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圆,陈月琴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作为一种新兴网络课程的慕课(MOOCs),由于具备大规模、开放性等特征而风靡全球。在其盛行之初,各国和各大高校对慕课尤为关注,纷纷开始尝试建设慕课平台,慕课课程现已涵盖“无学分课程”“结业认证”“学分认证课程”和“学位认证课程”等多种模式。但不可忽视的是,慕课尚存许多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因而需要对其发展建设展开深入探讨。法学慕课是一种新形式的慕课,本文尝试对法学慕课在运行过程中所具有的优势和不足进行探讨,并对我国教育管理者如何培育运用法学慕课课程提出一些见解。
慕课是加拿大学者戴夫·科米尔(Dave Cormier)和美国学者布莱恩·亚历山大(Bryan Alexander)于2008年首次创设的,其英文全称是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译为“大规模网络开放课程”。慕课“开放性”通常被认为其免费对外公开,但是“免费”实为慕课在发展初期为吸引人们关注采取的策略。由于慕课制作成本较高,未来适度收费将是一种发展趋势。慕课“课程”有别于传统课堂课程,其授课方式显得较为松散和灵活。
慕课是各大高校的教授以网络为依托开设的,其时长大多为6~8周,内容通常以事先录制的视频材料为基础,而单个视频的时长多为5~20分钟,也可以为45分钟。慕课不只限于视频材料,还多辅之以作业测试与学习效果评估、多维互动模式等。戴夫·科米尔将慕课描述为具有共同学习、开放性、参与性、分布性以及支持终身网络学习特征的课程[1]406-413(见表1)。
表1 慕课的基本特征
2011年,慕课作为一种新型教学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广泛关注;2012年,美国的三大慕课平台Coursera、Udacity、Edx相继建立;2013年,三大平台在商业利益和教育理想的双重推动下开始大规模海外扩张。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慕课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全球很多国家和高校纷纷引进和建设慕课平台。“慕课是印刷术发明以来最大的教育革新,更重要的是,它将改革大学教育,重塑高等教育版图”[2]。
在三大慕课平台发展的初期,慕课课程多与科学和技术类学科相关。例如,2013年Coursera提供的370门课程中就有304门课程隶属于数学和科学领域;Udacity提供的25门课程中有17门可归类于计算机科学,另有5门属于数学学科;edX提供的35门课程中有29门与科学、数学及工程领域相关。[3]85-86此种状况主要是因为计算机软件的精确性特征和上述学科的客观性特点相契合,不管是计算机出题评分或是软件反馈机制,都非常便捷。
作为慕课的一种类型,法学慕课既具有慕课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征,也具有该学科独有的特性,比如授课内容的主观性、逻辑性、思辨性、部分学习内容实践性较强,要求学生能够结合生活案例实践加以应用,以及由此决定的考核试题难以全部用客观题呈现。换言之,法学学科固有的人文性和主观性特征意味着法学慕课的发展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尽管法学慕课受制于法学学科的特性而发展缓慢,但在全球慕课发展潮的带动下亦蹒跚起步。近年来一些大学教授开始尝试在慕课平台开设法学课程,如凯斯西储大学迈克尔·夏夫(Michael Scharf)教授在Coursera上开设了国际刑法课程,伦敦大学金恩教授(Dame Hazel Genn)在Coursera上开设了英国普通法课程,哈佛威廉·费雪(William Fisher)教授在Edx上开设了著作权法课程,以及耶鲁阿希尔·阿马尔(Akhil Amar)教授在Coursera上推出宪法课程。[3]99-100这些开创性的尝试无疑为法学慕课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随着法学慕课教学的不断尝试,部分慕课课程已开始提供免费和收费两种类型的证书认证,例如在我国法学慕课平台,南京大学肖泽晟教授开设的“中国行政法原理及应用”提供免费电子版课程结业证书;武汉大学江国华教授开设的“行政法学”课程对结业证书认证收取费用等。对我国法学慕课课程而言,走向国际化的主要障碍在于我国的语言文字难以学习和掌握。同时,受制于发展历史短等原因,我国法律学科的成熟度和先进性比英、美、德等国家相对滞后。国外对我国法学慕课课程可能产生兴趣的主体主要是熟谙中文且有意于发展中国律师业务的少众。
