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的结构及特点研究

2018-07-27 08:48冯磊
高教探索 2018年5期
关键词:学术不端治理体系英国

冯磊

摘要:近年来我国学术不端事件频发,亟待建立完善的治理体系。英国自上世纪末着手治理学术不端以来,经过多年发展最终形成了以《支持科研诚信协议》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治理体系。深入分析其治理体系结构组成可得出英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的特点:以提高科研诚信为出发点、给予基层科研组织充分的治理空间、通过各利益相关方协商共治。在此基础上为我国建立学术不端治理体系提出一些启示。

关键词:学术不端;科研诚信;治理体系;英国

近年来,我国学术不端现象日益蔓延。从2010年到2013年,三年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受理投诉就达468件。[1]2017年又曝出斯普林格(Springer)一次性撤销了涉嫌造假的107篇来自中国的文章,涉及许多重点高校及医院。[2]相关事件严重威胁了科学研究的公共形象,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学术生态的健康发展。为此,各相关部门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严惩学术不端。2016年4月5日教育部审议通过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7年7月13日,中国科协印发《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提出坚守“四个反对”的底线。[3]这些都为构建学术不端治理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学术不端蔓延也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看,皆是由于学术系统规模的扩大及其开放程度的提高所致。在欧美国家,由于学术职业发展的成熟,知识生产模式率先转变,学术不端问题更早出现,学术不端治理体系也就更早建立。英国自1997年建立出版道德委员会(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简称COPE)起,已在学术不端治理方面探索多年,特别是2012年之后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治理体系,成为各国治理学术不端时的重要参照。本研究即探讨了英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的形成、结构与特点,从而为我国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学术不端治理体系提供经验。

要进行学术不端治理,有必要先对学术不端进行界定。首先要将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区分开来,前者指的是具体的科研行为问题,后者指的是科研管理问题。对于学术不端来说,从最狭义上讲可称之为学术欺诈(Research Fraud),包括剽竊、篡改、伪造等,是各地区各学科所公认的严重违背科研规范的行为;广义一点的学术不端指所有违背科研规范(Research Code)的行为,除了学术欺诈外,还包括程度较轻的有问题的科研实践(Questionable Research Practices)和无意的错误(Sloppiness),如隐瞒数据、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不避利益冲突等,是更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学术不端治理棘手之处。最后,加上不同程度违背科研伦理(Research Ethics)的行为,如伤害实验对象、不人道地对待动物等,构成了最广义的学术不端,如图1所示。科研伦理和科研规范之间的界限很清晰,保障科研伦理往往也是另一套系统所为,因此本文的学术不端界定在违背科研规范的范围内。

一、英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的形成

英国学术系统向来独立自治且运行成熟,学术不端从来只被认为是个别问题,因此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的形成进程极为缓慢。

(一)未受重视期

当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着手处理学术不端问题时,英国对自己的学术系统很自信,未采取额外行动。[4]1991年,伦敦皇家内科学院发布的一份报告,首次公开地指出医学界的学术欺诈问题。[5]但这份报告未受重视,当时的共识依然是学术界能够自我纠正,现有系统足以应对。随后,医学领域又连续发生了皮尔斯事件、安德顿事件、戴维斯事件等,引起了公众对学术不端问题的关切。[6]

(二)缓慢探索期

1997年,英国的一些学术期刊编辑联合成立了出版道德委员会,专门为出版机构和编辑提供出版规范及学术不端处理方面的建议,成为英国学术不端治理的里程碑,但它只能对科研成果输出阶段有一定监督作用。1999年,许多英国科研机构院长齐聚爱丁堡召开专题会议,学术不端只是少数人的行为这一看法终被抛弃,会议达成的共识是需要建立一个国家机构来应对此问题。[7]又经过多年呼吁,直到2006年,科研诚信办公室(UK Research Integrity Office,简称UKRIO)才由英国大学联盟(Universities,简称UUK)创立,开始组织对学术不端的研究,颁布一系列治理规范,督促各个机构按照统一规范来执行。各科研机构、研究理事会、基金组织等也开始积极建设学术不端治理规范,治理体系初步形成。

