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磐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浙江 金华 322300)
某年8月某日,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某茶山顶的一个凉亭内发现了3具尸体。案发地当日为雷雨天气,有过暴雨和雷鸣闪电。
案发现场位于一茶山顶的凉亭内,现场可见3具新鲜成年男性尸体及损坏的手机、金属手电筒、钳子和数条香烟等物,3具尸体间相距数米,地面上可见凉亭檐上掉落的碎石块,周边树木可见烧焦的痕迹及狂风暴雨过后的迹象。
衣着检验:两名死者的衣服和裤子撕碎明显并伴有大小不等的不规则缺损,破损边缘可见烧焦状痕迹,并且其中一名死者右足鞋子被炸开,袜子有烧焦的痕迹,皮带的金属头有熔化的痕迹,另一名死者右足的鞋子也被炸开,但脱离了右足(图1~2);第三名死者的衣物和鞋子较完整,破损程度相对较轻微。
尸表检查:3名死者双眼睑、球结膜均可见出血点。衣物撕碎明显的两具尸体体表损伤较广泛,可见多处烧伤痕迹及电流斑。其中一人右踝关节畸形,其电流斑主要分布在右大腿外侧;另一人右眼角外侧见一皮肤裂创及双侧外耳道出血,其电流斑主要分布在前胸部。衣物较完整的尸体体表损伤较轻微,但在其大腿背侧可见雷电击纹(图3)。
尸体解剖:3名死者的解剖情况大致相同。颅骨未见明显骨折,颅内未见明显出血,脑组织轻度水肿,颈部未见明显异常,胸骨及肋骨未见骨折,双肺淤血明显,浆膜面可见点状出血,心外膜可见点状出血,肝、脾淤血明显。
组织病理学检验:3名死者的病理学改变基本相同。大脑椎体细胞与神经元核浓缩、溶解,心肌纤维断裂,小血管扩张、充血,肺间质小静脉及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淤血,肝细胞淤血。
毒(药)物检验:提取3名死者胃内容物及肝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均未检出常见农药、安眠药及灭鼠药成分。
图1 第一名死者原始情况;图2第二名死者原始情况;图3第三名死者大腿背侧雷电击纹
本案中,现场无明显的挣扎搏斗痕迹,结合案发地当日为雷暴天气,有过暴雨和多次雷击现象,分析认为现场被烧焦的树木及地面上的碎石块系雷电击中树木及凉亭檐所致。
3名死者中,2名衣着表现为条形撕裂及大小不等的不规则缺损,边缘可见烧焦状痕迹,并且右足的鞋子被炸开,袜子被烧焦,呈现出典型的闪电电弧热致空气膨胀爆炸及电弧热作用的结果[1]。死者体表多处烧伤和皮带金属头的熔化迹象亦属于电弧热作用所致。因电弧可致大范围空气膨胀,使气压瞬间骤增,导致气流冲击双耳造成鼓膜破裂,因此其中一名死者双侧外耳道出现流血现象。同样,爆炸所产生的冲击波可将人体抛掷若干米远处,从而导致3名死者相隔数米。另外一名死者的衣物和鞋子较完整,破损程度不大,但其大腿背侧可见雷电击纹。雷电通过的皮肤上遗留红色或蔷薇色的树枝状或燕尾状斑纹,称雷电击纹,或称树枝状纹,是由于强大的电流通过时局部轻度皮肤烧伤及皮下血管麻痹扩张所致,有时可伴有血液渗出[2]。雷电击纹的存在是人体遭到雷击后遗留的强有力的证据,对判断雷击死有很大的诊断价值。应注意雷电击纹与腐败静脉网相鉴别,腐败静脉网一般在死后2~4 d出现,早期多见于腹部和上胸部,逐渐扩散至全身[2]。本案中死者死后经过时间在12h以内,故可排除该征象为腐败静脉网。
本案中3名死者的内部器官及组织病理学改变类似于窒息征象,但死者的头、颈、胸、腹部均未见明显的机械性暴力损伤痕迹,故可排除机械性暴力窒息死亡。死者胃内容物和肝组织中均未检出常见农药、安眠药及灭鼠药成分,故可排除常见农药、安眠药及灭鼠药中毒死亡。综合分析认为,本案中3名受害人系意外雷击死。
一般情况下,雷电击中人群时仅个别人员伤亡,大多数人能幸免于难,这可能与雷电不是交流电,而且作用时间极为短暂,其能量可能完全消耗在衣物上有关。但本案一次雷击造成3人死亡,较罕见。
[1]林奕腾,张泰运.雷击死的法医学鉴定[J].广东公安科技,2013(4):52-53.
[2]赵子琴.法医病理学[M].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