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研究
——基于湖北省20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证分析

2018-07-09 12:38李莹
关键词:盈余管理层公平

李莹

(淮北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5月31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首次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系统性政策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截止到2016年年底,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量达到280万个,而从事新型职业的农民总数也超过1270万人*数据来源于中国农业新闻网《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达280万个》,2017年3月8日。。其中,合作社又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17年7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作社达193.3万家*引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宝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17年9月4日。。事实上,合作社作为一种具有益贫性、人合性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业的人地资源矛盾、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户的风险抵御能力,节约交易费用并取得潜在外部利润,在新历史时期,承载着农民增收、农业转型、农村繁荣的使命。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合作社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然而,合作社表面繁荣背后却隐含着一系列矛盾隐患:套取政策红利的虚假合作社与正规合作社杂生,侵占农户利益的资本控制与惠顾分配共行,侵害成员权利的能人专治与社员民主管理并存。我们不禁要问,合作社近十年来的快速发展是否兼顾了公平?

首先,根据现有的社会制度要求,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公平。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在发展中要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在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然而,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2017年发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6》指出,农村的基尼系数不降反升,这说明农村内部的收入增长并不均衡,收入分化日益严重[1]。合作社作为具有民主与益贫特性的组织,具有许多社会性,政府因此也愿意花大力气进行扶持。但在现实中,宏观上由于地方政府过分追求合作社的发展指标,重数量轻质量,重经济质量轻社会绩效,难以发挥合作社的社会公平职能;微观上,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了成员地位平等公平原则,但由于在合作社的创立和运营中资本先天驾驭劳动,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会先验且集中地赋予给资本的所有者,令合作社内部分配结果呈现过度两极化,导致管理层与普通农户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农村内部农业收入差距过大会显著降低农村居民的生活满意度[2],因此当前的不平等现状应当得到足够关注。

其次,当前有关合作社的研究多为关注合作社的发展、运营以及经济效益,对利益分配公平问题探讨不多,在现有文献中,学者们主要在异质性[3]、资本控制[4]和能人治理[5]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有建设性的研究,确认了公平与效率兼容问题的存在,并在研究上开始直面矛盾[6]。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的关系,目前主要存在“发展论”和“规范论”两个观点。其中,“发展论”重效率,在初级阶段合作社应该先发展再规范[7-8],认为公平优先会削减天生弱质低效的合作社实力,应当采取效率优先、逐步向公平转变的战略;“规范论”重公平,以合作社原则为准绳先规范再发展[9],即使公平会减缓合作社发展进程,也要摒弃发展至上的理念,进行有效政府规制[10]。然而,在现有“发展论”和“规范论”的文献论述当中,仍然缺乏对合作社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直接有力论证。虽然已有研究提出合作社的发展应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6, 11],但这些理念仍停留在理论阶段,目前尚没有研究从实证出发,系统深入地探讨两者之间彼此兼顾的实现条件。

正如张晓山[12]所讲,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的发展,要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寻找平衡点。如前所述,合作社的终极理想是实现公平,合作社的现实生存状态似乎更需要效率,但是现阶段中国的合作社却很难将“公平”的理想信念追求植根于现实实践[6]。因此,解决增长中的公平问题,需要寻找二者之间平衡的实现条件。本研究将就此进行理论分析,并进行实证检验,以期更好地调动合作社积极性,发挥合作社在新型农业主体体系中的作用。

一、理论分析

合作社作为介于市场与企业的特殊中间层组织,具有公平与效率的双重目标[13],在合作社回归公平呼声日益高涨的大环境下,合作社的经营效率是否受到影响变得至关重要。本研究认为,合作社所追求的“公平”,是一种以分配制度为核心的、涉及民主权利与经济利得的、体现社会正义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合作社为全体社员所有,为全体社员服务,应实现社员的地位平等和民主控制,小农和大农、普通社员和管理层之间应该具有共同管理合作社的权利;二是合作社的公平绝不等于“均等”,合作社成员的劳动能力、组织贡献以及产出成果等差异需要在合作社的组织安排及利益分配获得合理体现,允许贡献大的成员获得更高的报酬,这样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合作社,有利于合作社生产效率的提高;第三,由于合作社内部普通小农天然资源薄弱,难以通过公平的机会获得令人满意的报酬,是最小受惠者,因此合作社在外部政治制度、法律规范正义、内部民主管理平等基础上的不平等,应该是为了利于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不平等,是能够提高整体效率的不平等;最后,在制度安排中,应该通过合作社盈余分配使小农社员获得保护性倾向收益,控制不合理收入差距,防止破坏组织及社会效率。

