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 健,罗鸣令
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中国在过去的30多年经历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增长。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384元增长到2016年的23821元。收入的快速增长显著降低了我国的贫困率,从改革初期的64%下降到当前的5.5%。然而,一个国家居民的经济福利不仅受人均收入和贫困率的影响,还受收入差距的影响[1]。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市场力量产生强劲增长的自然结果。然而,对于我国,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它具有更为强烈的“人为性”因素和制度性因素,一些政策可能使收入差距加剧了,而不是减轻了。一般理论认为,财政分权政策在减少收入差距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然而Dollar(2007)认为:财政分权赋予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更多的公共支出和收入方面的权力和自治权,有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收入差距。他指出:在高度分权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收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如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养老等方面。假设最初各省之间的经济结构和收入基础差异较大,财政分权会使中央政府在再分配和均等化方面的作用削弱,导致地区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2]。事实上,中国的财政体制在支出方面的分权比发达国家及中等收入国家都要分散。从总体规模上看,2015年地方公共支出占全国公共支出的比重已达85.48%,从分项支出看,地方政府在全国教育支出中承担的支出责任比重是94.83%,在全国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中承担的支出责任比重是96.20%*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5)》。,地方政府几乎承担了除国防、外交以外的全部公共支出。中国公共支出的分权导致多地区由于收入缺口难以维持其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
虽然中国式的财政分权所特有的财政和政治激励机制可能会双向驱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各省初始禀赋和经济结构的差异往往会转化为地区收入差距的扩大[3](张晓波,2006)。由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侧重点是收入方面的集中,由此形成了财力与支出责任不对等,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转移的形式将集中的资源转移给地方政府,地区收入差距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能否对地方政府间发挥平衡作用。因此,中国式的财政分权体制是导致地区收入差距拉大的制度根源[4-5](贾康,2010,李稻葵,2011)。
财政分权与地区收入差距关系的争论始于Tiebout(1956)和Oates(1972)的分权理论。Tiebout(1956)指出:在财政分权和要素的充分流动下,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对公共物品和税收进行权衡对比,自由选择对其最有利的地区,即所谓的“用脚投票”理论。因此,财政分权会导致地方政府更有效地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6]。Oates (1972)进一步发展了Tiebout的财政分权思想,通过构建分权政策的理论分析框架,对集中和分散提供公共物品之间进行了权衡,逐步形成了财政联邦主义。该理论表明:在不考虑地区间偏好的差异性和溢出效应的假设下,分散提供公共物品有利于改善社会福利[7]。该理论建立在政府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福利和公共产品提供一致性这两个关键假设。
Qian和Roland(1998)从地方政府预算约束的角度提出:财政分权与资本的完全跨地区流动可以硬化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提高各级政府效率并可以使地方政府拥有更大的能力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并指出,如果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有足够的能力制定有利于地方发展的公共政策,财政分权有可能会缩小贫富地区之间的差距,从而缩小地区收入差距[8]。Qian和Weingast(1997)讨论了在一个设定的跨司法管辖区下地方竞争的分权激励效应,并指出:在一个分权的系统中,欠发达地区可能会提供更有吸引力的投资条件和更灵活的劳动力市场,这些条件吸引的投资将有助于贫困地区赶上更富裕地区,而不需要中央政府的重新干预[9]。