(三)系统成熟期

UKRIO自建立之后一直被诟病执行力不足,将其升格为法定机构的呼声从未停止过。2011年,下议院科学与技术委员会(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ttee,STC)发布对同行评议的调查,建议政府实施一项科研诚信协定,建立或将UKRIO变为法定机构去管理科研诚信。[8]政府随后回应,将同研究理事会(Research Council UK,RCUK)和UUK联合制定一项协定,但不会建立法定机构去监察。

最终,2012年7月,RCUK、维客信托基金(Wellcome Trust)、苏格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Scottish Funding Council,SFC)、国家卫生服务局(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北爱尔兰就业与学习部(Department for Employment and Learning Northern Ireland,DELNI)、英格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England,简称HEFCE)、UUK、威尔士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Wales,HEFCW)等英国科研领域中最重要的组织签订了《支持科研诚信协议》(以下称《协议》),形成了全面的以《协议》为基础的学术不端治理体系。以《协议》为基础,英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将治理内容归结为5项承诺[9]:(1)承诺在研究的各个方面保持最高标准的诚信与道德,这是欲达到的总体目标;(2)确保根据合适的伦理道德、法律、职业框架、责任和标准实施研究,强调了科研规范的建立与明确;(3)支持科研环境建设,包括诚信文化、良好管理、最佳实践、支持研究者发展等;(4)运用透明、可靠、公平的调查过程去处理学术不端指控;(5)共同努力加强科研诚信、公开定期回顾所取得进步,体现不断总结、持续改进、向公众开放的心态。需要说明的是,《协议》虽然对科研伦理有所提及,但在英国保障科研伦理主要依靠其他的独立系统。

二、英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的结构

英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为三重治理结构(如图2所示):科研机构支持和监督其科研人员;基金组织引导和监督科研机构;UKRIO和其他辅助组织支持三者活动。[10]在《协议》中,每一项承诺均指出了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基金组织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的责任,从而明确与加强了这种结构。其最突出的特点是,既服务于科研人员的发展,也仰赖于科研人员的自律才能发挥作用。以下对结构各部分进行具体分析。

(一)辅助机构

在英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中,辅助机构包括了COPE、UKRIO、科研管理者协会(Association of Research Managers and Administrators,ARMA)等专业机构、各个学会及其他相关机构。这些机构主要研究学术不端与科研文化,为基金、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提供专业的指导。其中最重要的支持来自于UKRIO,它既有硬指导(如一些模版政策和过程),又有软支持(如非正式的建议和年会)。[11]此处便以UKRIO的实践为例说明辅助机构的作用。

UKRIO功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科研诚信研究。对学术不端和科研诚信问题进行研究并出版成果,是UKRIO的核心功能。

其一,UKRIO在2009年就出版了《UKRIO科研实践规范》,为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提供了关键的科研规范。同时,还附了一个科研行为自查清单,列出了从研究开始前到研究进行中、再到研究结束后的24个问题,方便科研人员对照良好科研实践随时自我纠正。已经有50多所大学、多个基金采取了这一规范与自查清单。[12]

其二,UKRIO设计了自评工具,帮助成员机构判断其研究实践、政策、科研人员发展以及监测是否符合《协议》,工具每个自评问题对应一个或多个协议条款,对于每个问题,还提供了具体的实践路径和证据收集。[13]

其三,UKRIO为科研机构处理学术不端提供了权责明晰的程序模版。[14]科研机构据此可方便建立自己的程序,并可满足《协议》所要求的处理学术不端指控所应注意的透明、可靠、公平原则。

