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对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决策的影响
——基于CSR报告的经验证据

2018-07-11 07:20
财经理论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腐败变量责任

殷 红

(成都理工大学 工程技术学院,四川 乐山 614000)

一、引言

腐败问题根源于权力的高度集中和滥用(马志娟,2013),而公司治理的本质在于权力的监督和制衡,那么,有效的公司治理能否抑制公司管理腐败的发生?具有良好治理结构的公司是否更倾向于披露反腐败信息呢?本文正试图从代理理论和寻租理论的视角回答上述问题。关于腐败的定义,目前学术界还未达成一致的认识,但是普遍认为腐败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Huntington,1989),是行为主体为了获取私人收益滥用职权的行为。本文所指的腐败是广义上的腐败,不仅包括政府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还包括非公职人员如民营企业高管的过度在职消费、收受回扣等不正当行为。

本文以中国A股市场上2015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707家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运用代理理论和寻租理论实证检验了公司治理与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的关系,研究发现:(1)控股股东性质、两职是否合一显著影响公司选择反腐败信息披露的决策,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的公司披露反腐败信息的可能性更大;(2)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以及公司股权集中度不影响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决策;(3)公司治理对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决策的影响只存在于政府干预少、法律制度完善的地区,在政府干预较多、法律制度环境不完善的地区,公司治理对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决策不具有显著影响。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于治理我国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管理腐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以往学术界对于腐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层面或者国有企业层面,较少考察非国有企业的腐败贿赂问题及其信息披露行为,本文通过对2015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707家A股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分析,实证检验了不同产权性质的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的差异,丰富了公司管理腐败方面的研究成果;其次,以往学术界对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整体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或者单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极少研究专门考察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反腐败反贿赂信息,国内对于公司反腐败反贿赂信息披露的研究更是一片空白,本文运用代理理论和寻租理论实证考察了公司治理与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决策的关系以及制度环境对二者关系的调节作用,弥补了这一空白,为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机会

(一)国内外文献回顾

由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反腐败信息,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范畴,而现有文献鲜有专门研究这一问题的,因此本节的文献综述以公司治理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文献为主,公司治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股权特征(控股股东性质与股权集中度等)、董事特征(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比重等)、高管特征(两职合一、高管持股等)。

在股权特征方面,Eng 和Mak(2003)以158家新加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了所有权结构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发现政府持股的公司披露的自愿性信息更多。国内学者的研究大都表明,国有企业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黎文靖,2012;尹开国等,2014)。在股权集中度方面,Haskins(2000)认为股权集中度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负相关,蒋尧明、郑莹(2014)则认为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

在董事特征方面,Cheng和Courtenay(2006)认为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这种相关关系会受到公司所在地区制度环境的影响。毕茜等(2012)认为公司独立董事有助于增强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促进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作用。张洁梅(2013)通过对2005年到2006年我国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年报的内容分析发现,独立董事比例和持股董事的比例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董事会规模和董事会会议次数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不相关。

在高管特征方面,Cheng和Courtenay(2006)认为董事长和高管两职合一会抑制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王霞等(2013)认为两权分离度影响公司是否选择披露环境信息的概率,但不影响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水平。尹开国等(2014)认为管理层持股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关系要受到公司产权性质的影响,只有民营企业的管理层持股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显著正相关,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不相关。

(二)研究机会

通过上述文献回顾可以发现,以往研究对于公司治理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或者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尚未得到一致的结论,且研究对象以自愿性信息披露或整体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或单项的环境信息披露为主,较少考察反腐败反贿赂这一细节性信息披露。截至目前,笔者仅发现了两篇专门研究公司反腐败反贿赂信息披露的文献,一篇是Dissanayake et al(2011)的研究,另一篇是Joseph et al(2016)的研究。Dissanayake et al(2011)通过对两家大型的电讯公司——朗讯和西门子反贿赂信息披露的趋势分析发现,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以及媒体负面报道的增加是案例公司反贿赂信息披露水平增加的主要原因。Joseph et al(2016)将多家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上市公司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反腐败信息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两国反腐败信息披露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他们将这一差异归因于印度尼西亚国内强制披露的压力。国内学术界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尚属空白,考虑到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广泛性,本文试图通过对上市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动机和影响因素的研究,找到改善我国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的途径,最终为治理公司管理腐败提供政策建议。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寻租理论是现代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说,主要被用于解释政府干预和垄断导致的社会福利的损失(Gordon Tullock,1967;Shleifer and Vishny,1994)。黎文靖(2012)将寻租理论用于解释中国这一转型经济体国家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他认为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实质上是一种政府干预下的寻租活动,是国企高管为了在晋升“锦标赛”获胜而采用的寻租。