中国财政分权的核心一直是在大力推动地方政府的经济和政治激励以促进经济发展,而不是强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地区均等。多项研究也显示,至少存在一些令人信服的机制:财政分权会导致更大的地区收入差距,特别是像中国这样处于经济发展早期阶段的国家。
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是由Prud'homme(1995)提出的,他认为:从理论角度来看,由于存在地区间的竞争和初始经济和社会禀赋的地区差异性,分权倾向于强化地区竞争力的优势,导致富裕地区吸引更多的资源,而贫困地区招商引资的能力往往较弱,从而增加了地区间的差距。因此,中央政府必须承担起再分配的主要责任,应控制税收和公共支出的绝大部分[10]。虽然集权不是缩小地区收入差距的充分条件,但它是一个必要条件,而财政分权的过程使得它追求再分配的目标更加困难,导致地区收入差距的加剧。
Shirk (1990)从政治角度进一步揭示了分权会导致地区收入差距的扩大,他指出:富裕地区很可能对中央政府的决策施加更大的政治影响力,使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有利于富裕地区获得更多的资源及可支配资金[11]。
鉴于中国各省在社会、经济和财政状况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性,上述结论可能是符合中国情况的。过去几十年来,中国经历了经济资源在富裕省份(即沿海/东部省份)的高度集中,同时,国家也经历了激烈的地区间不对称竞争过程。可见,中国的财政分权在最近几十年并没有缓解某些地区因资源过度集中而导致的地区收入差距拉大问题。
鉴于以上理论研究的争论,经验研究主要是检验财政分权影响地区收入差距的方向和程度。然而在中国,财政分权对地区收入差距影响的实证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主要集中在财政分权与地区经济增长和财政分权与城乡收入差距等方面。
Lessmann(2009)分析23个经合组织国家1982—2000年的面板数据发现:较高的财政分权度与较低的地区差异有关,分权对贫困地区没有坏处,相反,贫困地区似乎更受益于较高程度的分权[12]。Sepulveda和Martinez-Vazquez (2011)利用56个国家1971—2000年的面板数据研究发现: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占政府支出总额的比重越高越不利于地区收入差距的缩小[13]。Rodriguez-Pose.Ezcurra(2012)分析了1995—2000 年欧盟国家102个地区的面板数据发现:以地方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衡量的财政分权度越高,越有利于减小地区收入差距[14]。Rodriguez-Pose、Ezcurra(2010)对经合组织国家的面板数据分析发现:财政分权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显著关系,一般发达国家财政分权度高,更有助于缩小地区收入差距[15]。
当然,由于不同国家经济、社会和制度的差异,这种跨国家的分析可能会造成遗漏变量并导致估计的偏差。
对单个国家的财政分权与地区收入差距关系的研究,较有影响的包括:Akai和Sakata(2005)对美国的实证研究表明,财政收入分权和自治权使地方政府的财政依赖性降低,并缩小了地区收入差距[16];张晓波 (2006)对中国的实证研究表明,财政支出分权增加了中国的地区收入差距[13];Bonet(2006)对哥伦比亚的实证研究表明,地方政府支出比重增加和地方政府对中央转移支付依赖的增加,加剧了地区收入差距[17]。
Bonet(2006)和张晓波(2006)是基于支出方面的分权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而Akai和 Sakata(2005)是基于收入分权、自治权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上述文献对单一经济体的研究较少涉及财政分权的多维度。因此,这些研究的结论难以全面反映财政分权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
总体而言,财政分权可以从不同维度进行衡量,如收入分权、支出分权及地方自治权,而不同维度的财政分权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存在差异。财政支出分权的增加更有可能扩大地区收入差距,而收入分权和地方自主权的增加可能会缩小地区收入差距。本文试图通过更全面的财政分权指标来检验我国1978—2016年财政分权演变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以丰富当前我国在财政分权与地区收入差距方面实证检验的不足。
