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皖江流域土地占有形态与租佃关系

2018-07-09 12:39吕君丽陈恩虎
关键词:皖江流域土地

吕君丽,陈恩虎

(巢湖学院 旅游管理学院,安徽 巢湖 238024)

土地租佃关系是指土地拥有者将土地出租给佃户耕种,“并以一定方式和一定比例向佃耕者收取地租而形成的地主与佃户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1]。有关历代土地租佃关系的研究,一直受到学术届的广泛关注,但是缺乏对皖江流域土地租佃关系的系统研究。实际上,租佃关系在明清皖江流域非常普遍,是明清皖江流域社会中一种主要的生产关系。研究租佃关系的前提是研究土地的占有形态。明清时期皖江流域土地的占有形态复杂多样,导致租佃关系也不能一言以蔽之。本文以明清时期(1368年—1911年)皖江流域(安庆府、庐州府、太平府、宁国府、池州府、和州及含山县、滁州、六安州和徽州府的部分地区)土地占有形态与租佃关系为研究对象,主要从农村社会分层的变动和租佃形态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明清时期皖江流域农村土地制度、土地租佃关系和借贷关系等农业生产关系发生的变化。

一、农村社会分层的变动和租佃形态

(一) 明清皖江流域农村社会分层

按照对土地的占有情况,主要根据对土地占有的多少,把农民分为大地主、中小地主、自耕农、佃农和雇农等不同的层级类别,参见表1。

表1 明清皖江流域农村社会分层的层级类别和特征

注:修改自陈恩虎.明清时期巢湖流域农业发展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 2009.

明清时期,随着人口的飞速增长,皖江流域土地得到充分利用,人多地少,加上传统的“诸子平分”继承法,土地不断被细分,一般超级大地主很难出现,只有特定时期,如太平天国运动中成长起来的军功地主拥有大片土地。总体来看,明清皖江流域自耕农经济处于不断生长的状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量之一。遇到土地兼并严重(如太平天国时期)和天灾人祸时期,自耕农有可能上升为地主,也可下降为佃农,农村各阶层存在一定的变动。如安徽建德县嘉庆六年(1801年),“顾勇芬将田一亩七分凭中卖与徐元佐,得价银十两,契载五年听赎。其田仍交顾子珣芳耕种,每年交租谷三石一斛。过期不赎,听凭投税管业[2]。”这则材料就反映了顾勇芬作为小土地所有者向佃农转化的示例。

(二)租佃形态

明清时期,皖江流域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进一步分离,不少地方出现了地主掌“田底”,佃户掌“田面”的现象,地主也不能对土地任意支配。明清时期,皖江流域大规模的土地占有与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同时并存,虽然租田者不乏自耕农甚至地主,他们一般有自属田地,但租田者一般无力耕种大面积土地,土地往往是零星小块出租,佃农仍是皖江流域传统农业的主力之一。一直到民国二十年前后,无为县仍是“多佃户,自耕农甚罕”[3],根据民国二十三年土地委员会统计资料[4],皖北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76.16∶9.98∶13.68,皖北自耕农比例高达76.16%,皖南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12.98∶39.12∶47.9,佃农比例高,半自耕农次之。皖江流域属传统稻作区,地少人多,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28.3∶24.37∶47.33,佃农比例占到近一半。合肥佃农比例一说高达70%[5]。皖南佃农比例虽高,但大地主并不多见[6]。如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 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统计数据显示,天长全县农民人口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27.36∶48.10∶18.86∶5.70,具体见表2。

表2 天长全县农民人口分类

资料来源:郁宙城.天长风土志[J].学风,5(6),1934.