当前中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并非公司自主行为的结果。国有企业高管的个人目标与民营企业高管的个人目标有着迥然的差别。国企高管由政府任命,属于国家干部系列,在任期间不仅重视获取金钱财富上的利益,更加重视仕途上的升迁,而仕途上的升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级政府官员的“满意度”。在当前由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发起的和谐社会建设的号召下,地方政府普遍开始重视起公司社会责任建设来。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有助于协调利益相关者的矛盾、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在本质上与和谐社会建设是一致的。因此,为了实现上级政府官员的政治目标最终获取个人仕途上的升迁,国企高管更加重视社会责任履行和信息披露,国企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往往显著高于民营企业(张正勇,2012)。反腐败反贿赂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部分。随着中纪委多轮巡视工作的进行,国企高管贪污腐败问题频频被媒体曝光,反腐倡廉不但成为政治氛围中的热点问题,而且成为全民讨论的热点话题。国企高管在严打下一旦被发现贪污腐败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其仕途上的晋升,为了配合上级政府反腐倡廉的号召,国企高管有更大的动力在企业内部推行反腐倡廉教育和警示,也有更大的动力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这一信息。也就是说,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是国企高管为了实现仕途上的升迁而进行的一种寻租活动。相比之下,民营企业就缺乏披露反腐败反贿赂的动力。民营企业是完全盈利性的企业,其信息披露行为更多的要受到成本效益的制约。然而,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缺乏对高质量社会责任信息的有效需求,民营企业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处于劣势地位,为了获取政府手中掌握的信贷、补贴等资源,民营企业往往会通过建立“政治关联”等途径与政府官员维持“关系”(李维安等,2015),而“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又往往依赖请客、送礼等贿赂活动,因此,民营企业本身的腐败贿赂问题可能就比较严重。综合考虑以上两方面,民营企业可能会较少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反腐败信息。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披露反腐败信息的可能性更大。

当股权集中于少数股东手中时,权利缺乏监督和制衡,大股东就可能利用手中职权掏空上市公司、损害小股东的利益(Shleifer 和 Vishny,1997)。大股东掏空行为多种多样,虚假出资、关联交易、假借资产重组掏空上市公司等等,这些掏空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腐败问题,而且掏空行为还会导致公司内部人和外部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减少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对于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非控股股东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会要求公司披露更多的自愿性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赵颖,2012)。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竞争性假设:

H2a:与股权分散的公司相比,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披露反腐败信息的可能性更大。

H2b:与股权分散的公司相比,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披露反腐败信息的可能性更小。

Watts 和 Zimmerman(1990)认为当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时,作为代理人的总经理缺乏监督和制约,在信息披露方面往往会选择性地披露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信息,相对于两职分离的公司,两职合一的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往往较低(Gul和 Leung,2004)。另一方面,当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时,总经理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过度在职消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恰恰属于腐败的范畴,严重的腐败问题也会导致两职合一的公司较少披露或者不披露反腐败信息。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与两职分离的公司相比,两职合一的公司披露反腐败信息的可能性更小。

代理理论认为董事会规模是影响公司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因素。董事人数越多,董事会的监督能力越强,但是,当董事会规模过大时,就可能会由于沟通困难影响效率和效果,因此,对于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关系,目前学术界还未得到一致的结论。此外,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存在一定影响。独立董事一般由公司聘请的外部专业人士担任,与公司直接的经济利益关联较小,对公司的监督更客观。为了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独立董事可能会要求公司披露更多的自愿性信息。反腐败反贿赂信息目前尚属于自愿披露的范畴。腐败贿赂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腐败贿赂问题一旦被曝光会直接导致公司股价的下跌,从长远来看有损公司可持续发展,那么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是否起到了监督腐败贿赂治理的作用呢?已有文献未予以解答。如果董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了公司腐败贿赂治理,那么公司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这一信息的可能性加大。为了检验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腐败治理的作用以及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比例对于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决策的影响,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4:董事会规模越大的公司披露反腐败信息的可能性越大。

