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针对恐怖主义犯罪规定进行了相关修正,这是因为近年来恐怖犯罪发展态势日益猖獗,所以我国政府必须做出反恐立法的相关协调完善。本文主要论述了《刑九》中有关恐怖犯罪的新立法规定及规定特点,并重点分析了它的立法趋势问题和立法建议。
关键词 恐怖犯罪 刑法 立法规定 趋势 建议
作者简介:陈致陶,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刑法、房地产。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39
为了有效应对当前恐怖主义犯罪的新发展趋势,加大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我国在2015年就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它其中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了相应规定,并对已有罪名进行了修改,新增加的罪名内容相当丰富,让《刑九》成为我国新时期法制改革亮点之一。在《刑九》中,有关恐怖犯罪的修改内容就特别注重了对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处罚范围的扩大化以及处罚程度的严厉化。同时它也实现了对帮助犯的正犯化、对预备罪的既遂化以及构成要件的交叉化。总的来说,此次对《刑九》的修正是相当全面到位的。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规定丰富化
在全面革新的《刑九》中,就基于5个条文对当前的恐怖主义犯罪作出了相关规定,它们分别为第5、6、7、38和40条。客观讲,它实现了我国刑法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规范化,专门针对当前有组织、有领导的恐怖犯罪活动,也迎合当前恐怖活动犯罪的多样化、频繁化、隐蔽化发展趋势。下文就对《刑九》中的相关立法规定丰富化内容进行了解读分析。
(一) 对财产刑的增加
在修正案的第5条中专门对当前有组织、有领导的“正规化”恐怖组织犯罪活动进行了法定量刑修正,在恐怖犯罪中还增加了财产刑,它表示需要在定罪后没收犯罪当事人财产,并处以一定罚金。
(二) 对行为方式的扩大
新修正案的第6条专门对资助恐怖活动犯罪作出了调整,改为“帮助恐怖活动罪”。它是在原有物资资助基础上进行了相应调整,增加了在本罪基础上的另外两种行为方式:它们分别为资助恐怖活动培训行为犯罪和恐怖活动组织培训招募及运送人员行为犯罪。所以说在《刑九》中对恐怖犯罪的行为定罪范围是有所扩大的。
(三) 对罪名的增加
在《刑九》的第7条中就又新增了5条有关多个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它们分别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宣扬恐怖极端主义、煽动情绪犯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犯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犯罪以及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犯罪。这5条都是极具煽动情绪的,具有相当的法律实施破坏作用,因此为这些行为定罪是极其必要的。
(四) 对关联行为的增加
在《刑九》的第38条同样作出修正,对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行为与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的行为一并作为犯罪行为处理。这条修正也说明政府对恐怖犯罪的关联行为范围有所扩大,定罪更加严格,要视情况严重行为而定,它们被定罪为恐怖主义犯罪、间谍犯罪或者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等等。
而在《刑九》的第40条修正中,则明确了涉恐类偷越国家边境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在《刑九》以后被赋予了法定刑升格条件,通常情况下可判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做罚金处罚 。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规定特点
新的《刑九》在针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打击力度及范围都有所扩大,比如其中所增加的第120-6条和120-4条就分别提出了危险犯定罪处罚和恐怖活动犯罪构成要件两大行为模式,它们扩大了对刑法的处罚范围。而在《刑九》中也对恐怖犯罪行为及其预备行为的正犯化作出了说明,新行为背景下的新增法条件将不再适用于刑法总则,而是专门针对预备犯和帮助犯进行适当处罚。
从整体来看,《刑九》的推出对恐怖活动犯罪本身的规定修改与条件增加都非常到位,它不但加大了对恐怖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扩大了打击范围,增加了刑法处罚情形下,对恐怖犯罪罪犯死刑的适用性。就这一点来讲它也体现出了刑法的谦抑性,这正迎合了当前我国希望学习海外国家,减少死刑罪名并严控死刑犯罪名额的基本刑法发展趋势。
最后,《刑九》的推出还希望以对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的拟制为行为范例,结合法律评价角度分析社会的危险性及预备行为过程。同时希望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与危险程度进行分析,对比恐怖犯罪与一般犯罪的预备行为法益侵害程度。结果十分明显,恐怖犯罪的可惩罚性更高,法律对它的否定性评价也更深,它体现了国家对恐怖活动犯罪的严惩力度,其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符合构成要件行为范围也是一种扩大。
三、《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趋势
《刑九》的推出也将针对恐怖犯罪规定的刑法立法趋势相关问题作出明示,这里就要谈到《刑九》的立法适度性问题。当前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正在被大力推进,这是因为传统刑法已经无法满足恐怖犯罪活动发展趋势,更难以满足社会安全维护需求,所以必须适度修正立法法案做到对社会中人权的基本保障,始终满足科学立法表现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甚至规避恐怖犯罪活动对社会治安的威胁性。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革新的《刑九》中就新增了新罪名,但这些罪名的规定可能并不完善,它需要符合适度化要求才能被定罪,而对于这一问题则需要深入探讨。从上述《刑九》固定内容来看,某些宣扬恐怖主义、穿戴极端恐怖主义穿戴这些行为并没有固定情节,如果入罪可能会导致犯罪化现象的过度化解读,因此它就引出了适度性问题。对于恐怖犯罪活动而言,针对它的刑法重刑思想固然應该存在,但也有许多法律学者认为《刑九》在法律内容中确定“适度犯罪化”策略,这一策略也是为了合理保护法益,是未来我国刑法发展人性化、智能化的必然趋势。简单来讲,如果《刑九》中过度的入罪可能会带来刑罚过程措词不清的情况,严重时还会对人权造成威胁,这种缺乏理性的严厉重刑思想对社会安全秩序维护是不利的,但如果不重刑可能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存在于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冲突,因此说当前的《刑九》就希望找到治本良方,始终对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持谨慎理性态度,因此在我国,“适度犯罪化”策略的实施还是有一定市场和空间的 。