地区收入差距的衡量需选择一个可测度指标,以衡量该差距的程度。常用的标准是:指标的选择应满足庇古—道尔顿转移支付公理*庇古-道尔顿转移支付原理,由道尔顿1920年在其著作《收入不平等的测度》和庇古1912年在其著作《财富和福利》所提出的不平等测算方法,后被广泛用于收入不平等的衡量准则。。这一标准表明,任何从富裕到贫困地区一个算术收入转移都可以减少地区收入差距。与庇古—道尔顿转移支付公理一致,变异系数在现有文献中是公认的用以衡量地区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按照对地区收入差距衡量的惯例,同时与以前的研究形成一定对比,本文使用变异系数(COV)和人口加权变异系数(WCOV)来衡量我国的地区收入差距。两个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
(2)
在上面的公式中,可代表全国人均收入水平,yi代表不同省份的人均收入水平,pi代表该省人口占全国的比重,n是省份数量。本文主要运用变异系数作为衡量地区收入差距的主要指标,出于稳健性检验的目的,人口加权变异系数将作为一个替代指标进行检验。
财政分权的衡量在理论与实证研究中一直是争论不休的。诚如Larry Schroeder等(2009)所言,财政分权指标的构建和测量,对于理论和实证研究者而言,都是一件极富挑战性的工作[18]。而财政分权本身又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任何单一指标都无法刻画财政分权的多重影响。正是由于我们很难找到一个可以覆盖(测量)财政分权内涵方方面面的指标,从而导致现实研究中的结论存在较大的分歧。借鉴张光(2011)[19]对财政分权指标选取的建议,并结合我国财政体制的特点,本文认为财政分权至少应包含三个维度,即:财政收入分权、财政支出分权和地方政府自治权。前两个指标经常被用来反映地方政府的权力,并采用以下常用的方式来衡量:地方政府的支出(收入)占政府总支出(收入)的份额。这两项指标可以衡量支出分权和收入分权,在本文中将分别以FDe(支出分权)和FDr(收入分权)来表示。这两个变量直接反映了中国财政体制在权力方面的分权程度。
自治权反映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多大程度上由其自身的收入所维持。自治权的衡量通过各省每年的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比来计算。更大的自治权对应于更高水平的财政独立性,这是伴随着财政分权体制变化。由此可以推断,自治权越大,财政体制就越分权。在本文中以AP代表地方政府自治权。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通过财政支出分权(FDe)、财政收入分权(FDr)和地方政府自治权(AP)指标多维度衡量财政分权。
则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平衡条件分别如下:
(3)
(4)
式(3)代表中央政府,式(4)代表不同省份,由式(3)和式(4),对所有省份加总得出式(5):
(5)
由上述公式可以计算财政分权的三项指标:FDe、FDs、AP。
(6)
(7)
将公式(2)和(3)代入式(6)中,得出:
(8)
此外,比较FDe和FDr,再次运用式(3)和式(4),建立下面的关系式,其中n代表省份数,得出:
(9)
(10)
模型总体设定:It=β0+β1FDt+λXt+εt
这里t表示从1978年到2016年的时间,It为地区收入差距,FD为财政分权的各项指标,Xt为相关控制变量。β0和β1为参数系数,λ为相关控制变量的系数,εt为误差项。
根据前面的讨论,可将财政分权(FD)划分为权力和自治权两大组成部分:权力由收入分权(FDe)和支出分权(FDr)来衡量,自治权(AP)由地方财政独立程度的平均值来衡量。正如Martinez-Vazquez和Timofeev(2010)所建议的,财政分权的不同维度都应分别进行回归分析[20]。因此,将财政分权的三个指标纳入模型以分别考察其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如果FDe和FDr的系数为正,则表明,财政分权使政府在再分配方面的权力是下降的,将扩大我国的地区收入差距,反之亦然。如果AP的系数为正,则意味着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对地区收入差距有扩大的影响,相反,如果系数是负,则意味着自治权可能将给予贫困地区更多的激励以改善收入分配,促进了地区收入均等化。
为了减少潜在的遗漏变量所导致的估计偏误,根据已有的一些研究成果,在模型中添加了以下几个广泛使用的控制变量:
1.人均GDP(RNGDP)。很长一段时间,库兹涅茨曲线或“倒U”假说被用以解释经济增长和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史密斯·库兹涅茨于1955年在《经济增长与收入不平等》中所提出的收入分配随经济发展阶段而变化的曲线。。库兹涅茨(1955)声称:在经济发展初期收入差距会上升,到后期收入差距会下降。并且,越是富裕的国家就越应该对收入再分配承担更大的责任,而人均GDP可能与财政分权有一定联系。因此包括人均GDP作控制变量可以减少潜在遗漏变量引起的偏差。
2.制造业中劳动力比重(MS)。库兹涅茨(1955)认为,制造业中劳动力所占比重与收入差距呈负相关关系,也可能会影响地方政府在财政决策方面的议价能力。因此,将制造业的比重作为另一个控制变量。
3.借鉴Lessmann(2009)的研究,本文选取另外三个控制变量,分别为:城市化率(UR)、关税率(TR)、私人部门劳动力比重(PR)。
在对比线性回归模型和取对数的回归模型后,后者得出了一个较大的调整R2,同时解释变量取对数可以减少潜在的内生性问题,异方差问题也消除。因此,模型最终采用双对数模型来检验财政分权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
