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风险及其监管体系构建

2018-06-09 03:39罗良文博士生导师
财会月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比特货币交易

雷 捷,罗良文(博士生导师)

一、引言

比特币最早产生于2008年,是由中本聪发明的一种P2P形式支付的虚拟货币。其交易方式由密码支付技术来控制,即不使用任何中央发行的货币系统,而是采用数字技术产生和转移货币,其由特殊的手段控制且不能随意增发[1]。比特币的设计具有去中心化特点,因此比特币交易无需依赖各国政府或央行等机构的担保,而主要取决于种子文件在P2P对等网络中达成的网络协议[2]。相对于金融系统发行货币的稀缺性,比特币的价值建立在区块链的基础上,即货币交易参与者可对区块链进行“挖掘”并获得比特币奖励,也就是将挖掘的劳动量转换成比特币本身的商品价值[3]。比特币根据特定解密算法“挖掘”出来,其程序被设定为缓慢减速发行模式,在最初的四年里会有10500000个比特币被制造出来,这个数值每四年减半。根据推算,比特币的数额将会在2140年无限趋近于2100万个。目前已有约80%、1680多万枚比特币被世界各地的“矿工”挖出,进入市场流通。这也意味着,现在全世界的“挖矿机”都在抢夺最后的20%,也就是420万枚比特币。

比特币从问世之日起就伴随着大量争议。一方面,比特币作为区块链技术到目前为止最成功的应用,其合法性逐渐被认可,现实情况表明,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了其作为加密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因此,支持比特币的一方认为其具有广阔的应用及发展空间。但另一方面,比特币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洗钱、诈骗、盗用、“挖矿”导致电力和硬件资源浪费等乱象层出不穷,甚至引发了国际逃税避税问题[4],各国政府已经越来越认识到比特币监管的重要性并付诸行动,以防止其扰乱金融秩序。例如日本政府于2017年7月1日规定,比特币的交易平台需要实施更加严格的KYC(Know Your Customer)政策,对账户持有人强化审查,要求交易所必须核查开户用户的真实身份,保管交易记录,并且发现可疑交易后需向监管机构报告。

我国对比特币的监管始于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对比特币的地位与金融系统的关系进行了明确。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约谈了部分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部署比特币风险的防控工作。随后2017年央行又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进驻火币网、币行、比特币中国三大比特币交易平台,就交易平台执行反洗钱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是否遵循交易场所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与此同时,央行上海总部也与上海市金融办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针对比特币中国这家企业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反洗钱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市场操纵、超范围经营等行为,是否未经许可或无牌照开展信贷、支付、汇兑等相关业务,是否存在资金安全隐患等方面的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更是突出了国家对虚拟货币监管的决心。然而,当前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交易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交易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等。本文拟从这些风险出发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虚拟货币法律风险检查机构、搭建专门的虚拟货币交易监督平台、在金融管理体系中增加虚拟货币监管职能等监管体系,以期为未来我国监督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提供可行的思路。

二、比特币存在的风险

随着比特币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提倡推行比特币的一派认为其具有匿名性、专属所有权等特征,是一种去中心化且不会发生通货膨胀的世界性流通货币[5],但正是由于比特币的这些特征使其具有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在现实交易过程中也逐步地暴露出来,且在法律风险、交易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尤为突出。其中,法律风险包括投机风险、洗钱风险、隐藏犯罪风险;交易风险包括双重支付风险、匿名交易风险、交易安全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包括高杠杆率冲击风险、分布式分类账技术风险、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稳定风险。具体如表1所示。

(一)法律风险危害较大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法律风险对社会危害较大。其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投机风险、洗钱风险以及隐藏犯罪风险。

