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娟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力市场也呈现出多样化态势,劳务派遣是其中之一。鉴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特点,许多生产经营单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一方面给企业节省了成本,另一方面给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需要结合劳务派遣的用工特点,合法合规的管理好、使用好这部分从业人员,避免因其管理缺陷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方主体、两种契约、三种关系。三方主体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即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即派遣单位)和从业人员(即被派遣劳动者)。两种契约是指《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三种关系是指三方主体之间形成的租赁、劳务和劳动关系。具体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生产经营单位拥有劳动力的“使用权”,这就使得人力资源呈现“使用”和“所有”相分离的状态。
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内容相对复杂。劳务派遣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受《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束。具体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要履行“遵守派遣公司管理、服从生产经营单位安排”的义务,也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享有劳务派遣工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相关费用的义务;劳务派遣公司在享有安排从业人员工作权利的同时,有义务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存在劳动力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因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从业人员和劳务派遣机构因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这就造成了劳务派遣机构雇佣劳动力,但实际上却是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动力,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和传统用工制度的最大的差别。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给企业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带来了更大的便捷性和灵活性,给企业节省了管理成本,但同时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目前,工矿企业在机械性、重复性、高强度的岗位上运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比较普遍,大部分一线从业人员多来源于劳务派遣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在危险性较高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在日常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风险。
主体责任认识错误。许多生产经营单位认为劳务派遣劳动者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劳务派遣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只是购买服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将劳务派遣协议中的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混同于自己作为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法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即将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民事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相关责任归属,作为自己免责的条款和理由。
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任何培训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如双方的培训内容存在交叉或者缺失。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劳务派遣劳动者在教育培训方面存在两方面的缺失,一是劳务派遣机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也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缺位。按照劳务派遣用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在实际操作层面,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仅仅停留在日常考勤、工作效率等方面,没有将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自身招聘的从业人员纳入统一管理。例如对劳务派遣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权利保障不重视,更谈不上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制度机制。
工会维权保障问题。劳务派遣用工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特点,这使得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流动性大,在短期的工作中很难加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当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劳动安全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时,工会因其不是单位工会会员,很难介入,自然也谈不上为其维权。
基于劳务派遣用工特点及生产经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的劳动者时存在的问题,对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如下管理对策和建议。
严格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一直重申: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自我约束机制,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且这种约束机制是动态的,需不断地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综合法的《安全生产法》、部门规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均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安全生产的保证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同时,也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定职责、义务,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注重对劳务派遣者的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提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其中培训是做好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重要抓手,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筑牢安全生产防范意识、提高安全技能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一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各自的培训职责。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中劳务派遣劳动者多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的“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也应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关于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例如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对涉及到的劳务派遣从业人员也要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注重对劳务派遣者的日常管理。《安全生产法》除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培训提出了明确要求,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各种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从业人员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中,如实记录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教育培训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劳务派遣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制度,确保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将其纳入到本单位的统一管理之中。
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定职责
发挥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用。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联结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重要桥梁,《安全生产法》《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明确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即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应当将劳务派遣劳动者纳入到本单位的工会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自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