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乌特罗案探析法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2018-07-09 08:19葛俊宋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6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陪审员预审

葛俊宋

自1789年7月14日法国大革命爆发,到1958年10月4日第五共和国的建立,近代法国不断书写着革命的历史。与此同时,法国的刑事法律进程也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受17、18世纪欧洲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影响以及19世纪法典化思想的冲击,法国在吸收优秀思想成果的基础之上,颁布了包括《法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法国刑诉法)在内的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刑事法律部门,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刑事法律制度,体现了与众不同的特点。

然而,再为精妙的诉讼程序也需要在实践中得到检验。2005年,法国曝出了“乌特罗案”的丑闻。在该案中,乌罗特镇的一对夫妇于2000年12月被指控对自己的孩子实施了性侵。司法警察在预审法官的指挥下介入调查后,怀疑该镇的其他家庭也存在性侵儿童的行为。面对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和证据疑点,预审法官选择了“有罪推定”,遂逮捕了数十名嫌疑人提交法院审判。该案调查历时三年半,自2004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至2005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直接导致17名被告人中13人被判决无罪,1人在开庭前不堪压力自杀身亡,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国舆论将该案比作司法界的“切尔诺贝利事件”。透过该案,引发了学界对法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侦查、预审、重罪审判、上诉程序等环节的审视,逐步揭示了法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一、检察主导,检警合一的侦查制度

法国在1808年的《重罪审理法典》中确定了检警合一的工作模式。检察官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领导、指挥司法警察开展侦查工作。

(一)检察官领导刑事侦查

法国警察主要分为两类:行政警察 (police administrative)和司法警察(police judiciaire)。二者虽在职责上有所区别,但都在检察官(或者预审法官)指挥下执行侦查任务,也可统称为司法警察。案件在起诉前,由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证据收集、逮捕嫌疑人、提交审判等诉讼活动。

(二)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启动追诉程序

在检警合一制度下,如有案件发生,司法警察须将案件情况向检察官报告。在“乌特罗案”中,司法警察于2000年12月5日接到报案,称该镇一对夫妇对自己的子女实施了性侵。司法警察向当地检察官报告后,检察官签署调查令,授权司法警察调查取证。换言之,司法警察须得到检察官的准许后才能实施侦查活动。也因此,法国学界通常把检察官作出追诉决定之时确定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而把该案中司法警察封锁案发现场,寻找被害人等前期调查活动认为是追诉行为之外的活动。故法国刑事法律中一般也仅使用“查证”一词表述司法警察的前期侦查活动,以区别在检察官指挥下的“侦查”活动。[1]

(三)检察官评价司法警察履职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官对司法警察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法国刑诉法第12条)。此外,1993年的法律还赋予检察官对辖区司法警察作出评价的权力,且该评价能对司法警察的职级晋升产生影响。同时,检察官可以撤销司法警察的原有权力和资格。上述一系列措施和规定,目的在于强化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监督职能,防止出现司法警察因滥用权力、侵犯人权造成的损害结果。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乌特罗案”的丑闻爆出后,截止今日,并无资料显示當年参与案件调查的司法警察受到降级处理,检察官的评价权力似乎沦为摆设。

二、庭前审查,两级把控的预审程序

预审(instrction préparatoire)也被称为庭前审查制度。即在案件移送预审法庭后,通过查清犯罪事实,审查起诉理由,以此决定案件有无必要进入正式审判程序,以达到保障公民权利,节约诉讼资源的目的。法国的预审程序分为两级:一级预审,设立在轻罪法院;二级预审,设立在上诉法院。

(一)两级预审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预审法官在检察官的要求下,或者在民事赔偿原告人的请求下,启动预审程序(法国刑诉法第80条、第51条)。案件一旦进入预审程序,预审法官有权实施现场勘验、扣押搜查、传唤证人等侦查措施,全面收集案件证据;亦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逮捕、拘留、监管等强制措施。

案件经过一级预审后,可以由上诉法院预审法庭进行二级预审。二级预审法官依据职能可以作出两种裁定:一是对提交上诉的一级预审裁定进行评议,作出维持与否的裁定;二是对违反程序的侦查行为裁定无效,并可对司法警察实施纪律惩戒。

可以看出,预审制度的本质是使预审法官具备侦查权,有利于收集关键证据,尽快查明案情。但在“乌特罗案”中,预审法官在介入调查后,仅根据未成年人的言辞证据,就作出了该镇的其他家庭也存在性侵儿童行为的偏颇判断,据此逮捕了数十名嫌疑人,为该案的波折发展埋下了伏笔。

