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校园暴力与欺凌治理机制研究

2018-05-29 09:14许妍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治理机制立法

【摘 要】校园暴力与欺凌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发展而呈现出其新态势。当前我国对于此类事件,立法上仍存在空白与不恰当之处,防治机制建设仍不成体系,人力、物力等资源投入仍有较大缺口。对此,应当尽快从制度建设、队伍建设、预防机制建设、处理机制建设等方面入手,结合具体措施,形成全方位的校园暴力与欺凌治理机制。

【关键词】校园暴力与欺凌;治理机制;立法

一、我国校园暴力与欺凌现状

校园暴力与欺凌并不仅仅指暴力伤害,还包括歧视、冷暴力、语言中伤、肢体羞辱等多种形式。其中,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通常作为未成年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刑事案件进行处理,而轻微的校园暴力事件则通常由校方、家长等通过民事诉讼或调解、协商、和解等途径加以解决。因此,即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并不高,绝对案件数量并不大,也不能得出我国校园暴力与欺凌事件发生率不高的结论。

我国校园暴力现象具有低龄性、团体性、突发性等特点。从近几年频发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还呈现出报复化、残忍化、多样化的趋势。最高法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显示,制造校园暴力事件、构成刑事案件的涉案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职业技术学校及职高学生分别占比2.52%、33.96%、22.64%、22.42%。其中,持刀作案比例高达49%,造成重伤及死亡后果的占比67%,轻伤占17%①。但由于该报告主要针对构成犯罪的情形而言,故相应比例数据有其局限性。此外,除传统的语言、肢体欺辱之外,通过网络实现的校园暴力与欺凌行为现象也逐渐增多。校园暴力实施者通过拍摄施暴过程的照片或视频,并将之放到网络进行传播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以此方式进一步加深对受害者的伤害,以获得施暴的满足感。

二、我国校园暴力与欺凌防治司法现状分析

如前所述,校园暴力与欺凌问题在我国并没有独立的概念和规范体系。根据当前相关立法,校园暴力与欺凌按其严重程度通常呈现出两个层次的处理机制:校园暴力事件多为刑事案件,适用刑事法律法规;校园欺凌事件多为民事侵权案件,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就校园暴力而言,《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构成了防治校园暴力法律体系的主体。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等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刑罚方面,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累犯免予从重处罚;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在司法程序方面,有大量为保护未成年人而设立的法律规范。在未成年人轻罪范畴内,刑事诉讼法设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程序。而在实践中,对于一些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多倾向于不立案、不起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等九种不良行为,以及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九种严重不良行为。对于严重不良行为,该法规定了予以治安处罚、训诫、政府收容教养、送往工读学校、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的矫正措施;对于不良行为,仅规定了学校、监护人加强管理和教育的措施。这一系列规定,充分体现出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中所坚持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该法也对未成年人监护人、所在学校、社会组织、相关营业场所及政府职能部门作出了相较于未成年人本身更为严格的责任要求。

就校园欺凌而言,《民法》是规制相关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民法总则》与《侵权行为法》规定了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无过错替代责任,将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后果转移由其监护人承担。而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尤其是人格权方面的保护起步较晚,立法存在较大缺陷,司法成本也相对较高,使得人格权等人身权利受侵犯的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在实践中,出于多种因素的作用,对于校园欺凌事件,多为协商、道歉了事。

三、校园暴力与欺凌治理机制的建立、健全

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中央综治办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法律及行政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强对校园暴力与欺凌事件的预防与治理,以减少校园暴力与欺凌事件的发生。该文件从宏观层面指出,要通过加强中小学生教育、强化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管理,进行有效预防;要通过依法依规处置涉事学生、保护受害学生身心健康,妥善处理相关事件;要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力量,形成校园暴力与欺凌的全方位防治环境。但是,如何推进校园暴力与欺凌机制的建立、健全,以及作为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完全适应和满足现实需求,存在诸多可探讨的地方。

(一)完善防治校园暴力与欺凌立法

对于我国校园暴力与欺凌立法的相关探讨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是否过于宽容;第二,是否需要建立独立的校园暴力与欺凌法律法规及其应当包含的内容。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为16周岁,对于八种特殊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一般为初二或初三的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综合考量了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即为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现行刑法于1979年正式实施,其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一直沿用至今。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在信息时代环境中,当代的未成年人所接收的信息量大幅膨胀,所接受的教育水平也大幅提升,当代未成年人明显较过去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心智更为成熟,法律意识水平也有较明显的提升。在此情形下,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应当与我国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现状相适应。随着《民法总则》的正式生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原本的10周岁变为8周岁,即是最为明确的一个信号,这应当为刑法立法所参考。此外,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其他许多国家除了年齡这一标准,也设置了其他相应的制度予以辅助。譬如美国就有青少年犯罪适用成年人司法系统的制度,青少年犯罪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将可能转化为成年犯,以成年人犯罪进行起诉和审理。

