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关系分析法的城市贫困母亲再就业服务研究
——以泉州市妇联再就业服务为例

2018-07-03 09:14蒋佳芮冼柱宏
闽台关系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泉州市妇女家庭

蒋佳芮,徐 晞,冼柱宏,马 俊

(1.华侨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2.华侨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一、问题的提出

脱贫问题,始终是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已从1978年的7.7亿人减少至2017年的3 046万人,农村贫困发生率从97.5%降低至3.1%。[1]绝对贫困人数显著下降,农村贫困问题已经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然而到20世纪末,我国城市贫困问题却日趋严重,城市贫困母亲这一特殊群体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本文的研究对象——“城市贫困母亲”,是指居住在城市且具有劳动能力,但由于个人或社会原因导致其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长期处于社会边缘状态的母亲群体。这一群体的家庭成员大多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其他重大变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整个家庭陷入贫困。母亲为了照顾家庭成员、教育子女,需要放弃部分甚至大部分的劳动时间。相比其他求职者而言,城市贫困母亲的再就业过程举步维艰,深受功能性与结构性社会排斥的困扰。若没有全方位再就业帮扶机制的介入,这种就业困境极易使城市贫困母亲陷入被社会边缘化的恶性循环。

我国再就业服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在国家解决再就业问题的各类政策方针指导下,中央及地方各级机构积极提供针对特定人群的再就业服务。中国妇联作为中国最大的妇女组织,在帮扶城市贫困妇女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据统计,1998—2003年,中国有500多万名城市妇女接受了职业培训,其中妇联组织直接帮助了200万名下岗妇女实现再就业[2];2010—2015年,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和再就业技能培训的城市妇女累计达300多万人次。[3]在中央和地方相关政策的共同指导下,地市级妇联组织提供的城市贫困母亲再就业服务取得了巨大成效,但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妇联组织的再就业服务在促进社会融合的背景下处于何种地位,又具有怎样的作用和意义?如何拓展和深化城市贫困母亲再就业服务,扩大其覆盖面并提高针对性,最终达到精准帮扶的目的?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开始关注城市贫困妇女这一群体,研究方向主要集中于贫困原因和就业状况两方面。张雪梅、李晶和李小云从微观个体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主观因素、客观因素等方面分析了中国妇女贫困的原因,指出随着农村妇女向城市的转移,城市中低收入、低技术和处于非正规就业状态下的妇女,其失业风险将不断增加,传统性别观念也使这些妇女更易陷入贫困。[4]马文武、杨少垒、韩文龙通过定量分析发现,中国女性的贫困发生率明显高于男性,而在教育与就业等方面保证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是缓解这一现象的有效途径之一。[5]陈龙芳认为,开拓城市中年贫困女性社区就业平台是解决城市贫困女性观念落后、文化素质低、就业水平低等问题的重要途径。[6]李敏和孙大力提出,城市贫困女性再就业培训存在机会不平等、性别不平等、效果不好等问题,应该通过培训网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7]李武斌等指出,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个人抵御风险能力下降、子女抚养压力大、社会资本趋少等因素导致的城市单亲女性阶段性就业或离职,这是城市单亲女性贫困化的主要原因,“低保”、就业保障等社会保障性政策将成为解决贫困问题的重要手段。[8]

总的来看,国内学者对城市贫困妇女的贫困原因和就业状况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对于城市贫困母亲这一特殊群体的研究较少。2013—2018年,课题组成员通过走访泉州市妇联,考察了116位城市贫困母亲的生活现状,对泉州市城市贫困母亲再就业情况进行调研。本文将基于社会关系分析法对泉州市妇联的城市贫困母亲再就业服务进行分析,并提出改善服务的可行性方案。

二、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

本文以英国萨赛克斯大学发展学研究所奈娜·卡比尔与其他学者合作提出的社会关系分析法为分析框架。该框架运用概念而非工具来分析人与人、人与各种资源的关系,以及这些关系是如何通过市场、国家等制度进行重组。卡比尔指出,将社会关系分析法广义地应用于特定环境的一些制度时,会发现不平等现象是如何通过各种制度互动和交叠的方式,对个体造成具体的不利处境。[9]143

卡比尔将各种结构性的关系归纳为“社会关系”,并指出贫穷源于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这些结构性的关系为每一个人在其社会结构和等级制度内分配一个位置。社会关系是动态的,会随着制度层面的变化而改变;同时,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又进一步决定了人与资源、权利和责任的不平等关系。[9]145社会关系包含了社会性别关系,性别不平等往往在各种制度中被再生产。

