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15年完成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贸谈判,通过发展中国家组成的经济贸易区促进了东亚经济的持续发展,其在各个领域中形成了休戚与共及相互依存的命运共同体。但是因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各国之间的商贸流通往来不断的增加,从而导致出现了部分商贸流通争端,为了能够有效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持续发展,就要对商贸流通争端相关法律的制定进行全面的分析。所以,本文就基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争端的法律问题,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争端解决机制利弊进行全面的分析,并且对解决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争端解决法律内容进行了分析,其主要目的就是使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投资便利化及自由化得到进一步提高,从而促进东亚经济的一体化发展。
关键词 商贸投资 商贸流通 争端 法律思考
作者简介:薛庆辉,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类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30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潮流,区域经济一体化属于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的部分内容,在现代国际贸易自由化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已经刚创建了一系列的区域经济组织,使世界经济发展得到有效提高。中国在2002与东盟十国协议在2010年创建中国-东盟自贸区,这是国家和区域性经济所创建的区域性经济集团。在现代经济全球化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社会中,各國贸易往来不断提高,基于双边及多边贸易关系会不可避免出现部分纠纷,此纠纷的有效解决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社会中的主要问题。中国-东盟自贸区属于刚刚成立的自由贸易区,要想使用其的良好发展,就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从而有效促进双方的经济的发展,创建满足自身需求的争端解决机制。基于此,根据以上研究内容,本文就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相互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另外使用对比研究的方法,在贸易协议内容、争端解决机制、组织结构等方面,使用和其他区域贸易组织相应规则的对比,找到异同点,从而实现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争端法律思考的分析。
一、中国和东盟对外贸易的法律对比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主要包括服务、贸易、投资与其他经济合作领域的内容,其中货物贸易属于自贸区的主要内容。中国和东盟在经济合作方面以人力资源开发、信息通信、农业及湄公河流域开发及投资作为重点,并且逐渐朝着其他区域进行拓展。相关合作协议表示,自贸区未来的贸易规则的规定为:有效实现服务贸易和货物的自由化,创建自由、透明及便利的投资机制;促进并且加强各方服务、贸易及投资之间的合作;为各方经济之间的相互合作制定合适的措施;利用一系列的措施促进合作,创建相应的机制实现协议的执行。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经贸合作也已经进入到了快速发展的阶段 。
中国对外贸易主要是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秩序为主,以平等互利原则为基础,有效发展并且促进和其他地区、国家的贸易关系,参与自由贸易区协定、关税同盟协定等。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的审批流程属于登记制度,从而使对外贸易经营权主体范围扩大,依法从事对于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法人、组织,也就是对外贸易经营者。自然人依法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进行登记,才能够实现货物、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业务。从1992年之后,我国在关税方面已经七次降低关税税率,从2003年之后,早期收获计划中的全部产品都根据相应规定划分成为是哪个种类取消或者降低关税。从1992年开始,我国非关税也先后七次降低,并且进口配额、控制门栏及许可证也有所降低,对管理措施有效完善。