2.教育和培训。UKRIO负责开发良好科研行为的课程,对成员机构的科研管理者提供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概况、运用指导规范建立良好的学术环境、学术不端调查和处理等。[15]也会为科研人员提供专题培训,如2014年3月,在伦敦举行了关于出版著作的训练工作坊,让培训者了解出版惯例、理解出版政策、解决出版中遇到的问题。[16]

3.咨询与建议。UKRIO从2006年起开始为良好科学实践及学术不端处理提供独立、专业和保密的咨询服务,并覆盖所有专业领域。UKRIO的咨询服务面向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研究生等,请求者可依据《应对援助请求的协议》来向UKRIO提出援助请求。援助方式包括保密电话咨询及加入调查团队现场服务两种。[17]UKRIO的注册咨询师包括各个学科的资深科研人员、科研机构的高级管理者、学术期刊编辑或出版道德方面的专家、统计专家等等,均在科研诚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且所有注册咨询师需遵守《UKRIO咨询师行为准则》。[18]

4.合作与引领。UKRIO注重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并引领各机构加强合作。UKRIO会与ARMA合作去发展大学研究伦理道德政策和程序框架;UKRIO参与欧盟组织的“促进诚信作为卓越科研必要组成计划”;[19]从2013年开始,UKRIO已组织召开五届年度科研诚信大会,与各方商议如何支持高质量科研诚信文化的建立。

(二)基金组织

基金组织的作用在于引导和监督科研机构建立完善的学术不端治理政策。

1.引导制定各领域科研规范。英国学术不端治理的导火索源自于生物医学领域的案件曝光,所以英国医学研究理事会(Medical Research Council,MRC)在学术不端治理问题上最为活跃。MRC在1997年正式发布了关于科研不端指控调查的政策和程序,后数次修订。[20]英国其他六个研究理事会均逐步发布良好科学实践指南规范各自领域的科研。RCUK作為总的研究理事会管理单位,也于2009年首次发布《RCUK关于良好研究行为管理的政策与规范》,并于2013年2月进行了最新修订,使其资助的科研机构有了明确的政策建设方向。[21]

2.监督科研机构构建良好科研环境。《协议》签订后,RCUK通过督促科研机构履行《协议》来促进它们建立完善的政策。为此,2013年时RCUK列出相应的自查问题,2014年再次修订,要求科研机构向RCUK汇报自查情况:(1)科研诚信政策多久被检查一次,上一次是什么时候?(2)请提供相应政策的网络链接,以及负责处理学术不端的高级官员名字。(3)政策如何宣传给员工?请指出是否对新职工进行培训,以及如何让员工保持这样的意识?(4)请指出具体的支持和加强科研诚信理解的行动和计划。(5)在过去三年,有多少正式的学术不端调查案件与RCUK资金相关?(6)请解释有哪些安排去保障科研活动履行高道德标准。[22]同样,HEFCE给各高校领导写信说明,从2013-2014年度开始,作为申请HEFCE拨款必要条件之一,机构需要遵从《协议》,并在年度科研诚信报告中予以说明。HEFCE期望任何严重的学术不端事件的调查与指控,都通过现有问责框架向HEFCE报告。为了减少科研机构负担,HEFCE将通过其他基金分享的信息来判断科研机构是否遵守《协议》,而不要求提供附加证据。[23]

(三)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是治理学术不端最重要的主体,在外部体系建立之前,保障科研诚信的内部机制已长期存在。外部体系是对内部机制的补充与支持,《协议》的签订也是对已存框架的补充,为科研机构建立学术不端内部治理体系提供参照。2012年之后,科研机构在基金组织的督促下,对照《协议》要求,均完善和修改了自己的内部治理体系,以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一般来说,科研机构的功能包括三个方面,这里以杜伦大学为例进行说明。[24]

1.制定关于科研诚信的政策,明确指出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科研行为。对照承诺一和承诺二,杜伦在2016年8月整合之前的科研管理部门建立了科研创新部,并下设科研管理和政策小组,总体负责监察科研伦理、诚信和管理。具体的科研誠信的政策建设由科研创新部、人力资源部、法务部等部门联合进行,每个部门都有明确支持科研诚信的责任。

