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学的研究对象与逻辑前提

2018-07-20 05:28王玉民颜基义潘建均陈泽玮
中国软科学 2018年6期
关键词:意志对象现象

王玉民,颜基义 ,潘建均,陈泽玮

(1. 中国科学院,北京 100864; 2. 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 100049; 3.北京理工大学,北京 100081)

一、引言

决策学是一门即古老而又鲜活的学科。创新发展新时代诱发国际博弈新格局,科学决策成为博弈发展的制胜法宝。现代决策的应有价值,增强了社会对决策学学科优化与升华的重视。决策学优化的重点不仅仅在于新技术的运用,更在于决策理念的创新。这涉及决策学学科逻辑体系的完整化。其中首要课题则是作为独立学科的决策学研究对象的界定。

判定独立学科[1]或其学科分类[2]的方式[3]、方法与条件很多[4]。但具有明确、特定的研究对象或领域是首要问题。这既是判定学科成立的先决条件,构筑学科知识大厦的基石,也是现代科学分类的依据。决策学研究对象的判定与研究,对学科之内圈定学科的内在体系、界定规律的适应范围与条件;而对学科之外,则突出与外在相关学科研究对象的相互关系,显示学科之间的关联性。决策学属于依赖智慧侧重价值导向的思维行为类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本身蕴含导向性。界定决策学研究对象则便于依据研究对象密切关联的学科群,研判大学科体系,进而以大学科方法论为基础形成决策学的学科方法论。这应是决策学逻辑体系完整化的核心。现有决策学著作尚未将其列为重点,亦或表述淡化甚至内容空缺[5]。本文作为抛砖引玉试图就此做些许探索。

二、人类的筹谋现象

(一) 源于主体意志的筹谋现象

无论那一门科学,所谓规律都是对其研究对象深入探索、认识、归纳、升华所凝结的特有的知识体系。研究对象本身是不依附任何条件的客观存在;而规律的发现,则是在逻辑公理规范下对研究对象的深入研究成果。研究对象、研究结果甚至研究方法,不属于同一范畴。所谓研究对象显然不是指研究过程、方式与结果。因而,讨论决策学的研究对象,不能仅从决策的外在表象或作为研究成果的规律论起,而应以其本质或动因作为切入点探讨决策学的研究对象。有些决策学对研究对象的表述是值得商榷的。如“决策学是以决策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学科[6]”,或“决策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决策活动规律的知识体系”等。这种表述方式不仅存在A就是A式的形式逻辑错误,而且局限在决策的表象与结果,无法推演出决策学内容的关联关系。有的以诸如什么是人?什么是决策?什么是劳动?等决策学“元概念”作为决策学公理性前提[7]。这一思路似乎逻辑严密多了,但也存在几个值得深究的问题:首先所标识的元概念互相难以自洽,大多并非具有“元”的特性;其次大量的元概念只是公理性前提的产物,而公理性前提绝非源于元概念的集合;再次所提元概念并未能触及决策的本质,未能抵达界定决策学研究对象的地步。

其实,决策学探讨的是人类为达于目的而策划、谋划、筹划、谋略等筹谋活动规律,是有关在主观与客观矛盾对立统一体中人的主观能力如何正确地驾驭客观世界演变规律,立足现实、依据过往而着力把握未来的学科。这一思维活动的现象是人类实践的产物、智慧的结晶、意志的表现;萌发于人类文明之前,发展于人类文明过程的始终;植根于改天动地的宏伟实践之中,遍存于人类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日常生活等所有领域之内,对于社会的人与社会组织,无时、无处、无人、无事不与之密切关联,是最为普遍存在而又习以为常,但却极为重要的现象。

决策属于思维活动范畴,其本质是主体的意志。这是现有决策学研究的一个基本共识。所谓意志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来支配、调节自己的行动,克服困难,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意志对行动的调节作用,包括发动和抑制两个方面。前者指促进人从事带有目的性的必要行动;后者则指制止与预定目的相矛盾的愿望和行动。意志过程使人的内部意识向外部动作转化,体现出人的心理活动的主观能动性,是人类所特有的[8]。概括的讲,人的内在意志向外部转化的基本内容就是:人认识与实现目的的态度、决心及其行为倾向[8]。对于人出自于意志所展现出的认识目的、确定目的实现的态度与决心、选择实现目的行为的思维现象,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早就进行深入研究,并概括为筹谋,有时也可用谋划、谋略等概念。在此明确定义:筹谋是指人认识目的、确定目的实现的态度与决心、选择实现目的行为的思维现象。筹谋概念的出现,最早可追溯到三皇五帝时代,春秋战国得到迅速发展。代表性的著作如世界著名的《孙子兵法》[9]等。意志是筹谋的内在本质,筹谋是意志的外化现象。意志与筹谋的对立统一,体现哲学的本质与现象对立统一的范畴。这是把握决策学研究对象的基础。

