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策
2000年8月1日,国务院正式确定每年11月8日为“中国记者节”。其实追根溯源,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有中国的记者节,从1934年到1949年,每年的9月1日,我国新闻从业人员都会举行各种仪式纪念这一节日。民国时的中国记者节,缘自20世纪30年代初发生在当时江苏省会镇江一起轰动全国的“刘煜生案”,刘煜生用生命换来了中国记者节。1933年1月21日,江苏省会镇江传出一条令人震惊的消息:《江声日报》经理兼主笔刘煜生被江苏省主席顾祝同下令枪决。该案是我国新闻史上的重要事件,也在全面抗战前的民国社会史上留下了重重一笔。
(一)
刘煜生(1900—1933),江西南城人,幼年时因家庭变故,随母亲来镇江投奔其母的兄弟,此后长期居住在镇江。早年曾习法律,1924年在镇江创办《江声日报》,任主笔,并兼任报馆经理。“江声”寓意报纸为镇江民众的代言人。刘煜生办报有正义感,敢于针砭时弊、揭露官场丑行,颇受社会欢迎。在刘煜生多年的苦心经营下,该报逐渐形成消息灵通、报道翔实的风格,广受读者欢迎,成为当时江苏省内颇具社会影响的报纸。1929年春,国民党江苏省政府从南京迁到镇江,《江声日报》遂成为省会报纸,继续坚持办报风格,影响力迅速扩大。
就在《江声日报》蒸蒸日上之时,1932年7月26日,国民党江苏省政府主席顾祝同命令江苏省公安局秘密逮捕《江声日报》经理兼主笔刘煜生,并交戒严司令部羁押。
1932年1月至5月间,《江声日报》副刊《铁犁》陆续发表了《当》《边声》《端午节》《下事须知》《我们的希望》和《时代不是时代》等6篇描写贫民及劳工生活的文艺作品。当局认为这些作品言辞激烈、有煽动阶级斗争之用意,如“一队咱们祖国的兵,向左边退下,自然隐隐地右边上来的是敌人”,“地上泛起红潮,添上一片红”,“铁的纪律”,“奴隶们争斗吧,一切旧的马上都被冲倒,时代已敲响丧钟,一切眼前就要葬送”等语句,称该报违反了《出版法》第19条第一、第三两款所禁止之规定。当时的江苏省政府以“宣传共党,意欲颠覆政府”的罪名将刘煜生逮捕。
刘煜生被捕后,全国新闻界为之呼吁。首都南京的新闻记者公会最先派人到镇江向江苏省当局抗议并要求保释,遭到拒绝。甚至国民党江苏省党部也认为《江声日报》“无反动文字”,刘煜生“无反动行为”,希望江苏省政府“准江声日报复刊,将刘煜生交保释放”,顾祝同仍置之不理。
被关押在镇江戒严司令部看守所里的刘煜生不断向外界发函,反映自己被非法拘禁且遭刑讯逼供的悲惨处境,甚至数次直接上书当时负责监督政府的国民政府监察院院长于右任,陈述自己的冤情:“仰祈钧座迅予主持公道,既可解学生难于垂危,亦足挽颠倒是非于末俗,公谊私情,端赖怜悯。”刘煜生夫人张若男亦在外多方奔走营救,称其夫因揭露官僚腐败而得罪权贵,被加罪关押,吁请有关方面对此案进行调查。
接到申诉后,国民政府监察院数次派员来到镇江调查此案,但均遭到江苏省当局多方阻挠,调查员始終未能调阅案卷,无功而返。
据有关档案资料反映,调查员马震在调查报告中称该案为“地方政府越权处分”。《出版法》规定:禁止出版或扣押之处分权,属于内政部;顾祝同又“不按约法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法院,而交戒严司令部看押达五月之久,其视国法之尊严何在?”且江苏省政府“对于本院调查案件特不能尽情答复,坚决拒绝调查。实属违法。设此例一开,不仅与本院威信有关,且与本院查案前途碍殊多”。随后,国民政府监察院刘莪青、田炯锦两位监察委员依据国民政府《弹劾法》,以顾祝同非法逮捕拘禁刘煜生、又抗拒监察院调查为由,联名将顾祝同提起弹劾,呈请国民政府应付惩戒。
但是,在那“有枪便是草头王”的国民党统治的暗无天日年代,就在弹劾案调查开始,监察院即将正式咨请行政院饬令江苏省政府速将刘煜生由戒严司令部移送法院之际,拘禁已半年的刘煜生于1933年1月21日被顾祝同命令戒严司令部执行处决。