尽管世界各国法学慕课至今已经涵盖“无学分课程”“证书认定”和“学分认证”等不同学习模式,但总体仍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相较于理工课程而言,已经开设的法学慕课课程数量稀少,且大部分课程都停留于结业证书认定,学分认证课程十分罕见;另一方面,法学学科所固有的学科特性也为此类慕课课程的开设、维护、评级和互动等教学环节带来了极大挑战。
相较传统课堂师生面对面的教学方式,开设法学慕课的意义何在?用慕课方式进行授课能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哪些便利,又存在哪些障碍和缺陷?分析法学慕课教学模式的价值,对教育管理者筹划未来如何推进法学慕课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
1.向潜在的学生进行营销。对大学而言,慕课课程的开设可以让更多学生有机会了解并参与其中,以此达到吸引潜在学生注意力的目的。[1]406因为慕课的资源向所有人开放,学生若是不参与学分授予项目,则不必完成作业评估和课程考核。这使得更多的人愿意选择慕课,对某个特定领域进行初步学习。成功开设慕课课程的学校实际上利用了慕课平台为自身做了宣传,让学生近距离了解学校能够提供的优质教育资源,从而扩大生源。随着高等教育全球竞争的日趋激烈,生源竞争无疑是大学竞争的最终依归。成功的慕课课程可以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个人、学院乃至学校的声誉,这有助于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公众形象。
2.扩大教育受众队伍并提升社会群体的法律素养。随着社会的发展,大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不断扩大,而法学的专业性意味着自学存在一定难度,或自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无法得到指导和及时解惑。法学慕课的开设将为这些受众提供优质的学习资源和答疑空间,提高法学专业课程的参与度。法学慕课打破了高等教育的校园壁垒,实现了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有利于扩大法学高等教育受众的队伍。
法学慕课能够向法学受众提供学习基础法律知识和参与基本技能培训的机会,有助于提升社会群体的法律素养,让他们更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有助于社会大众揭开法律的神秘面纱,让他们更加了解何为法律的正义与公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让社会舆论更加接近司法正义;更有助于人们对公检法部门的监督,促进公平社会秩序的形成。
1.开放、大规模和免费。开放、大规模和免费是慕课最核心的三大特点,也是法学慕课最重要的优势所在。慕课的开放性意味着对于学习者而言它是不设门槛的,学习者不会受学历、专业、年龄等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借助互联网就可以无障碍地进行注册和学习。无疑,慕课的开放性将吸引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学习者。慕课的大规模意指课程参与者数量不受设限,在开设的慕课课程中,注册学生有的多达数十万人,这便于学习者不受限制“随心所欲”地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程。免费是指只要学习者不参加学分认证或证书认证,可以无偿学习课程。免费课程为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学费的学习者提供了学习的机会。慕课的三大基本特点是传统大学和其他在线课程所不完全具备的,并由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参与者,在世界掀起了热潮。