H5:独立董事比例越高的公司披露反腐败信息的可能性越大。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5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并对样本做如下筛选:(1)删除研究变量缺失的公司;(2)删除净资产为负的公司 ;(3)删除行业内小于等于三家的公司。最终得到满足条件的707个观测值。本文研究变量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数据通过阅读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手工搜集完成,制度环境数据来自王小鲁、樊纲和余静文编写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中的“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指数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数。公司治理数据和其他变量数据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

(二)变量定义

本文被解释变量为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水平ACPD。反腐败信息属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学术界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是采用内容分析法,通过阅读公司年报或社会责任报告手工搜集各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数量或者质量指标。鉴于我国上市公司中相当一部分未披露反腐败信息,即使披露了也多是定性信息披露,披露数量差异也较小,相当一部分公司仅披露了一两句信息。本文的研究目的是试图验证公司治理对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决策的影响,即什么样治理结构的公司更倾向于披露反腐败信息,因此,本文以是否披露反腐败信息这一虚拟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至于反腐败信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本文借鉴了Dissanayake et al.(2011)和Joseph et al(2016)的研究,并结合中国上市公司披露的具体情况,将反腐败信息划分为7个子项目,这七个子项目分别是:(1)反贿赂信息披露(TOTCOM);(2)董事会和高管责任信息披露(TOTSRRES);(3)反贿赂人力资源建设(TOTHRRES);(4)负责任的商业运营(TOTBUSREL);(5)外部审核与鉴证(TOTASSUR);(6)行为准则(TOTCG);(7)举报信息披露(TOTWB)。每个项目的含义和主要内容见表1所示。只要样本公司披露了这七项信息中的一项,即披露了反腐败信息,ACPD就取1,否则为0。

借鉴以往文献,本文选择的公司治理变量包括控股股东性质State、两职合一Dual、董事会规模Boardsize、独立董事比例Independent以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本文的控制变量包括公司规模Size、财务杠杆Lev、上市地点List、编制依据GRI以及行业的固定影响。所有变量的定义见表2所示。

表1 公司反腐败信息的内容

表2 主要变量的定义

(三)研究模型

本文采用Logit模型检验公司治理是否影响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决策以及哪些公司治理变量影响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决策。模型设定如下:

Logit P=α0+β1Statei+β2Duali+β3Boardsizei+β4Independenti+β5Top1i+β6Sizei+β7Levi+β8GRIi+β9Listi+ε

同时,为了检验制度环境对公司治理与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关系的调节作用,本文将样本公司按照所处地区政府干预程度和法律制度完善程度进行分组,将不同组别的公司分别运用上述模型进行检验。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3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3的Panel A显示,在全部707家样本公司中,有392家披露了反腐败信息,占全部样本量的55.45%。416家样本公司为国有企业,大于非国有企业的291家,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国有企业可能更倾向于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一方面得益于国资委的强制性披露要求,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国有企业寻租的结果。大多数样本公司(占全部样本量的81.19%)实现了两权分离,这可能是由于公司治理好的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概率更高。20.51%的样本公司选择参照GRI标准的G3标准或者G4 标准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其中多数是大公司、跨国公司或者出口导向型的公司。Boardsize的最小值为5,最大值为18,这说明不同类型的公司董事会规模存在较大差异。

表3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3(续)

Panel B:连续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变量样本量均值中位数方差最小值最大值Boardsize7079.2389.0002.2115.00018.000Independent7070.3760.3640.0570.2000.800Top17070.3700.3520.1620.0340.864Size70723.37823.0571.72420.32030.732Lev7070.5130.5090.2140.0200.975

(二)相关系数分析

表4列示了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与各检测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由该表可见,State、GRI、List与ACPD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Dual与ACPD在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Size与ACPD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其他变量与ACPD的系数不显著,这说明控股股东性质、两职是否合一、公司规模、社会责任报告是否参照GRI编制、上市地点显著影响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决策,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重、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公司财务杠杆不影响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决策。各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较小,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表4 主要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分析

注:***、**、*分别表示在1% 、5%、10%的水平上显著.