东盟十个国家内部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统一,经济及政治发展较为特殊,各国对外贸易开放及限制程度也不同,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其一,工业化和自由化较高的国家,主要包括文莱和新加坡,其都是将自由贸易发展为主的国家,实施自由贸易政策,都并没有开征增值税,但是部分产品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15%以上。其二,整体自由开放全新工业化国家,包括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及印度尼西亚。其非关税措施比较多,要实施进出口控制策略。其三,已经确立自由贸易方针发展中国家,其关税较高,非关税的壁垒较多,包括缅甸、越南、老挝及柬埔寨。越南的平均关税税率为15.95%,并且非关税的壁垒比较多。柬埔寨和缅甸进口关税较高。老挝对外贸管制比较严格,但是行使管理权较为分散。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争端解决必要性及问题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争端解决必要性
我国坚持以和平崛起为原则,也就是我国要提高综合国力,并且使在国际中的影响利用争取世界和平从而扩大。
国际法正式介绍中国为十九世纪中叶西方列强使用武力打开中国门户以后,国际法也曾经在有限范围中被清政府使用,但是世界法律秩序并没有为中国揭开全新的篇章,反而为其制定了不平等条约。在进入到二十一世纪之后,我国综合国力及国际地位在不断提高,在此过程中影响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也在不断的提高。中国为了满足此需求,提出了和平崛起战略。基于国际法指导,对于和平崛起战略的实施主要为如何使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首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属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次,中国要想实现和平崛起就要检查对国际争端进行和平解决。我国发展历程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不断发展,所以在崛起过程中就会导致其他国家警惕。我国周边国家有三十多个,地缘政治具有重大的意义,容易导致出现多种矛盾;另外,能够有效应对国际挑衅。国际法中并没有强制的执行机制,也及时当事国无法根据国内法强制性的执行。那么中国在面对不法行为挑衅的时候,要避免出现暴力冲突,这个时候争端解决机制就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作用,根据此抵制国际争端不法行为。最后,中国法制发展和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密切的联系。权利取向朝着规则取向的发展属于总体趋势,武力无法和政治解决相比,法律解决比政治解决优,所以其能够促进国际社会朝着法治社会不断发展。另外,国家国内的法制、和平与国际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法制原本在国际中的交往,国内法制发展也会逐渐发展。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争端解决问题
1.中国-东盟自贸区法律内容不完善
中国-东盟自贸区法律文件一共有五个,WTO有六个。在创建法律基础的过程中,主要包括服务贸易、货物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中国-东盟自贸区缺少就是和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
2.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关税取消问题
在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中,其是WTO法律框架中的主要内容,还是其最为成熟的部分。其不仅包含了关税减让,还包括贸易规则、非关税壁垒等和贸易相关投资的问题。但是中国-东盟自贸区中的协议主要是以关税减让为基础,根据此协议融入的关税削减及取消计划项目,都分为敏感类及正常类实现关税取消及消减 。
3.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问题
和货物贸易对比,中国和东盟之前的服务贸易具有较大的差别,谈判也更加的困难。虽然最后出台了相应的服务贸易协议,但是和WTO文本进行对比,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别,比如没有最惠国待遇相应条款。最惠国待遇属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其在世贸组织体制中不仅能够在货物贸易中使用,还能够在非货物贸易中使用。中国-东盟自贸区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不仅给予服务,甚至给予服务提供者。但是制定的协议中缺少此项原则,以此就降低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程度 。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争端解决的法律内容(对策)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诊断解决的对策
1.仲裁裁决机制的完善
