救助工作者在救助对象识别、认定方面带有较强的主观臆断性,如我国低保救助工作中时常出现了骗保、人情保等不公平现象。但在“互联网+社会救助”工作模式运行下,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改变了固有主观认定的工作思维方式,以“互联网+”的思维方式处理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减少了主观臆断性,实现救助对象的精准识别和认定。互联网透明化管理,不公平现象得到了有效抑制。逐步培养以“互联网+”助力社会救助的思维方式,减少在救助认定过程中主观臆断的现象,才能促进了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展开。
2.加强统一化救助信息化平台建设。统一的信息化平台的建设打破了数据信息跨区域间的障碍,对提高数据信息的整合和资源的有效分配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地区社会救助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只统筹到地级市一级,同一省份不同地级市之间的救助系统平台的数据信息都是不可兼容的。要想实现统一化救助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具体来说要做到,一是基础数据库信息的整合。部、省、市、县四级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整合共通,搭建统一适用的多层次、多领域、跨部门的互联互通的基础数据库。二是提升信息化工作机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平台,提供强大的后台数据保障,推动救助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三是信息共享工作网络连接。统一化救助核对平台的建设,逐步形成纵向贯通、部门横向互联的救助工作网络连接机制,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互通连接等方法,畅通信息交换通道,搭建起纵横交错的社会救助信息化网络。
3.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救助工作制度。首先,整个庞大复杂的社会救助信息化系统构建的过程是复杂的,不能简单用的救助管理相关制度就代替了信息化救助工作的制度,建议民政部门制定完善的信息化救助工作基本制度,对信息化救助工作流程作出统一的规定,明确信息化救助特有的工作机制和职责。为开展合法开展工作提供制度依据,为信息平台的设计开发提供制度保障。其次,加强救助信息化制度设立的法律效应,与其他部门的规章制度适当进行协调,减少制度制定上的冲突,促使各项制度间相互协调和平衡。最后,设立信息化救助专职岗位,制定救助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培养计划,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救助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和救助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