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凯 许传华
摘要:碳金融的重要性逐渐被世界各国所认识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伴随其所产生的各种风险也逐步暴露。由于碳金融自身的特点,其所带来的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相比更加复杂,所以更加难以对其进行评估与控制。本文以发达国家碳金融风险监管的经验为出发点,分析研究碳金融风险监管机制和防控对策,为我国更好的开展碳金融业务、进行碳金融风险防范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碳金融;风险监管;风险防控
一、国际碳金融风险的分类
(一)碳金融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汇款、利率、股指以及物价在内市场因素的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可以按照引起风险因素的不同划分为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以及股权资产波动风险。在碳金融市场上,这些影响因子也同样存在。碳金融资产的价格和成本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波动将会使包括保险机构、银行、基金公司等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受到影响。首先,碳金融交易的全球性会使交易双方面临较高的汇率风险,碳金融市场中的部分交易如CDM项目涉及跨国境交易,因而在进行外汇结算时,汇率的波动会对双方的利益有极大的影响;其次,碳金融交易具有跨期性,碳金融项目的周期一般都很长,如CDM项目从开发到审批,再到最终交易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期间的利率波动也会引起风险,影响贷款人的收益;最后,碳排放权价格的剧烈波动会给交易双方带来较大损失。以EUETS为例,2007年第一阶段期即将结束时,由于减排配额分配过量,EU-ETS交易额和价格的大幅波动,EUA价格从每吨10欧元左右下降到不足1欧元,几乎接近于零,这种剧烈的价格波动使碳金融市場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宏观经济环境的疲软也可能引发碳金融市场风险。经济繁荣时期,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都增加,对碳排放单位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在国际投资资本的驱动下,碳价格迅速上升,引发投资者对项目开发的过高预期,从而导致碳金融市场产生泡沫。反之,经济衰退时期,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不得不减少生产、缩减规模,这样就降低了对碳排放指标的需求,打破了碳金融市场的均衡,造成碳价格下跌。发生经济危机时,银行倾向于惜贷,企业也会面临资金紧张的困境。银行企业就可能会选择退出碳金融市场,导致碳金融市场更加低迷,给交易双方造成重大损失。
(二)碳金融操作风险
由于碳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发展时间比较短,具有独特的交易规则,对于碳金融业务的交易规则、风险管理、开发程序、盈利模式、项目审批等等业务很多企业都没有充分的了解和认知,特别是相关专业人才和投资、咨询机构仍处于积累与发展阶段,不够完善,导致掌握专业经验的碳金融人才匮乏,无法对碳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管理。所以,对碳金融业务了解的不充分以及管理技能的缺乏,就容易导致内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操作失误或出现事故,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只有增加资本的投入或者降低资产的价值,否则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就无法立即得到满足,从而可能造成损失。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其主要衡量指标主要包括大量交易、及时交易以及不变价格三个方面。在碳金融交易实务中,由于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则可能会出现由于双方无法及时进行交易,使得交易成本大大增加,这种额外投入的交易成本即为流动性成本。由于流动性成本及其他不稳定的因素的存在,使得市场上的交易可能难以完成,从而形成流动性风险。
(四)道德风险
2009~2011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发生了多起事故,包括涉及核证减排量重复交易的安全事故以及黑客攻击登记系统盗取账户中至少300吨的EUAs以非法牟利,最后迫使欧盟委员会只能暂时将碳金融交易的登记系统关闭。这些事件暴露出了碳金融电子交易系统存在的漏洞,也反射出碳金融市场时时刻刻都存在着道德缺失所带来的风险。
二、国际碳金融风险监管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国际碳金融市场风险监管的基本原则
碳金融市场运作的不确定性给碳金融交易主体以及整个社会经济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风险监管机制是指,政府为了对碳金融市场交易进行监管、控制以及应对各种突发情况,采用包括法律、经济以及行政在内的各种手段,其本质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它是国际碳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保障。