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争端解决协议中并没有限制其他仲裁员的规定添加,只是针对仲裁庭主体限制了争端国从业或者常住争端国,不应该为任何争端一方国民。在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中的每种诊断都要启动专家诊断,以此对专家选拔程序、工作要求进行详细规定。所以,本文表示,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争端解决协议要以WTO设置的专家名册为基础,使每个国家都推荐合格专家到名册中。另外,还要对仲裁表决机制进行完善。以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协议针对仲裁庭表决方式,假如仲裁庭意见无法一致,那么可以使用多数决策方法。但是如果具有第三方机制,就会出现久裁不决的情况。所以,就要根据仲裁庭主席意见进行裁决,以此提高解决效率。
2.商贸流通模式的创新
针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市场来说,就要创建以批发为供应链联盟,并且通过横向及纵向的方式相互整合的批发市场和供应商、零售商,签订战略联盟合作,从而使其形成集成化的管理。
另外,还要实现第三方、第四方、第五芳物流的开发,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使物流成本得到进一步的降低,提高发展弹性,将商贸流通各环节主体都成为培养的重点,使商贸流通企业不成熟业务承包给具有经验的社会组织,以此使流通成本得到降低,对资源配置进行优化,从而有效满足中国-东盟自贸区后续发展的需求。
最后,实现商贸流通管理体系的深化改革,实现服务管理的发展,充分发展商贸流通管理改革过程中政府的协调作用,降低对现代化商贸流通行业发展造成阻碍的因素,从而形成良好商贸流通发展环境,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形成有效竞争。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解决对策的法律内容
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中包括十八个条款和一个附件,其对争端使用的范围、调停、仲裁庭设置、组成、职能及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争端解决的使用范围
以相关解决机制中表示,其主要的适用范围为:其一,对缔约方境内地区、中央、权力机构及地方政府使用的影响框架协议实施的遵守措施;其二,以《框架協定》中提到的争端。在此要注意,因为缔约方导致的争端可能会包括多条约管辖范围,那么就要对诉诸条约争端的解决进行确定。相关规定中表示,此协议无法妨碍缔约方以此协议为住得其他条约争端解决程序权利。但是,与本协议相关合作相关或者争端解决程序启动,起诉方要选择争端解决场所,不能够具有其他争端解决法律对此争端出现适用性。如果起诉方根据此协议都是缔约方条约,那么就要设置争端解决结构。对于具体的争端,如果当事方明确表示可以选择多个争端场所,那么单一的争端解决场所就无法满足其需求。此种情况中,如何对争端解决场所裁决关系进行处理,要求争端当事方进行安排。
2.确定诊断解决程序
其一,磋商。磋商属于中国-东盟自贸区规定中解决争端的主要阶段,根据相应协议提出磋商请求的属于起诉方,磋商请求的针对方属于被起诉方。以协议规定中的第四条,只要成员方直接或者间接的享受利益被表示丧失或者受到损失及目的实现受到阻碍,起诉方就能够低被起诉方提出磋商。协商请求要通过书面方式递交,此书面请求包括争议措施、法律依据及指控实施。被起诉方要在规定时间中答复磋商事情,并且经济案件具有十天之内的特别时效,包括易腐货物等。
其二,调停、调解。其和磋商的程序不同,主要是通过争端各个当事方同意自愿选择的。调解或者调停的各种程序,尤其是争端的各个当事方在此程序中的立场为保密,而且不能够对某方的权利造成损害。根据协议规定,争端方能够随意进行调节或者调停,其主要是随时调停或者调解,也能够根据相关工作人员随时被要求调解,此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假如争端双方同意,那么两者在没有仲裁机构和人员达成一致之前,调解程序还可以继续。
其三,仲裁庭程序。仲裁庭程序指的是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程序的主要程序,还是其灵魂,其主要目的就是对争端方是否对协议具有违反行为进行判断,具备一定的法律色彩,其主要包括:(1)设置仲裁庭。根据协议第四条规定,如果通过磋商也无法有效解决的争端,请求方能够根据协议写书面请求,要求设置仲裁庭。(2)仲裁庭组成。仲裁庭主要包括三人,除非协议中具有其他的条款或者争端的各方同意。请求方在二十天之内,被请求方在三十天之内,要对仲裁庭法官进行选择。假如争端方在选定最后仲裁员的三十天之内没有选择仲裁庭,那么就要请WTO中的总干事作为主席。
其四,仲裁程序。为了能够保证仲裁庭顺利的履行职务,提高争端解决途径的可预测性及稳定性,对于仲裁的程序有了详细规定。仲裁庭在审理争端的时候要使用不公开方式进行,根据陈述、辩论及其他信息对相关争端方提供起草报告,此报告要和争端事实描述及调查结论相关。在最后得到报告之前要为争端方留有充分的时间完善报告。为了保证其透明性,以上申述和实质性的会议辩论要在各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其五,执行。争端解决的主要目的就是解决整顿,所以在完成非评判之后,裁判是否能够执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各个缔约方要认识到此方面的内容。被诉方要对起诉方通知,包括其对仲裁庭创建及规则的打算。另外,假如被诉方无法立刻遵守仲裁庭规则和建议,就要在某期限中执行。
四、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争端解决的法律价值
中国-东盟自贸区根据目前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与自身的情况相符的有效解决机制来说,对自贸区各个国家来说具有法律价值。
