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俊仁 王国俊
(南京大学 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南京大学 工程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企业是一个国家创新的主体和核心,如何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力度,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新常态背景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
企业技术创新行为影响因素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既往的文献中,有从委托代理理论、资源禀赋理论视角研究这一问题的,也有从行业竞争理论、政策性负担视角研究这一问题的。但是,从国有企业控制权变更的动态视角进行研究的文献则不多见。*钟昀珈、张晨宇等:《国企民营化与企业企业创新效率:促进还是抑制?》,《财经研究》2016年第7期。本文拟以2007-2013年国有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企业为研究样本,比较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前后,企业创新活动的变化。
1.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研究。政府为什么要放弃国有企业的控制权?这一问题可以从买方和卖方两个角度进行解释:从买方的角度看,中国政府对于企业的上市资格进行高度管制,证券主管部门偏向让国有大型企业优先上市。因此,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不易获得性。由于上市的途径被国有企业挤占,IPO交易成本较高,买方有动机通过“买壳”或者“借壳”方式间接上市,从而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进而达到上市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获得控制权之后,民营企业也可以获得某些行业的准入权。
从卖方的角度看,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必须得到财政部或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因此必须考虑政府的动机和立场。学术界针对政府为什么要转让国有企业控制权大致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放弃国企是为了增进企业的经营效率;*胡一帆等:《中国国有企业民营化绩效研究》,《经济研究》2006年第7期。第二种观点认为政府放弃国企的控制权是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徐莉萍等,2005);第三种观点认为政府放弃国企是多重政治目标博弈的结果。*夏立军、陈信元:《市场化进程、国企改革策略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生决定》,《经济研究》2007年第7期。受到政府甩包袱动机的驱动,控制权民营化的国有企业往往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管理层效率较低、资产规模相对较小、财务资源有限、股权流动性较高、股权较分散、市净率较高。*李善民、曾昭灶:《控制权转移的背景与控制权转移公司的特征研究》,《经济研究》2003年第11期。
站在地方政府的视角,对于一些运作效率低下、连年亏损,面临巨大退市风险的国有企业,有动机将其控制权转移,从而甩掉财政包袱,实现地方利益最大化。*孙晔、罗党论:《政府竞争、资本配置与上市公司“壳资源”转让》,《管理科学》2011年第1期。有研究发现,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动机,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将影响力大、业绩较好的国有企业转让给当地的国有企业,而将影响力小、绩效差的国有企业转让给民营企业。地方政府这一举动的目的是维持当地经济稳定增长,以为其政府官员谋求晋升机会。如夏立军、陈信元(2007)的研究发现,“抓大放小”和“战略调整”的国企改革策略使得地方政府具有控制大规模企业和管制型行业企业的政治动机。
控制权转让如何影响企业的绩效?徐莉萍等(2005)认为,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能够一定程度上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而提高绩效。他们对1996-2000年我国市场中发生控制权转移的262个样本公司进行了分析,发现只有对于有偿转让给民营企业的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与经营业绩才会有显著的提高,而且改善的业绩来自于成本的节约和雇员人数的削减。
但是,一些经验证据却并不支持上述论断。白云霞等(2004)的研究结论表明,控制权发生转移对公司业绩没有显著的影响,但如果剔除了收购资产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则股东从控制权转移公司所得到的报酬显著为负;如果不剔除收购资产,则其不显著区别与零。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如何影响企业绩效并无一致的结论,这可能是因为对于影响的机制和路径研究较少,本文从创新行为的视角,或可以提供一些直接的经验证据。
2.技术创新投入影响因素研究。不同于其他的生产性支出,企业的创新支出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长期性。*吴延兵:《国有企业双重效率损失再研究》,《经济研究》2012年第3期。学者们主要从行业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委托代理问题、融资约束等视角解释了为什么不同企业的创新活动存在差异。
“熊彼特假设”指出,大企业的资源优势和垄断地位保证了大规模的研发投入,并使企业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众多学者针对这一假说进行了检验,但并未得到一致的结论。朱恒鹏(2006)发现,企业规模与技术创新强度之间成倒U型关系,即当企业规模较小时,其技术创新更倾向于自我创新,规模越大技术创新强度亦越大,同时他还发现拥有一定的市场力量可以促进其创新互动的开展。*朱恒鹏:《企业规模、市场力量与民营企业创新行为》,《世界经济》2006年第12期。也有学者从行业竞争的视角研究了“熊彼特假设”,如张杰等(2014)的研究发现,竞争强度与创新之间呈现稳健且显著的正向关系,这一结果表明提高国内市场的竞争强度可以激发中国企业的创新活动。*张杰、郑文平等:《竞争如何影响创新:中国情景的新检验》,《中国工业经济》2014年第11期。
