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稳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的思考

2018-07-05 15:18雷鸣强
教育与职业(下) 2018年10期
关键词:推进实施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以来,民办教育出现了诸多利好动向,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建议尽快出台促进新法落实的地方意见细则,出台促进分类发展的配套鼓励政策,厘清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办学准入变更退出工作,加强对新法实施的宣传研讨。

[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 推进

[作者简介]雷鸣强(1966- ),男,湖南安乡人,全国政协委员,民进湖南省委副主委,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 长沙 410016)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8)20-0052-01

2017年9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新法”)正式施行,对民办教育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为民办教育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注意到,“民促新法”实施后,民办教育出现了办学热情继续升温、党建工作空前重视、分类登记初步试行、治理机制逐步完善等利好动向,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地方政策与法律法规急需配套。由于新法新政的宣传力度不大,知晓面不广,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全面的应对措施,致使很多问题没有得到明确,多数民办学校举办者因此而心存顾虑甚至惶恐不安。

2.办学机构与相关机构界定模糊。很多新型机构包括特长培训、托管培训、早期教育等,看似与民办教育密切相关,实际又不在法律条文规定之列。这些机构该不该审批、由谁来审批,“民促新法”未有明确的规定,行政审批部门陷入“不批不作为、批了乱作为”的尴尬境地。

3.审批程序与办学许可互为条件。按照“民促新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应当以划拨等方式对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用地优惠,国土规划部门在批准划拨用地之前,要求学校必须取得办学许可。但是,按照教育行政许可审批规程,学校必须在取得用地、完成学校建设并通过现场评议之后才能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这种“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互为条件的问题,困扰着相关部门。

4.民办普惠性幼儿园面临政策衔接问题。近年来,大力加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的举措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民促新法”实施后,将民办教育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如何界定普惠性幼儿园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的属性,鼓励幼儿园实行多样化办学,成为难题。

二、建议

1.尽快出台促进“民促新法”落实的地方实施意见细则。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财政、规划、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快出台落实“民促新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意见和细则要确保以法律法规为基准,以支持和规范发展为目的,确保地方政策与国家立法初衷保持高度一致。

2.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分类发展的配套政策。用好用足“民促新法”和其他相关政策精神,特别要着重考虑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用地提供和收费等多个层面的政策支持,真正做到各部门合力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3.进一步厘清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教育、工商等部门在民办学校及托管、培训、教育咨询等办学机构的具体职能,避免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的困局;要抓好行政审批,把好民办教育准入关口,提高民办学校及办学机构的办学要求和质量。

4.稳中求进地做好办学准入变更退出工作。要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循序渐进地推进新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机构和要变更的已办证的民办学校、办学机构的分类管理和分类登记;要加大对无证办学的清理整顿,合力优化办学环境,维护办学秩序;要发挥民办教育行业协会的指导、规范、监督和协调作用,推动民办教育办学整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5.加强对“民促新法”实施的宣传与研究交流。由教育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办学主体共同参與,定期组织开展“新时代民办教育发展”论坛,结合“民促新法”总结先进经验,集中研讨新形势下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要切实提高民办教育地位,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民办教育地位和作用的宣传,消除部分政府部门限制民办教育发展的错误认识,使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真正成为社会共识。

猜你喜欢
推进实施
如何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探讨
继续推进经费标准一体化改革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完善司法责任制度
品三口而知味
新形势下高校二级学院教务管理优化路径探析
房地产项目策划课程案例教学探索与实施
共情教学模式在科学课堂的构建与实施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