1.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是指投机者利用比特币价格波动较大的特点来进行投机买卖,从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6]。比特币货币市场实行24小时交易制度,并且对涨跌幅没有设置限制,因此一旦出现较大数量比特币的持有人或者控制者恶意炒卖的情况,其价格在短时间内可能出现暴涨暴跌,导致以投资为目的的持币者面临巨大的风险[7]。以2017年为例,2017年年初,比特币价格在1000美元左右,而到了2017年12月,比特币价格飞速上涨,一度突破17000美元,价格较年初上涨17倍。比特币的价格波动特征使其存在巨大的交易风险。同时,中小投资者根本无法律保障[8]。我国《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就明确了比特币的支付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投机中的损失。此外,比特币交易过程得不到成熟的市场监管,在交易中可能会出现资金不安全、结算机制不完全、买卖双方存在欺诈等情况,同样也很难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可见,比特币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较大投机风险,很难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表1 比特币风险概述

2.洗钱风险。洗钱风险是指不法交易者利用比特币的无监管特征进行违法洗钱活动。非法分子可以轻易通过交易平台将其非法所得的现实货币兑换成比特币,再通过多个比特币账户之间的转移,最后通过境外比特币交易平台将比特币兑换成海外的现实货币[9]。因此,比特币的交易可随时、网络化进行,资金完全通过个人渠道流动且很难观测,这就成为全球犯罪分子洗钱的“温床”[10]。如2016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判决了北京乐酷达网络公司帮助犯罪嫌疑人洗钱的案件,即犯罪嫌疑人通过北京乐酷购买比特币并在澳门地下钱庄卖出,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可见,比特币洗钱行为为恐怖融资活动提供了便利。

3.隐藏犯罪风险。隐藏犯罪风险是指比特币为贩毒、贩卖人口等活动提供了便利。比特币可以像现金一样匿名使用,可以跨越国界而无需通过第三方的认证,并且具有不可追踪的特点,这些特征加大了比特币被用于非法活动的概率,为各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渠道与动力。目前,国际上很多国家查处了利用比特币进行毒品、走私、人口贩运等活动的案件,如2017年美国和欧洲执法部门联合关闭的阿尔法湾就是利用比特币进行犯罪的典型。同时,由于比特币交易网站存在未经过合法注册的情况,使得违法活动更加猖獗。

(二)交易风险具有隐秘性

比特币的交易是指比特币的持有者利用比特币向商家购买所需商品或服务,以及通过买卖比特币从而获利或亏损,也就是说比特币本身也可以被交易。当前,比特币在交易时也存在较大风险,如双重支付风险[11]、匿名交易风险[12]、交易安全风险[13]。

1.双重支付风险。双重支付风险是指由于存在技术漏洞导致了交易重复发生的情况。2013年GHash.io矿池就发现比特币存在双重支付诈骗,即当一个交易A到B发生时会被写入一个区块链,同时交易A到M发生时会被写入另一个区块链,这时就出现了双重支付行为。那么,第一笔交易就存在被诈骗的风险。虽然比特币采取多次确认的方式避免双重支付,但仍然存在较大风险[9]。

2.匿名交易风险。匿名交易风险是指该虚拟货币的交易没有采取实名制,导致买卖双方信用难以得到保障。比特币的匿名属性一直是其最大的风险点,其在交易时不会审查或公布交易双方的信息,致使犯罪成为可能。同时,比特币市场只存在买卖双方,而没有第三方监管机构存在,这就意味着匿名交易的双方完全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从而很难达到真正的公平交易。

3.交易安全风险。交易安全风险是指比特币交易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平台交易与存储安全问题。如比特币交易平台较容易受到钓鱼网的诈骗。据瑞星杀毒软件统计,近年来发生过数起比特币钓鱼网站欺诈资金的事件。而我国并不保护比特币投资者的利益,一旦发生欺诈,损失将无法挽回。同时,比特币存储也存在较高的风险,特别是随着其价值的升高,存储平台将可能遭受病毒攻击。

(三)系统性金融风险存在威胁

随着比特币交易及其他虚拟货币交易的兴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威胁正在逐渐增强,如高杠杆率冲击风险、分布式分类账技术风险、影响国家央行货币政策稳定风险等。

