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变”改革作为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的重要举措,已经连续两年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在全国范围得到推广。而作为农村“三变”改革发源地的贵州省已实现“三变”改革县域全覆盖,扩大了改革成效。截至2017年11月底,全省共有968个乡镇2523个村开展试点(含六盘水整市推进),其中贫困乡镇369个、贫困村1232个;245.44万农民变股东,其中贫困人口50.33万人。陕西省4294个村启动产权改革,占到了全省行政村总数的21.5%,其中740个村全面完成改革,1019个村成立集体经济组织……
由此可见,全国各地农村“三变”改革已进入重要阶段。但我们通过调研也发现“三变”改革中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改革政策需要进一步深化。如各地除被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国家级试点县以外,其他基层市(县)农村房屋财产抵押、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资产入市等无政策支撑。改革推进过程中,因配套政策、獎励、分红、入股退股和风险保障等机制不健全,无法准确把握各类资源、资金如何参与“变”,基层干部不敢放手作为,经营主体不主动,农户接受程度较低。同时,农业项目因受林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限制,一体化建设用地难。农村“三变”改革项目引进后,由于林地使用限制、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得不到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等原因,难以办理农业地转用审批手续,导致项目落地难。二是产权交易体系建设不平衡,影响改革红利释放。按相关要求,县级以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需由省级金融办审批,有的省份实施情况较好,而有的省份的基层“中心”大多未通过审批,导致农村的各类产权要素不能实现规范、有序流动。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强。由于受土地数量、质量限制,各地大型实力农业企业少,田园综合体建设受限;新型经营主体数量增长快但规范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不高;绿色有机地域品牌打造困难,产品竞争力弱。四是认识不平衡,机构不健全。基层县(市)、乡(镇)及村各级领导和村民,特别是农户对“三变”改革认识不到位,不熟悉《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界定,对相关政策文件研究学习不够,观念跟不上改革发展形势,不知如何参与“变”;而且大部分基层“三变”改革专班机制未建立,多数是由农业部门工作人员兼职。简单认为农村“三变”改革就是农业部门的事,会对工作调度和整体推进造成影响,不能形成合力。
为进一步深化以“三变”为核心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三变”改革作为乡村振兴的“新引擎”,建议:
国家有关部门要强力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权、农村房屋产权、农业经营性资产产权、小型水利产权、农民集体资产股权等“十权”同确,建立完善信息档案,激活“三变”资源要素,促进“三变”改革向纵深推进。
明确和强化基层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推动其加强对“三变”改革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本区域的重大问题配套改革举措和政策机制,强化“三变”改革机构队伍建设。各相关单位应将“三变”改革纳入本部门重点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出台和落实支持“三变”改革措施并指导开展具体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农村“三变”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合力。
加快基层农村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和相应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产权评估中心和产权金融服务中心等农村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农村产权交易流转顺畅有序。同时,在农村资源要素确权登记、厘清资产权属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地大数据平台,运用区块链技术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农村资源要素信息化平台系统,并逐步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审慎优选实力企业作为“三变”改革经营主体,从项目、融资、保险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提高经营主体的运营能力,多让农民受益,降低经营风险。加强对参加农村“三变”改革经营主体的内部监督。建立入股股东监督机制,将企业经营纳入股东的有效监督。立足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大力发展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产业经营主体,加快推广“三变+”模式,激发市场活力。
全面开展农村“三变”改革宣传,加快对农村群众《宪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培训进度,加大培训力度,确保“三变”改革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到乡(镇)、村组和农户,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进一步总结成功经验,探索更多改革模式,转化成顶层设计,不断推出可借鉴、可复制的案例进行推广。
(作者为致公党贵州省委会主委,贵州医科大学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