(二)筹谋现象的基本特性

筹谋现象是人意志能力的反映,由人的本性所决定。人的本性是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属性:“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5页,人民出版社,2012第3版。。就其社会人的演化则表现为需求性、认知性和社会性。这是人的生物属性、精神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辩证统一体。

对需求性的概括,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10]最具代表性。他提出人类共有的五层次需要论: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和归属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五层次内容;提出需要内容由低级到高级的递进性。这其中也潜含着人需要层次递进程度的差异性与需要内容组合形成的结构性;需要结构在社会实践中的演变性等。需要是人的动机源泉,不同的需要结构显示不同的人格,出现人格差异性、动机的不同,产生矛盾性。

认知性是人类善于思维,具有认识、理解主客观事物特点和内在联系的特性,包括复杂的感性认识与高级的理性认识的反复过程。理性认识以抽象性、间接性、普遍性为特征,以事物的本质、规律为研究对象和分析内容。具有认知性的人基于实践、学习、修养过程,形成关于人生目的、意义、态度、价值和理想的根本认识,称为人生观;对世界总体的看法,包括对自身在世界整体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看法,称为世界观。而人同时对自身需求的认识逐步演变。对其长远的、全局的、根本性的需要、愿望或理想的概括,即为人的目的[11]。目的是人对本能的、自然的、简单的初级需要在认识与实践过程中升华而出现的人的自觉的、理性的、高级的需要形式。不同人的目的也具有目的内容结构形式的差异。通常,人类追求某种需要的心理倾向或内部驱动力显示为内在动机。人的内在动机与社会性驱动因素相耦合成为驱动人达于目的实现的动力源泉。这种人以自我目的为动机、目的实现为内动力所形成特有的心理现象,展现为认识、实现目的的态度、决心及其行为倾向的筹谋活动。

透过人的本性、目的、意识、意志、动机等与筹谋现象的关联关系,不难发现筹谋现象具有鲜明的特性:

其一,普遍性:筹谋现象源自人的本性,这是人类所特有的,是人的意识的能动性的表现,是人本性的必然产物。除去精神失常、意识不清、不能自我控制的伤病残者外,在人类范围内,筹谋现象具有社会的普遍性。其差别仅在于有意与无意、自觉与不自觉、重视与不重视、正确与不正确而已。这是界定决策学研究对象的基础条件。

其二,内动力:意志所显现的筹谋现象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作为内动力促发人自觉认识目的、决心克服困难、努力实现预定目的。并以此为原则形成自我调节、自我控制的心理过程。目的前提性与内动力机制,是筹谋现象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

其三,方向性:目的不仅是意志行为的出发点,而且也是行为的落脚点,指明行为趋势的基本方向。通常是对人的目的、理想和愿望内涵的定性与定量的表述,称为价值准则,显示为人社会行为的价值方向。对于有目的追求的人而言,价值方向也就决定了其行为方向。方向性问题对社会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忽视、忽略价值方向当然是极其危险的,亦或以目的所引申如目标、任务、措施等任何次级概念或者以目的概念之外的因素替代方向,也都将发生筹谋中的根本性错误。

其四,阶段性与全程性:在人类认识与实践的反复过程中,目的实现是个分阶段脚踏实地、逐步认识、反复实践的复杂而又久长的过程。通常将一定时区段内人所决意要实现目的的程度,称为目标[12]。无论短期目标还是长期目标,都是相应于实践期间的短、长而言决意要实现目的实现的程度,体现对目的的追求,但不是目的。只有多阶段目标效果的累积方有逐步体现完成目的或方向抵达的可能。决策学重视一定阶段的筹谋是重要的,重视筹谋指导实践也是重要的,而在人类认识与实践的反复过程中,以价值方向调节行为实现目的的全过程则也是重要的。筹谋的阶段性与全程性,是判定研究对象的重要因素。大凡忽视价值方向、忽略筹谋活动全程性的决策研究,无论冠以何种科学或理论的桂冠,其实都不过是微观的局部的措施性的学问而已。

其五,倾向性:对价值准则用以测度事物的尺度性表述称为价值标准。实质是人的目的性的实用形式,是价值准则的工具化。价值准则作为人的根本的意识工具,令人出现分析事物的好恶感、选择性的倾向。并直接决定了人的发展观:所谓发展是指符合自我价值准则的变化过程,反之则视之为倒退或有害。由于人生活工作的环境条件、实践过程、自我修养的差异,其显示人格的目的结构形式各不相同,因而人与人之间存在价值方向与价值标准的差异,必然产生审视世界、判断事物、看待发展的倾向性的差异。这种倾向性差异的结果,成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出现矛盾的内在原因。