全国舆论一时哗然。顾祝同在一周后的1月27日不得不向行政院呈报:刘煜生早在1927年在镇江就因“组织非法工会,蛊惑车夫罢工,希图扰乱治安”被镇江市公安局抓捕过,并称“当时各地工会均系共党所组织,则刘煜生过去之行径,已足以证明其为共党,兹更于沪战之后,社会经济恐慌,人心不宁之时,复刊发此铁犁文字,鼓动阶级斗争,传共产恐怖,其故意为叛国之宣传,自属确凿。”因此,依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二款将刘煜生处以死刑。
(二)
1931年底,国民政府警卫军军长顾祝同接替辞职的叶楚伧就任江苏省政府主席。江苏物产丰富,工商业发达,历来是鱼米之乡和重赋之地,顾祝同登上省主席宝座后,志得意满,踌躇满志,背倚镇江三山,大肆安插亲信党羽,一时间颐指气使,好不气派。还巧立名目,令各地设立毒品稽查所,名为执行《禁烟公约》,实则从中征收税金,变相买卖鸦片。作为富有正义感的报人,刘煜生曾经公开抨击此目无法纪之事,由此结下梁子,遭到顾祝同忌恨。
不仅如此,顾祝同主政江苏后,任命自己的亲信、儿女亲家赵启任江苏省民政厅厅长。赵启多年紧随顾祝同左右,早在顾担任陆军第二师师长时,就是顾的参谋长。赵启平素有两大嗜好:抽大烟和炒股。据传,赵启经常与其“烟友”包租饭店客房大过鸦片瘾,而那时国民政府早已颁布《禁烟公约》。赵启还酷爱炒股,每个交易日都要向上海股票交易所发出股票交易指令,每月长途电话费高达数千元,全部从民政厅的账上开支。为抓到证据,经过多次跟踪,有一天刘煜生冒充省府官员,骗过门卫,混进赵启的客房,用相机抓拍到了赵一边手拿烟枪吞云吐雾,一边拿着话筒向交易所喊话的“雅照”,并迅速离去。对赵启来说,过去传言毕竟是传言,没有真凭实据,不必理睬,这次却非同小可,被人抓到了真凭实据。
更何况,刘煜生作为报人,不仅把抨击时弊、揭露腐败当做自己的天职,也把关心和同情贫民阶层的生活作为《江声日报》的舆论导向,刘煜生还是劳工社会活动的积极参加者,因此一直是镇江当地权贵眼中的“危险分子”。赵启的密友、镇江县县长张鹏就把刘煜生视为“镇江一害”。他们对刘煜生这个眼中钉、肉中刺早有剪除之心,只是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下手。
刘煜生作为有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的新闻工作者,缘于他幼年随母迁居到镇江舅家后的经历和见识。那是一个风云际会的年代,在镇江长大的刘煜生先后受五四运动和国民革命影响,有了强烈的爱国主义思想,十分同情劳苦大众。1927年3月30日,他因组织人力车工会,支持车夫罢工而被捕过。1931年,镇江永济洲的佃农因灾荒无法向焦山寺庙交租,镇江县政府为强迫农民交租,关押了4个农民,刘煜生以记者身份指责镇江县政府关押农民多日,违反法律,他请全国律师代表张迈出面弹劾县长,迫使县政府释放被关押农民。此举深得农民之心,却得罪了当时的镇江县政府当局。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刘煜生积极参加抗日救亡运动,在全国大中学生赴京请愿的影响下,于12月13日以镇江各界民众代表请愿团团长的身份率领百人赴京请愿。1932年,《江声日报》设《铁犁》副刊,刘煜生在副刊中写了一封致读者与投稿者的公开信,说明办《铁犁》副刊的宗旨是“……需要斗的记述,爱的素描,是大众的呼声,是不平的呐喊”,发表一些贬斥时政、为大众呼吁的文章。