2.学习的便利性和灵活性。法学慕课作为网络课程的一种形式,具有一般网络课程所共有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时空的灵活性,二是网络软件便捷所带来的灵活性。时空的灵活性体现于授课者和学习者完全不受固定时间和场所的限制,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作出学习时间安排。时空的灵活性为双专业学生、在职研究生以及其他有意在工作中寻求继续教育机会的工作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4]而对于全日制学生而言,慕课所具有的学习时空独立性的优势使得其可以作为一种灵活的额外选择。全日制学生在传统课堂教学学习之余选修慕课课程,从而帮助他们在更短的时间内修完所需学分,或是增加选择的机会。此外,慕课的开设还能为他们所感兴趣的学科和课外拓展学习提供更便利的渠道。
慕课教学视频还可以反复观看,学生可以就其不甚了解的内容进行多次揣摩和学习,在观看过程中还可以根据不同需求对播放进度和播放语速作不同的调整,从而提升学习效果。总而言之,慕课的灵活性优势为学生使用慕课课程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这些都是传统的课堂教学所不具备和无法替代的。事实上,便利性堪称慕课教学的最大优势。
3.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当前,我国各地高校的教学资源分布参差不齐,不同专业领域的教师教学各有优势。法学慕课的推广实现了学生对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一旦某校教师制作完成了优质的法学课程视频,其他大学可以引进该课程,从而整体提高教学质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在使用校外慕课时,引进学校原任课教师的角色可能转化为慕课课程主讲教师在引进学校的协同指导教师和教学助理。他们既承担课程的补充授课任务,又兼任答疑者、组织讨论者、作业批改者及试卷批改者的角色。
此外,慕课课程还有助于大力推动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和知识在世界范围的传播。通过法学慕课学习,学生不必飞越重洋就能如同坐在外国教室里一般学习国外的法律课程,汲取他国法律教育的精髓。就此而言,慕课课程也为法律文化的国际传播和交流提供了捷径。
慕课在教学资源共享方面的优势还体现在学习资源和资料的共享。慕课作为开放性的教学课程,与慕课相关的课程材料都可以在网络平台进行下载;慕课多种形式的交流平台,如微博、博客、讨论帖等,让学习者得以借助平台实现学习材料的交流和学习资源的共享,从而获得较为全面的学习资料。
4.多样化的互动反馈机制。法学慕课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革新和自我改良。近年来,法学慕课的发展已经不止于教师传统的单方面讲授,还融入了在线讨论环节。实际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慕课平台的互动机制和反馈机制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慕课的互动机制主要包括师生互动和生生互动;互动的方式主要包括线上的周期性讨论和线下各种网络途径的互动(如邮件互通、社交网站交流、专门的讨论网站等)。就授课老师而言,广泛的受众为其开拓了丰富的生源,并因此接触和了解与教学相关的许多问题。尽管授课老师可能无法逐一回答学生提出的所有问题,却可以在接触大量问题的过程中,迅速感知哪些问题是最具有意义和最困惑的,这无疑让授课老师更好地把握答疑和探讨的核心之所在。另外,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互动方式的多样化可实现多维度学习资源的共享,从而与其他慕课学习者建立良好联系,并基于感兴趣的话题成立小组共同进行探讨,甚至可以协同解决教师布置的某个法律问题。这不仅有助于学生及时解决学习困惑、梳理知识和拓展思维,从而极大地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与效率,还使得法学课堂教学中运用的“案例教学法”在慕课中也有了推进的空间,提升慕课课程的教学质量。