(三)Logit回归结果与分析

为了进一步检验研究假设,考察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各公司治理变量对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决策的影响,本文先将各公司治理变量分别纳入模型进行Logit回归分析,再将所有的公司治理变量一同纳入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回归分析结果见表5。

从模型Ⅰ到模型Ⅴ可以看到,只有State和Dual两个公司治理变量的系数显著,其他公司治理变量的系数均不显著,这与模型Ⅵ的回归结果一致,说明国有企业、两职分离的企业更倾向于披露反腐败信息,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的比重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不相关。在6个模型中,Size的系数有五项在5%的水平上显著,一项在10%的水平上显著,GRI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List有五项在1%的水平上显著,一项在5%的水平上显著,Lev的系数均不显著,这说明公司规模、社会责任报告编制依据和上市地点显著影响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公司财务杠杆与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不相关。

表5 Logit回归分析结果

注:***、**、*分别表示在1% 、5%、10%的水平上显著.

(四)进一步讨论

为了进一步分析制度环境对公司治理与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关系的影响,本文将样本公司按照政府干预强弱和法律制度环境的好坏进行了分组,分别进行Logit回归分析。其中,政府干预程度以《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中的 “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指数来衡量,当样本公司所处省份的该指数大于各省中位数时属于“政府干预少”组,否则属于“政府干预多”组。法律制度环境以 “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数来衡量,当样本公司所处省份的该指数大于各省中位数时属于“法律制度环境好”组,否则属于“法律制度环境差”组。分组回归结果见表6和表7。

由表6可见,在政府干预多的组,所有的公司治理变量的系数均不显著,而在政府干预少的组,State的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Dual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与ACPD显著负相关,这说明政府干预抑制了公司治理改善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作用的发挥,政府干预越多的地区,企业寻租动机越强,为了获取政府手中的资源,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公司两职是否分离,上市公司更加倾向于通过行贿等寻租活动建立政治关联,反腐败反贿赂意识薄弱,社会责任报告中也较少披露反腐败信息。

表7报告了不同法律制度环境下公司治理对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的影响。由该表可见,在法律制度环境好的组,State的系数为0.4721,在5%的水平上显著,Dual的系数为-0.6659,在10%的水平显著;而在法律制度环境差的组,State与Dual的系数均不显著。这说明控股股东性质与两职分离只有在法律制度环境好的地区才能起到抑制公司腐败行为、改善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的作用。Boardsize、Independent、Top1三者系数在两组中均不显著,这说明无论法律制度环境好坏,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都与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不相关,董事成员、独立董事和大股东未能起到监督治理公司腐败贿赂问题的作用。

表6 政府干预对公司治理与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关系的调节作用

注:考虑到分组回归时个别行业存在高度线性相关,因此删去了这些行业的观测值.***、**、*分别表示在1% 、5%、10%的水平上显著.

表7 法律制度环境对公司治理与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关系的调节作用

注:考虑到分组回归时个别行业存在高度线性相关,因此删去了这些行业的观测值.***、**、*分别表示在1% 、5%、10%的水平上显著.