其六,制约性:目的、意志与筹谋现象之间具有直接的制约关系。其中值得强调的是意志是筹谋现象的内在本质,而目的则是筹谋活动的研判依据。筹谋活动的内容、决策的过程或程序,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能随意的杜撰。在决策学中,目的为动机所显示的意志,其内含的构成要素即为决策学内容研究的基础;而这些要素的制约关系则是把握决策环节与过程的依据。这对决策学已经初具学科方法论的意义。

(三)社会组织筹谋现象的特性

1.社会组织与个人筹谋现象的相似性。发生筹谋现象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不仅社会中的个人发生筹谋活动,基于人的社会性而出现的各类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群体,筹谋现象尤其显得重要。所谓社会组织是具有社会性的人依赖群体实现自身的价值所引发的群体正式化与功能群体的社会化的演变结果。是为共同利益通过一定社会关系共同活动的人的结合体,是社会性人存在的一种社会形式。这是决策学研究的主体对象。无论行政机关、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是社会组织存在的具体形式,是应用决策学研究的主体对象。

社会组织的最大特征是具有凝聚并引导社会组织存在与发展的整体利益,显示整体的价值导向,形成整体的意志。社会组织为实现整体目的、满足组织需求所进行的策划、决断与实施的思维过程,即为社会组织的筹谋现象。在这一特征上,社会组织与个人、社会组织筹谋现象与个人的筹谋现象,都是类同的,具有相似性。

2.社会组织筹谋方式的特殊性。个人的筹谋是出于个人目的由个人筹谋、自我执行并自享其果。但社会组织因其内在繁复的分工协作关系、复杂的组织结构特性等因素导致筹谋现象的活动方式复杂化。马克思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P431:人民出版社,1995。,“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的协作劳动,过程的联系与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劳动有关的职能上。就象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 这是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复杂的研究对象。从决策学研究角度,最有意义的是如下所谓的“三分”现象。

(1)价值主体与利益代表者分离或分体现象。社会组织整体利益享有者即为价值主体,组织定位涉及反映价值所在的实践系统称为价值客体。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对立统一,称为社会组织的价值体系。社会组织筹谋是指社会组织整体的目的与意志的思维现象。但因其组织的结构性关联与职能的分工,都毫无例外地存在具有决策权的领导者成为价值主体的代表者。领导者与价值主体、决策权与获利权是分离的。这种利与权的分离表明,决策者必须舍己利而护整体,必须以整体意志约束自我思想。决策绝不能按决策者个人意志所为,绝不仅应依法行权,同时还必须附加以行使决策权可实施监督的职责。权责一致是行使决策权的基本要求。决策者如何保持与价值主体的利益、意志的一致性,如何为价值主体利益服务是决策行为的关键原则。依据这种分离现象,决策的概念、决策系统构成、决策者的概念、决策实施概念等,都有斟酌修订或重新定义的必要。

(2)决策者与决策实施的分工现象。职能分工是组织效益的要求,社会进步的表现。社会组织往往具有多层次、多系列的复杂结构,相应的出现社会组织整体的决策者、次级组织实施的管理者与承担实践任务的基层实践者;并以包含决策权的领导体系、各级管理体系以及组织体系构成社会组织的完整组织系统。在社会组织既有价值主体与决策者决策权的分离现象,又存在决策职能、实施职能与实践职能的分工。这对筹谋的影响是十分深刻的。在主体筹谋思维上,职能分工产生所谓民主化筹谋的多重意义,提供了民主化筹谋的必要形式;相对于筹谋决断的实施,显示出实施形式两种差异较大的类型。其一是在次级组织的贯彻实施中具有与总体筹谋同类的思维程序与方式的次级决策问题;其二是基层组织与员工在现实环境中实践过程的引导、协调,形成对实践的调控的筹谋问题。在目标实现的过程中,筹谋现象的活动过程不仅涉及方案筹谋、次级决策筹谋、实践调控筹谋等多种筹谋类型,还存在三种类型筹谋综合协调与依据协同进展情势而不得不出现实践过程中的反复应对修订的筹谋过程。