公平、公正、公开是碳金融市场风险监管的基础原则,也是任何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原则之一。公平原则是强调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碳金融交易的过程中,以平等的法律地位,营造一种可以互利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公正原则是强调碳金融市场的管理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必须要体现出公平性,能够从公正的角度履行其职责,在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公正的监管,同时对参与碳金融交易的各方主体给予一律平等的对待,不允许任何参与者利用某种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行为的发生。而公开原则则是指碳金融市场中,各种与交易有关的信息都要公开透明,通过信息披露使参与者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到相关的市场信息,满足其交易所需的相关信息。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风险监管原则,是形成合理碳金融交易秩序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使碳金融交易各方主体获得合法经济利益的必要条件和基础。
在碳金融市场体系之中,对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是监管的中心目标,一方面,交易各方主体是碳金融市场最基础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充分的维护和保障交易市场主体的各种合法权利,是碳金融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动力。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风险的存在,往往使参与者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遭受更多损失的是那些处于劣势的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因为这些国家还未形成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具有碳金融及其相关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匮乏,以及交易市场上所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其他发达国家有机可乘。因此,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交易秩序切实维护交易参与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碳金融交易。
(二)国际碳金融市场风险监管的目标
1.形成完善的碳金融交易定价机制
有效的交易和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是碳金融交易公平高效进行的基础,也是碳金融交易市场成熟发展的根本,因为碳市场价格是市场参与者供求关系的客观表现。碳价格与很多行业产品产量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如石油、天然气、钢铁、造纸、电力等等,其价格和传导机制直接影响整个市场的投资决策。因此,在国际碳金融市场形成一个权威的碳金融定价机制非常重要。在一个有较强流动性的市场中,众多的参与主体通过其公平竞争所形成的价格发现机制是最有效的。
当前环境下,发达国家碳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并没有将价格机制的运行作为监管要點,只能依靠交易所来发挥监管作用。就目前交易的实际情况来看,商品现货市场的时价都是从期货交易所中得到的,在期货交易所中每时每刻都会产生新的价格,交易记录等都能即时传输,对于碳市场也是如此。与此同时,监管机构对于交易所是否通过将实时的时价数据私下出售,从而赚取额外的收益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另外,碳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范围和监管规则的设置直接影响了价格信息的可获取性。特别是近些年来,场外交易的发展速度非常快,甚至超过了场内交易,很多碳金融衍生品直接在场外进行交易,没有通过交易所。所以,未来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价格机制的形成以及完善对场外市场的监管才是关键问题。
2.在合规性的条件下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对监管机构而言,如何平衡碳金融交易市场信息透明度和保密性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为了帮助碳金融交易市场参与者及时、准确的获取信息,要求交易过程中的信息要透明,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但是,与之所伴随的问题也相应产生,即当碳金融市场上过于透明时,信息披露也会因为破坏了交易双方的保密性而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从而对市场交易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例如,很多大型交易者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增加的可能性,往往选择匿名交易,避免其他交易者跟风或者模仿进而影响其交易决策。
为了尽量降低各种风险对于碳金融交易的影响,很多监管机构需要交易参与者真实汇报其交易数据,尽管参与者不愿意提供此类信息,但这是监管机构要求参与者必须要提供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都无法对大众公开。政府也需要对一些与价格有关的敏感信息进行收集与掌握,如政府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排放的数据来进行数额分配的设定工作。这些信息对于碳金融市场价格信号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避免信息泄露所带来的巨大影响,监管部门需要设计出合理有效的披露程序和相关制度条款。
3.保证交易规则的执行