除了在回归方程中包含各种控制变量以减少潜在遗漏变量的偏差,为使结果更具说服力,模型采用了以下稳健性的检验。首先,除利用人均收入变异系数衡量地区收入差距外,本文还利用人口加权变异系数指标作为衡量地区收入差距的替代指标。其次,关于较长时间序列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结构的突变。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1994年分税制改革必然会对中国的财政分权造成结构性的冲击。因此,考察我国的财政分权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需要以1994年为界划分为两个时间段分别进行考察。最后,由于数据为时间序列,需对模型进行单位根检验,以检验各变量的稳健性。对变量进行PP协整检验的结果表明,几乎所有的回归,可以拒绝零假设,得出结论是PP残差是稳定的。
考虑到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和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这两个特殊的历史时期,本文的数据收集期为1978—2016年,原始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1979—2017)、中经网统计数据库和部分省份的统计年鉴。由于部分时间关键数据缺失,西藏的数据不包括在本文的分析,重庆的数据并入四川。
本文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关键指标是不同省份每年的人均实际收入的变异系数(COV),人口加权系数(WCOV)作为稳健性检验的替代指标。为减小因时间推移所导致的价格对各省数据的影响,所有数据均是以1978年为基数,根据各省每年的CPI指数进行调整的。假设1978年各省的价格是相同的,由此计算各省每年真正的人均收入,并构建一个长期时间序列数据集,以分析地区收入差距的演变情况。图1显示了从1978—2016年以两种指标衡量的我国收入差距演变情况。
图1 1978-2016年中国地区收入差距的演变注:COV为经过调整的各省实际人均收入变异系数,WCOV为人口加权实际人均收入变异系数。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中经网统计数据库数据,经整理计算而得。
如图1所示,这两条曲线几乎表现出相同的走势,在1993年之前甚至处于同一水平。虽然从1993年以后,WCOV指标低于COV指标,但可以看出两曲线总体上还是显示了基本相同走势。除此之外,在整个时间段内,COV显示了地区收入差距上升趋势较为明显,而WCOV显示地区收入差距相对来说较为平缓。
这两个衡量指标虽然总体趋势相似,但内涵却不一样。实际人均收入变异系数在衡量收入差距方面赋予每个省一个相同的权重,该指标是在不考虑人口因素的情况下衡量的地区收入差距。相比之下,使用WCOV时,不同省份的人口规模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例如,如果一个省人口较少,在计算整体收入差距时只会得到一个较低的权重。因此,尽管该省人均收入远低于平均水平,但由于人口规模较小,通过人口权重的调整,对总收入差距的贡献就较小。这就导致了加权平均要低于简单平均,也解释了图1中以WCOV来衡量的地区收入差距不会急剧上升的原因。
虽然这两项指标的水平在1993年后有明显的差异性,但由于两者均表现出类似的趋势,他们之间仍然具有显著的相关性。两者间的相关系数接近0.9,因此具有统计学意义。
1978—2016年收入分权和支出分权指标的演变趋势见图2。从图2中可以看出ES表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特别是1984年后,意味着我国财政体制在支出方面变得越来越分权。相比之下,地方政府的收入分权自1978—1984年都是下降的,从1985年开始上升直到1994年,但1994年出现了断崖式下跌,这也与1994分税制改革的情况是相吻合的。事实上,分税制使中央政府获得了税收收入增长的大部分份额,从本质上说,此次改革旨在提高中央的收入比重。因此,有理由得出这样的结论:自1994年以来,财政体制在支出方面越来越分权,收入方面变得更加集中。
图2 1978-2016年收入分权和支出分权的演变
1978—2016年地方政府自治权的演变趋势见图3。更大的自治权对应于更高程度的财政独立性,这是伴随着财政分权制度的。由此可以推断:自治权越大,财政体制就越分权。从图3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自治权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明显下降,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地方政府在自治权上变得更集中了,地方政府更依赖政府间的转移(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转移)。