顾祝同对刘煜生实施秘密逮捕的缘由,是当时当局尚未找到符合法定程序的罪名,所以干脆先把人抓起来再说,造成既成事实,再补罪名;而把刘煜生交戒严司令部却不交内政部关押的缘由则是,如果交内政部按法定程序,将来必须在法院公开审理,不利于把刘煜生始终牢牢控制在自己手里。开始时,顾祝同等人还想以逼刘煜生臣服就范为主,并未下决心冒舆论风险去杀害刘煜生这个著名报人,所以才给刘定了个“违反出版法”这样不是死罪的罪名。顾祝同等人打错了如意算盘,刘煜生是一条硬汉,不仅不受威逼利诱,还不断向外界申诉陈情,控诉顾祝同等人的罪行,甚至直接写信给监察院院长于右任,呼吁派人调查。监察院介入后,由于逮捕刘煜生的理由破绽百出,监察院调查员调阅案卷时受到百般阻挠。后来在于右任的直接过问下,有监察委员就顾祝同非法拘禁又抗拒调查对其提出了弹劾。
这期间,为了应对全国报界的声讨,也为了自圆其说,顾祝同又组织当时的省政府官方报纸《苏报》,对《江声日报》副刊《铁犁》上这些文艺作品发表了数篇“上纲上线”式的评论。事实上,这6篇文艺作品并非刘煜生所作,作者是一个名叫于在宽的镇江青年学生,他的叔父为当时的镇江商会主要人物,所以,当时与刘煜生一同被捕的还有于在宽和《铁犁》主编张醒愚。只是顾祝同的真实意图并非于、张二人,其家人各自一番活动后,两人均很快获释。依照“文责自负”的原则,刘煜生即使有责任也应该比于、张二人轻,按现在的话来说,最多是“管理失察”而已。如果刘煜生真是因所谓“叛国宣传”而获罪被杀,“主犯”于在宽岂可轻易“逍遥法外”?这案子随着时间越长,调查越深入,顾祝同等人故意罗织罪名欲加害刘煜生的事实,就越加昭然若揭。
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大大出乎顾祝同等人意料。就在监察院即将正式咨请行政院,令饬江苏省政府迅速将刘煜生移送法院并惩戒顾祝同等人之际,为阻止自己被弹劾及调查程序再次启动,江苏省政府主席顾祝同竟然不顾各界人士之抗议及监察院之弹劾,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就将刘煜生这一介平民送交自己所控制的军法处审判,并匆匆决定杀人灭口以了结此案。为避人耳目并立即执行,罪名升级为刘煜生在“一·二八”后的非常时期,“作叛国之宣传”,违反的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而不是《出版法》,于1933年1月21日将刘煜生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当刘煜生由监狱被提出照相时,自知不免,遂大呼口号,从容就义。
(三)
第二天,上海《申报》率先披露这一消息,立即引起了全社会的震惊,舆论为之大哗。令顾祝同等人更加意外的是,杀害刘煜生不仅没有了结此案,反而激起了更大的民愤。社会各界群起声讨,抗议浪潮很快席卷全国。
2月1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在上海举行执行委员会议,宋庆龄、蔡元培、林语堂、邹韬奋等人出席。会议发表宣言,强烈谴责顾祝同残杀报人,指出“此一血案,实与北洋军阀在北京枪毙邵飘萍、林白水之暴行,如出一辙,全国人民应予以严重之注意。查人民应享有言论出版之绝对自由权,为近代文明国家之国民应享之权利,即使刘煜生有轶出自由范围以外之犯法行为,亦应依法交由司法机关审判,行政机关决不能非法拘禁,更决不容非法处死”。“顾祝同蹂躏人权、破坏法纪之黑暗暴行,已明白证明实质上与北洋军阀毫无二式,亦即为我全国人民之公敌,为维护人权,对于顾祝同之军阀暴行,全国人民应共起而作坚决之抗争”。“政府如无以裁制此种暴行,实为政府之大羞”。宣言要求南京国民政府迅速将顾祝同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员免职并依法惩办;切实保障人权,务使以后不致再有此种同类事件发生。在会后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宋庆龄还提议由上海报界领导全国新闻界罢工一日,以示抗争,以振民气。