卡比尔把制度定义为各种规则的一种框架,该框架是为达到特定的社会或经济目标而制定的。[9]146这些制度确保社会关系的产生、巩固和再生产,并且在现实中制造和再生产了各种不平等。卡比尔认为,出于分析的目的,最好考虑四个关键的制度——国家、市场、社区及家庭。这些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制度也不断地进行自身的调整。从宏观层面来看,妇女的发展与政策制定紧密相关,妇女地位与处境的改善有赖于政府的干预。因此,本文结合城市贫困母亲这一群体的显著特征,探究国家、市场、社区及家庭四种制度的动态运作对城市贫困母亲再就业服务的影响,及其在改善或加剧妇女边缘化生存状态中的作用,同时,分析妇联组织的政策和服务对促进社会融合、宣传性别平等观念的影响,研究框架见图1。

图1 研究框架*课题组成员根据社会关系分析框架,结合城市贫困母亲再就业服务绘制而成。

三、城市贫困母亲再就业服务的分析

(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对再就业服务的影响

我国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而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其覆盖的全面性一直受到质疑。据宏观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城镇非正规就业劳动者*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主要产生于正规部门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和非正规就业部门的就业,如临时工、非全时工和派遣工等。农民工、城镇下岗再就业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构成我国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主体。参见:赵鑫全.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人力资本提升路径[J].人民论坛,2015(11):81.的人数高达2.22亿,占城镇就业人口的59.9%。[10]可见,在城镇就业人口中有一半以上为非正规就业劳动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保障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利益,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没有为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提供应有的社会保险。因此,社会保险制度并未完全覆盖非就业劳动者这一群体。课题组成员在走访中发现,部分泉州市贫困母亲在个体或私营单位从事临时性的劳务,这些单位缺乏为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此外,受自身经济压力的影响,城市贫困母亲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长期处于缺失的状态。

社会互助作为社会保障的形式之一,是指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自愿开展的救弱扶贫行动。妇联作为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群众性互济互助活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通过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再就业服务,泉州市妇联试图帮助城市贫困母亲摆脱下岗困境,使广大妇女和更多家庭得实惠、普受惠、长受惠。据统计,2012年以来,泉州市妇联组织发放妇女创业贴息贷款共6 418.39万元,受惠妇女982人[11];2015年,泉州市妇联联动妇女创业就业培训基地,共培训女学员2 040人,减免学费35.9万元,就业率达到100%[12];2017年8-9月,泉州市妇联先后于南安、安溪、永春、德化等地,举办四期“巾帼精准脱贫家政培训班”,培训妇女200余人,帮助贫困妇女学习掌握新技能,提升就业能力,实现快步脱贫。[13]所以,在拓展岗位和资助自主创业上,泉州市妇联致力于帮助城市贫困母亲摆脱生活困境,为她们参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创造条件。

然而,由于城市贫困母亲群体需要放弃部分甚至大部分的劳动时间用于照顾家庭成员、教育子女,部分城市贫困母亲甚至完全没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妇联组织的再就业帮扶项目,妇联组织的再就业服务依然存在覆盖不全面的问题。同时,经过调研发现,由于基层行政机关走访不到位,以及城市贫困母亲自身文化水平低等原因,部分无法就业的贫困母亲甚至得不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处于社会保障完全缺失的状态。这些问题使城市贫困母亲的生活更加举步维艰,若不改变现状,城市贫困母亲被边缘化的现象将会愈演愈烈。

(二)市场:利益原则引导下的市场就业制度对再就业服务的影响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劳动力市场相对稳定,工作来源于国家行政分配,妇女的就业得到制度性保护。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在思想和实践上全面突破了“计划经济”模式,劳动市场变得开放、自由,雇主和雇员是相互选择的关系。客观上,由于性别、时间、家庭负担等方面的限制,妇女所从事的工作通常技术性较低、稳定性较差,市场就业制度边缘化了城市贫困母亲。不仅如此,一些企业还在年龄上作出限制,制定带有歧视性的工资方案,使许多妇女无法再就业或处于非正规就业状态。主观上,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大部分城市贫困母亲对再就业的相关制度不了解,或因缺乏创新创业意识而使其再就业受阻。