(3)筹谋思想向实施者的“分协”现象。这一现象的内容包括作用方向相反的两类过程。一是筹谋思想向实施者传达并依据实施者的职能就目标分解、任务分工、措施的行业化、技术化、工具化等做自我筹谋过程。这是决策思想向基层分布、分散而筹谋各异的分解过程;二是分解化的筹谋在总筹谋约束下出现各实施者筹谋相互配合、整体协调的过程。这种整体向微观的分解化与微观在整体上的协调性,同时发生在筹谋实施过程中,由此引申出筹谋实施中次级组织纵横制约对筹谋实施的影响。对于这一特殊现象,不能仅强调之一,而忽视其二,必须综合把握、合理协调。这是有效推动筹谋实施的基本原则。对此应有个能反应两者同存的新概念。但目前还很难选择合适的名词予以确切界定,暂且用“分”与“协”两者合一的组合词“分协”来表述,有分布、分解、有协调、又分协并进,显示分协的总体效果。有效维持分协过程,不仅依据总筹谋的约束,更多的是依赖社会组织思想文化的氛围。由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科学知识、制度规范、伦理道德、精神作风以及整体风范等因素组成的文化体系,是社会组织运行机制的基础,是维系、发展的无形却有利的基本组成部分。

所谓社会组织的“三分”现象,是为讨论便利对上述社会组织筹谋三大特征的统称。

社会组织是价值体系、组织体系、文化体系三融合的组织系统,是所谓“三分”现象的组织根源。对于三分现象,是个人筹谋所无需考虑的因素,但对于社会组织的筹谋,却产生极为复杂却又非常有趣的筹谋新难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认识筹谋因素不应从决策者论起,而应从组织整体目的论起,由此出现决策因素的全面化问题、全因素之间制约关系分析问题、制约关系分层化并构成表述筹谋的决策系统等诸多有待深入分析的新课题。其次筹谋的思维活动过程增加诸多的变数,出现所谓筹谋程序的程序性问题等。

3.社会组织内在矛盾更为复杂。不仅因人之间价值结构形式的差异,还因人在社会群体以及社会生产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利益有别、诉求各异而引发更多的矛盾。这是矛盾的一种形式,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并随着社会发展形态与阶段的变化而演变。关于对社会组织矛盾的问题的认识,是关系极大、广受关注的重大社会学、政治学课题。其中最为筹谋活动值得关注的最基本的矛盾,还不是组织成员个人之间的矛盾,也不是决策者与价值客体的矛盾,而是利权分离下的决策者能否如实代表价值主体的矛盾;决策者内部的矛盾以及决策者与次级组织的矛盾等。

三、筹谋现象的归纳

在社会中,具体个人存在筹谋现象,社会组织也无不存在筹谋现象,而且所有具有整体利益与整体意志的社会群体,都发生着筹谋现象。他们的集合已经构成社会中发生筹谋现象的全部、筹谋现象发生主体的全部。可以归纳:筹谋现象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或领域,理应成为一种研究对象。为此,还需对筹谋现象所包含基本要素进行分析与限定的讨论。这是明确决策学研究对象,严格界定决策概念的基础。因而是决策学研究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界定的重点是筹谋现象中隐含着的三个因素:一是需求并发生筹谋的主体性因素;二是筹谋发生的动因或导向性因素;三是筹谋主体基于导向因素而发生的筹谋行为性因素。不但三者缺一不可,而且任何偏离或偏差都将引发认识的误区。对筹谋现象内含三要素都需要予以从社会角度做明确的判定与关联关系的分析。

(一)筹谋现象主体的概括

所谓筹谋现象主体,不是指担负筹谋活动的行为主体,而是指需求、发生筹谋活动的主体。这是对发生筹谋现象主体的称谓。是与筹谋现象的社会普遍存在性相对应,对其发生现象的主体所做的统一概括。其实就是指社会中具体实在的人、社会组织以及所有具有整体利益与整体意志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会群体的统称。而代行决策权的主体即决策者,只是筹谋主体授权代理者,承担筹谋活动的主体。从决策学的角度对各类筹谋主体进行归纳,有三个角度。

其一,“抽象人”。是以具有目的与意志特征的人为尺度,对所有具有整体利益与意志特征的社会筹谋活动主体的归纳,赋予“抽象人”的特征性形象称谓。显然“抽象人”就是社会中利益主体与意志主体的集合。具有整体利益与意志也就成为“抽象人”的基本特征。出于意志谋求利益的活动是“抽象人”基本特征的必然表现,筹谋现象成为“抽象人”的衍生特征。即意志性与筹谋性是“抽象人”的双特征,前者是后者之因,后者是前者之果。有因必生果;有果必源于其因。这是讨论决策学研究对象的重要基础。抽象人概念完全表达筹谋现象的本质,是研究筹谋现象与本质的理想对象;但却不能反映社会组织三分现象的影响,失却了深度探索诸多筹谋形式的对象部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其二,“社会主体”。对既具有人的特征性,又反映三分现象的社会组织等所有能发生筹谋现象的主体的概括,称为“社会主体”。社会主体包括了社会的个人、社会组织以及具有整体利益与意志的社会群体。之所以能够如此概括是基于如下原因:(1)所谓社会组织与社会群体之间或正式与非正式的差异,是社会学必须区分的不同类型。但在决策学范畴内,强调是否具有整体利益与意志。在这一点上,他们是共同的;而非共同的特性,不属于决策学研究的范围,不是决策学研究的重点。有时社会组织一词可以包含两者在内。(2)具有“三分”现象的社会组织,其“三分”的程度是与其层级高低、组织规模大小相关的。随着社会组织层级降低、规模减小的趋势,“三分”的程度也随之逐渐减少,其趋势极限是“三分”现象的消失。社会组织“三分”现象递次极小化的极限,即为三分现象的消失。这样的社会组织自然就是具体的人。在此种意义上,人也是社会组织,只不过是三分现象极值下的极小化社会组织。(3)考虑到所有具有整体利益的组织或个人,都处于社会关系之中。对处于社会关系之中从事实践活动的人与群体,视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支柱,在社会学中通常被称为社会主体。由此,在决策学范畴内,社会主体在泛化意义上即可以代表了“抽象人”中的全部,又反映三分现象的存在。