委托代理理论指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一旦分离,就会导致管理层创新的激励不足,导致创新活动不足。一方面由于研发支出的回报期往往较长,远远大于企业高管的任期,另一方面,因为企业的研发支出会减少当期的经营收益,属于高风险项目,如果企业管理者没有办法从创新活动的未来收益中获取利益,而又要承担因为创新活动造成的当期损失而导致较差的经营业绩,那么风险规避的企业管理者就会倾向于减少企业研发支出。
此外,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往往需要数额巨大、长期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因此受到融资约束的影响。中国政府对于信贷资源的分配起了主导作用,因此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也会显著影响企业的创新活动。解维敏等(2011)的研究发现,银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以及地区金融发展对我国企业RD投入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且这一影响随着政府干预的增多而逐渐弱化。*解维敏、方红星:《金融发展、融资约束与企业研发投入》,《金融研究》2011年第5期。
基于现有文献,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究竟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并无一致的结论,可能的原因是对于面临不同契约动机的利益主体,不同理论的解释能力存在差异,本文从控制权转移的动态视角进行研究,或许能够作出理论贡献。
1.民营化与企业的创新行为。为了获得控制权,民营企业往往需要支付大量的对价购买壳资源,并由此占用了大量能够用于创新的资源。*由于国有企业的控制权民营化可能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因此国资委对于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审批非常严格,民营企业必须以较高的溢价才能够顺利购买控制权(乔薇和李瑞敏,2011)。由于法律监管的缺失,民营股东在获得控制权后,具有较强的动机侵占上市公司的资源,以弥补买壳支付的对价。此外,由于政府愿意放弃控制权的国企往往经营绩效较差,为避免由于连续亏损被摘牌,达到保壳的目标,民营股东有巨大的压力提高企业短期的绩效。由于创新活动带来的收益具有长期性的特点,短期并不能提高短期业绩水平,因此可能会降低其进行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其次,相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依然承受着较为明显的信贷歧视。蔡地等(2012)的研究发现,我国大部分的民营企业规模较小、成立时间短,所以具有明显的新入者劣势,其自身对创新所需要的人力、设备以及技术等资源的积累也还非常有限。*蔡地、万迪昉:《制度环境影响企业的研发投入吗?》,《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2年第4期。因此,控制权民营化之后,企业能够从外部获得的技术创新资源会减少。*蔡地、黄建山、李春米、刘衡:《民营企业的政治关联与技术创新》,《经济评论》2014年第2期.
从企业投资结构角度来看,相比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负担,*林毅夫、李志赟:《政策性负担、道德风险与预算软约束》,《经济研究》2004年第2期。过度投资是政策性负担的典型体现,往往是短期生产过程挤占了大量可用于创新的资源。因此,国有企业更加倾向于注重短期产能的提升而忽视了企业的长期发展,过度投资的倾向更强,进行创新活动的动机较弱。
从代理成本的视角分析,国有企业控制权民营化之前,由于研发支出的回报期往往较长,远远大于企业高管的任期,而且因为企业的研发支出会减少当期的经营收益,属于高风险项目。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来说,由于任期是有限的,没有办法从创新活动的未来收益中获取利益,而又要承担因为创新活动造成的当期损失而导致较差的经营业绩,那么理性的选择就会倾向于减少企业研发支出(吴延兵,2012)。
从创新收益保障的视角来看,产权保护力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企业能够在创新活动上获得的收益。这是因为:一方面如果企业所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低,那么它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往往会选择不进行高风险的创新活动而是去窃取和侵占他人的研发成果,这无疑会降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从而抑制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即便企业因为技术创新活动获取了较高的收益,但是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那么也可能会导致收益流失。罗党论、唐清泉(2009)的研究发现,如果一个地区的产权保护制度较弱,那么当地企业可以通过加强政治关联以使自身受到的产权保护得到提高。*罗党论、唐清泉:《政治关系、社会资本与政策资源获取》,《世界经济》2009年第7期。因此,控制权民营化之后,随着企业政治关联的减弱,地方政府保护企业的私有知识产权的动机减弱,也会抑制企业创新活动的意愿。
资源禀赋、代理成本等假说对于国有企业控制权民营化对创新活动的影响做出了不一致的预期。因此,本文提出两个竞争性的假说:
假说1:国有企业控制权民营化之后,企业的研发支出显著提高。
假说2:国有企业控制权民营化之后,企业的研发支出显著降低。
2.国有企业之间控制权转移与企业的创新行为。与国有企业的控制权民营化不同,国有企业之间的控制权转移很多是通过协议无偿的,不需要新控股股东花费资源买壳,不会占用投入创新活动的资源;而且国有企业之间的控制权转移往往绩效较好(徐莉萍等,2005)。并且提高短期业绩水平的压力较小,因此能够用于创新活动的资源比民营化企业多。
