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网络发展迅速,網络文化也应运而生,网络文艺创作占据了我国文艺市场上很大一部分份额。然而,我国网络文艺创作缺乏相关的约束和保护,文化市场虽然繁荣但不规范,抄袭之风盛行,网络作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对网络文化市场的后续长期发展十分不利。
关键词 著作权 网络 文艺作品
作者简介:陈文萱,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342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部分。随着自媒体的发展,许多的文艺作品创作者选择网络这一便捷的方式发布自己的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诸多作品种类均在此列。2017年,微博月活跃用户共3.76亿,截至2017年11月,微博全站头部用户达41.8万;微信月活跃公众号达350万,月活跃粉丝数达7.97亿。许多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信息,作品的“大v”,答主,头条号写作者,网红,主播,音乐博主等都借此获利,快手网上的头部用户平台月均收入可高达1100万人民币。
网络作品发表便捷,门槛极低。只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几乎所有人都可以在网络平台发表自己的作品。因此许多人选择将自己的文艺作品发表在网络上以获取关注。
但是正是由于网络作品的发表不需经过编辑审查,其著作权问题也受到极大挑战。许多自媒体经营者将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的作品当作新闻一样处理,完全不加名称来源随便使用。淘宝网新推出的“微淘”上,许多商家直接搬运微博上一些生活类,美妆类博主发布的博文和小红书等网站上的测评文章为自己做广告。
网络文艺作为当代文艺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培养了大量的文艺创作者。如果对这些文艺作品和创作者不能很好的保护,对我国文艺市场的发展将会造成不良影响。
一、网络文艺作品的类型
首先,我们需要界清哪些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网络文艺作品。随着自媒体的发展,网络作品种类丰富起来,比较典型种类有:
1.网络视频博主自己制作的视频文件。包括原创视频,剪辑视频等。
2.网络画手发布的各种画作。
3.网络作家发布的文章;包括发表的完整文章和简短的微博文章。
4.以及近年来随着百度知道,搜狗问问,知乎而产生的问答文章。
5.网络音乐人发布在各种音乐网站上的音乐作品。
6.近年来开始产生的网络电视剧等将网络作为第一发表地的传统作品。
二、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现状
1.维护著作权自觉自发,网民具有著作权意识。随着微博实名制而来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中单方面限制用户著作权的条约被网友大规模抵制,最终更改。
然而网民在对待无版权的书籍,影视资料时却没有展现出保护的意识来。私人复制的作品本应限于复制者及其亲友几人之间,但在网络社会上则及其泛滥。
2.侵权行为泛滥:即使是“共青团中央”这样的官方微博也曾多次陷入抄袭事件,许多公众博客常年抄袭其他人的博客,一些人以对待时事新闻的态度对待网上博文,而博文和可以在纸质媒体上发表的其他任何类型的文章并无任何不同。
许多自制视频博主在选择音乐作为自己视频的背景音乐,剪辑同人视频时并未取得相应授权。
3.侵权方式多样。
(1)将抄袭内容搬到自己的博客网站上。这一做法最为广泛,许多人也经常将一些知名博主的文章,摄影作品发布在自己的朋友圈里,这虽然不能造成被抄袭者的损失,但也无疑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2)将抄袭内容拿去发表,参赛。如微博知名插画师舒然发布在微博上的画作几年前被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在毕业设计中抄袭事件。
(3)侵权范围极广,许多网络平台上的头部用户打着“搬运”的名义将Instagram,YouTube,Tumblr等外网上的未授权作品搬运至自己的微博下,以获得大量粉丝。
(4)侵权定性困难。因为网络作品网上传播的特殊性,网络作品没有固定的实体,使得以合法方式取得网络作品权益的人不能以传统方式和他人分享。比如电子书不同于传统纸质书籍可以在人们之间传阅,如果某人购买了一部电子书,只有通过复制分享的方法和他人共享,但如果是无限制的复制共享必然会造成对电子书权利人的侵权。
4.维权困难。许多网站没有好的反侵权的机制。许多被侵权者在知道被侵权后只能通过私下沟通来解决问题,在遇到不愿意停止侵权的情况下解决侵权问题只能寄希望于网络暴力,并不是一个好的解决方式。现有的网站提供的防抄袭方法主要有:
(1)图片添加水印。
(2)禁止右键复制。
(3)复制粘贴自动生成作者来源说明等。
这些方式只能在被抄袭前为抄袭者制造困难,或在被转载时起到提示作者的作用,却不能完全阻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失小,利益大。2018年初的360旗下快视频搬运哔哩哔哩弹幕网视频事件里,360快视频未经原创作者授权搬运其内容,冒充ID,甚至用户在未注册情况下可以用自己哔哩哔哩弹幕网上的账号密码登录快视频网站等行为也仅以删除道歉了事。快视频将盗取b站用户信息的责任全部推给了网站上的六千多个侵权账号,并以将这些账号封号了事。