在法学类课程中,教师与学生往往需要对某个教学案例或社会现象进行探讨,网络平台的交流对于案例探讨尤其重要。学生甚至可以通过事前的组团共同协作解决某个疑难法律问题,而教师则通过浏览学生在线留言,比课堂教学更好地了解学生的学习进展和所思所想,从而实现较好的教学效果。
慕课反馈机制也具有多样性,包括作业评估、师生互评和生生互评等类型。多层次的互评机制可以让学生及时了解自身在学习中显露的不足和长处。此外,在生生互评过程中学生可以互相借鉴学习方法,并从中认识自身存在的缺陷,实现辩证思维能力的提升,进而增强自主学习能力。[5]而从授课老师的视角来看,师生互评机制可以让授课老师及时了解学生对所授课程的评价,并根据学生反馈信息对授课方式和内容作相应的调整。
5.提高教学质量和学习效率。由于法学慕课的一节教学内容通常由若干个互相关联且相对独立的知识点组成,这使得慕课课程由若干个时长5~20分钟的教学视频组成成为可能。而将单个慕课教学视频时间压缩在20分钟以内,这对于保障教学视频的质量颇有益处。因为,在短暂的授课单元里,授课老师要剖析好某个问题或解读某个知识点,同时考虑到拍摄视频广为传播和永久保存的因素,授课教师必须对授课内容进行反复推敲并努力做到精益求精,以实现最佳的授课效果。此外,慕课的公开化不可避免面临来自学生和同行的评价,这也会给授课老师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进而促使他们对课程质量有更高的追求。以上的种种因素都会促使授课老师检查他们的教学视频,乃至教学所用的每一份材料,并审视自己的教学方法,而这自然会推动教学质量的提升。事实上,慕课教学视频的授课内容的含金量一般显著优于传统的课堂教学。
此外,传统课程的上课时间通常为45分钟一节课,而在这45分钟中,学生无法一直保持注意力的高度集中,难免会出现开小差和疲劳的情况。而慕课单元时间往往控制在5~20分钟,有利于学习者利用自己的碎片时间高效集中地进行学习。此外,在慕课学习模式下,学生可以在反复观看的基础上结合各种测试题进行知识的巩固,有利于提高学习的质量。我国的法律条文和法学研究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当某个教学视频中所涉及的法条或理论问题被新内容所替代时,教师只需重新录制新的短视频即可,而替换较长的教学视频则需要花费教师更多的心血和劳动。换言之,短视频为教学内容的快速更新创造了便利条件。
6.显著降低法学教育的成本。从经济角度看,慕课可以降低学生的法学教育成本。实际上,受全球经济萧条和网络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法学学子面临就业难的困境。而对于诸如美国此类法学教育成本特别高昂的国家,法学学子毕业时大多身负重债,加之律师事务所人员日趋饱和,法学院因高昂的学费成为学子们越来越难以迈入的殿堂,法学教育因此而遭受巨大的冲击。[6]而慕课课程由于减少了教室建造成本和教师重复劳动成本,通常学费显著低于传统课堂教学的学费,因而,选择慕课教育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
另外,基于慕课的灵活性,学生可以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分身从事兼职工作,从而进一步减轻经济压力。慕课由此为法学教育提供了更有效率和更具吸引力的前景。
7.为学校课程的开设减轻压力。一些立法者将慕课视为减轻学校课程开设压力的一种解决方法。现今很多偏远或落后地区存在教育资源匮乏或者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引入法学慕课课程不失为一种良策。这不仅可以缓解高校教学资源紧张的压力,还可以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的共享,让学生有更多的课程选择机会。
1.慕课的自主性极度考验学习者的自觉性。慕课作为网络课程因其自主性特征而极度考验学习者的学习自觉性和积极性。从人的社会属性以及传统教育行政管理角度来看,大部分学习者的积极性与自我组织能力还不足以在没有外在监督的情况下很好地完成学习任务。[7]目前法学慕课学习者学习课程的主要动力还是基于对知识的渴求,而慕课作为一个免费平台,为其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但也正是其免费的特性,学习者放弃慕课的成本代价很低,甚至可能是零代价。那么,在这种没有组织和外在约束的学习环境以及退学近乎无代价的情况下,人的天然惰性就较难克服。从目前慕课注册学习人数和最终通过课程考试人数间的巨大差距可知:慕课学习者退出课程是十分常见的。此外,由于法学课程对学习者而言可能更为乏味和枯燥,在这种情形下,学习者的学习激情和热情更容易被消磨。