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上,最常见的违规行为是交易商、中介服务提供商对投资者的欺诈、交易方内幕不透明交易以及市场垄断者长期的恶意价格操纵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碳金融市场各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更是破坏了碳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化机能,不利于该市场机制及交易秩序的建立。
而碳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不断对传统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制度与功能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被纳入到减排体系范围之内,新的碳排放交易形式不断产生,场外市场交易也开始增加,这就必然要求市场监管者针对新情况来设计更为详细与更有弹性的法律法规制度性框架。
三、国际碳金融市场风险监管机制及防控措施
(一)欧盟碳金融风险监管机制
目前,世界上覆盖最广、囊括行业最多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它不仅有着包括对管理主体、管制对象、审核流程和配额分配等具体的规定,并且还通过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法律,将碳金融交易行为置于金融市场、能源市场相关法律以及《拍卖规定》等法律管制框架之下,有效加强了市场监管力量的同时,建立了一套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
1.碳金融风险监管法律
欧盟是世界上最早倡导发展低碳经济的组织,它一直以积极的态度和实际的行动来应对着全球气候的变化,而由其主导构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也是目前世界上最为成熟的碳金融交易体系。欧盟从立法层面对碳金融交易进行了约束,建立了以法律法规制度为保障的风险监管机制。如促进可再生能源的2001/77/EC指令、《在欧盟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2003/87/EC指令》等等,为碳金融交易监管制定了具体目标,使监管更加具体。其中,《2003/87/EC指令》对碳排放的监测、汇报、审查等更是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欧盟除制定较为一体化的温室气体控制相关法律之外,还通过完善以下三方面的立法对碳金融市场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总体来看,一级市场的监管者主要对排放权取得、交易许可、排放登记以及碳抵消信息的创造和核证进行监管,减排信用的有效性由严格的管理机构和第三方核证机构具体负责。二级市场上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直接被纳入到金融监管的范畴之内,但是监管机构对碳现货交易并未做出相应的规制措施,成为了监管
欧盟对于其成员国赋予了较大的自主决策权,特别是监管方面,欧盟并未指定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只是规定了监管机构相应的职责,要求其按照欧盟指令、条例来开展工作,在总体上承担监督、促进实施的责任。而成员国可以在执行层次上,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灵活的设计其监管机制。成员国的碳金融市场监管工作通常由其环保、金融或能源管制机构负责。
3.碳金融风险监视机制
碳金融风险监事机制是指随着碳金融市场风险情况的变化,来调整自己的策略加以应对。在交易过程中,随着交易环境的变化,风险可能会升高,降低或者转变为新的风险。欧盟所设计的监事机制主要包括欧盟独立交易系统(CITL)、碳排放量监测制度、碳信息披露项目(CDP)等机制,他們能够通过预先识别风险,从而进一步消除风险或转移风险。
4.碳金融风险控制机制
风险必然会出现在碳金融交易的过程中,无论是对市场和交易者,它的不确定性对市场的平稳运行产生巨大的影响。为了降低风险,欧盟出台了各种风险防控措施。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商业银行和碳基金等交易参与者则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信贷支持以及进行风险管理,尤其是对市场风险与项目风险的管理;而保险公司和国际担保机构等,则主要用来对碳价格的波动所引起的项目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进行转移或分散,起到防控降损的作用。金融机构除了扮演碳金融交易主体角色外,在提供防范与应对风险手段,完善碳金融交易体系,进行金融产品创新,以及充当中间媒介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5.碳金融风险应对机制
当决策者发现市场中确实有风险可能发生时,则会根据实际情况(如自身的抗风险能力,风险形成的原因以及潜在损失等),来及时的做出决策来加以应对,从而防止连锁反应以及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欧盟的应对机制则包括价格柔性机制、滥用市场规章、共同注册制度、碳身份证明制度、反向征收增值税以及出台场外市场交易规则等,其主要用来应对市场中可能出现的价格失衡、操纵市场、内部交易,网络钓鱼欺诈以及增值税舞弊等风险的发生。
(二)美国碳金融风险监管机制
