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制度补遗

2018-07-25 10:58王瑾
活力 2018年9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

王瑾

[摘要]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尚需补齐的几大制度:赋予执法人员警察身份,增加司法奖惩的方式和力度,新设监督管理方式,并保障社区矫正的执法安全和合理限度。

[关键词]社区矫正;执法权;执法主体;社区服刑人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里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社区矫正事业的蓬勃发展呼唤一部科学的良法作为支撑。201 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社区矫正纳入我国刑罚体系。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2012年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的执行活动,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也为制定社区矫正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2013年。由司法部承担起草的《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已于提交国务院。2016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又将去除了各项争议条款的《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据悉,2018年全国人大即将审议《社区矫正法》,良法出台指日可待。

《征求意见稿》仅三十六条简约建制,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几项重要制度,但还没有实现社区矫正执法行为规范的全覆盖,参照《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建议补齐四大制度:赋予执法人员警察身份,增加司法奖惩的方式和力度,新设监督管理方式,并保障社区矫正的执法安全和合理限度,以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

一、建议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警察身份给予法律确认

从社区矫正试点到试行再到全面推开至今的15年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历经工作主体、执行主体等不同称谓,终于在刑法修正案(八)、新修改的刑诉法和实施办法出台后,得到了执法主体的认可。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通公务员的身份与其刚性的执法权能不相符,缺乏足够的震慑作用和威严感,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国家也开始调研考量是否给社区执法人员配备警察身份。

建议理顺主体与职能的关系,明确执法者职责任务,参照《草案送审稿》规定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组成及责任。规定执法队伍由人民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共同组成,赋予部分执法人员警察身份。对社区矫正警察的法律地位、警种和职权的划分,在将来的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中进行更加细致的规范。

二、建议增加司法奖惩方式和力度。保障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权能的实现

现行社区矫正制度缺乏足够有力的司法奖惩手段用于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执法权能弱化,一直为实务界所诟病。社区矫正的本质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这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而实践中的社区矫正活动一直偏重管理。使其刑罚执行的性质和严肃性常被有意无意地淡化。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这就偏离法律的初衷。

为克服以往司法实践中偏重社区矫正管理职能、轻刑罚执行力度的情况,建议参照《草案送审稿》对社区服刑人员增加“减刑和缩短考验期”、“不计入刑期”的司法奖惩方式,并赋予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假释的权力,扩大了矫正机构的执法权限。这种奖惩分明的制度,可以提升社区矫正的执法权能,有利于提高矫正工作效果。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犯可以申请假释的权力,一直归于监狱机关,可否突破这一拘囿,将社区矫正机构的权限扩充于此。有利于增强矫正机构对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的威慑力和感召力,监管效能将得到大幅提升。

三、建议新设矫正监督管理方式。强化社区矫正执法权

一直以来,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方式还比较单一。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有的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仅流于监控,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不足。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排查走访、学习培训、公益活动、请销假制度等,虽然在制度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受到各种制约,矫正只能做到一般控制,执法效果无法得到保证。

就此问题,建议参照《草案送审稿》增设集中管理、强制带离等矫正监管方式,加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在矫监管,强化了社区矫正执法力度和权能。对于已经被提请收监的,有酗酒、吸毒、赌博等行为恶习需要心理干预的,有再犯罪或妨害公共秩序危险的服刑人员。进行集中管理,是《草案送审稿》监管制度的一大突破。集中管理是指将上述服刑人员短期内集中在固定的社区矫正场所,接受矫正机构的教育管理、接受生产生活技能培训、心理咨询辅导等帮助,时间不超过三十日。对违反禁止令的服刑人员实施制止和强制带离特定的区域或场所,也是监管的一项新举措。这可以弥补实务界一直抱怨的矫正执法手段软、功能弱的制度缺失,极大地提升了社区矫正监管的力度和强度。

四、建议增加对社区矫正执法权的合法、合理限度的规定,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利

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是依赖公权力进行的刚性执法活动。其执行者一旦失去权力制约和监督,就有可能产生种种滥权行为。立法者为了提升社区矫正执法效能而对执法权予以强化,却绝不能不考虑到可能因执法主体管理失范、执法权限扩大引发更多非法利益结盟空间,而导致权力寻租或权力异化等情形的出现,必将在相应的环节予以约束、规范直至处罚、科刑,这也是一部法律成熟的标志。

为辩证地规范强化后的社區矫正执法权的合法、合理限度,建议参照《草案送审稿》除了细化规定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外,特别增加了对服刑人员行使各项合法权利的保障。另外,规定在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的条件下服刑人员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正当行使的条款。可以体现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原则,而从法律功能上看,更是对社区矫正执法权的合法、合理限度的监督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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