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珊
【摘要】目前,巨额资金需求是环境治理过程中最大的阻碍,环保产业急需新的融资方式。信托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有待解决这一问题。环保信托的融合模式分为环保私益信托和环保公益信托,两种模式都有其独特的运转模式。但环保信托尚不成熟,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其风险的内控和外部监管,促进环保信托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保 信托 融资 风险
一、环保产业资金缺乏,融资正待创新
当前,我国环保产业的资金缺口较大,仅仅依靠财政拨款无法满足环境改善的需求。实践中,污染严重的企业往往经营不善,其污染治理任务也更为艰巨。企业没有资金投入治理,也难以争取贷款。然而,银行贷款、上市募股融资、发行债券等常见融资手段都有各自的缺点,尚不能补足我国环保资金的缺口。因此,我国环保产业需要对融资方式进行创新,以弥补资金不足的缺口。
二、信托与环保的融合
信托和环保的融合是具有必然性的。
(一)信托制度的特殊优势对环保产业的吸引
信托相较于其他投资方式,具有以下制度优势:第一,安全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即“风险隔离”功能。信托能降低融资过程中的风险,保障环保资金得到最大化利用;第二,广泛性。信托财产可以多元化,这意味着信托能为环保产业筹集多元化的社会资本,有效解决环保产业融资乏力的现状;第三,多样性。与银行相比较,信托业更加灵活和多样化,可以制定出更加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第四,简易性。环保产业利用信托融资,程序上简便易行,效率更高。
(二)环保产业的特点对信托的吸引
环保领域的公益性更强,国家对其予以大力支持。环保领域的基础设施投资具有收益稳定、风险小等特点,对信托公司的吸引力很大。而且信托投资机构基于长期以来积累的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经验,可以在环保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再者,环保产业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大,需要长期投入和管理,而信托恰恰具有财产经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特点,二者一拍即合。
(三)绿色发展理念呼唤绿色信托体系
我国正倡导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发展是全局性的,不仅需要大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而且要充分发挥金融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作为金融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信托业主动回应国家绿色金融发展的战略诉求是转型顺势发展的行业责任。
总之,环保信托是环保资本运营的新亮点。将信托与环保产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建立“绿色信托”,可以拓宽环保产业融资渠道,促其良性发展。
三、环保信托的模式
(一)环保私益信托
环保私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运用、经营,主要是用于建设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环保项目,由此而产生的信托利益归受益人(委托人)。环保私益信托能够为委托人带来信托利益,更能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因此环保私益信托的融资功能更为明显。其具体运转模式如下:
首先,信托公司发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依法设计制定绿色环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社会投资者发售,签订信托合同,投资者将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以组成环保信托财产。
其次,由信托公司对所筹集的环保信托财产进行与环保有关的管理和运营。而具体运营和管理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种,例如:
(1)成立专门的环境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环境投资公司根据委托协议,负责管理具体项目的工程建设、融资安排、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及后期的营运管理。信托公司行使监督权,并按时收取投资收益。
{2)信托公司将所筹得的环保资金用于出资成立一个专门从事租赁治污设备设施的环保融资租赁公司。环保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购买治理污染的设备和设施,将这些设备租赁给治污企业,并在租赁期内向治污企业收取租金、管理费和维护费等。信托公司将所得的信托利益分配给投资者。
(二)环保公益信托
环境保护和投资,企业和社会公众都责无旁贷。为了使企业和公众的所贡献的环保资金得到最大化的使用,环保公益信托是一种值得采用的模式。
环保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而将特定的环境资源或资产委托给具有环境保护能力的受托人,受托人募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利益归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融资手段和财产管理制度。环保公益信托所创造的利益不是归属于某一个体意义上的人,其受益对象是广大的公众。委托人不是为了获益,而是在做公益,实际上更是在尽一份社会责任。
四、存在的风险及解决
在环保信托中,有可能面对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内部风险,二是外部风险。
首先,内部风险主要是就受托人设计信托产品的合理性而言的。设计不合理将会导致投资人利益受损。因此,受托人必须合理规划信托计划,不仅要因地制宜,还应当注意规避和防范风险。一方面,为了分化和降低风险,受托人可以在信托受益权上设置优先劣后的结构性安排。另一方面,为了增强安全性,担保措施要做足。
其次,外部风险主要是指信托的设计和运行不合法可能导致信托的效力存在问题。因此,受托人在设计信托时,不仅应当注意是否违反《信托法》,还应当留心《环境保护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不能与法律的内容冲突,确保信托计划合法有序实施。
除了受托人对以上风险的内部控制之外,监管部门也应当充分履行其外部监管职责,确保环保信托在法律的正轨上运行,为环保信托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担任监管主体的金融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公权力对对环保信托的设立、实施、变更和终止进行管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总之,环保信托的发展道路还很漫长,要想環保信托发挥其最大作用,就要严守风险底线,不断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内控和外部监管,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参考文献:
[1]陈雪萍.“环境保护信托——环保资本运营的新亮点”[J].当代法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