政府调整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往往是为了加快经济发展转型、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控制权转移后,新的控股股东往往会向国有企业投入更多的创新资源,有利于发挥规模优势。
但是,从委托代理的视角分析,由于新股东依旧是国有企业,存在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因此依旧存在创新活动激励不足的问题。从企业投资结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依旧需要承担大量的政策性负担,导致创新资源不足。此外,无论从信贷资源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创新收益保障的视角来看,这类控制权转移前后,影响企业创新的动因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国有企业之间的控制权转移之后,企业的研发支出显著提高。
假设2:国有企业之间的控制权转移之后,企业的研发支出没有显著的变化。
本文以2007-2013年发生的国有企业控制权转让事件为研究对象,比较控制权转让前后技术创新活动的变化。之所以选择2007年为起始年份,是因为2007年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企业的研发支出数据可以在企业当年的财务报表的“开发支出”找到,研发支出的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
国有企业控制权转让的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中的国有股拍卖与转让数据库,在初始的400个国有股拍卖样本基础上,本文按照以下标准进行了筛选:(1)剔除了没有导致控制权转移的302个国有股拍卖样本;(2)剔除了金融行业的公司0家;(3)剔除了控制权在2007-2013年发生多次转移的公司3家;(4)剔除了研发支出和控制变量缺失的样本,最终本文得到了249个企业年度观测值。为了避免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于连续变量进行了1%的缩尾处理。
本文首先采用模型(1)检验了控制权转移与技术创新活动的关系:
RD=α1Post+αiControls
(1)
目前学术界分别从投入与产出的角度衡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常用的指标有:企业研发强度与专利申请量,但是技术创新产出由于较少受管理层控制、且非常容易受外生因素的影响,所以它的可比性较差,因此不宜把技术创新产出作为衡量技术创新的变量(冯根福、温君,2008)。
因此,本文采用研发支出强度(RD)作为衡量企业技术创新的因变量,即企业当期的研发支出与营业收入的比重。本文还用专利申请量替换了研发支出强度,作为补充检验的结果,从而在产出和投入两方面来检验拟研究的问题。
为了研究控制权转移是否影响企业的研发支出,本文借鉴了王亮亮、王跃堂(2015)的做法,*王亮亮、王跃堂:《企业研发投入与资本结构选择——基于非债务税盾视角的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11期。如果企业在t年发生控制权转移,将t年之前的观测均定义Post为0,t年及t年之后的观测均定义为1,如果该变量系数显著为正,则说明企业控制权转移对技术创新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如果该变量系数显著为负,则说明企业控制权转移之后企业的技术创新支出显著下降。
参考了袁建国等(2015)的研究,本文还控制了一系列可能影响企业创新活动的变量,包括:(1)Dir_share:董事长持股比例;(2)Ind_Rat: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3)Capital:公司的资本性支出,即企业当年度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除以总资产;(4)Cash: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定义为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除以企业的总资产得到;(5)公司规模(Size),定义为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6)净资产收益率(ROE);(7)Age:公司年龄,定义为观测年度减去公司成立年份加上1;(8)Lev定义为资产负债率,即公司当年的负债总额与总资产的比值;(9)TobinQ定义为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与负债的账面价值之和除以账面总资产。
本文统计了2007-2013年发生国有股权控制权转让的事件,发现控制权转移的样本主要集中在2007-2009年间,这三年分别发生了28、25、13起控制权转移事件,与王甄、胡军(2016)的统计结果基本一致。*王甄、胡军:《控制权转让、产权性质与公司绩效》,《经济研究》2016年第4期。本研究样本的平均研发支出强度为2.68%,这一数字与国际先进水平的5%存在很大差距。另一方面,研发支出强度的中位数为0.01,远低于均值0.0270,标准差为0.0690,说明不同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存在显著差异。
为了研究控制权转移对于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表1比较了控制权转移前后研发支出强度均值是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表1显示,国有控制权民营化之后,研发支出强度显著的降低,当控制权在不同国有企业之间转移时,其研发支出强度显著提高。此外,当控制权在不同国有企业之间转移时,企业的规模显著扩大,说明国有企业之间的控制权转移一定程度上是政府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意愿的体现。此外,国有企业控制权民营化之后,其负债率显著提高,现金持有水平显著降低;控制权转移从国有企业转为另一家国有企业之后,其投资规模显著扩大。
表1 国有控制权转移前后创新支出的比较
为了进一步检验研发支出强度与控制权转移之间的关系,本文还对两类样本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检验,未报告的结果显示,*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向作者索取未报告的结果。对于国有控制权民营化的样本,研发支出强度与Post显著负相关,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在企业的控制权由国有变为民营后,企业的技术创新强度会显著降低。