(二)预审存废争议

预审制度的设立,使预审法官不仅承担着指挥侦查、收集证据的职能,还具备批准逮捕、司法管制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职能,成为名副其实的“超级警察”。正是由于预审法官集侦查权与裁判权为一体,权力过于强大,又缺乏有效监督渠道,对此存废也颇具争议。

法国历史上发生过两次废除预审制度的事件。第一次是在1993年1月4日,法国曾宣布取消预审法官批准临时羁押的权力,但迫于反对又于1993年8月24日恢复。第二次是由于“乌特罗案”的恶劣影响,[2]法国总统萨科齐曾于2009年1月宣布取消预审法官制度,又被指影响司法独立。时至今日,预审制度仍是法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仍可以看出法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较为浓厚的国家职权主义色彩。

(三)检察官对预审活动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官有权要求预审法官“进行一切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的行动”,“可以查阅案卷”。预审法官若不同意检察官的要求,需要“在五日内作出附理由的裁定”,否则 “检察官可以在六日内直接向刑事审查庭起诉”(法国刑诉法第82条)。“检察官可以列席对被审查人的讯问和对质”,以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法国刑诉法第119条)。由此可见,检察官在侦查行为、参与讯问等方面对预审活动进行监督。同样令人遗憾的是,“乌特罗案”中也未体现出检察官对预审法官的有效监督,使检察官的监督职能再次流失。

三、人民参与,设有陪审团的重罪审判制度

法国刑法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将犯罪依次划为违警罪(infractions de police )、轻罪(délit )和重罪(crime)三类。与之对应的一审法院也被划为违警罪法院(Tribunal de police) 、轻罪法院(Tribunal correctionnel)和重罪法院(La Cour dassises)。其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属于重罪,交由重罪法院审理。重罪法院也是唯一设有陪审团的法院。

(一)重罪法院的设置及组织形式

重罪法院属于省级法院,原则上设在各省省会的上诉法院(cour dappel )内,也可以设在该省大审法院(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内。重罪法院主要受理辖区内的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自然人犯罪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法人重罪案件,但是也有例外。一是法国总统在任职期间实施的叛国案件由特别高等法院管辖;二是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的重罪案件由少年法庭管辖;16周岁至18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重罪案件由少年重罪法庭管辖。

与违警罪法院和轻罪法院不同,重罪法院没有常设法官,合议庭成员由上诉法院和轻罪的法院的法官流动担任。重罪法院合议庭由3名法官和陪审团(jury)组成。(2012年1月1日以前,陪审团为9人,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为12人;2012年1月1日后,陪审团为6人,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为9人。)其中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两名法官担任审判员(assesseur)。审判长由上诉法院院长、庭长或者普通法官担任,任期为3个月。[3]审判员由上诉法院院长从上诉法院法官或者重罪法院所在地的大审法院法官中选任,任期同为3个月。在开庭时间上,重罪法院一般每3个月开一次庭,集中审理重罪案件。在案件积压较多时,也可以在征得上诉法院检察长的同意后,在一个季度内增加一次或者多次开庭次数。检察官出席重罪院庭审活动,履行诉讼职能。由于重罪法院设在上诉法院或者大审法院内,相应地,由上诉法院的检察长、检察官,或者大审法院的检察官出席庭审活动。

(二)陪审员的选任及职责

重罪法院的陪审员均来自普通公民。在重罪法院开庭审理期间,陪审员出席法庭,参与认定案件事实,投票表决案件适用的法律及判处的刑罚。

普通公民成为陪审员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法国国籍,年满23周岁,通晓法语,享有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对受过重罪刑事处罚、遭到过纪律处分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在职的政府官员、法官、军警等人员,也不能成为陪审员。

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抽签方式,在市镇一级成为预备陪审员,在大区一级成为年度陪审员。重罪法院每年制作审季陪审员名单,至少在开庭前30日前,确定40名陪审员名单以及12名补选人名单。在开庭15日前,重罪法院召集陪审员逐一点名。在开庭当天,现场抽签确定陪审团成员。

陪审员一经选任,就要按照法律规定出席庭审活动,履行职责。庭审中,陪审员可以记录法庭活动。在审判长允许后,陪审员可以向被告人和证人提问。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期间,严禁与当事人交流。在案件评议前,禁止发表个人意见。

(三)重罪案件的表決程序

庭审结束后,法官和陪审员在合议室评议表决。审判长回答陪审员的提问,陪审员对证据评价,形成内心确信。表决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表决;二是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表决。表决开始前,审判长要求陪审员宣读《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的训词。表决结束后,法官和陪审员在评议表上写下自己“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评议表以不记名的方式投入票箱。审判长当场开启票箱,在陪审员的见证下对表决事项逐一记录,当场作出表决结果。