1.高杠杆率冲击风险。高杠杆率冲击风险是指买家利用杠杆购买比特币会加剧资产泡沫,从而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紊乱。比特币与其他金融产品一样存在资产泡沫,这与2008年资产证券化引起的金融危机原理类似,即当不良卖家接手该虚拟货币后会增加泡沫价格,当买家利用杠杆购买时就会使资产泡沫进一步加剧,从而影响整个金融系统。此外,英国《金融时报》发现,比特币杠杆最高为15倍,而这些杠杆均无人监管,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化资产存在较大差异。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风险一部分被交易所或监管当局减弱、吸收,交易者交易完毕后不用担心卖方突然消失,交易所会保障最终的结算顺利实施。而比特币却没有保障机制,没有设置任何保险装置,可能在买方付出高额杠杆后卖方突然消失。

2.分布式分类账技术风险。分布式分类账技术风险是指网络技术不确定性的增加使得分类账技术未得到较好操作,从而影响交易。比特币是世界上第一种分布式、网络由用户构成,且不再基于对货币发行机构信任的货币系统[2]。欧盟监管机构联合委员2017年发布的报告提到,分布式分类账本技术或会增加金融的不确定性风险。这是由于,比特币所依赖的区块链分布式分类账技术具有可查询的特点,可以提供一种提高市场透明度的方案。但目前,由于网络技术不确定性的增加,使得分类账技术未得到较好操作,如随着比特币交易的增加,使得交易产生速度比分类账处理速度还快,并最终导致交易失败或延迟。

3.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稳定风险。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稳定风险是指比特币成为主要交易货币后,会引起一国货币抛售并将最终影响其政治经济发展。虽然比特币给予人们更多金融货币选择,但如果比特币或任何一种虚拟货币成为某国的主要货币形式,将会导致民众抛售主权货币,这种市场行为会对央行货币政策稳定产生巨大压力,并在无监管状态下最终导致某国财政与货币政策的紊乱。尤其是对于一些政治经济不稳定的国家来说,可能还会引起不法案件高发,随后导致整个国家的覆灭。

三、我国比特币监管体系构建

由于比特币具有法律风险、交易风险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等,各国政府对比特币交易平台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试图将风险“装进监管的笼子里”。本文认为有必要建立虚拟货币监管体系,以控制我国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能存在的风险。具体而言,针对法律风险,央行下设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法律风险检查机构,用以防范投机风险、洗钱风险、隐藏犯罪风险的发生;针对交易风险,搭建专门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监督平台,用以防范双重支付风险、匿名交易风险、交易安全风险的发生;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在现有金融管理体系中增加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监管职能,用以限制高杠杆率冲击风险、分布式分类账技术风险、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稳定风险的发生。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监管体系构建

(一)央行下设虚拟货币法律风险检查机构

由于比特币的法律风险较大,会引起投机、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发生。央行于2017年1月联合地方金融部门组成检查组,对比特币平台进行了突击检查,主要涉及经营许可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投机操纵行为、是否存在反洗钱与贩毒等违法活动。这次突击检查表明,当前我国已开始重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并率先由央行开展监督活动。因此,本文建议在央行下设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法律风险检查机构,将这种监督变为常态,这样才能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本文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设置监管目标:

1.防范投机风险的发生。由于比特币交易与发行的特征导致其投机风险较高,而中小企业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央行下设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法律风险检查机构,就能对比特币交易产生威慑作用,对想要利用比特币洗钱、诈骗的违法行为进行防范。同时,随着法律风险检查机构对风险点的挖掘不断深入,还可分别对资金安全、结算机制、买卖双方是否存在欺诈等行为进行专项检查,通过疑点深入的方式发现比特币存在的问题,并逐渐击破投机风险。此外,该机构的形成还可接收中小投资者投诉,即虽然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被法律保障,但法律风险检查机构仍然能侦破这些问题并将投机风险降到最低,以防止类似的行为发生,避免形成“蝴蝶效应”。

2.防范洗钱风险的发生。近期,利用比特币洗钱的行为屡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成立法律风险检查机构有利于有针对性地查处洗钱行为,如通过交易平台的交易信息追踪交易双方并挖出利用网络犯罪的人员,可将这些情况反映给司法机关,并由司法人员进一步审查。即使在风险检查中没有发现犯罪行为,也可将值得怀疑的人员移交给司法机构进行跟踪检查。此外,设立法律风险检查机构的主要目的不是发现洗钱的疑点,而是使中介金融机构有所顾忌,不敢协助洗钱。在此过程中,法律风险检查机构还可规定具体的规章制度以及处罚措施,即当发现金融机构帮助洗钱的行为时,则会对该机构进行罚款和处罚相关人员。