2.建立项目为所有职员提供培训和发展。对照承诺三,杜伦设立了许多培训项目,推动良好科研环境和文化发展,包括对研究生、博士后进行培训的专门项目以及众多的科研诚信工作坊。

3.处理学术不端。对照承诺四,杜伦在辅助机构及基金的指导下建立了《大学关于保持科研良好实践的政策与程序》,以此进行学术不端处理。

最后,依照承诺五,以上功能还应具有公开性并持续改进。为此,杜伦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发布年度科研诚信报告,向基金组织汇报;二是通过回顾总结,不断修订已有规范,《科研诚信政策和良好实践规范》五年内已修订两次,最新版于2017年8月1日正式生效;三是设立网页专版,将政策、文化发展、研究设计、管理、伦理与安全、同行评议、出版、学术不端、科研诚信清单等全部公开。[25]

三、英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的特点

(一)以建设良好科研诚信环境为出发点

从一开始治理学术不端,英国就高举塑造良好科研诚信文化的原则,出台了许多良好科研行为规范。从2004年开始,RCUK就要求科研机构提供良好科研实践保障政策,2006年和2007年又对其资助的机构进行调查,以确保它们有这些政策。[26]《协议》的出台重点也在于促进科研环境建设以培养和支持良好科研实践。在《协议》看来,解决潜在的不良诱因、建设错误可以被公开讨论的科研文化,是阻止学术不端最有效的手段。[27]2013年RCUK再次为各研究机构指出了最佳科研实践的系统要素。[28]因此,英国学术不端治理的出发点一直是建设良好科研诚信环境。

学术不端是一个从诚实的失误到故意欺诈的连续谱系,它们之间有大面积灰色地带(如图3所示)。如果仅针对最严重的学术欺诈进行处理,就会忽视造成极大资源浪费的科研实践,但如果针对所有学术不端进行审查,则成本巨大,并将严重影响正常的科研活动。英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在严惩学术欺诈的同时重点建设良好科研诚信环境,发挥所有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是学术不端治理的合理途径,它是对罗斯(Geoffrey Rose)预防策略的应用,即群体中大多数的微小改变要比少数个体的巨大改变更有效。[29]

(二)给予基层科研组织充分的治理空间

英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是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最后介入的才是政府。英国至今没有建立类似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ORI)那样的法定机构负责调查学术不端。2017年3月,UKRIO在回应下议院STC质询时,依然反对加强科研控制。“我们不寻求法定权力,这与我们的初衷相悖,我们是为了给学术界和公众提供支持。”[30]英国大学与科学部长(Minister for Universities and Science)威利茨(David Willetts)在《协议》开篇就指出对科研人员和科研组织的信任,“我从不怀疑我们的研究人员理解他们的科研诚信责任并会认真对待……我们也坚信科研组织有方法去透明、可靠、公平地处理任何学术不端。”[31]

保障基层科研组织充分的治理空间是保护学术自由、避免过多行政干预的必要措施,也是因为“科研机构是多元的,必须能自由地去加强其政策与程序使其适应自身的情况,没有适合所有的统一方法”。[32]因此,《协议》只是提供了一个灵活的框架帮助科研机构确保它们履行其责任。

(三)以协商为主的多中心治理

英国高等教育各相关组织对《协议》的起草、签订与实施充分体现了以协商为主的多中心的治理方式。首先,《协议》的内容与各自功能的确认是各方组成的起草小组协商完成的。其次,UUK代表所有英国大学及学院签订《协议》并督促它们遵守,RCUK代表所有研究理事会签订《协议》并进而监督所资助机构予以履行,其他组织也监督各自资助的科研机构遵守《协议》,由此构成了学术不端的多中心治理形态。最后,在监督《协议》内容实施过程中,各主体也处处进行着协商与对话。如在《协议》签订后,2013年,HEFCE就遵守《协议》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调查,调查对象包括59所高校,UUK、罗素集团、英国医学协会(the 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UKRIO、ARMA等机构,以此考虑是否将遵守《协议》作为HEFCE拨款条件之一,及是否将证明遵守《协议》的材料列入现有的向HEFCE报告的材料时。