2.授课教师压力过大。授课教师的教学压力主要源自于为保障授课课程质量而付出的大量时间和精力。慕课课程作为网络课程,授课老师可能需要转变教学方式,采取多种举措以提高教学质量,并尽量满足大部分参与者的学习需求,这对授课老师而言无疑是一种全新的挑战。此外,由于课堂教学的公开化,还可能出现外界对教学质量的批评,这对于授课老师来说是一种潜在的舆论压力。在时间精力方面,授课老师本身就担负着传统的授课和科研任务,而慕课的视频录制,线上线下互动都要求教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对授课老师的时间安排而言极具压力。[8]以视频录制为例,教师需要更加注意教学过程中的着装和仪表,并反复地淬炼教学内容,同时还需要其他辅助人员参与配合视频的录制和剪辑等,这些都会给授课教师带来巨大的时间挑战和教学压力。
在法学领域,教学质量能够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并开设慕课课程的老师,通常在科研上也是佼佼者。在已经担负了沉重科研任务的同时,再投入大量时间用于慕课课程制作,授课教师时间上往往难以兼顾。事实上,这也是法学慕课课程开设较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3.对慕课教学质量的质疑。哈佛大学迈克尔·桑德尔教授曾发表一段反对以慕课方式开展教育的言论,声称“‘事先打包’教学内容的慕课是对教育质量的严重降低”。他指出:首先,“学生在与教师就某个特定领域进行研究而互动的过程中收益巨大……这体现在课堂、课下以及研究指导的师生互动之中”;其次,教师与学生私人关系的良好发展在人数众多的慕课教学中是无法实现的;最后,慕课的发展将进一步使大学发生两级分化。“有雄厚资金支持的大学,一些获得特权优待的学生在这里能够享受真正的教师提供的实体教学服务;其他类型的大学,学生在那里观看大量的视频课程,在他们的家中与教师进行在线互动。”[3]107
慕课教学质量难以保障,这主要归因于师生互动的匮乏。慕课教学主要是通过课程的讲授向学生提供信息,对听众而言,他们可以与授课老师沟通的机会甚少。虽然有固定周期的讨论课,但在有众多学生的课堂上进行有意义乃至有效的对话是极度困难的。在拥有大量学习者的法学慕课课堂中,教师回答学生的在线问题通常需要大量的时间或几乎不可能,换言之,多数学生得不到与教师交流的机会。因为法学问题的解答往往需要师生细密的沟通,并非简单的公式或简短的文字所能涵盖。再者,慕课的各种沟通平台如留言板、论坛、聊天室等,对于法学课程的学习构成严峻挑战:较面对面交流而言,慕课的沟通可能无法准确表达自身的情感或表达的情感被误读,这会使交流失去亲密感。在哈佛大学讲授德语的彼得·伯格德(Peter J. Burgard)教授主张“‘大学经历’来自最好的具有真正的人际交往的小群体,‘真正挖掘和探索一个棘手的话题’,比如一个困难的形象描述,一个晦涩的文字表达,无论如何是令人兴奋的。面对面的交流有一种化学反应,是根本无法在线复制的”。对于绝大多数学生来说,缺乏互动的结果是削弱他们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的斗志。对此有人批评道:慕课推广的结果是一部分精英在大学里听教授的讲课,而其他人则受制约于“工业化般批量生产的大学教育”,然而,慕课倡导者就此提出,高等教育的两个极端其实早就已经存在。事实上,美国80%参加大学学习的学生只是业余在社区学校学习,他们的学习挣扎于家庭与全职工作之间。[9]
