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及职权问题探究

2018-08-03 09:20陈宜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8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

摘 要 本文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為更好的分析上述决议是否属于债权人会议的其他职权,先简要的介绍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的法定职权和非法定职权。第二部分主要讨论放弃催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决议或者放弃撤销权决议是否属于债权人会议的非法定职权,债权人会议能否对放弃催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决议和放弃撤销权决议进行审议并表决。

关键词 企业破产 债权人会议 职权探究

作者简介:陈宜,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332

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占据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多时候破产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的了解较少,对其相关职能不能进行有效的掌握,因而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想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首先,明确债权人会议包括哪些职责,其次,要知道债权人会议可以对哪些决议进行表决和撤销。最后,针对一些事项是否符合法律中规定的职能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应该采用哪种观点。

一、破产法相关问题的提出

在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作为管理人经常可能会遇到对债务人的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进行催讨的情形,以及对于存在《破产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从而追回债务人的财产。而由于实践的复杂性,有时管理人会以催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行使撤销权可能没有实际意义等理由,提请债权人会议对是否放弃催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的议案或者放弃行使撤销权的议案进行表决。然而,审议并表决催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或者行使撤销权议案并不属于《破产法》第六十一中规定的债权人会议中的法定职权,这里就引伸出一个问题,就是审议并表决催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行使撤销权是不是属于破产法中规定的债权人会议的其他职权?由于我国的有关破产法还是不够完善,并没有对此予以明确,本文主要对此进行讨论。

二、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的法定职权和其他职权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我国的破产法并没有对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学术上对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有很多争论。但一般认为债权人会议是整个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即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表达自己对破产企业进入批产程序后尚未完成的经营活动或者为了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能够使企业受益的经营活动能够进行。债权人会议受法院的监督和领导,代表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是债权人行使权利参与破产债权的机关,其做出的决策要体现债权人的意愿。

因而其职能是要使全体债权人能够就他们的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维护其共同利益。然而在破产程序中,各个债权人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各自之间的债权数额不同,最终能够获得多大数额的赔偿区别于企业的剩余价值以及债权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优先受偿权,因而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能亦是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能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又能对破产企业的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二)债权人会议的法定职权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法定职责在《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进行了规定,通过简单的列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第六十一条仅明确规定了十项破产债权人的职能,然后以“其他职能”的概括式方式进行了规定,法律明文列举的不会存在争议,但是其他职能中的其他包含哪些内容,又存在哪些争议在实践中引发了极大的讨论。

(三)债权人会议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是由于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而产生的一个组织,因此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应该是根据破产法的具体规定来明确的。而事实上,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我国的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采用列举式加兜底条款进行规定的。其中的法定职权在前文中已经有所阐述,主要是《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十项职权。而对于其他职权并未明确,只是简单的概述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并没有列举具体的例子,因此在现实中就产生了哪些内容是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放弃催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决议和放弃撤销权决议是否属于债权人会议的其他职权

在讨论这个问题前,先简要阐述一下有关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的相关问题以及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相关问题。其中关于催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应该列入企业额破产债权中,但是在符合法律的情形下可以进行抵消,催讨上述款项是管理人的职责。关于撤销权,指的是出现了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单方清偿等情形,那么管理人有权要向法院提起撤销,从而追回债务人的财产。然后在司法实践中,管理人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可能认为有时没有必要催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或者提出撤销决议,那么这时候管理人通常会将是否进行催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或者提出撤销的决议交由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由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是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的,这时候就自然会产生一个重大的争议,就是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就该决议进行审议并进行表决,也就是说上述事项是否属于《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十一规定的其他职权。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事项并不属于债权人会议的其他职权,因此债权人会议无权对此进行表决,即使进行表决也是无效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事项属于债权人会议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有权进行审议并进行表决,如果该决议通过自然就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一)认为不属于债权人会议的其他职权

第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无论是催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或者提出撤销都是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既然是法定职责,那么就是强制性的,管理人不能以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方式来免除其法定责任,也就是管理人无权将上述决议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债权人会议也无权就上述决议进行审议并表决。也就是说上述决议并非是债权人会议的其他职权。

第二,根据《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的,因此如果上述放弃催讨应收款或者放弃提起撤销的决议进入债权人会议审议并通过的话,对于那些在表决中反对上述决议的债权人是极其不公平的,也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为上述决议实际上是直接涉及债务人的财产增加与否,是直接关系到包括反对反对债权人在内的全体债权人的切身利益的,未经他人同意,任何人是无权通过任何形式剥夺他人合法权益的,显然也不能以决议表决的形式剥夺那些表决中反对的债权人的利益。

(二)认为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无论法律中对债权人会议的职能进行了哪些明确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明确债权人会议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更加有序的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是破产企业本来就应该得到的利益,属于破产财产,应该纳入债权人分配中的,即使法律中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列举,但是应该明确只要是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分配,那么债权人会议就能够做出决议。至于上文中提到的如果将其视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会损害表决中反对上述决议的债权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在法律中制定了多种保障债权人权利的措施,如果部分债权人对上述决议不服,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总而言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方式多种多样,并不会应为将上述内容认定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受到影响。

(三)笔者的观点及理由

本人赞成上述事项属于债权人会议的其他职权,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债权人会议应该是破产程序中最高权力机关,因为企业进入破产后,整个破产程序其实都是围绕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来设置的,所以债权人会议可以对破产程序中所有涉及的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议案都可以进行审议并进行表决,而上述两项议案都涉及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债权人会议自然有审议并进行表决的权利,也就是说属于债权人会议的其他职权。

第二,反对的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如果上述决议通过,明显损害那些反对该决议的债权人,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成立。因为即使上述决议通过,对于那些反对的债权人来说,还有救济的途径,并不真正损害他们的利益。具体救济方式如下:

1.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上述决议的议事规则也是遵循债权人人数和表决额的双过半原则,议事规则是相对公平的;同时《破产法》第64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债权人认为上述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也可以在议案通过后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决议。

2.反对上述议案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不同意上述议案(放弃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等的议案)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直接提起诉讼,从而可以不通过管理人直接追回债务人的财产。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放弃催讨债务人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的,反对的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行使撤销权,从而也可以不通过管理人直接追回债务人的财产。

最后,也就说即使将上述问题纳入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通过债权人会议对上述两个议案进行表决并通过后,对于不同意的债权人还是有其他救济途径的,并不真正损害他们的利益。

四、结语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具体的行使方式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必须进行严格的把控。本文通过对《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分析对放棄催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决议和放弃撤销权决议是否属于债权人会议的其他职权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笔者认为将其认为为其他职权亦有足够的理由进行支撑,并且债权人会议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各项债权能够得到顺利实现,因此应该符合其他职权。

参考文献:

[1]夏正芳、李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人民司法·应用.2016(7).

[2]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注释全书.法律出版社.2015.

[3]徐建新主编.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探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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