2015年,两名中国在美留学生因校园暴力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新闻引起了网友的一片叫好。排除此次事件中部分网友因朴素的法律观而作出的偏差判断,以及法官因受种族主义影响而作出偏重裁判的可能性,我们可以看到中美两国在处理校园暴力与欺凌事件的法律及司法制度上的诸多差异,以及广大群众对于加大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惩处力度的愿望。我国目前明确排除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死刑。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最高被判处十余年有期徒刑,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都被判处较轻的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或附加缓刑。此外,大量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并不作为犯罪进行处理,如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由此,我国呈现出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入刑难、刑罚轻”的惩处现状,使得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威慑力大幅削弱。当前立法应充分考虑到行为人的具体心理状态及实施手段,而非一味選择从轻处罚。

但需要强调的是,那种片面强调加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力度,甚至希望与达到与美国等国相同水平的论调也是错误的。我们应当看到中国与其他国家校园暴力与欺凌问题现状的差异。以美国为例,美国校园打架行为的发生率持续维持在较高水平,尤其是中学学生。根据CDC(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2015年的青少年危险行为监督(YRBS,Youth Risk Behavior Surveillance)数据显示,全美国范围内,22.6%的中学生在过去一年内参与了打架②。这一数字虽然较2013年的24.7%有所降低,但仍属较高水平。此外,由于美国并不禁止持枪,使得美国校园内枪击事件频发,并形成了美国校园霸凌范畴内一种独立的霸凌形式——校园枪击(school shooting)。调查显示,4.1%的中学生在调查前一个月内至少有一天在校内携带了武器(包括枪支、刀具、棍棒),16.2%中学生在调查前一个月内至少有一天携带了武器,其中有5.3%的中学生持枪,而6%的学生在过去一年内曾在校内遭受武器威胁或伤害。有学者通过数据分析得知,美国青少年谋杀率甚至高于成年人。而在中国,由于官方对武器的严格管控,尤其是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至学校,校园暴力与欺凌事件的严重程度明显低于美国。因此,将美国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严苛规定适用于中国,显然是脱离实际的。20世纪初,美国也逐渐改善其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教育机制,这一点与我国的政策方针是相符的。

(二)建立、健全校园暴力与欺凌预防机制

在日常教育层面,应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心理引导机制相结合。当前我国法制宣传教育手段以公、检、法系统及司法行政部门联合有关社会组织开展的普法讲座、宣讲活动为主,存在缺乏体系化、日常化、深入化等缺点,使得受众并未形成完整的基础法律认知,效果流于形式。因此,为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对未成年人行为的指引、教育作用,应当将法治教育引入课堂。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课堂化,对学校教师及相关行政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化,并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纳入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范畴内。此外,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时,强调的暴力犯罪危害及应对与强调对人身权利的保障并重,增强未成年人对人身权利损害的认识。心理引导常规化,建立心理疏导机制,普遍化教育与重点关注并行,在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形成的早期阶段及时介入。

(三)建立、健全校园暴力与欺凌处理机制

建立、健全校园暴力与欺凌处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大校园暴力与欺凌治理资源投入。具体大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探索构建校园暴力事件分级应急处理机制

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校园暴力与欺凌事件分别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及时上报至学校行政人员、公安司法机关,以在校园暴力发生的起始阶段科学应对,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对于轻微的校园暴力与欺凌事件,应当妥善处理,科学研判,并持续追踪关注。在实践中,面对同学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甚至是暴力事件,只要未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教师通常以安抚稳定为准则,希望同学之间相互包容,有时并未严肃对待,使矛盾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最终导致报复性校园暴力事件发生,而此类事件往往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因此,作为处理校园暴力与欺凌事件第一阵线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2.探索构建学校对校园暴力实施者的教育、管理、处理机制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必须坚定依法依规惩处的原则,将相关处罚规定依程序落到实处,让违法犯罪学生受到应有的处罚,而非一味地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由袒护涉案学生。当问题不能通过正当渠道得以解决,那么我们也不能期待受害者不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3.探索构建学校对校园暴力受害者的心理干预与帮扶机制

加强对受害者的帮扶力度,法律帮助与心理援助专业化、效率化。在校园暴力与欺凌事件发生后,要及时介入心理疏导和治疗手段,最大程度地减轻校园暴力与欺凌带来的心理伤害。

(四)组建专业的校园暴力与欺凌防治工作队伍

在校园暴力与欺凌治理工作中,需要集合多个部门和社会组织、团体、个人的力量。其中,尤其应当处理好各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成立专门的工作队伍成本较高时,可以由各部门联合进行,但应当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防治争权诿责的现象出现。

探索建立学校与公、检、法防治校园暴力联动机制。单凭学校一己之力,无法达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应当综合运用学校、法院、检察院的力量,开展相关工作,让司法力量深入校园。

进行专门监测数据统计工作也十分重要。在探索构建上述各项机制时,应当针对具体措施做好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实时监督,确定各项考察指标,将结果与初始阶段进行比对,展现量化成果。而对未成年人特别是青少年的行为进行统计监督,不仅仅有利于处理校园暴力与欺凌事件,对其他领域如教育、就业、社会资源安排等均有益处。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指导项目“新形势下校园暴力与欺凌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710299074X)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许妍(1996.1-),女,浙江杭州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1681.html,2016年6月2日。

②参见Youth Risk Behavior Surveillance —United States, 2015,https://www.cdc.gov/healthyyouth/data/yrbs/pdf/2015/ss6506_updat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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