上海新闻记者公会也于同日召开紧急会议,一致决议:一、呈请中央党部、国民政府查办顾祝同;二、呈请监察院继续弹劾顾祝同;三、联合报界公会、律师公会、市商会、市教育会等法团合力抗争;四、设立刘煜生案专门委员会;五、今后关于江苏省政府消息,凡有顾主席字样者,一律称顾祝同。会后,刘案专门委员会派人赴镇江调查事件真相,搜集《江声日报》所刊、被顾祝同指为“宣传共产”的稿件,将这些稿件在沪报上全文刊出。2月19日,上海各報社239位记者签名发表联合宣言。宣言从12个方面列举了顾祝同所犯罪行,并对顾强加给刘煜生的各项罪名一一进行驳斥,指出:“顾祝同冤杀刘煜生案,论事实则断章周纳、颠倒黑白;论法律则前后不符,违法越权”,“人间何世,有此冤狱”,“毁法乱纪、摧残人权之顾祝同,必当受国法之制裁,刘煜生亦必蒙最后之昭雪”。
北平市新闻记者公会于2月3日发表公开信,指顾祝同“公然目无法纪,蔑视人权,破坏法治精神,妨碍言论自由,倒行逆施,甚于旧军阀,酷民凶残,实属党国叛徒”。
首都(南京)新闻记者协会于2月5日为刘案发表宣言:“似此任加人罪,何殊军阀暴行,若不依法声讨,严惩重罚,不特新闻记者人人自危,即全国人民亦时时恐怖,国家纪纲破坏无余,社会秩序岂有宁日。本会为维护法律、保障民权起见,不得不本嫉恶如仇、惩一儆百之旨,声罪致讨。务希全国各界,一致愤起,共作不平之鸣,藉尽护法之责。”
安徽省新闻记者联合会也于2月5日抗议,电称“顾祝同毁法乱纪,蹂躏人权,草菅人命,殊为党国之玷,亦我全民公敌”。
当时在华向世界宣传中国革命斗争的美国进步记者史沫特莱也致信胡适:“人们正在征集刘煜生所写的那些使他招致杀身之祸的文字。我们准备将他的这些文字连同他的相片和小传,用中英文印成小册子。”
2月17日,北平新闻界再次举行追悼刘煜生大会,声讨顾祝同罪行,电请中央将其撤职查办。天津、武汉、广州、青岛、济南、杭州、郑州、徐州、芜湖、南昌、蚌埠、长沙、香港、太原、汕头等地新闻界都纷纷举行集会,发表宣言,通电全国,强烈要求政府严惩顾祝同,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新闻记者的人身安全,落实“训政约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全国律师协会也通过决议,呈请司法部指定审判机关,对顾祝同提起控诉,以维法律。
面对各方的抗议和声讨,顾祝同极力辩解,为自己的罪行开脱。他声称:刘煜生在1927年3月间“曾结合共党分子组织非法工会,煽动车夫罢工,图谋扰乱治安,被国民革命军第十七军政治部拿办有案”,“现经戒严司令部审讯明确,实系共党”,故依据《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处以死刑。他还为抗拒监察院调查进行狡辯,说刘案由戒严司令部办理,“监察院调阅宗卷之权,能否对于军事机关审判罪犯之事件,亦得适用,实属绝大疑问”。
顾祝同的诡辩更迅速招来声讨的浪潮。除了新闻界,胡适代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致电南京中央政治会议和行政院,要求“将擅杀刘煜生之苏省府主席顾祝同免职查办,以重法治,而维人权”。上海各团体救国联合会抗议电呼吁将顾祝同“予以严厉处分,以维人权而彰国法”。宋庆龄、蔡元培等社会名流也以个人名义公开致电要求政府罢免查办顾祝同,甚至国民党元老胡汉民也致电国民政府主席林森要求为刘煜生昭雪并惩办“新军阀”,将“刘煜生案”比作北洋军阀张宗昌枪杀邵飘萍、林白水之惨案。同时,江苏省内地方人士也纷纷公开历数顾祝同就任江苏省政府主席以来的倒行逆施,纷纷要求国民政府秉公撤办顾祝同,“以肃纲纪而安民心”。
在一片“倒顾”声中,顾祝同不肯轻易失去刚到手不久的江苏省政府主席这个肥缺,仍然为自己的罪行百般辩解。在致行政院的呈文中,竟不顾事实称“共党刘煜生于上年拿获后,经戒严司令部审讯明确,实系共党报纸煽动文字,经证明确系该犯自撰”,“况共产党徒之犯罪,其危害涉及于国家,稍不慎密,即可发生变故”。