以前下载网络上的影视作品时,屏幕上方还常有“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的内容,而现在网络上下载的视频上则直截了当地弹出 “下载资源请到xx网站”的标识,不得不说这一变化是侵权责任过小的结果。
人们在网络生活中常以匿名方式发布作品,这也使得侵权行为发生后难以找到侵权行为人,消除危害赔偿损失。此外,网站内容侵权后,因为侵权证据由网站提供,所以难以确定侵权者到底是某一用户还是网站提供者。
5.“霸王条款”横行。类似于《微博服务条款》一样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还有晋江文学城的《数字版权签约作者协议》。两款条约均只为创作者保留了署名权,以极低的利益换取创作者单方面的作品。虽然《微博服务条款》被迫更改,但仍单方面加重了用户的义务,而许多晋江网站上的新人作家就没有这样好的情况,被一次买断将来所有作品的著作权。但近年来有一些诸如lofter这样的网站采取了更积极保护作者权益的知识共享协议,这无疑是文化市场自身的一大进步,也说明施行“霸王条款”的网站不会长期占据网络文化市场。
三、网络文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1.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现阶段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注重于对文章内容的审查,规范市场内容的同时也应注意规范文化市场的秩序,避免不正当协议带来的不当影响,促进文化市场的和谐发展。
2.建设公正有效的网络文艺作品维权平台。网络文艺作品抄袭泛滥的现状,极大的原因是没有很好的维权机制。而网络作品不易评估价值,因此要求网络作者就低回报的侵权行为进行成本极高的司法维权也并不现实。但网络文艺作品的抄袭证据简单,事实清晰,只要建立一个简易的维权平台就能够高效地解决许多抄袭事件。网站可以参考淘宝网关于解决买家卖家纠纷的平台来建立一个解决问题的平台来维护双方的权益。这样既能保護被抄袭作者的权益,也能保护被认为抄袭的一方免受网络暴力,建设良好的网络环境。
3.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的解决。作品发布平台是否对侵权作品的发布的责任承担是近年来一个热点问题。2015年“快播”因网站上有大量涉黄视频被封,快播网以网站只提供技术不提供视频的辩护被驳回。此案说明网站经营者对网站内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从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网站对于网站内用户发布的内容具有审核和保障其合法性的义务。既然网站对涉黄作品负有和发布者同样的法律责任,那么网站对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是否也应该有相应的责任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我国关于网站的责任问题的相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按照国际上的“避风港”规则限定。然而这一规则对于网站侵权的具体行为仍然不能很好的规范处理。而对于警告者的维权要求又过高,应该增加网站的发布审核责任,增强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4.构建著作权合理使用方式。如当下的许多视频博主所使用的背景音乐都是未经授权使用的,但如果完全禁止未授权音乐作品用在这些视频上,一方面对促进网络文化的创作活跃性不利,另一方面要求所有博主通过繁琐程序取得授权也是不合理的。其实这种对音乐作品的使用虽然是侵权行为但是始终微受到当事人追究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使用中大多标注了音乐作品的来源和制作者的姓名,二是这些使用很少对音乐作品造成负面的影响,在相当多的情况下,音乐作品应用到网络视频中还为这些音乐作品带来了人气,三是这种使用并不直接从音乐作品中获益。但是即便权利人对这种使用不予追究,但是其仍不失为一种侵权行为。现在的音乐网站通过付费下载方式使用户有机会通过简易方式获得正版音乐,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方式为这些音乐作品的使用授权,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等方式使个人网络视频的音乐使用合法化。这样不仅能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更能提高公众的权利意识,合理促进网络文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杨.论网络游戏著作权的界定和保护.法制与社会.2016(5).
[2]何悦.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吉林大学.2009.
[3]孙茜.对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系的构建.中国出版.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