实现益于普通社员的民主权利与经济公平,可以通过外部政府规制、制度规范并辅以道德约束的途径。但是较之间接的外部举措,利益驱动源于内部管理层的自我逐利行为,在促进公平效果上更为显著。管理层参与合作社经营,会有经济、政治、心理等多个层面预期收益,其中经济利益是最重要的维度。管理层能够持续投入资金股本、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等合作社稀缺资源,直接动力是为了满足个人效用最大化,尤其是个人经济收益增加。可见,合作社能够施行公平,必须要得到管理层的认可与支持。那么,管理层追求个人利益与普通农户公平受益是否冲突?答案是否定的。在经济利益方面,管理层与普通农户之间是竞争合作关系。短期内属于此消彼长的竞争性博弈,而长期则能够形成互利共赢的正和博弈,以下将构建盈余分配模型[18]进行分析。

假设合作社年度盈余为Vg,由管理层和普通农户共同获得,管理层分配收益为Vi,普通农户分配收益为Vj,并且Vg=Vi+Vj。普通农户在合作社内部具有客户与社员的双重身份,作为客户与合作社发生农产品交易,属于类市场行为,收到合作社的资金实为货款结算,但不属于合作社利益分配范畴。交易款项应作为合作社的“营业成本”,在合作社盈余形成前列支。普通农户是以社员身份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获得Vj;管理层从合作社获得的收益有两方面,一是付出管理劳动的薪金所得S,另一方面作为资本所有者可以获得盈余分配Vi。由于我国合作社大都处于发展初期,管理者通常难以获得合理稳定的报酬S,因此Vi是管理层的主要获利来源。

情况1:短期“蛋糕”一定,强者占比大,强者获取多,弱者获得少。

短期内,合作社盈余Vg一定,且Vg>0。设普通农户的盈余分配比例为F,则管理层为1-F,短期内农户盈余Vj=Vg·F,管理层盈余Vi=Vg·(1-F)。由于管理层难以获得合理的薪金收入,导致其更倾向于通过股利分红获得收益补偿,管理层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则会追求加大盈余分配的比例,即1-F增加,当1-F>F,即F<50%时,Vj

情况2:长期“蛋糕”变大,弱者占比大,强者获取多,弱者获得更多。

若实现预期公平,需要普通农户整体盈余分配比例大于管理层F′>1-F′, 即F+Xf>1-F-Xf,可得F′=F+Xf>50%。

因此,当长期农户盈余分配比例F′>50%,且当盈余增加Xg>VgXf/(1-F-Xf)时,普通农户和管理层的利益诉求可以同时满足,长期则能够形成互利共赢的正和博弈。

上述分析表明,如果施行公平策略有助合作社的效率提高,并且带来管理层可得利益增加,那么管理层具有提高组织公平的意愿,能够执行益于农户的公平政策,这种情况下,公平与效率是可以兼顾的。那么究竟具有什么样特征的公平策略可以促进合作社效率的提高呢?下面将利用PSM模型,运用湖北省实地调查数据对这一结论进行实证分析。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一)研究方法

研究合作社公平对效率的影响存在内生性问题,因为合作社是否采取倾向农户公平的方式并不随机,而是受到合作社面临的内外部经营环境、生产服务能力、内外部销售控制以及治理结构等因素的影响。若简单地将实施与未实施公平举措的合作社进行效率对比,得到的回归系数不具有统计上的一致性,可信度较低。学界在处理内生性问题时一般采用工具变量法,本研究的解释变量无法满足该方法的正交性条件,因此采用Rosenbaum和Rubin提出的倾向得分匹配法(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简称PSM)[19]对样本匹配后进行计量估计,可以很好地解决样本选择偏差导致的内生性问题。

(1)