四、《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建议
在本文看来《刑九》的立法建议应该从刑法概念确立、完善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构成这两个角度着眼思考问题,给出合理的立法建议。
(一) 刑法概念的确立
在《刑九》出台以后,我们需要研究它的明确性原则,包括它对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具体来讲,刑法明确性原则中就涵盖了人权保障、公平、正义、法治等相关内容,如果从恐怖犯罪活动角度来看,它所提出的刑法学规范内涵就希望将客观的法律条文落在主观的恐怖犯罪活动行为之上,体现恐怖活动与恐怖主义行为两大概念的交叉应用综合性。当然,在《刑九》制定刑法概念过程中也必须考虑到某些极端行为,这些行为可能超出了理论层面的概念理解范畴,而是希望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不择手段,甚至恐怖犯罪者还将自己作为犯罪对象,比如叙利亚的人体炸弹、“9·11”的飞机撞楼以及天安门的自焚事件都是典型的例子。这些极端主义行为内容与思想观念、社会价值观之间都产生了严重分歧,所以犯罪者才会实施极端主义行为来伤害自己,进而达到危害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我们在确定《刑九》概念过程中,必须将其与极端主义行为联系起来,了解它的邪恶性、不择手段性以及极端暴力性。
在本文看来,对《刑九》中相关概念的确立与优化应该表现出主观特定性特征,基于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内容来明确其是政治目的、宗教目的还是社会目的;然后思考概念确立过程中应该具备组织性,例如目前国内的某些地区暴力行为就是具有组织性的,所以《刑九》必须思考这一情境;再一点就是基于客观层面的恐怖性特征,因为极端的恐怖犯罪行为必然会为社会人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让人恐慌,这也就迎合了恐怖犯罪活动的目标,那就是扰乱人民大众情绪,然后自己做到控制国家政府。就这一点,《反恐怖主义法》一书中也提到了面对这种情况的正确做法,要深度分析恐怖主义犯罪客体与国家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然后再着手解决它所造成的社会恐慌问题,在了解犯罪者的非法目的、意图与行为之后再巩固概念内容,实现对《刑九》法律规范内容的有效完善。
(二) 完善恐怖犯罪活动中犯罪内容的构成
首先要明确恐怖犯罪活动的犯罪客体。实际上在传统判定过程中往往将其复杂客体理解为不同层次的客体,因而对恐怖犯罪活动本身的性质确定还值得商榷,虽说恐怖犯罪活动在外在表现形式上也属于普通犯罪,但它与一般刑事犯罪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属于危害民族及国家公共安寧的犯罪,也就是说其恐怖主义犯罪同类课题与社会的公共秩序及其它重要社会法益息息相关。
在我国,对恐怖犯罪活动的立法定罪一般会采用分散立法模式,它还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章节,所以在讨论这一部分犯罪客体过程中,需要结合现行《刑法》的立法规定内容,参考“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规定来定性,因此恐怖犯罪活动在我国的课题存在形式是相当复杂的。从《刑九》就可以看出它的新增罪名与补充条款就都明确了一点,即恐怖犯罪活动的违法及侵害范围已经远远超出公共安全罪范围,所以说它甚至已经达到了侵害国家安全、分裂国家的程度,必须加以重视。《刑九》的推出就恰好明确了这一复杂的犯罪课题,从国家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等方面思考这一问题。
(三) 明确恐怖犯罪活动中的“其他准备”
在恐怖犯罪活动客观方面,应该理解并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内涵,深刻明确它的“其他准备”相关内容。
所谓“其他准备”即实施恐怖活动策划过程中的某些准备要项,它作为恐怖犯罪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存在,也被认为是《刑法》中的兜底规定。在全新的《刑九》中,就专门提到了实施恐怖犯罪活动的“其他准备“,它是从属于预备罪的客观规定,其整个内容可单独列项,即要在刑法分则中设置单独独立的预备罪,进而实现对预备罪处罚范围的有效扩大,而在《刑九》中的第120条第1款规定中就明确了这一恐怖活动犯罪内容,它扩大了恐怖活动犯罪的处罚范围,保证恐怖犯罪活动的预备行为也会受到相应出发,这也从另一角度体现了“其他准备”确实应该成为《刑法》的兜底条款。
具体到“其他准备”的犯罪行为,本文认为按照《刑九》中的新规定,它应该包括有意违反刑法、危及社会安全及身体动静的所有行为,它就包括了作为与不作为。严格来讲,在恐怖活动犯罪中,几乎80%以上的行为均为作为,而“其他行为”本身是指所列举常规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例如恐怖犯罪活动中经常会进行的谋划行为、招募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也与犯罪活动行为相当,它们同样会危害到国家公共安全,体现了一种国家安全的抽象危险性,也应该属于恐怖犯罪活动范畴 。
五、总结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它的细节部分正在被逐步完善,所覆盖的法律执法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特别是它对不足罪名之外的刑事立法内容进行了完善,对恐怖犯罪活动的复杂性思考已经相当到位。在未来,《刑九》还需要继续完善,为社会安定和谐、人民生活平安创造和谐法律环境。
注释:
张明楷.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现代法学.2016(1).23-36.
李美辰.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恐怖犯罪的刑事政策的体现.法制博览.2016(35).79-80.
周洪波.《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恐怖犯罪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官.2015(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