综上所述,财政分权的衡量取决于对不同维度分权水平变化的分析。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支出分权经历了上升,而后两者分权总体均在下降,部分原因可能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由于不同维度的分权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方向不同,因此有必要对三个维度的分权指标分别分析,以发现各维度的财政分权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具体影响。
图3 1978-2016年地方政府自治权的演变
财政分权由权力和自治权分别来衡量。考虑到1994年税制改革的影响,在进行回归时将以1994年为分界点划分为两个时间段,分别估计1994年前后的系数。表1给出了计量分析的主要结果,因变量为各省年人均实际收入的变异系数。
表1 不同维度的财政分权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
注:括号中的数字是系数的标准误差。所有的变量都以对数的形式,模型1-3中第二列的回归系数均是滞后一期的独立变量。对分权变量均设置分税制改革这一虚拟变量(D=1为1994年以后)。***代表系数在1% 水平显著、**代表系数在5%水平下显著、*代表系数在10%水平下显著(表2同)。
从表1中的三个模型可以看出,调整R2所有值均在0.9以上,表明模型拟合数据很好。模型1为支出分权的回归模型,分别包括两种类型的回归(取对数回归和滞后一期取对数回归)。同样,模型2和模型3说明了收入分权和自主权的回归结果。
从表1 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支出分权的系数为0.354,且显著,表明支出方面的财政分权增加了地区收入差距。地方政府的支出分权增加10%,地区收入差距将平均增加3.54%。当使用滞后一期的独立变量进行回归时,结果基本相似,且是显著的。此外,支出分权与分税制改革虚拟变量的交互项为负,但并不显著,表明支出分权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在这两个时间段是非常相似的。
收入分权的系数在改革前后分别为正和负,这意味着地方政府的收入分权在1994年前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地区收入差距,而改革后的影响明显变小。从图2的趋势可知,地方政府的收入分权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1994年是增加的,由于分税制改革的影响而急剧下降。因此,回归分析的结果告诉我们,在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1994年地方政府收入分权的提高的确增加了地区收入差距,而1994年收入的重新集中只对缩小地区收入差距产生微弱的影响。虽然模型2中的系数不显著,它们在改革前后的符号与模型1完全相同。
总之,在权力方面的财政分权(包括支出分权与收入分权)增加了中国的地区收入差距。因为在财政分权的过程中,会使中央政府追求再分配的目标更加困难,从而对地区收入差距产生不利影响。虽然收入集权的分税制改革对减少地区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在幅度上很小,从交互项系数为负号可以看出。
自治权是财政分权的另一个维度,衡量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在多大程度上是由自己的收入所维持,体现了财政分权的财政独立程度。表1揭示了自治权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在1994改革前后有所不同。具体而言,自治权的系数为-0.248,而改革后(自治权·分税制改革)的估计系数是0.263。由于后者在绝对值方面大于自治权系数,改革前自治权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是负的,但在改革后趋于正。更具体地说,在1994改革之前,如果自治权增加了10%,地区收入差距将平均减少2.48%,而在1994年以后,如果自治权增加了10%,地区收入差距会增加0.15%。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地方政府自1980年以来特别是1994年后财政上更依赖于政府间转移,在1994年前增加对转移的依赖增加地区收入差距,而在1994年后会小幅度减少地区收入差距。自治权的混合结果表明,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如何影响地区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促进财政分权。
为什么1994年之前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依赖会加剧地区收入差距?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从中央政府和其他地区获得更多的财政转移,但贫困地区缺乏激励机制去改善他们的经济表现和创造公共收入,这反过来会拉大地区收入差距。