其三,区分筹谋的发生主体与活动主体。与需求并发生筹谋现象的主体称为社会主体的概念不同,筹谋活动主体是指在开展筹谋活动过程中的筹谋思维与实施活动的主体,强调的是在发生筹谋行为的社会主体中,按照“三分”现象所出现的具有决策权的决策者、实施者、实践者或参议者等。这些都是筹谋主体的次生性主体因素。诸多决策理论强调具有决策权的决策者是必要的,但依此而取代社会组织整体,忽视了组织中的价值主体以及其他组织构成者,却是不确切的。这造成决策研究对象的破碎化,失却决策理论体系逻辑的研究依据。决策学研究即需要筹谋主体的社会组织整体性原则,又需要重视社会组织整体中需求主体与行为主体的差异化问题,更需求强调价值主体的主导性原则。

(二)筹谋的动因性因素

筹谋现象的发生自然具有动因性,但如何判断筹谋现象的动因却存在较多的分歧。其一,无论何类社会组织,其根本宗旨在于整体利益的实现,即发生筹谋行为的动机是目的,目的所形成的价值准则为其行为的导向作用,并以社会组织意志展现筹谋活动。筹谋的本质是社会组织的意志,不是代行者个人的意志。是由其意志所展开的外化的活动形式。由此可归纳一个原则:目的前提性原则。其二,社会组织筹谋现象发生的动因与筹谋活动行为主体可能采用的活动动因,在理想中可能是一致性的,但在制度中的模糊性以及现实中常常出现矛盾性,却是值得决策学研究高度注重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组织变革中永不缺席的对象。

(三)筹谋过程性因素

社会主体基于目的以意志所展现的筹谋现象,具有筹谋思维活动的过程。这一过程不能从管理学、领导学的职能上进行归纳,而应以目的导向与意志活动为依据进行分析,再映射到职能中。如现有诸多按照职能对筹谋行为的解释为:是决定;是方案选择与决定;是形成决策方案的程序;管理就是决策等。这些说法虽然简洁,但却不完全,无法由此给出新的知识。反之如果以意志的展现做筹谋行为因素的分析,则是实现目的的思维过程。这一过程十分复杂而久远,如图1所示。其中包括:

首先是认识自我目的或价值方向的不断筹谋目的实现的全过程。这是以价值导向指引下的战略眼光问题。全过程中各个发展阶段之间的筹谋,存在相互连接的关系,例如序贯决策就是运筹学中探讨多时区段决策关系的理论[13]。其次是一定时区间内的筹谋问题,其中包括谋划方案与方案实施两个过程;而方案实施又区分为组织层级内贯彻实施的次级筹谋过程与在实践过程中按照实践的时间维度依据情势进行方案调整、修订的过程;第三,在实施过程中,实际展开的是按照组织纵横两维的次级筹谋与方案实践过程调控谋划形成三维的互动过程;第四,方案实施的三维互动谋划发生对总决策方案的影响,出现总体谋划与三维互动之间的适应性筹谋问题。因此,筹谋行为性因素包含四类思维活动过程,环环相扣,直至达于目的。其中筹谋方案的过程,即由所谓决策程序所表述。其次是贯彻实施过程、实践调控过程,往往需要注重多维次级筹谋的关联关系。各过程相互连接形成所谓过程的过程。这种多过程连接的全程性,是认识筹谋现象过程性的重要原则。

综合上述三类因素分析不难发现,筹谋三因素各有原则但又互为关联。筹谋三要素的关联性就在于都围绕目的性问题,目的性是其共同的核心。因此可以进一步归纳,目的是三原则归一化的根本原则。三要素分析只是对目的性做了三个约束,借以界定了筹谋现象的范围并以此作为决策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在现有的决策学研究中,凡脱离社会主体整体目的的、凡脱离目的这一内动力的,凡终止于目的实现之外筹谋过程的,都有商榷的必要。