泉州市妇联基于对市场需求的准确把握与利用,提供了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再就业服务。再就业服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针对农村贫困妇女的“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活动(简称“双学双比”);另一类是针对城市贫困妇女的技能培训平台。泉州市妇联提供的城市贫困妇女技能培训平台自2008年5月正式启动,主要内容包括创业就业培训基地、小额贷款基金和巾帼家政服务员培训工程。其中,创业就业培训基地是泉州市妇联再就业服务的核心项目,该项目由泉州市妇联牵头,基层妇联依托当地职业技术学校具体实施,包括SYB*SYB全称是“Start Your Business”,意为“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现代企业管理培训、初级电子商务创业培训、计算机办公自动化和会计技能培训等,旨在提高妇女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就业技能,促进社区富余女性劳动力的转移。这种创业就业培训模式基本上遵循了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市场问题的思路。小额贷款基金是泉州市妇联联合财政局、劳动局、农商行等相关部门的再就业服务项目,目的是鼓励自主创业、帮助妇女解决创业就业中的资金问题。巾帼家政服务员培训工程是泉州市妇联组织的家政技能培训工程,该项目免费提供关于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学员们可以通过从业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拥有证书方可持证上岗。,有效促进下岗妇女创业就业。

综合来看,泉州市妇联再就业服务是在市场框架下,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适时开展的。这些再就业服务极大改善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的情况,缓和了市场就业制度对城市贫困母亲的不利影响。同时,课题组成员在调研中也发现,城市贫困母亲由于较长时间处于社会边缘状态,导致她们脱离社会,极易产生自卑等消极情绪。这样并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需要某种机制引导城市贫困母亲融入社会。对于城市贫困母亲来说,融入社会的关键在于解决贫困问题。泉州市妇联再就业培训平台等服务措施的推行,有效削弱了市场对于这一群体的排斥,实现了促进城市贫困母亲再就业与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意图。

(三)社区:社区服务制度对再就业服务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机制的介入,城市基层社会生活经历了从传统单位制向社区制的转型。面对救济、就业、医疗、养老、子女教育等问题,社区成为了没有固定单位群体的主要依靠,特别是对于处于非正规就业状态或失业状态的城市贫困母亲。从“有事找单位”到“有事找社区”的转变,人们对于社区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社区服务以慈善、扶贫救困、关爱为己任,其本质是社会保障的延伸。[14]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城市下岗贫困家庭为对象的济贫服务是社区服务的主要内容。但由于社区承担的行政性事务过多,以致其对再就业服务的重视程度有限,社区和救助对象的沟通经常缺乏有效性与及时性。经过调研发现,只有小部分的城市贫困母亲通过社区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实现了再就业。

因社区就业岗位有限,真正在社区帮助下找到工作的人毕竟是少数;并且社区提供的主要是清洁、护理、家政服务类工作,不仅收入较低、稳定性差,而且缺少必要的社会医疗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增加了这些妇女陷入贫困的风险,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减少城市贫困母亲所遭受的不平等。由此可见,社区帮助城市贫困母亲再就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泉州市妇联的再就业服务也不能有效地弥补社区就业支持服务的不足。第一,泉州市妇联的再就业培训活动,更多的是联合区级妇联或县级妇联开展,较少深入社区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没有有效利用社区熟知帮扶对象的家庭状况、技能情况和就业意向的优势。第二,社区缺少家庭支持服务,无法分担城市贫困母亲沉重的家庭负担,泉州市妇联也没有相关措施以弥补这一服务缺口,这间接导致了城市贫困母亲无法实现再就业。总的来说,泉州市妇联在规划与实施城市贫困母亲再就业服务过程中,由于缺乏对社区特点和城市贫困母亲特点的深入认识,难以有效弥补社区服务制度的不足。

(四)家庭:传统性别分工对再就业服务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继续推进妇女解放,鼓励妇女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数据显示,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的已婚夫妻中,近99%是双职工。[15]然而,由于长期实施“高就业、低工资、高福利”,部分家庭的劳动报酬已无法支撑家务社会化所需要的费用。经过调研发现,不少接受最低生活保障帮助的城市贫困家庭都面临老人、孩子、病人、残障人士的照顾问题。在传统性别分工的背景下,照顾家庭成员的重任和繁重的家务导致妇女因时间、精力有限而离职,这更强化了就业制度对她们的排斥。

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每年新增4~5万脑瘫患儿,其中多数患儿因没能在早期发现和治疗,造成终身残疾。[16]在走访城市贫困母亲时发现,近1/5的该类家庭有脑瘫患儿。疾病仍是我国许多地区致贫、返贫、丧失再就业机会的重要原因。一位受访母亲*访谈对象基本情况:HLY,女,52岁,城市户籍,初中学历。其丈夫和母亲已经去世,家中有一位脑发育不完全的儿子,今年20岁,需要她贴身照顾。由于家庭负担重,HLY女士只能靠兼职维持生活。说:“因为要照顾孩子,我每天只能抽半天的时间工作,现在的收入实在没办法再支撑我们的生活了。所以,我想找一所较为经济的看护机构照顾患有脑瘫的儿子,这样我就可以去找一份全职的工作。但是这些机构的价格太高,我根本负担不了。社区没办法,让我向市妇联求助。但是因为他不是孤儿,所以妇联推荐给我的福利院也不肯接收他。”照顾家庭成员的重任让城市贫困母亲丧失了正规就业的机会。虽然泉州市妇联的再就业服务为妇女的赋权提供了基础,但从覆盖面和效率看,赋权意识并不突出,甚至有些不足。