不几日,又发生了《时事新报》记者王慰三在南京中山门外被暗杀,舆论再次大哗。朝野上下压力越来越大,国民党当局不能不作出一点表示,来平息这一事件。
案发后,当局对个中缘由极尽封锁之能事,造成该案不同版本的所谓“内幕”从镇江发轫,让“刘煜生案”发酵了半年多时间,并长期流传在社会上。顾祝同、赵启的党羽为替主子开脱罪责,故意制造谣言,混淆视听,将“刘煜生案”的政治性大大降低,把它解释成一起个人恩怨。称刘煜生抓拍到赵启在饭店客房的“雅照”后,敲诈赵启,后双方在中间人撮合下,达成协议:刘煜生得一笔巨款,条件是对此事严守秘密,并销毁底片。但刘得钱后并未守约,不仅未毁底片,还常常有意无意宣扬扩散此事,终于引起赵启及其主子顾祝同的强烈不快,终被罗织罪名,招致后来的杀身之祸。后来有关学者研究认为此种说法不合逻辑,因为如果顾、赵要杀人灭口,绝不至于把刘煜生关押半年后才杀害他,可能逮捕几天内就动手。而且关于该案的所有正式档案中,均未见有提及“刘赵协议”一说。
还有人回忆,刘煜生是个革命者,早年在上海接受过“大革命”洗礼,具有反帝、反封建思想,被捕的真正原因不仅是他报社里有中共地下党员,更是他平时经常为中共地下党印刷宣传品。《江声日报》社的一个员工为邀功请赏向国民党镇江市党部告发,这些情况为国民党江苏省政府所掌握,顾祝同即以《江声日报》刊载“煽动阶级斗争文章”的罪名,将刘煜生逮捕羁押,半年后将其杀害。据这一说法,刘在被捕前已得知军警要来抓他,但他不仅没跑,还说当记者就不怕坐牢,料想顾祝同不能拿他怎样,表现了大义凛然的革命者气度。这种所谓“内幕”往往出现在建国后的某些纪念文章中,其实基本上可认为是对当时案发前后真相并不了解的人,直接根据顾祝同对刘煜生所加的罪名作逆向推测而得来。
不管有怎样的说法,不可否认“刘煜生案”是民国时期令全国震惊的一起政治事件,在中国历史特别是新闻史上占有一席之地。刘煜生以自己生命的代价,履行了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职责。正如1934年1月21日人们在为他举行的遇害一周年公祭仪式上所言:“以新闻而生,以新闻而死,为新闻殉节。”
诚如《大公报》所指出的:顾祝同举刘煜生1927年3月被拿办一事作为刘系共党之证,理由殊欠充分,因为当时国共两党尚未分裂,各军政治部中都有共产党人,该军政治部是否因刘系共党而拿办,实属疑问。而此后不久国民党即实行“清党”,如果刘煜生确系共党,当局决不容他再在镇江办报。顾祝同以此不充分之证据置人于死,不能不说是草菅人命。
刘煜生被害案当然引起法律界的强烈关注,当时首都南京司法界的人士指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须在剿匪区域或戒严期内方可适用,但现在镇江是否为剿匪区域或值戒严时期?”“监察院调阅宗卷,是否适用于军事机关虽无规定,但亦无凡军事机关可以否认监察权之明文规定。”
监察院监察委员刘莪青、田炯锦更是积极发表谈话,指斥顾祝同强词夺理:“刘煜生是否有共党嫌疑,尚属问题,即或有之,情节较诸牛兰、陈独秀孰为重大?牛兰、陈独秀尚须依法交法院审判,而谓刘煜生可以不经法院审判即由行政机关枪毙,有是理乎?纵极力强辩,岂可一手掩天下人之耳目。”二位监委表示,监察院将对顾祝同提出第二次弹劾,“必使受相当之惩戒”。
国民党元老李烈钧也致电中央党部,要求严惩顾祝同,为刘煜生申雪,并称:“欲集人民智能共决国事,首当以诚意示天下,人民所渴望者在此,政府所当努力者亦在此,则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经屡次所宣示者,宜不致再托空言。”
(四)