综上所述,按照对土地的占有情况进行分类,明清皖江流域农村可分为大地主、中小地主、自耕农、佃农和雇农等不同的层级类别;租佃形态主要以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主,佃农仍是传统农业的主力之一。随着对土地占有情况的变化,各阶层存在向上或者向下的流动,例如,小土地的占有者向佃农转变。

二、明清时期皖江流域农村土地制度变化

安徽的耕地类型包括民田、屯田、学田、芦田(参见表3)。在不少地方志中都有明文记载,如明代嘉靖《池州府志》记载:“官则田地山塘总一千八百二十三顷七十七亩五分六厘二毫……民则田地山塘总七千二百四十顷四十二亩八分五厘八毫[7]。”明代《铜陵县志》记载洪武二十四年(1301年)黄册:“实在官民田地一十五万六千三百六十二亩七分四厘,田一十二万五千八百九十二亩六分四厘一毫,地三万四百七十亩九厘九毫。”到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黄册:“实在官民田地山塘一十七万一百七十九亩四分二厘四毫,田一十二万八千九百七亩九分八厘九毫,地三万二千三百三十二亩六分二厘一毫[8]。”虽然中国的土地类型复杂,所有权也复杂,但大体可分为官田和民田两类。官田的所有权也有很多类型,如表4所示,有州县掌管的官田、兵部掌管的官田、百官职田、芦田等等。

表3 光绪13年(1887年)安徽省各类型田地数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统计整理[9]。

表4 明清皖江流域官田土地所有权情况

民田的所有权属私人,被各级地主瓜分大半,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只能承受层层剥削。学者梁方仲在《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中列出了中国各地府县的官田和民田以及比例关系。现将皖江流域的官田、民田数据梳理整理如表5。通过数据可见,明代弘治15年皖江流域的官田占绝大部分,土地国有是主流,庐州府的官田占比最高,达97.76%,最低的是和州,也达到49.14%。

表5 明弘治15年(1502年)皖江流域官、民田数及其百分比

数据来源: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351。

备注:标注*的数据与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嘉靖铜陵县志.卷之四.田赋》(上海古籍出版社,1962)出入较大,官田民田数据颠倒,此处存疑。

(一)官绅商人对官地的包揽侵占

垦殖公司对官荒的包揽。这种现象清末尤为突出,官绅商人联合,开办垦殖公司,对土地大肆侵占,如表6所示。如芜湖福凝州〔洲〕(一作无为州之福凝洲),“地本空阔,历年被洪水之患,致令荒芜,地利亦无人垦辟。顷有高懋德者,纠集股本,筑堤以防水患,期于化瘠土为膏腴。日来附近居民,因该州〔洲〕,多系有主之业,未便任其垦种,特诣禀省台派委查察,借挽此种权利[2]。”再如“皖绅赵观察机椿,近子东流县设一安阜公司,在县属之八都湖(一作“贵池县属之八都湖”)一带,麟地垦荒,……无为州高绅慕德集资八千金,在福凝洲购荒地万余亩,逐渐开垦[2]。”皖省“非广集公司,取资众力,不足以辟荒芜而臻富庶。卷查前抚臣聶缉椝奏设农工公司,筹拨官股四万元,从事垦荒。当经皖绅禀准,在省垣对江东流县属八都湖地方,兴办垦务,设立安阜农务公司,集股试办……现计归公司任垦者约二万余亩,其余民荒及滨江熟地尚约四万余亩[2]。”

表6 农牧垦殖公司创办人的出身及集资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近现代农业史资料》统计整理[2]。

(二)乡绅地主的大肆兼并

明清时期土地买卖空前活跃。从各地方志记载的和“笃行”“义行”中可见乡绅们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规模。如铜陵人袁泰:“岁饥出谷数百石,千金贷人,贫而负者焚劵不索”[8]。康熙十年(1671 年) 大旱,潜山熊元魁“出谷三百石助赈;丁巳(1677 年),洪水浸城十余日,捐米数千石分给”[12]。康熙十年(1617 年) 夏秋间桐城连旱三月,诸生姚文鰲、陈堂谋等“募赈于县西太霞宫,施粥三月,存活甚多”;太湖监生刘盛字天池,“乾隆五十年(1785 年) 大旱,佃人求减额,天池为蠲其租,穷佃获甦;嘉庆七年(1802年) 又旱,减价粜米百余石以济贫困”[13]。本地米谷不够时,一些士绅还从外地购运平粜,“乾隆乙巳岁(1785 年) 大旱,米腾贵”,桐城监生张立长“捐金数百由汉沔购谷以粜”[14];当灾情严重,施粥是救助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嘉庆五年(1800年),山洪使沿河庐舍一夕荡尽,监生吴诒“设饘粥佐以盐豉”,让灾民“日就其家食之”[14]。

