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某自2005年大学毕业后,就在郑州上班。2015年,他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2017年因一场意外事故去世。关某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继承,继承人仅有父亲、母亲两人。但是,他父母均为大学老师,经济收入较高,不符合取得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同时,该房屋不满5年,他父母也不能将该房屋出售。请问,作为关某遗产的经济适用房该如何处置?他父母能否继承?
答: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权利、面积、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产权上有一定的限制。如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的,缴纳差价款之后可以上市交易等。但是,它作为关某出资购买的房屋,仍为关某的财产,在其死亡后能够作为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同时,为了充分保障经济适用房作为公民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政府针对经济适用房规定了一定的退出机制。如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因继承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或未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因此,關某的房屋应由政府优先回购,其父母可以获得回购款,或者由其父母补缴差价,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处置。
律师:范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