舆情汹汹,难以平息,朝野上下的压力越来越大。原来有心保顾的蒋介石,面对越来越大的内外压力,深恐民怨升級。1933年9月1日,行政院发出《保护新闻事业人员》的通令,云:“查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与人民有发表言论及刊行著作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训政时期约法第八、第十五条已经明白规定”,“各地政府对新闻事业人员,常多不知爱护,甚且有任意摧残情事”,“特通令各省市政府、各军队军事机关,对于新闻事业人员,一体切实保护”。接着,行政院宣布改组江苏省政府,陈果夫为省政府主席,顾祝同转任“豫鄂皖湘赣北路剿匪总司令”。
这结果让人大跌眼镜,顾祝同并未受到严惩重罚,监察院的弹劾不了了之,所谓《保护新闻事业人员》的通令也没有什么具体的措施,不过是一纸空文。
顾祝同卸职后,陈果夫接任江苏省政府主席,开始了在江苏省和省会镇江的长期经营。从这个意义上说,“CC系”在国民党内的崛起恐怕与此案不无关系。
难怪当时《生活》周刊发表评论说:“这个命令会有什么效力没有呢?要是政府的法令是有效力的,那么人民身体自由、出版著作自由,本是约法所规定的,违法逮捕拘禁处罚与剥夺人民自由,应如何惩治,法律都有明文规定,但是政府不能惩戒,监察机关失去效用,现在再加上一道空命令,究竟有什么用处?”
不过,既然有了这个“通令”,新闻界就可以利用它来争取自己的权利。
1934年8月,杭州新闻记者公会向全国新闻界发出通电,倡议定9月1日为记者节,得到不少地方的响应。这年9月1日,杭州、北平、南京、长沙、青岛、太原、厦门、绥远等地的新闻界,分别举行各类庆祝活动,有的报纸还休业一天,以示纪念。《大公报》评论说:“有了通令,仍然把记者压得喘不过气来,所以我们以为与其停刊纪念,还不如积极地要求解放言论,作有效的维护。”
从1935年起,“九一”记者节得到全国新闻界的承认。由于得到了全国新闻界的赞同,国民政府也不得不承认9月1日为中国记者节。当时,不仅在国统区过记者节,延安及各抗日根据地也在9月1日举行活动,陕甘宁边区建立后,延安的新闻工作者每年都在这一天举行纪念活动。1943年9月1日,为了打破国民党统治者对新闻舆论的封锁,抗日根据地的新闻工作者在记者节的纪念仪式上号召新闻界“更好地反映人民辉煌业绩,更有效地粉碎反动派的一切歪曲宣传”。陆定一这一天在延安《解放日报》发表文章《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重庆《新华日报》则为纪念记者节发表社论《记者节谈记者作风》。
作为国民党实行法西斯统治、摧残民间新闻事业、迫害新闻界人士的见证,此后每年这一天,我国新闻界都要开展有较大影响的活动。
194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确规定:“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但因为没有确定具体日期,所以在此后相当长时间里,我国的新闻从业人员一直未过记者节。
1999年9月,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再一次明确列入了记者节,随后中国记协党组、书记处进行了认真研究,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认为记者节的具体日期定在11月8日比较适宜,因为11月8日是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前身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协会的成立日。国务院于2000年8月1日正式批复中国记协的请示,同意将11月8日定为记者节。从此,中国的新闻工作者又有了自己的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