反贫困通常是普及性别平等意识的最好机会[17],而泉州市妇联忽略了再就业服务和性别平等战略的这种契合关系。访谈资料显示,妇女在工作之余承担了家庭中绝大部分的家务劳动。HXH女士*访谈对象基本情况:HXH,女,36岁,城市户籍。其丈夫2011年因车祸造成颅脑损伤,后经四次开颅手术,现落下残疾,家庭收入基本以HXH女士的环卫工作工资为主要来源,两位老人的退休工资作为补充。的丈夫在2011年车祸后不幸致残,这个家庭包括两位老人和两个孩子在内共计六口人,基本由HXH女士一人照料。HXH女士靠兼职工资补贴家用,早起晚归,工作辛苦,并且对于“女人就应该干家务”的观念深以为然。由此可以看出,妇女的时间配置被规范在家庭内部,家庭劳动被规范成为妇女的责任,而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即是导致家庭时间配置性别化的根源。[18]虽然很多城市家庭已经实现了家务劳动的社会化,但由于经济困难,加之贫困家庭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传统性别分工观念根植于他们的固有观念中,城市贫困母亲不得不依靠自己来承担起繁重的家务和照顾家庭成员的责任。在帮扶城市贫困母亲再就业的过程中,泉州市妇联没有引导妇女摆脱传统家庭分工制度的意识,也没有改变男性对传统性别分工的错误观念。因此,从家庭分工方面看,城市贫困母亲依然无法融入社会与再就业。

四、结论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妇联组织开展的群众性互济互助活动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外延,虽然为城市贫困母亲通过再就业的方式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妇联对城市贫困母亲群体的特点认识不够深刻,导致受助群体无法真正从中受惠,再就业服务的覆盖面较窄;在市场利益原则的影响下,妇联根据国家优惠政策适时开展再就业培训与创业资助活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市场机制对城市贫困母亲再就业的不利影响,从而使更多的城市贫困母亲享受到我国社会保障政策;市场机制的介入促使处于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状态的城市贫困母亲对社区的就业服务需求急速增长,但妇联的再就业服务并没有有效弥补社区就业支持服务的不足;传统性别分工观念使城市贫困母亲长期承担着照顾家庭成员的责任和繁重的家务,加之社区在家庭支持服务方面的缺失,极大强化了市场就业制度对城市贫困母亲的排斥,而妇联对城市贫困母亲自身特点和再就业服务潜在问题的忽视,导致了再就业服务和性别平等战略的契合度较低,城市贫困母亲难以融入社会和再就业。

从国家政策和就业目标的角度来看,城市贫困母亲的再就业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等问题,是一项促进社会融合的公益活动。然而,由于再就业服务的干预不足,上述四种制度对城市贫困母亲的再就业和社会融入的影响呈现出一种动态的交叉互动状态,直接导致城市贫困母亲在机会获取、需求满足、社会权利要求等方面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因此,城市贫困母亲再就业服务需要兼顾服务覆盖范围的全面性和服务的针对性,最终实现精准帮扶的目的。

(一)国家:推动相关立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虽将妇联界定为妇女的群众组织,但严格意义上,妇联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并有权参与(地方)政府社会事务决策及法律制定。[19]城市贫困母亲问题涉及生活救助、就业创业、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社会福利等多项问题,单靠妇联一己之力很难完全解决,需要依靠民政、劳动、司法、教育等多部门协同,形成合力。第一,通过立法保障城市贫困母亲拥有平等的就业权,改善就业领域的性别不平等问题;第二,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的管理,有针对性地保障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考虑将就业与社会保障分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就业联系紧密,“没工作既没有工资又没有社会保障”[20]192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社会的总资源有限,在正规部门就业的人有应对风险的能力,可以考虑将他们的社会保障调到低限;而对于像城市贫困母亲这样的特殊人群,可以在社会保障制度上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如根据城市贫困母亲的具体情况,国家适当减免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0]193当然,同时也要防止“高福利下的懒汉”问题的发生,应将社会保障制度看成一项重要的、长期的战略举措加以逐渐完善。