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与技术创新支出显著负相关,说明技术创新投入风险较高、周期较长,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公司往往会减少其技术创新投入量以避免财务危机的发生。现金持有量与研发支出强度显著正相关,说明企业持有现金额越多,技术创新强度就越大。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持有现金额越多,其可用于研发新项目的资源就越多。企业年龄与RD是成负相关关系的,说明企业的年龄越大,其技术创新强度就越弱,与袁建国等(2015)的研究结果保持一致。与国有控制权民营化的样本不同,国有企业之间控制权转让的样本,Post与RD显著正相关,说明企业控制权在国有企业之间转移,会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强度。
表2报告了用模型(1)检验两类国有控制权转移样本的回归结果。第(1)列结果显示,对于从国有控股转为民营控股的样本来说,Post的系数为为-0.0486,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表明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由国有变为民营后,企业技术创新投入降低。第(2)列结果显示,对于国有企业之间控制权转让的样本,Post的系数为0.0103,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在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但仍然保持国有控股时,它的技术创新强度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模型均在1%水平上统计显著,说明拟合效果较好。
此外,Lev的系数显著为负,Size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规模越大、资产负债率越低的企业创新支出越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与RD强度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当企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企业的技术创新力度也越强。
本文还将模型(1)中的因变量研发支出强度RD替换为专利申请量Patent,检验了国有企业发生控制权转移之后,其创新产出会发生何种变化,第(3)列回归结果显示,对于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样本,Post的系数不显著,说明国有企业民营化对企业的专利申请量不存在显著的影响。第(4)列结果显示,对于国有企业之间控制权转让的样本,Post的系数为5.55,在1%水平下显著,说明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从一家国有企业转为另一家国有企业时,其专利申请量是显著增加的。
1.创新投入和国有控制权转移之间敏感性影响因素研究。本文进一步检验了创新活动与国有控制权转移之间的敏感性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首先,本文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了公司注册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Inst_Binary),以及Inst_Binary和Post的交叉项。对于民营化的样本,Inst_Binary*Post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地区的国有企业,在民营化之后,更容易减少创新投入;对于国有企业之间的控制权转移的样本,Inst_Binary*Post的系数不显著。
表2 国有企业控制权转让与企业创新
说明:***、**、*分别代表1%、5%、10%水平下显著,均为双尾检验;括号中为经过稳健处理的t值
其次,本文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了每股转让价格(Exch_Price),以及Post和Exch_Price的交叉项。对于民营化的样本,Post*Exch_Price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每股转让价格越高,民营化之后,创新投入下降幅度越大。可能的原因是,每股转让价格越高,新民营股东获得控制权后,侵占上市公司资源,弥补买壳成本的动机越强,因此会减少创新投入。对于国有企业之间的控制权转移的样本,Post*Exch_Price的系数不显著。
此外,本文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了转让时流通股占总股份的比例(Prcirstk),以及Post和Prcirstk的交叉项。通过对创新投入和国有控制权转移之间敏感性影响因素检验的结果显示,对于民营化的样本,Post* Prcirstk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流通股占总股份的比例越低,民营化之后,创新投入下降幅度越小。可能的原因是,流通股占总股份的比例越低,流动性越低,新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的动机越强,因此会减少创新投入。对于国有企业之间的控制权转移的样本,Post*Exch_Price的系数不显著,说明国有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的动机弱于民营股东。
2.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分析。资源禀赋假说认为,国有企业获得创新资源更加容易,因此国有企业能够获得的创新资源较多,创新投入较高。委托代理理论指出,国有企业存在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最大化利润的动机较弱,因此民营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的激励较高。为了检验这两种假说是否能够解释国有控制权转移前后创新活动的变化,本文用长期借款衡量了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难易程度,用其他应付款衡量了政府对于创新活动的补贴程度,用其他应收款衡量控股股东对于上市公司资源的侵占程度,比较了控制权变更前后公司特征的变化。研究结果发现:国有控制权民营化之后,长期借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并无显著的变化;国有企业之间的控制权转移之后,虽然长期借款显著降低,但是其他应付款显著增加,其他应收款显著降低,说明国有企业之间的控制权转移反映了政府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意图,政府会增加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补贴,提高公司经营效率,进而促进企业的创新活动。