3.防范隐藏犯罪风险的发生。由国际案例可见,比特币同样是毒品、走私、人口贩运等活动的“温床”。同时,由于比特币交易网站存在未经过合法注册的情况,使得违法活动更加猖獗。成立法律风险检查机构有利于防范隐藏犯罪风险的发生,这是因为虽然比特币交易会隐藏交易双方的信息,但比特币交易历史掌握在中介金融机构手中,且交易过程会在互联网上留下线索。只要存在专门的检查机构,就能发现这些线索,从而防范隐藏犯罪风险的发生。但目前我国还没有设立类似机构,也不存在专门的检查专家,很难发现这些犯罪风险。因此,建立法律风险检查机构有利于发现网络中的犯罪风险。同时,专门的机构也能破坏并封锁非法犯罪网络,如通过比特币交易发现隐藏犯罪行为后,可利用网络技术发现嫌疑人经常浏览的网页和其他非法网上交易信息,从而进一步打击其他非法活动。此外,法律风险检查机构还能对不良的交易金融网站进行封锁处理,打击这些帮助隐藏犯罪行为发生的网站。这样不仅能增强法律风险检查机构的权威性,对相关金融网站形成威慑效应,还能从根源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二)搭建专门的虚拟货币交易监督平台

当前,我国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均由私人或私人公司搭建,资质和安全性存在很大的问题。国内投资者不信任国内的交易平台,倾向于运用国外交易平台。然而,2018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出国外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也同样存在巨大风险,部分投资者认为一些国家有相关监管机构,但实际上网络安全性、支付渠道不可靠、国外监管政策不明确等问题都会令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可见,尚未有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监管问题形成成熟方案。因此,本文建议搭建专门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监督平台,且监督目标应涉及防范双重支付风险、匿名交易风险、交易安全风险的发生。具体而言:

1.防范双重支付风险的发生。当前,比特币交易存在双重支付风险,这是因为每笔交易都被写入一个区块链从而形成双重支付行为,即其中一个交易方会遭受资金损失。如果搭建专门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监督平台,就可以监督这种双重支付行为的发生。这是因为,当一个交易发生后,即用户支付交易金额后,在中介金融平台确认之前,可由虚拟货币交易监督平台监视交易的发生并在系统中进行记录。随后,在这个比特币通过另外一个交易被卖掉之后,虚拟货币交易监督平台就会根据比特币的编号识别这笔交易,并比对卖出平台,从而产生可能发生双重交易行为的怀疑。在第二个交易开始前,虚拟货币交易监督平台要求中介金融机构给出担保和证据证明该交易不存在双重支付风险,以提早防范这种行为的发生。此外,还可以在网络交易中设置多个监督系统,确保将比特币的每笔交易都记录下来并能够找到其发生的路径。这样设置就可及早发现比较隐蔽的双重支付行为,即发现不在中介金融平台进行的交易。该设置可形成网状防范双重支付风险,即时发现隐蔽的双重支付风险并追踪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2.防范匿名交易风险的发生。匿名是比特币最大的特点,会使犯罪者产生无法被追踪的感觉。如果比特币市场只存在买卖双方,而没有第三方监管机构,就意味着匿名交易双方完全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从而很难达到真正的公平交易。如果搭建专门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监督平台,就可对匿名交易风险产生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搭建专门的虚拟货币交易监督平台可建立信用背书系统,即将曾经参与过比特币交易的人都纳入虚拟交易平台信用系统。当交易双方需要时,可通过中介金融平台查询信用系统并作出是否交易的决策。这样做并不是为了由国家管理虚拟货币交易,而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参考,从而保障市场的稳定与交易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匿名实际上并不能隐藏交易者的身份信息,专业的计算机机构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发现隐藏者的身份,但我国没有这样的专业机构,就导致隐匿信息成为常态。如果建立专门的虚拟货币交易监督平台,就可顺利追踪交易者的身份信息。当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或违法行为时,可利用该系统发现交易者的身份,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3.防范交易安全风险的发生。比特币交易平台较容易受到钓鱼网的诈骗,一旦发生病毒攻击,将会使利益相关者遭受资金损失。如果搭建专门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监督平台,就可防范交易安全风险的发生[14]。具体而言:①搭建专门的虚拟货币交易监督平台不仅可以追踪隐藏交易者的身份信息,还可追踪网站攻击者的身份信息。这是由于该平台能时刻监督与记录交易,自然会同时记录网站攻击者的实时状况。刑侦人员可利用这些信息发现网站攻击者的情况并采取措施予以反击,必要时还可终止被攻击网站上所有交易的发生,从而限制进一步损害。②搭建专门的虚拟货币交易监督平台可以对安全风险等级高的中介金融平台给予降级处理,即先根据以往安全系统状况对交易平台设置安全等级,再通过其可能被攻击的情况给予重新评级,并将这些结果在虚拟货币交易监督平台予以公布,以供交易双方参考使用。特别地,如果平台被降级后仍然出现被攻击的情况,则可将其纳入黑名单,即拒绝其进行交易。