图1 筹谋全过程的阶段性特征

四、决策学的研究对象

决策学研究对象的判别条件。学科研究对象的界定,不仅十分重要,而且难度较大,涉及因素较多,往往存在诸多争议。一般学科研究对象界定的最大难度之一,就是对研究对象的确切表述以及使用范围的严格界定。对于决策学的研究对象而言,属于社会范畴的思维领域并具有鲜明的导向性,界定的要求显得更为复杂。本文认为,作为决策学的研究对象应具备五项条件:(1)具有社会性思维领域的普遍性;(2)体现决策本质而显示内涵的独特性;(3)明确决策学研究对象的外延界定;(4)存在与相关学科明显的差异性;(5)初步明了内在的一般性因果关系。

决策学研究对象的初步判断。在前两节中对社会主体筹谋现象特征性进行了分析。其基本结论可与判定条件做对应性的比较。(1)筹谋现象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具有一般性;(2)筹谋现象的引出是基于意志的表象,强调了目的性的根本原则,体现了决策的本质;(3)在社会主体筹谋现象三要素分析中,提出筹谋的社会主体整体性、目的导向性以及目的实现的全过程性等三原则,即是对外延的界定;(4)决策学最相近的学科是管理学与领导学,其相互间的差异性是明确的。领导学侧重具有决策权的领导者的行为规律,决策只是其职能之一,研究对象显然不同;管理学与决策学具有类似的范围与边界,但前者以效益为视角,后者则以筹谋决断为视角,只在决策全过程的标的与管理的终极效果具有相似点。所谓广义的决策就是管理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管理就是决策的表述是不科学的。至于与决策学相关的心理学、社会学、思维科学等,差异更为明显;(5)在筹谋现象分析中,已经以目的做内动力、意志为其本质,筹谋为意志的表象;同时,意志表象的构成要素即为决策内容,而要素之间的制约关系决定决策程序等。基本表述了决策规律中必然的因果关系,大致形成决策学内容体系的基本框架。因此,可以判断:社会主体的筹谋现象,符合决策学研究对象的筛选条件。这是对筹谋因素结构演化中的普遍的、一般的、同一的规律的概括问题。

决策学研究对象的表述。最简单地说,意志外化的表象或者说对意志表象所概括的筹谋现象,就属于决策学研究对象的核心或主体。

决策学研究对象的确切表述,应包含筹谋对象界定的三原则。则有:决策学研究对象是社会主体实现目的的筹谋活动。筹谋活动属于决策学研究对象的本体,而限制因素置于其前。其中前置的社会主体,是指发生决策的主体并包含所授权的决策者等承担决策活动的主体,强调社会组织整体的需求;“实现目的”一词,即含有目的的动因性,又强调目的实现的全过程。决策学研究对象自身就构成了社会现象、精神现象与行为现象的统一。这也正对应于复杂系统论及其物理、事理与人理三理关联法则的使用范围[14]。

其实,筹谋概念本身已经包含目的的认识与实现目的的愿望、态度与决心。由此决策学研究对象还可进一步凝炼为:社会主体的筹谋活动。

传统的决策学研究十分强调决策者,无论决策概念、决策系统、决策研究对象等,都从决策者为论述的起点,决策学似乎成为了决策者的决策学,或者是仅仅针对决策行为的决策学。如此决策学的研究对象则为决策者实现目的的筹谋规律。但是这一表述出现一个问题:决策者筹谋实现的目的到底是谁的目的?能不能维护社会组织的整体利益?能否体现整体的意志?在现有理论上,决策者是社会主体授权具有决策权的代表者,因而决策者与社会主体都体现社会组织整体利益,如此表述在理想条件下是成立的。但是现实存在三大难点:(1)不可否认决策者都具有个人价值观或特定的价值结构形式,能以天下为公者并非多数,大多都存在与组织整体、与领导整体、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2)决策者的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符的要求需要制度保障,但合理的制度与有效的监督却是较为困难的,存在诸多漏洞;(3)决策者的选拔与任用,无论是相关机构负责或者所谓民主选举,都存在难以破解识人难的障碍。现实社会中难以根治的贪腐、滥权、利益纷争现象的存在,就是这一问题的佐证。如何解决此类问题,不是决策学研究的主导范围,但绝对是决策学理论研究必须注意的问题。故而本文主张将决策者的决策学,修正为社会主体的决策学,突出社会主体整体的价值地位,还原决策者为此服务的决策权行使者的地位。