为了避免遗漏变量带来模型结果的估计偏误,本研究将可观测的个体特征向量xk作为控制变量引入方程。研究选取了12个特征变量,涵盖了合作社运营的方方面面:一是代表合作社整体特征的变量,包括领办者类型(leader)、成员数(person)、成立时间(period)、专用资产类型数量(speciform)等;二是代表组织外部环境的变量,包括是否获得财政支持(govfina);三是代表生产环节的变量,包括生产质量控制能力(qulitycon)、产品安全程度(highest)等;四是代表购销环节的变量,包括内部社员交易方式(exchange)、销售渠道类型(channel)等;五是代表合作社治理水平的变量,包括社员大会召开的次数(times)、社员大会讨论的议程(discuss)以及是否设置监事会(vision)等。

(2)

对于政策制定者而言,ATT指标更为重要,其衡量的是实施者的净效率[20]。其中,N为处理组合作社数量。研究采用自举法弥补样本数量的不足,进而可以得到ATT更为准确的标准误差。

(二)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数据资料来源于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和荷兰瓦格宁根大学联合课题组2009年7月对湖北省10个县市区20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生产销售情况的现场调查,具体数据采用调查员与合作社负责人一对一深度访谈并填写问卷的形式获得。剔除单纯功能服务性合作社,共得到合格的农产品生产销售型合作社样本197份。对构成模型的变量的解释和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样本变量描述性统计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匹配平衡性检验

以总体分配和当期分配为例,处理组与对照组匹配的平衡性检验见表2。各个特征变量的标准偏差值(%bias)越小,模型匹配效果越好。关于标准偏差值临界点的设置学界并没有统一标准,Rosenbaum and Rubin[19]认为保证匹配有效性的标准是标准偏差绝对值小于20。由表2结果可知,各特征变量标准偏差绝对值基本上均显著小于20,因此可以认为一对一近邻匹配的方法是恰当的,模型选取的特征变量也是适合的[21]。通过结果还发现,随着公平程度的提高,匹配后标准偏差减少的变量数量是增多的,绝对值大于20的变量数是减少的,也就是在同一公平分配模式维度下,公平程度高意味着匹配效果会更好,得到的结论相对更为准确。

表2 平衡性检验

表2在计算特征变量标准偏差的同时,还给出了特征变量均值的T 检验显著性结果,以及整体显著性水平。如果没有统计上的显著差异,即接受匹配后处理组与对照组无显著差异的原假设,则可认为匹配效果满足要求。表中p值为平衡性检验的概率值,微观上,大部分特征变量均不能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总体上,各维度匹配后的p值均不显著,平衡性检验通过,并且匹配前的pseudo R2均大于匹配后的pseudo R2,也说明整体匹配结果满足匹配平衡的要求[22]。因此表2的结论是可靠的,而“惠顾返还”和“决策参与”两个维度同样满足匹配平衡的条件,限于篇幅,数据备索。

(二)处理效应结果分析

根据上述倾向得分检验结果可知,本文模型倾向得分估计满足平衡性特征,进而继续运用STATA软件,根据处理组与对照组的倾向得分,采用PSM模型中“k近邻匹配”的“一对一”模式进行匹配,用以发现处理组与对照组之间效率的处理效应,表3为对应结果。其中,实施者处理效应ATT考虑实施倾向农户分配的合作社的平均处理效应。

1.从决策参与层面分析公平对效率的影响

普通社员参会人数达到50%的基本公平值时,公平程度对销售盈余率的影响最为显著,表示实施决策公平合作社的经济效率比未实施合作社高16.19%;社员参会人数增加到2/3比例时,这种公平程度对销售盈余率的组间影响差值为0.0907,表明农户参与决策程度提高并没有拉开两组之间的效率差异,决策参与比达到80%以后,影响差值继续下降的趋势,降为-0.0638。表明在管理决策层面,公平水平提升并没有带来组织效率的增加,普通小农户的决策参与比例并非越高越好。可能原因:一方面参与决策人数过多,需要达成一致意见耗费的时间和费用就会越多,影响决策效率;另一方面,农户自身素养各异,参与决策的范围越大,会降低决策者的素质,进而影响决策质量。社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其决策效率与决策质量能够对组织效率造成重大影响。