太平天国运动后,皖江流域人口大幅下降,荒地大量出现。普通农民力量薄弱,无力交纳赋税,故不欲多占土地;地主阶级在战争中可能丧失土地,也有破产的,这就使得土地资源重新分配,给各类地主官僚兼并土地提供了机会。如安徽南陵县自洪杨以后,“地广人稀,劳工缺乏,少数遗民,皆不欲多占地土,以负钠税义务,……现时最多者,不过二千余亩。”反映了南陵一般农民交不起赋税,耕种能力有限无力占地的现象,本地地主占地能力最多不过二千余亩,但“乃有他处豪富,多量收买,而造成四家大地主……其有田最多者,约两万余亩[2]。”南陵土地被“他处富豪”大肆兼并,最多达2万余亩,这种特殊情况在别的时代比较少见,也反映了战乱后土地荒芜情况之严重。

(三)军功地主兼并侵吞土地

皖江流域的土地在地主阶级之间进行了重新的分配,比较突出的就是在镇压农民起义中兴起的一批新的权贵,他们依靠军功,用收买和巧取豪夺的方法大肆兼并侵吞土地,成为新的地主。

以李鸿章为首的淮系军阀集团便首屈一指。这些人因战功多得奖赏,积累了大量财富,又视购买土地为稳固的投资渠道,广购田产土地。原籍合肥的卫汝贵“有租一千二百余石,田七十八石”[2],见表7。

随同李鸿章司文牍的周馥,“夫人性简静慈爱,勤俭操作。……常节省历年食用捐万余金,购田千余亩,以岁恤戚族之孤寡极贫者[15]。”“为了种植鸦片而购置了一万亩土地[2]。”由周馥的购田经历可见新兴的军功地主兼并土地的热情和实力。

(四)资本主义各国对皖江流域农民土地的掠夺

外国教士和教堂掠夺农民的土地。如光绪十二年(1886年),芜湖县的鹤儿山,被人盗卖给毗临的法国天主堂未遂,二十九年再次被盗卖,被政府发现及时阻止。民国三年(1914年),迫于六安霍山英山各教案的压力,被迫租与芜湖天主教堂[2]。反映了资本主义各国打着传教的口号,对皖江流域土地资源的觊觎,并一再侵占和掠夺。

表7 皖江流域军功地主占地一览表

资料来源: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2]。

三、明清时期皖江流域土地租佃关系变化

(一)租佃形态

佃农向地主租赁土地、建立租佃关系,这一过程称为“赁田”“揽田”“批田”“佃田”等。租赁土地一般要凭中订立称为“召约”“揽约”“代种字”“批佃文书”[16]的租约,其主要内容包括地主姓名或堂号;租田种类、面积及其坐落;房屋若干间及其他附带物品名称、件数;缴租时期;租额若干;押租若干;佃田期限;凭中人姓名;年月日;押字等。

现就以乾隆年间宿松人胡国秀与岳父徐万安、妻兄徐光绪租佃契约示例如下[17]:

立卖契人徐万安, 今因用度不凑, 父子合口, 情愿托中将接买徐东美田种九斗三升, 计亩九亩六分, 地稞银一两二钱七分并屋宇隙地, 凭中出卖与胡国秀为业,比得时价银五十两正, 亲领讫。自卖之后, 听从胡姓上庄管业, 召佃纳银。此系二意情愿, 并无重复瞒昧等情。立此卖契存照。亩在东乡别石庄徐百祥条内收拨并照。