五、决策学研究对象的引论

(一)决策研究的前提

前提是研究思维形式和规律的逻辑学术用语。思维逻辑包括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在形式逻辑中,前提是指可以推出另一个判断的判断,侧重从形式结构上研究思维的形式或规律。在辩证逻辑中,前提是指事物发生、发展的先决条件,也将作为结论的前提或语言行动基础的某种事物称为根据。与形式逻辑侧重思维形式研究不同,辩证逻辑是从思维形式与认识内容的有机结合上考察思维形式的联系、运动、发展和转化的规律,其本身是对形式思维的深化,体现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的统一,能更好反映复杂的社会问题的思维规律。辩证逻辑要求人们必须把握、研究事物的总和,从事物本身矛盾的发展、运动、变化来观察和把握,深刻认识客观世界的本质。辩证逻辑更适用于决策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论。

依据辩证逻辑,决策学研究的前提是决策思维发生、发展的先决条件,或者引申出决策形式、内容、方法、过程结论的根据。也可称为决策学研究的逻辑公理。作为社会组织的筹谋行为,从其总体、内在矛盾本质上分析,其先决条件是行为发生的内在动力、行为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行为的价值方向、评判行为好坏的标准,而价值准则是引申行为内容、形式、过程与方法的根据。在筹谋现象特性的分析中已经明确:作为人们自觉的、长远的、最根本需求的目的,是人的本性所决定的行为内动力,是人的行为的基本出发点与落脚点,既决定人行为的方向,也是依据方向引申行为价值准则与评判标准的根据;自然成为分解筹谋内容、策划行为方式、安排行为过程与选择行为方法、措施的根据。因此,社会主体的目的是其意志的前提,对决策思维起决定作用,是决策研究的逻辑前提。

目的是决策前提的结论,是由人的本性出发所导引而得到的,是人类所共有的、普遍存在的同一性特征。以目的作为决策前提,则在决策逻辑推理链条中的任一环节的概念,相对于由此概念推理的下属范围内的次级概念,也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前提功能。如目标对目标实现的阶段措施具有前提性。但仅仅是针对下属范围内次级概念的前提作用,而不能对下属范围之外,更不能用作对推理范围之上的作用。这样,就出现了决策目的、方向、价值准则相对于决策目标,决策目标相对于决策内容,决策目标与内容相对于方针、路线、政策以及后者相对于方式、方法的依次显示前提性的制约关系链条。反之,就是依次确保前者实现的支撑性链条。深入理解、合理把握前提制约链条与支撑性链条的内涵与两类链条的相互关联关系,是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二)决策概念的归纳

对学术概念界定的基本逻辑要求是,凡属外延内的对象都具有共同的本质性特征;反之,所有具有这一本质特征的对象都囊括于外延之内。决策的概念是对决策学研究对象根本属性的概括。决策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已经给决策概念开发提供了基本依据:其一,决策源于社会主体整体的筹谋现象,应突出社会主体而非决策者。其二,决策属于目的实现而非目标的实现、任务的完成。其三,筹谋行为包括谋断与实施等过程,不是谋而不断,也不是断而不谋,更不是谋而不行,但是筹谋中的谋断本身不包含实施过程。按属加差定义法,决策的属概念应为筹谋;按说明性的语义定义法,决策的同义词不是决定,而是谋断。其四,实现目的的筹谋全程,区分为多时区段、显示为多种筹谋的类型(见图1)而非一词决策了之。则可有如下的决策概念的概括方式。

决策概念凝练之一:依据筹谋活动前三点,决策的概念则为:决策是社会主体实现目的的筹谋活动,或为社会主体筹谋目的实现的思维过程。这是较为泛化的概念,并未凝练出根本性内涵。还需要进一步凝练。

决策概念凝练之二:在前述的第四点表述的是筹谋全程显示为多时区段筹谋的连接,其关注的要点在于多时区段筹谋的关联关系。而各时区段筹谋活动之间具有形式上的一致性,显示决策核心内涵的要素潜在于时区段的筹谋之中。由此决策概念再次紧缩为:决策是社会主体在一定时区段内实现目的的筹谋活动。

决策概念凝练之三:一定时区段的筹谋,依然包含不同的筹谋类型,还有决策根本内涵凝练的余地。还需进行借助各筹谋类型内含的比较,再次凝练决策的概念。一定时区段内的筹谋,区分筹谋方案、贯彻实施、实践实施三部分。贯彻实施完全属于各级组织发生的次级筹谋活动,性质与筹谋方案类同;对实践实施的调控的核心,是依据各级组织筹谋方案进行实践的协调以及应对各种变化所进行的方案修订。表现为在时间链条上决策修订的过程。这在本质上依然属于筹谋方案类似的活动类型。则时区段内的筹谋的根本内涵进一步聚焦在社会主体筹谋方案之中。由此,决策概念进一步凝炼为:决策是社会主体一定时区间内实现目的方案的筹谋活动,或社会主体一定时区段内筹谋目的实现方案的思维过程。