2.分析惠顾返还公平对组织效率的影响

当惠顾返还比例达到50%和60%时,公平程度对销售盈余率的影响显示,实施惠顾返还公平模式的合作社比未实施的效率分别高出2.4%和1.72%,结果表明惠顾返还比例在某段高位区间内对效率是有促进作用的,但也发现了对销售盈余率的处理效应有下降的趋势。在考察80%惠顾返还比例时,对销售盈余率的影响在10%水平上显著为负,即实施80%惠顾返还比例合作社的销售盈余率比未实施的要低20.28%,结果表明惠顾返还比例过高会影响合作社的发展,进而影响效率的提高。造成这种结果可能的原因是样本合作社大部分处于成长期,发展需要大量资金,却难以通过市场渠道进行融资,因此资本入股与内部积累是合作社筹集资金的重要途径。大幅度的惠顾额返还,不利于合作社资金自我积累,会造成短期运营资金周转困难,以及长期发展动力不足,影响组织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

3.分析当期返利公平对组织效率的影响

研究发现,随着当期返利比例的提高,公平程度对销售盈余率的影响由于股利分配的加入,在50%当期返利水平上处理效应由正变负,即加入对农户股金红利分配因素后,实施该比例的合作社比未实施的销售盈余率低5.75%。可能的原因是,过低的当期返还额度,会影响农户的即期收入。农业生产周期长、前期投入多、农业风险高等原因,导致农户同样面临生产资金短缺和贷款融资困难的问题,低返利会导致农户生产资金的紧张,削弱农户参与积极性与组织向心力,进而影响组织效率。其他返利点的处理效应与惠顾返还对应的处理效应一致,分别为0.0288和-0.0632,这表明股金红利分配对农户积极性的调动有限,当期返利比例过高同样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

4.分析总体分配公平对组织效率的影响

当分配比例达到50%时,实施该分配比例合作社的销售盈余率比未实施的低24.95%,并且在5%水平上显著,综合惠顾返还与当期返利模式结论,表明在总体利益分配比例不高时,农户更希望得到眼前的收益,长期激励因素对农户的影响是负面的;随着分配比例的提高,本模式下的处理效应呈现出递增趋势,并且在80%比例上转为正值,即总体倾向农户分配比例越高,合作社的效率越高。可能的原因是,较高总体利益获取比例,既能够满足农户的短期利益需求,又能够将农户的利益与长期发展相联系,激励农户更多的生产投入。

表3 合作社在不同公平方式和公平程度下的倾向得分匹配结果

注:*,**,***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ATT的输出结果是自举1000次所得。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合作社作为经济共同体,既为弱势小农代言,也追求经济效益,具有人合与资合的双重属性。合作社的存继与发展需要效率,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加农民收入则需要合作社追寻公平。合作社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并非绝对性相悖或相合,而是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互相兼顾、彼此促进。合作社应该回归至尊重效率、更倾向农户利益的合作社公平,具体体现于民主决策公平与经济利益公平两个方面。合作社公平实现需要外部举措,但更仰赖内部管理者的利益驱动。盈余分配模型表明,当倾向农户的合作社公平能够提高组织效益,进而带来管理层收益改进,合作社管控者会产生施行公平策略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运用实地数据构建PSM模型进行了检验,研究表明不同公平方式在不同公平程度下对组织效率的影响各不相同:(1)决策参与公平与惠顾返还公平类似,公平程度增加对组织效率的影响逐渐降低,即在基本公平水平效率最优。(2)当期返利公平下,公平程度增加对组织效率的影响呈现倒U型,于制度公平水平效率最优。(3)总体利益公平下,公平程度增加对组织效率的影响逐渐增加,即在在期望公平水平效率最优。

相关政策启示如下:(1)政府要扭转发展至上的合作社发展战略和政府强制推动的发展方式,并改进政府规制。(2)普通农户成员需要拥有合作社产权,逐步提高其股份比例。交易与否是合作社客户的表征,而股权对应的所有权方是合作社成员的表征。交易不是凝合的力量,利益才是合作之本。(3)重视合作社惠顾额返还的落实,并适当控制当期返利的比例。(4)减少即期股份分红比重,增加各种形式的长期积累。(5)重视合作社长期积累,以长期总获益代替对当期返利的过分追求。(6)提倡向管理层固定支薪,参考现代企业薪酬制度建立合作社相适应的薪酬体系,避免管理者对当期股金分红的生存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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