学术不端触及广泛的利益群体,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所有受学术活动影响或影响学术活动的基金组织、工业组织、出版机构、专业学会、公众传媒、政府组织等,它们对学术成果都承担一定的责任或风险。因此,对于学术不端的治理,必然需要各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形成多中心的权力和决策网络。正是基于这种治理理念,英国才形成了学术不端治理体系,实现了资源的共享性,充分考虑了分散化的多方利益,保障了各类决策的有效性。

四、对我国的启示

经过多年努力,英国在支持和提高研究诚信方面已取得积极的回馈。机构和基金会对科研诚信越来越透明和开放,科研群体的各个层面都逐渐意识到推进科研诚信文化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英国模式已被爱尔兰、欧盟委员会等其他许多国家和组织采用,英国大学在海外的分机构也采取这种方式,如诺丁汉在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分校。[33]我们也可以从中获得以下启示:

第一,要建立专门机构,对学术不端和科研诚信进行研究,为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模版与自检方法。学术不端和科研诚信涉及复杂的管理问题和学理问题,无论是英国的UKRIO还是美国的ORI,都是为治理学术不端而专门成立的机构,其作用都在于就学术不端与学术诚信展开专项研究,为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克服学术不端、建立科研诚信文化提供帮助。有了专门机构提供的政策模版和自检列表,可以极大地减少学术不端治理带来的管理负担。

第二,要明確各部门责任,加强协商,形成统一的治理框架,减少重复建设。当学术不端蔓延开来时,各相关部门必定着手发展自己的治理框架,但学术活动纵向上涉及诸多利益相关者,横向上划分了数量巨大的学科领域,二者的交叉点更是不尽其数,在建立了专门学术不端治理机构的基础上必须要将各部门集中起来进行协商,形成统一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否则除了增加不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管理负担外,也不利于学术工作的沟通与合作。

第三,要增加科研诚信透明度,通过各种渠道接受基金组织及公众的监督。将有关学术不端治理的政策置于科研人员可容易获得的位置,定期发布科研诚信报告,这是科研机构建设科研诚信文化的必要措施,能让科研人员看到机构治理学术不端的决心,使其更易明确诚信科研行为的界限。同时,治理学术不端,一方面为了让学术生态系统健康运转;另一方面也为了重建社会及公众对学术群体的信任。公开学术不端治理的处理程序,公布学术不端事件的详细处理结果,既可增加学术不端的行为成本,也可让社会及公众更加信任学术群体对公共资金的使用。

最后,要正视学术不端治理的长期性,切勿为了短时间内看到治理效果而对科研机构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环境建设和文化改变是一项长期工作,一味增加强制力、提高效率所带来的整齐划一未必是真正的文化改变。直接干预给科研活动带来的负面效应反而可能扼杀大学已有的积极的科研文化。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的完善应更多体现在对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支持的有效性上和协商机制本身的效率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协议》的签订代表了英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的成熟。《协议》并不能直接解决问题,而是提出问题、提供指导,照亮现实,让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自行寻找答案。这种稳重的心态和自由的精神才是英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的核心,也是我们最应借鉴之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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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永新.捍卫真实就是捍卫科学的生命[N].人民日报,2017-0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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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UK Research Integrity Office.UKRIO Responds to House of Commons Research Integrity Inquiry[EB/OL].[2017-03-27].http://ukrio.org/ukrio-responds-to-house-of-commons-research-integrity-inquiry/.

(責任编辑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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