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立卖契人徐万安、同男光绪押

凭中胡朝举、郭廷瑞俱押

徐协和笔

这本是一例乾隆年间刑事案件,材料反映了宿松人徐万安父子从自耕农沦为佃农的过程,在租佃契约中显示了双方的姓名,因是亲戚关系“卖田有契, 租地无约”,但在契约中也显示了土地坐落、面积等,双方的主佃关系确立。

在土地占有关系中,自耕农和地主拥有自耕田,同时也会租种别人的田地叫租种田。租种田又分永佃田(佃户有永久使用权)和活业田(佃户仅有临时经营权)两种。地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农业受自然因素影响很大,硬性规定一个一成不变的地租量在很多时候执行是很困难的,地租有时候还要考虑到居住空间是否提供,牛具、籽种、肥料等生产资料的投入比例等。中国南方人多地少,生产力水平相对较高,土地的丰度和产量也相应的高,因而地主对临田监分的权力就愈加重视,几乎无省不是临田监分。例如,安徽,每年收获,田主“到田监割”。明清时期皖江流域的地租形态有力租、物租、钱租等三种主要形态,见表8。

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部档案(抄件)》中记载了一些案例。有的是定额货币租制,如安徽东流县,嘉庆五年“胡遂美等租种张烛等祖遗田一块,每年租钱七百文[2]。”有的是既有货币,又有实物,多种附加租叠加,如:安徽太湖县,嘉庆七年冬“杨月盛用钱十四千文,向宋以德顶种原佃宋周住膳田一石七斗,每年额租十八石九斗”[2]。同治年间,安徽芜湖县,“田租,芜湖定规每亩石租[2]。”即是定额地租,也是实物地租。采用何种交租方式,租佃双方自行约定,但受皖江流域地理气候产值和传统习惯等方面的综合影响。在明清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环境下,各种交租形式功能的发挥是不尽相同的,互相更替叠加,非常复杂多变。

广大劳动人民不断失去生产手段,而地主、高利贷者,总是利用农民对土地的需求,趁机抬高租额,搞各种额外盘剥,清代中期以后,皖江租佃关系中的各种押租银和预租制的广泛出现,也与此颇有关系。这样,普通佃民的生存空间更加逼仄。

表8 明清时期皖江流域主要的地租形态

(二)永佃制的发展

永佃权是土地所有权同土地耕作权相分离的一种制度,佃户享有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处理耕作权的一种租佃制度。这是明清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封建土地关系渐次松懈的一种反映。安徽,同治以后“永佃者,系租种有顶手之田地,即佃农拥有永久佃种该田地之权也。此种田地常有田面与田底之别,惟各县称呼不尽相同[2]。”实际上至清代时,除部分官庄和贵族官僚田庄外,地主和佃农之间更多的是平等的“凡人”关系。清代档案所记载的主佃之间的刑事案件,都强调彼此“平等相称,并无主仆名分”,判决“以凡人科断”[18]。佃农拥有了相对的自由,只要不欠租,地主就不得任意夺田另佃,使得佃农的种田积极性得到发挥。