总之,上述研究结果表明,减少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和中央对地方更多的转移支付可能不会自动减少地区收入差距,并可能由于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差异导致更大的地区收入差距。这种可能性有两种解释:一种可能的原因是所谓的“抑制性作用”,意味着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造成的贫困地区缺乏激励机制来改善经济,反而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区收入差距。由于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的依赖所产生的弱激励的抑制作用严重削弱了旨在缩小地区收入差距的财政政策效果;另一种解释是,更多的转移资金没有有效针对贫困地区,因此未能发挥平衡地区收入差距的作用。
出于稳健性检验的目的,作为地区收入差距的替代变量,利用人均实际收入的人口加权变异系数进行重新估计,结果见表2。
表2 财政分权对地区收入差距影响的稳健性检验
可以看出,表2与表1的结果非常相似,这更进一步印证了财政分权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其他控制变量提供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决定因素的另一层面的解释。如表1和表2所示,城市化率的系数大多为负,且基本显著,说明城市化率的提高有利于缩小地区收入差距。同样,制造业和私营部门中劳动力份额的系数也大多为负,其总体上也有利于缩小地区收入差距。相比之下,人均GDP的系数为正且大部分显著,意味着人均GDP增加与地区收入差距呈正相关关系,也从侧面说明了我国当前正处于库兹涅茨“倒U”曲线的上升阶段。代表开放程度的关税率的系数均非常小,几乎不影响地区收入差距,这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国地区收入差距的增加可能不是由对外开放所导致的。
本文通过使用多个数据源考察了1978—2016年中国财政分权变化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了财政分权的支出分权、收入分权和自治权这三个维度对我国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
在支出分权方面,我国的财政体制自1978年改革开始以后变得更加分散。回归分析的结果表明,支出分权的增加显著加剧了我国的地区收入差距。在收入分权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1994年,财政体制变得更加分散,地方政府收入分权的增加确实扩大了地区收入差距,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再度集中对缩小地区收入差距仅产生了微弱的影响。
在自治权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财政分权开始下降,并在1994年经历了一个急剧下降,意味着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地方政府越来越依赖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对比以往的研究,本文一个重要的新发现是在1994年之前,地方政府对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增加了地区收入差距,在1994年分税制后缩小了地区收入差距。事实上,财政转移支付不可能自动起到均衡地区收入差距的作用。对财政转移依赖的进一步研究表明,只有转移支付有明确的针对贫困地区的目标,才有可能缩小地区收入差距。
综上分析,财政分权有不同的内涵,其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也有差异。因此,当研究财政分权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时,需要明确是什么维度的财政分权所产生的影响。收入和支出分权都增加了我国的地区收入差距,而自治权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取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这两者的综合。
由于在支出维度的财政分权是导致我国地区收入差距上升的主要原因,地方政府承担的公共支出比重过高,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失业救济金和养老金等社会福利方面的公共支出责任被划分到地方政府。因此,中央政府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集中公共支出,适当加强中央政府的支出责任,并降低地方政府的一些主要的公共支出负担。
在自治权方面,中央政府为减少地区收入差距而向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时,需注意转移支付资金要针对贫困地区,要以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均衡地区差异为目标来逐步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体系,并根据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使地方政府加强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同时,中央政府应该减少不利因素的影响,形成激励相容的转移支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