(二)市场:借助公益性岗位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稳定的工作不仅可以增强城市贫困母亲摆脱贫困的能力,还能帮助她们提升工作技能并实现自我价值。然而,市场的利益原则使大部分城市贫困母亲难以获得稳定的再就业工作机会,这增加了她们生活的不稳定性,也加剧了其脆弱性。因此,妇联应该与当地有实力的品牌企业联合,鼓励各类品牌企业按需定岗、科学设置,合理开发适合城市贫困母亲的再就业岗位,满足劳动者多样化的就业需求。具体来看,针对城市贫困母亲就业能力不全面、就业距离不宜远、多数不能全日制工作等特点,妇联可以鼓励企业开发保洁、保绿、保安、护林、护路等扶贫公益性岗位,引导贫困劳动者就近就业,以公益性岗位弥补市场供给的不足。这样不仅能为城市贫困母亲提供更多稳定的工作岗位,帮助城市贫困母亲解决就业难问题,而且有利于品牌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社区:完善城市贫困母亲的社区服务救助体系

为了有效发挥社区的联动作用,一方面,妇联应大力发展社区服务机构,强化由社区提供的家庭支持服务;另一方面,妇联应与社区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提升再就业服务质量。

第一,强化由社区提供的家庭支持服务。由于城市贫困母亲的家庭成员大多患有严重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负担重、人均支出高,同时受传统性别分工的影响,母亲往往更多地承担教育子女和照顾老人的责任,这使得城市贫困母亲的工作时间被分散、压缩,原本就处于再就业劣势地位的这一群体更加受到就业歧视。如果城市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需求得不到满足,将极易引发贫困的代际传递。因此,妇联应联合基层组织,以社区为单位,通过大力发展社区服务机构,为城市贫困母亲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支持服务,如成立社区福利院、组建专门的志愿者服务队,解决老人赡养与帮扶、子女托管与教育等问题,使她们有时间与精力参加再就业培训,增加其就业机会。

第二,建立与社区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城市贫困母亲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基层妇联等基层组织与城市贫困母亲接触多,情况了解程度深。但由于基层组织与地市级政府的沟通机制不完善,信息不能及时上传,致使城市贫困母亲无法得到有效的帮助,降低了社区服务的水平。

地市级政府作为基层妇联的直接领导,应科学管理基层社区组织,通过每月或每季度的专人往来沟通或定期报告,实现有效沟通和及时反馈。例如,基层社区组织每周对管理或救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每月汇报总结。对于社区无法妥善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地市级妇联组织提出并寻求帮助,市妇联根据各基层存在的问题,总结并研讨解决方法。对于城市贫困母亲个例,可以派专人到基层跟进;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或制度方面的问题,可以在总结后向更高一级的组织反映并提出相关建议;对于家庭或社会关系方面的问题,可以组织大型家庭交流会,邀请专家或学者对存在的问题作出阐述说明和正确引导。通过上述方式,使信息更及时、准确地在基层社区和政府组织之间传递,实现对城市贫困母亲的精准帮扶,提高社区的服务水平。不仅如此,妇联还应适当增加财务预算,帮助社区增加公益性就业岗位,让城市贫困母亲在社区中就业,保证其再就业质量。

(四)家庭:建立城市贫困母亲的心理援助机制

增强城市贫困母亲的自我价值认同感、普及性别平等意识与提供再就业培训、物质资金援助同样重要。在帮助城市贫困母亲再就业的过程中,应在家庭层面建立城市贫困母亲的心理援助机制。一方面,应促进家庭对城市贫困母亲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家务劳动作为社会劳动的一种形式,与男性劳动力外出工作一样,也为社会创造着价值。但绝大多数城市贫困母亲并没有认可自身在家务劳动中所创造的价值,反而产生被社会遗弃的心理,甚至因此拒绝参与再就业培训活动。另一方面,应鼓励女性参与有报酬的社会生产。由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工作福利特点,失业就意味着失去享受各种社会保障的资格,妇女回归家庭只会增强妇女对男性的依赖,导致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更加不平等。[21]因此,为了有效地在家庭层面建立起城市贫困母亲的心理援助机制,应注重发挥基层妇联的组织作用。例如,增加对城市贫困母亲家庭的走访工作,入户进行人文关怀和宣传教育,为普及性别平等意识、增强妇女的自我价值认同感创造良好的环境。

社会贫困群体的再就业问题一直都是社会之痛、国家之痛,而城市贫困母亲的再就业问题,正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她们不仅在家庭的不幸中苦苦挣扎,同时还被排除在社会的关注和救助之外,这不仅是个别家庭的不幸,更是社会的悲哀。社会从来不是少数人的社会,而是每个群体的家园。我们需要尽己所能,改善这一现状,早日实现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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