不同的年份,由于政府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补贴政策、税收政策对所有上市公司产生影响,因此仅仅比较控制权发生变更前后研发支出的变化,可能反映的是一种时间序列的变化,而非控制权变更的影响。
为了排除这一竞争性的假说,参考王亮亮和王跃堂(2015)的研究,本文还采取了双重差分模型(DID)来检验控制权转移是否对企业的研发支出真的产生了影响。首先,对于每一个控制权转让事件按照以下标准选取了配对事件:(1)配对样本应该与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公司处于同一行业;(2)配对样本在2007-2013年间从未发生过控制权转移;(3)配对样本与控制权转移公司的销售额应该最为接近;(4)配对样本的股权性质在2007-2013年间始终为国有。
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添加了配对样本虚拟变量Treat以及Treat和Post的交叉项,用以剔除控制权转移以外的其他因素对研发支出变化的影响,由此产生模型(2)如下:
RD=α1Post+α2Treat+α3Post*Treat+αiControls+αjTreat*Controls
(2)
Treat区分了是原始样本还是配对样本,如果i公司属于控制权转移样本,则该变量取值为1,如果属于配对样本公司,那么该变量取值则为0。Treat和Post交叉项的系数反映了剔除时间序列变化之后,控制权转移公司的技术创新是否显著发生变化。如果该变量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剔除时间序列变化之后,控制权转移样本的研发投入强度更低;如果该变量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控制权转移会导致研发投入强度提高。
未报告的结果显示,以未发生控制权变更的国有企业作为配对样本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对于国有控制权民营化的样本,选择未发生控制权变更的国有企业作为配对样本,Treat*Post的系数为-0.0604,且在1%的水平上统计显著,这一结果说明,与配对的国有企业相比,控制权从国有变为民营后,其RD强度发生显著降低,说明控制权民营化与RD强度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控制权从一家国有企业转移到另一家国有企业的样本,选择未发生控制权变更的国有企业作为配对样本时,Treat*Post的系数为0.014,且在1%的水平上统计显著,说明国有企业之间的控制权转移确实会导致研发投入增加。
本文还用没有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民营企业进行配对,对于模型(2)进行了检验,结论与用没有发生控制权变更的国有企业配对的结论一致,限于篇幅,检验结果未列示。
本文还用专利申请量替换了研发投入作为因变量,结果发现,对于国有控制权民营化的样本,以国有公司作为配对样本时,Post*Treat的系数也不显著,说明相比于配对样本,国有企业民营化对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并不存在显著影响,但是在以民营企业作为配对样本进行回归时,Post*Treat的系数为60.03,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与未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民营化后,专利申请量会显著提高。
对于国有企业之间的控制权转移,无论是用未发生控制权变更的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对其进行配对时,发生控制权转移的企业其专利申请量相比于配对样本来说均会有显著的增加,限于篇幅,检验结果未列示。
本文以2007-2013年国有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企业为研究样本,比较了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前后,企业创新活动的变化。研究结果表明:国有企业民营化后,技术创新投入显著降低,创新产出并没有发生显著的变化;长期借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并无显著的变化;每股转让价格越高,流通股比例越低,技术创新投入降低幅度越大,说明控股股东的委托代理问题是造成技术创新投入下降的重要原因;当企业的控制权从一家国有企业转移到另一家国有企业时,其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都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长期借款显著降低,其他应付款显著增加,其他应收款显著降低,说明国有企业之间发生控制权转移之后,新的政府股东会增加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提高公司经营效率,进而促进企业的创新活动。
本研究的结论为理解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的经济后果提供了新的证据,对于推进混合所有制有以下政策启示:其一,要设立合理的评价机制,对于受让方的资质进行全面的评估,避免民营主体在获得控制权之后,侵占上市公司的资源,提高控制权转移的效率;其二,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率,建立和完善不同政府主体之间的控制权转移机制,促进控制权在不同国有主体之间有效率的转移。此外,完善对控股股东侵占行为的监管,有助于提高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水平,而增加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补贴,是促进企业创新的重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