如果考虑所谓目的实现方案的基本内容以及不可避免的环境条件的约束,则决策概念还可表述为:决策是社会主体在一定时区间依据环境条件筹谋“对未来实践的方向、目标、原则和方法[13]”的思维过程。或社会主体在一定时区间依据环境条件“对未来实践的方向、目标、原则和方法[15]”的筹谋活动。

如果采用语义定义法,决策的同义词是谋断而不是决定。则决策是一定时区间依据环境条件对目的实现方案的谋断。

对于在筹谋全程中除了决策环节之外的其他筹谋环节,可分别参照与决策环节的关联性予以各自的概括。如:

贯彻实施即为社会主体隶属组织的次级决策;

实践实施的调控为时间维度的跟踪决策,也可成为次生决策,强调时间序列中的决策关系;

决策实施统称为三维联动的次级决策。这是从宏观考察贯彻实施与实践实施调控的关联性,将次级组织的两维性次级决策与跟踪决策时间维度所发生的次生决策现象进行的归纳。

筹谋全程是以时区间段筹谋为单元的反复延续的过程,称为广义的决策等。

上述的次级决策、跟踪决策或次生决策、三维次级决策以及广义决策,都是基于决策概念的演化形式。决策概念归纳的几个层次,反映出决策与筹谋活动的关系: 决策概念是筹谋活动中一类根本内涵的表述;而筹谋活动则是由决策与决策演化形式相组合所构成。由此进一步明确,决策学是对作为决策学研究对象的筹谋现象规律的认识,而非仅仅局限于决策的规律。

本文特意将决策概念用“筹谋、谋断”取代“决定”。这是与西蒙决策科学的决策概念大为不同的。在中文里,决策一词由“决”与“策”两字组合而成。其“决”字指决断、决定、断定、决计、抉择、拍板定夺之意。如《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中“吾计决矣”。而其“策”字则有两种含义,其一指主意、办法或方案,如上策、献策、政策、计策、对策、方策、万全之策等。《礼记·中庸》:“哀公问政。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其二指计谋、谋划、策划、筹谋、韬略、运筹帷幕之意。决策一词既有重其决断而获其方策之意,也有重其谋划而达于决断之意。决策一词包含谋、断、策(方案)衔接的含义,博大精深,值得弘扬。

西蒙的决策英文为Decision Making,其含义即为决定或做选择。现在人们所说西蒙的“决策”概念,只是我国学者给Decision Making所加的中国文化的外衣。这一外衣十分鲜亮,但与支撑外衣的模架相比,却显得内外不协、名实不符。

很显然,我国的决策概念与西蒙决策科学的决策相比,内在差异较大。我国决策概念特点:(1)重社会主体整体而非决策者;(2)重目的实现所必需的方向、方针、目标、措施等完整内容,而非停留于目标与方案的选择;(3)重决策的谋、断与策三环节,而非仅重决定或选择;(4)决策对应筹谋的不同环节具有不同的表述形式,而非决策的随意套用,如决策即是决定,也是选择,甚至管理就是决策等定义。西蒙决策中作为定义项的决定,即不是决策的属概念,也不是决策的同义概念,仅是决策的次级概念。用决策次级概念的决定是无法定义决策概念的。

由此还可以归纳一个重要判断:决策概念是我国传统文化所创造并在现代我国崛起的实践中进一步发扬了的概念,而非源自于近代的西方的决策科学。西方的决策科学,就是以决定为核心而以具有决策权的决策者为主体的决定体系,实质是决策者的决定科学。冠以决策之名,是国人借用了中国的决策概念,为中西决策理念的融合发展提供一种可能。

六、结束语

知识取代资本成为第一生产要素,进而是信息及其技术对社会的巨大推动作用,并引起社会的管理对象、管理模式相应发生了巨变。智能机器人的出现,更对管理思路、管理模式、管理工具等提出了颠覆性的挑战。现代已经到了必须变革传统工业经济所形成的管理思想与模式的关口。新的管理革命已经伴随时代变革的步伐而敲响了战鼓。这是一道时代性的难题。在管理革命中,决策管理的创新尤显重要。

本文只是从决策学研究对象问题入手,意图发现现有决策理论体系中确实存在因东西方文化差异所出现的决策理念的差异,存在对西方决策理念的批判与吸收问题,存在对我国决策理念的挖掘、改造与升华的问题。期盼在此基础上思考如何构建具有我国鲜明特色、适应现代发展的决策学。这是非常值得决策学发展所探讨的重大问题。本文仅为探索现代决策学发展的可能路径提供些许参考,并力求引起社会的关注与决策学研究者的讨论。如能引发争论,将问题引向深入,正是作者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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