在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表决时,采用特别多数的方式,同意票数达到2/3,即6票以上(上诉案件达到8票以上)才能作出有罪决定。在对被告人量刑方面进行表决时,采用简单多数方式,同意票数过1/2,达到5票(上诉案件达到7票)即可。两轮表决后,如果没有任何量刑意见获得通过,则继续进行下一轮投票,直至选出一项意见为止。每次新一轮投票前,都要将前一轮表决中出现的最重刑罚予以剔除。

评议完成后,法官和陪审员回到法庭,由审判长当庭宣布判决结果。若作出的是有罪判决,还要向被告人告知上诉权利。

法国通过设立陪审团的方式,使公民参与具体审判过程,体现了人民参与司法的理念,也有力地保障司法公正。在“乌特罗案”中,正是由于陪审团的坚定意见,使该案出现转机。2004年7月2日,圣·奥梅尔(Saint-Omer)重罪法院的3名法官和9人陪审团,经过表决作出一审判决,判处17名被告人中10人有罪,7人无罪。该判决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本案最终结果的走向,体现了“法国人民的名义”。

四、程序特殊,分门别类的刑事上诉制度

法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根据案件来源不同,由相应的法院受理上诉案件,承担上诉法院职能。具体而言,法国的上诉法院有三种,即上诉法院(cour dappel)、重罪法院和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

(一)上诉法院的二审职能

上诉法院是法国最为“专业”的二审法院,受理审查违警罪法院、轻罪法院作出的判决以及一级预审裁定,范围较为广泛。上诉法院由3名法官组成。在审查案件时,上诉法院实行有限审查的原则,即只在提出的具体上诉理由范围内,对案件进行事实审查或者程序审查。另外,上诉法院具有提审权。在发现一审判决存程序错误时,上诉法院可以直接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终审裁判,不用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提审权的存在进一步表明了法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国家职权主义。

上诉法院的受理范围也有特殊情况,一是对于违警罪法院的判决,只有在达到法律规定不同等级的宣告刑或者法定刑时,才予以受理;二是对于轻罪法院或者违警罪法院判决中对于抗辩事项的判决,只有在诉讼程序完毕时,才予以受理。由此可见,部分违警罪案件与轻罪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二)重罪法院的二审职能

前文所述,重罪法院是法国唯一设有陪审团的法院。这种人数众多的审理法院作出的判决,一直被认为是民意对案件的最终决定。另外,在2000年6月15日之前,由于重罪案件必须经过设立在上诉法院所内的二级预审法庭的庭前审查,导致上诉法院无权再次管辖。因此,法国以往不允许对重罪判决直接上诉,只能以判决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即重罪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000年6月15日,法国颁布了2000-516号关于加强保障无罪推定和被害人权利的法律,取消了重罪案件的二级预审程序,[4]也赋予了重罪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收到上诉申请后,按照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方式进行,指定其他重罪法院审理。在审理二审案件期间,重罪法院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2012年1月1日前为12名)组成。

“乌特罗案”提起上诉后,最高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指定巴黎重罪法院重新审理。2005年11月7日,巴黎重罪法院的3名法官和12人陪审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过表决,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17名被告人中13人无罪,4人有罪。至此,该案盖棺定论。该判决结果使当事人重获清白,也再次凸显了法国民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意义。

(三)最高法院的二审职能

前文所述,最高法院通常不直接受理上诉案件,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也被认为是特殊的救济途径。一般而言,最高法院只受理基于法律利益提出的上訴,以纠正一审法院、预审法官以及上诉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维护司法公正。

“乌特罗案”中,最高法院在收到上诉申请后,开庭听取控辩双方及原审法院的意见。在确定原审判决确实侵害了法律利益时,裁定撤销原判,并将案件移送至与原审法院同级别、同职能的法院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由最高法院按照前述程序审查后,决定是否再次受理。由此可以看出,最高法院本身不作出对上诉案件的实体判决,只具有程序启动的职能。

透过“乌特罗案”的审判历程,使我们一方面探析了法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也回顾了其中的发展历程,审视了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意义。使我们看到,法国不仅在改革中走过历史的丛林,更期待在未来持续发扬法治的精神。

注释:

[1][法]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7页。

[2]肖军、刘静坤:《从乌特罗案看法国预审法官制度改革》,载《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8期。

[3]俞妍:《法国的重罪案件审判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32期。

[4]曹文安:《法国预审制度新论》,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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