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刊综合
《北方人》编辑部:
几年前,我从山东来本市打工,目前居住在开发区。我原本在某小区物业担任保安一职。在此期间,我回老家时接到朋友通知,要我到一个塑胶厂帮忙几天。没想到就在帮忙的这段时间,我出了事儿。由于操作不当,我戴的塑胶手套被卷入机器内,我的右手臂也被卷入了机器内。经过治疗,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右手臂却被切断。我并不是塑料厂的员工,去工作也是被朋友喊去帮忙,应该如何赔偿成了问题。而且由于我成了残疾人,原单位也表示不再继续聘用我。
王先生
读者小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中,帮工人因帮工行为受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被帮工人的法律责任。王先生被朋友喊去帮忙,出现了意外,王先生的朋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先生戴手套是违规操作,从而导致手臂受伤,这也要看朋友有没有就操作规则对王先生进行说明,如果没有明确告知或者现场没有任何提示,那么该单位以及王先生的朋友依旧要承担责任。如果已经明确告知王先生不要使用塑胶手套,那么出现后果王先生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同时,王先生如果是在保安工作中因为工伤导致伤残,这种情况下物业单位对其作出解聘,那肯定是不合理的。然而,王先生并不是在原单位受伤的,员工在受伤时有一个医疗期,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不能对员工进行解聘。医疗期外,如果单位以员工伤残不能胜任岗位为由提出解聘,那应该给员工进行调岗或者再培训,如果调岗培训后还无法胜任工作,那么单位可以对其解聘,但要进行适当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