其一,商贸流通争端解决具备公平价值。对公平价值进行确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过度的追求效率,由于公正公平结果属于法律价值的主要意义,解决商贸流通争端在整个过程中属于一种手段,要求其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并且实现预期的成果。比如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表示,其他的争端方可以得到每个争端方的书面陈述内容,在相同争端中,争端方在对仲裁庭讲述意见的时候,能够为自身进行变化。另外,还具有第三方保护的规定,也就是任何对仲裁庭审议事项人有利的权利。如果争端解决机构不能够保证争端双方义务和权利平衡的时候,就无法有效解决贸易纠纷。那么,在每个程序争端解决的过程中,都要求具有一定的规定,从而保证争端解决程序公平性。此法律价值对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国家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因为如果无法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商贸流通争端,不仅要承担诉讼费用,还会对国内产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就要在短时间内对争端进行解决,以此有效实现公平。
其二,商贸流通争端解决具备效率价值。使用最佳的程序,从而降低阻碍及浪费,此方面也是实现程序效益的主要目的,还能够促使效果最大化。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法律内在逻辑就是基于效率的提高,实现资源分配,并且以权力及义务规定为基础,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程序及经济效益两者并不相同,程序无法使用金額进行量化,并且程序效益可以使用经济性诉讼的方式使用不同诉讼方式和其中的诉讼费用具备可比性。那么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就是要在短时间内使商贸流通纠纷进行解决。所以效率价值成为了对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比如,在争端机制中实现时间表的设置,对争端解决程序进行有效的安排,一般协议的期限为两个月,特殊情况为二十天。假如双方还无法达成协议,就要创建一个月的仲裁庭,庭审四个月,特殊情况为六个月。以上设置的期限都能够充分展现出诊断解决有效性,并且充分展现出其的效率价值。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各国之间的商贸流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多变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要能够在短时间解决纠纷,此过程也要充分考虑效率价值,从而能够有效满足实际需求。
其三,商贸流通争端解决的程序价值。程序价值的基础就是程序自由度,也就是各个争端国可以有多个选择进入程序,也可以不进入程序。所以,不管程序设计多么完美,只要争端国不进入程序,就无法实现目的。每位和案件相关的直接利益关系主体在参与到某个程序中,都能够充分展现出自主性,此种自主性是以对当事国自由尊重为基础,尊重自由在争端裁判的过程中具有具体的意象,以此使裁判的结果客观性及公正性得到有效的提高。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争端机制使用规范法律对争端当事国权利进行保证,并且不管是使用哪种方法调停和协商,都要根据当事国自由选择的原则。由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调停及调解都是以当事国自愿选择程序为基础,而且当事国具有随时终止及开始的全力。以此表示,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对当事双方公平、公正及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并且还能够对双方自由选择的权利进行有效的保证。
五、结语
经济全球化及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目前世界发展过程中的主要潮流,其充分反映了经济问题及法律问题。作为市场贸易大国,中国政府要明白只有促进区域贸易的发展,才能够有效实现市场的多元化,从而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进程,以此扩大发展空间。另外,中国-东盟自贸区创建能够有效促进双方贸易及投资的持续增长,并且促进东盟内部一体化。以此表示,中国-东盟自贸区创建和发展不管是对于中国还是东盟各国,都是双赢发展的。基于经济和法律方面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争端进行研究,发现其中的规律,并且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争端所指定的法律机制内容进行分析,从而寻求共赢,维护双方关系的稳定性。
注释:
孙志煜.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反思与路径优化.政法论丛.2016(4).119-126.
赵先要.中国-东盟自贸区仲裁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6(25).
李睿.中国-东盟自贸区商贸流通争端的法律思考.商业时代.2017(5).140-142.
曾笠.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家主权的让渡与平衡.改革与开放.2017(19).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