(三)在金融管理体系中增加虚拟货币监管职能

当前,我国的金融管理体系中没有虚拟货币监管职能,这将导致虚拟货币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从而影响整个金融系统。因此,本文建议在现有金融管理体系中增加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监管职能,且监督目标应涉及限制高杠杆率冲击风险、分布式分类账技术风险、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稳定风险的发生。具体而言,可从以下方面实现监管目标:

1.限制高杠杆率冲击风险的发生。由于比特币与其他金融产品一样存在资产泡沫,即比特币的杠杆较高且这些杠杆无人监管,致使虚拟货币泡沫量更大,因此,在金融管理体系中增加虚拟货币监管职能有助于解决高杠杆问题,从而限制泡沫扩张。这是因为,当中介金融机构进行高杠杆交易时会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管当局会将其纳入高风险业务范畴并限制其造成的连锁效应。特别地,监管机构可以降低一部分资产风险,当交易杠杆太高时不用担心交易双方不履行合约,即监管机构会保障最终结算的顺利实施。此外,在建立监管机制时需要注意顺应经济周期。即在比特币发展高涨时,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一定的资本备用金;在比特币发展低迷时,监管机构可以降低备用金要求。这既为比特币的交易加入了保险装置,也为限制高杠杆率冲击风险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2.限制分布式分类账技术风险的发生。分布式分类账本技术或会增加金融的不确定性风险,即网络技术不确定性的增加使得分类账技术未得到较好发挥。如果在金融管理体系中增加虚拟货币监管职能,就可利用金融监管体系的技术控制网络不确定风险的发生,即当比特币交易速度增加过快时,金融监管系统会发出红色预警信号,并由监管者通知中介金融机构注重协调交易产生速度与分类账处理速度,最终使得交易顺利完成。同时,金融管理体系还可开发新型的限制分布式分类账技术风险的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于监管过程。当中介金融机构不修正交易速度时,采用中央管控方式限制速度,从而限制分布式分类账技术风险。此外,虽然中介金融机构均有防范分布式分类账技术的网络防火墙,但金融管理体系的加入会更有力地防止黑客的攻击,从而保障比特币分类账的安全,这有利于安全地验证和记录各种交易。

3.限制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稳定风险的发生。如果比特币成为某国的主要货币形式,将会导致民众抛售主权货币,在无监管状态下最终导致某国财政与货币政策的紊乱。像应对金融危机一样,在金融危机发生前美国官员普遍认为危机不容易被观测,因而不能用监管来防范危机。但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美国官员逐渐改变了该观点,他们认为需要建立日常监管机构,利用审慎的政策,来降低虚拟货币引起的货币政策稳定风险。可见,在金融管理体系中增加虚拟货币监管职能非常重要,即金融管理可以时刻注意虚拟货币的动态,并提前关闭可能出现危机的虚拟货币在本国内的交易,从而限制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稳定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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