美国碳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律是由联邦层面、区域和各州的监管法律法规构成。目前,世界上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并未实现统一,而是以区域化的态势不断发展,其中EUETS是全球最大、最完善的碳交易市场,但这种利用市场机制为导向的制度却是起源于美国。自20世纪美国利用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二氧化硫减排从而控制酸雨,到1990年美国修改《清洁空气法》,实现了排放权交易的制度化。美国在应对全球变暖行动中起到了不容小视的积极作用,而且造就了全国范围内以市场为导向的排放权交易制度。虽然美国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也并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排放权交易体系,但是,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碳金融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而且已经形成了区域层面的碳金融交易体系,成为了世界上第二大碳金融交易市场。美国近些年来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态度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倡导国际社会共同努力解决温室减排问题,到后来的小布什政府退出《议定书》,再到美国在国内各界的压力下重新展开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最后到奥巴马政府积极推行绿色新政,积极与欧盟争夺国际气候政治领导权,并通过各种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改革保障碳金融交易的发展,这些努力使得美国极大的完善了碳金融交易体系。不同于欧盟的碳金融监管体系,美国所采用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松散体系,即民间推动政府引导,自下而上形成市场的碳交易监管模式。
1.联邦层面
美国并没有专门出台针对碳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而是制定了一些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案。目前主要发挥作用的法案包括《2005能源政策法》、《2005清洁空气法》、《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2010美国能源法》和《2010年电力法案》等五部,前两部法案主要涉及确定减排手段、减少能源消耗以改善空气质量并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后三部由于涉及到具体的碳金融交易市场体系,起到的作用更为关键。《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设定了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确定了采用配额交易的模式、配额的具体分配和对碳市场的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并授权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分别对碳现货市场和碳衍生品市场进行监管;《2010美国能源法》设定了2013年建立“碳市场”的目标,即建立起排放限额和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而《2010电力法案》则试图要建立一个具有联邦统一标准的气候监管制度,希望能通过与现有各州的监管制度相互配合,同时要求各州的碳交易的相关规定也于2012年~2017年暂停行使。次贷危机后,美国又提出了与碳金融密切相关的《金融衍生品透明与问责法案》、《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和“多德一弗兰克法案”等,均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活动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这些联邦层面上的立法,大大的促进了碳金融交易市场监管体制的建立,并为碳金融交易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
2.区域层面
美国碳金融市场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区域性气候行动如火如茶,美国各州积极倡导和开展碳交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中美国区域排放交易体系和西部气候倡议(WCI)最为典型。美国区域排放交易体系是由美国东北部及大西洋沿岸中部的10个州组成,是美国第一个具有强制性性质,用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体系。RGGI仅限于电力行业,设定了强制性的减排目标,详细规定了各项指标,建立了碳排放配额检测系统,检测各州碳减排的实施情况,要求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加强了政府的有效监管。西部气候倡议是由美国西部的亚利桑那州等5个州发起设立,提出了独立的区域性排放交易系统的方案,设定了到2020年的减排计划,对不同的地区结合其具体情况,设定了更加苛刻的减排目标。
3.地方政府
美国地方政府通过单独设立监管法律,从而降低碳金融交易风险。2006年,加州政府制定了《全球温室效应治理法案》,提出加州温室气体减排到2020年要减少25%的强制义务,到2050年在此基础上要减少80%,而且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制定了温室气体排放强制报告制度等。
(三)英国碳金融风险监管及防控措施
英国是最早提出“低碳”概念的国家,为了能够更好的发展低碳经济,英国政府不仅致力于提高公民低碳环保的意识,同时还积极出台相应的政策来保障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其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战略规划、金融支持、保障措施等。使得碳金融交易进一步走向规范化.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四、总结
结合欧盟、美国和英国在碳金融风险监管及防控方面的国际经验,我国政府当前除了需要进一步完善碳金融交易的服务体质机制之外,还应该鼓励学者进行学术研究,并为其提供研究经费;为各种机构的跨国合作提供便利,尽可能的分散风险;要求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来应对项目风险、交易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