皖江流域清代中后期,长江商路开发,沿江城市工商业较为发达,虽然小农经济根深蒂固,但农民存在更多生存选择,如做官经商。皖江人务实重利,能迅速抓住机遇,兼并土地,积累财富。清后期皖江商业发达,做官经商的地主多城居,渐次脱离了农业耕作,使得皖江一地佃农数量较多,永佃制得到发展。按皖省之舒城桐城等县,佃农儿全有永佃权;芜湖县则泰半有之;巢县怀宁太湖等县较少。永佃权之来历,是“地主为奖励起见,故特让以田面之权,令其永久佃耕,以安其心”[19]的原因。皖南诸县永佃权之由来也大致如此。例如贵池全县,客藉农民约占百分之八十,或佣、或贩,或为无业之难民在同治末年和光褚初年迁徙而来,来时多为只身男子,其中以桐城庐江二县占最多数。当时客佃租办法有垦荒与垦熟二种,凡垦荒者即获得永佃权。其原由有二:鼓励佃农,“予以名分上之优待和“依据桐城习惯”[2],当时桐城佃农基本都拥有了永佃权。太平天国运动以后,皖江流域经济社会破坏严重,人口骤减,土地荒芜增多,为鼓励农民垦荒,迫使地主阶级调整了租佃政策,这种鼓励垦荒的永佃权可看成是对佃农垦荒报酬的一种转化形态。另外,皖江流域佃农为获得较高回报,必须精耕细作、提高单位产量。而精耕细作,须较大投入,包括大量劳力工本和物质投入,如耕牛、肥料。这样,地主若起佃,支付给佃农高额的工本价银对地主而言是一笔不小的且有风险的前期投入,甚至高出地价本身,地主往往不愿投入。短期佃农收支不抵,也无法维持生存,迫使永佃权推行。皖江佃农极少无故欠租,在租佃方面发生刑事民事案件的几率在全国都算少的,他们往往是长期佃种,甚至代代相继。永佃制体现出土地使用权契约的长期化倾向,使土地使用权相对独立,为获得长期的更多的投资回报,佃农更加积极地向土地投入更多的物化劳动,他们会更加精心的养育土地,使土地由贫瘠变得肥沃,粮食产量也由低变高。同时,租约的长期化,产权主体(地主)也得到较为稳定的租金收入,减少了冗杂的监督和管理程序和费用,农业资源配置效率大为提高。

总而言之。明清时期,皖江一带土地占有权集中于各级各类官府和大地主手中,而且与沿海地区相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滞后,以农为本的观念深入人心,土地出租回报较高且稳定,可代代永续,购置田产成为官僚地主阶级和商人高利贷者都热衷的投资选择。明清以来,尤其是明代末年和清末太平天国运动以后,土地兼并都较为严重,大规模的土地占有导致土地所有权的集中,但土地仍是小块零星出租,并没有以现代大型农场的方式经营,土地经营规模并没有扩大,农民在沉重的地租剥削下,始终没有经营大型农场的力量[20],在这种情形下,自耕农较少,佃农、雇农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力量,成为生产关系的主要形态。

参 考 文 献

[1] 卞利.明清土地租佃关系与租佃契约研究[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4):17-31.

[2] 李文治.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G].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106,60,18,225,226,229-230,695,176,181-184,184,189,242,74,77,269,251,252.

[3] 佚名.无为县小志·第七·居民[M].影印本.合肥:合肥右旧书店,1960:45.

[4] 张光业.安徽垦殖问题·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M].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7:24438.

[5] 赵世昌.合肥租佃调查·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M].台湾: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7:29673.

[6] 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M].民国正中书局上海刊本(复印本).1936:45-46.

[7] 王崇.嘉靖池州府志[M].上海:上海古籍书店据宁波天一阁藏明嘉清刻本影印,1962:184-185.

[8] 李士元.嘉靖铜陵县志[M].上海:上海古籍书店据宁波天一阁藏明嘉清记得本影印,1962:85.

[9] 李东阳.大明会典·兵部·马政卷一五○至一五一[M].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

[10] 顾浩.中国地方表集成·安徽府县志辑·嘉庆无为州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97.

[11] 钱金荣.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光绪庐江县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86.

[12] 张楷.安庆府志[Z].北京:中华书局,2009:896.

[13] 李英,高寿恒.太湖县志[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223.

[14] 金鼎寿,廖大闻.桐城续修县志[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625,633.

[15] 周馥.周慤慎公全集[M].文集二.秋浦周氏石印本,1922:4.

[16] 张妍.对19世纪中期以前安徽佃农经济的考察[J].清史研究,2003,(4):33-37.

[17] 刘永成.清代地租剥削形态[M].北京:中华书局,1982:475.

[18] 黄冕堂.略论清代农业雇工的性质与农业资本主义的萌芽[M]//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清史论丛(第五辑).北京:中华书局,1984:11.

[19] 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M].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编印,1936:109-110.

[20] 程必定.安徽近代经济史[M].合肥:黄山书社,19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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