六、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本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进行了如下稳健性检验:(1)以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的数量来衡量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水平。具体来讲,首先,借鉴以往文献,以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反腐败反贿赂信息的数量表示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的数量;其次,根据公司披露的反腐败信息数量是否超过行业中位数,设置虚拟变量Dummy_ACPD,当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数量超过行业中位数取1,否则取0。以Dummy_ACPD为因变量,代入模型,重新进行Logit回归分析,结果见表8。由表8可见,State的系数在模型Ⅰ和模型Ⅵ中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Dual的系数在模型Ⅱ中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在模型Ⅵ中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说明控股股东性质与两职是否分离显著影响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决策。Boardsize在模型Ⅲ中的系数显著,但在模型Ⅵ中的系数不显著,这说明在控制了其他公司治理变量之后,董事会规模并不能显著影响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决策。这一回归结果与本文主回归结果基本一致。(2)考虑到强制披露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动机和披露的内容可能与自愿披露存在较大差异,而本文的目的是试图发现公司治理对公司自愿性反腐败信息披露的影响,因此本文删去了强制披露的样本公司,以自愿披露的样本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重新进行Logit回归分析。所谓的“强制披露”公司即2008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的两份通知中,要求必须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A+H 股、公司治理、金融”三大板块的上市公司以及“深证 100 指数”的上市公司。Logit回归分析结果见表9。从该表可见,State的系数为0.5532,在10%的水平上显著,Dual的系数为-0.5800,在5%的水平显著,其他三个公司治理变量的系数均不显著,与文章主回归结果基本一致。State系数的显著性有所下降,原因可能在于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都属于强制披露的范畴,将这部分样本公司删去之后影响到了回归分析结果。总体来看,文章的主回归结果还是稳健的。

表8 稳健性检验结果(一)

注:***、**、*分别表示在1% 、5%、10%的水平上显著.

表9 稳健性检验结果(二)

注:***、**、*分别表示在1% 、5%、10%的水平上显著.

七、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2015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707家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了公司治理对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决策的影响以及制度环境对二者关系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1)控股股东性质、两职是否合一与公司选择反腐败信息披露的概率显著相关,国有上市公司、两职分离的公司披露反腐败反贿赂信息的可能性更大。(2)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和股权集中度与公司选择反腐败信息披露的概率不相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第一大股东未有效发挥监督公司腐败治理和反腐败信息披露的作用。(3)国有控股、两职分离改善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存在于政府干预少、法律制度环境好的地区,政府干预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抑制了公司治理提升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水平这一作用的发挥。(4) 大公司、深交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参照GRI标准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披露反腐败信息的概率更大。这可能是因为大公司受到政府、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更多关注,一旦出现腐败贿赂问题对公司声誉损害更大,因此更注重腐败治理和反腐败信息披露;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受到深交所于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影响,在社会责任报告增加了对反腐败信息的披露,《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明确规定公司“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上交所对此未明文规定,因此相对于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反腐败信息的可能性更大;GRI标准(无论是G3标准还是G4 标准)明确规定了公司对于反腐败反贿赂的责任,在其规定的公司应当披露的关键性业绩指标中也明确涵盖反腐败反贿赂指标,如“G4-SO3已进行腐败风险评估的运营点的总数及百分比,以及所识别出的重大风险”“G4-SO4 反腐败政策和程序的传达及培训”“G4-SO5确认的腐败事件和采取的行动”以及“G4-SO6按国家和接受者/受益者划分的政治性捐赠的总值”,因此采用GRI标准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披露反腐败信息的可能性较大。

综上,公司治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决策,而这一影响要受到公司所在地区制度环境的影响,同时,公共压力、制度同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决策。本文这一研究结论对于治理我国上市公司腐败问题、改善上市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启示:

首先,要充分发挥公司治理对于腐败贿赂防治的功能,强化董事会尤其是独立董事对于公司腐败贿赂问题的监督责任。通过阅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不难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极少对外披露董事会和高管对于腐败和贿赂的承诺以及责任,即使披露了反腐败信息也多是党委领导下的党组织内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和培训,对于腐败贿赂的防治未上升到公司治理层面,从制度建设上防治腐败,因此提高董事会和高管反腐败意识,自上而下地推行反腐败政策和程序,加强对于管理人员腐败贿赂问题的监督和举报,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势在必行。

其次,发挥公司治理防治腐败这一功能的前提是减少政府干预、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环境。只有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充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的腐败问题、改善公司反腐败反贿赂信息披露。

最后,强化媒体舆论对于公司腐败贿赂问题的监督、提高公众反腐意识、加大上市公司反腐压力,有助于改善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另外,规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鼓励上市公司在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反腐败信息,通过强制同构、模仿同构和规范同构三种同构力量,促进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最终达到治理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腐败和贿赂问题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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