4.课程学习效果评估和作业评改难度加大。众所周知,计算机软件可以轻松地评改无数的客观题,即判断题、单选、多选题;或答案由数字组成或有确定答案的简单简答题。但是,法学作为人文学科,对学习者的考察内容往往包括主观题或撰写学期论文。而批改主观试题或作业需要大量的时间付出,同时不同的批改者在评分标准的确定上并不完全一致,即便是同一个批改者在不同的时点对于成绩的把控也可能存在差异。换言之,在法学慕课试题和作业中主观题型的批改难度非常大。那么该如何批改法学慕课课程大批量的试卷呢?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教育界的一个观点认为可以将主观题和论文写作排除在考察范围之外。目前中国大学慕课平台上的法学课程的作业和考试评估采用客观题形式,即单选、多选、判断题。此种考察方式不足以评估学生的学习情况,也无法达到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目的。但也有在Edx平台上开设古希腊英雄课程的一位哈佛教授主张:“多选题几乎与论文相同……因为他们深入考察学习者对文本更深刻的理解……(计算机)将在学生没有选对答案时对正确选项进行解释……当他们选对答案时,也向他们解释正确选择背后的原因。”[9]
对这个问题的另一个回答是开发人工智能软件。Edx宣布其引入了这样的一个人工系统,其主要的工作方式是教师先通过某个分析系统对学生的100篇论文进行批改,进而对这100篇论文分析比较,并以这100篇论文为基础,对新的论文进行评分批改。[3]94对于人工智能软件的质疑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人工智能软件的测试多停留于中学和高中阶段的测试,其是否适用于高等教育还有待考察;二是人工智能软件无法如同一个优秀的教师一样欣赏学生写作的微妙之处,正如一位中学老师说:“目前没有任何软件能够或永远无法辨别出诗与散文的韵味……其中隐藏于字里行间、朦胧的、令人回味无穷的情感,和呈现于纸上的字面含义一样重要或更重要……人工智能软件将以非人性化和数字化的方式对论文进行评价…用评分软件批改论文对学生而言是一种侮辱,其评判的内容如语法、拼写、标点符号、是否符合‘标准’散文结构等都是论文评判最不重要的东西……论文评判最为重要的是写作者的想法、文章的精神内涵以及文章所呈现的怀疑抑或恐惧的写作者的内心独白。”[3]94三是采用人工智能批改论文可能会使论文的写作违背初衷。麦吉(McGee)指出:“知道他们只为机器写作的学生可能会试图将他们的写作变成一个游戏,试图愚弄机器产生更高的分数,这很容易完成。”迪恩(Deane)提到:“老师被强迫教授写作的外在形式,如文章长度、句子长度、琐碎的语法错误等机器评判标准,而忽略写作的内在精髓,例如准确性、推理性、组织性、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以及与当前知识的融合。”[10]
的确,如果我们完全依赖人工智能来批改主观题的作业,则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某些专门致力于研发批改作业的软件生产商可能获得巨大的利润,但相当多的无辜的学生将成为改革的牺牲品。毋庸置疑,现在的人工智能尚未发达到可以完全胜任“批改者”重要使命的程度。我们还需要结合人工智能和人脑智能,以实现最优的结果。
5.学习证书和学分认证的诚信和推广存在较大难度。法学课程证书认证存在诚信和认可两个问题。就诚信而言,主要存在的是替学和作弊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学慕课平台上,只要用户进行注册就可以进行学习乃至最后取得证书,并没有进行相关的身份认证,也没有任何防止作弊的预防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保获得证书的用户就是真正的学习者。尽管美国有采取一些技术手段,如摄像头拍照监督、身份证识别、打字速度间隔识别等,但这些技术手段仍然存在漏洞,无法完全遏制不诚信现象。在认可方面,此类证书的价值并没有得到企业乃至社会的普遍认可。在美国,尽管确有学员凭借在线学习证书而找到工作的案例,但这种案例很少。在中国,法学慕课的管理不论是认证标准还是预防作弊机制都不完善,更加难以得到认可。
学分认证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难以确定认证主体,即由谁来认证,或者谁有资格来认证;其次,难以明确认证对象,换言之,哪些课程可以被认证获得学分,哪些不可以;再者,难以对课程认证设定明确的程序和规则,以审核是否达到预定的标准。除此之外,学分的认证还应与大学紧密结合,应该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下实现各个学校间设立的课程学分互认。从各国目前的学分认证实践来看,学分认证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例如在美国,同意将慕课课程换取学分的大学尚在少数。
6.法学慕课无法替代传统校园教育的部分功能。法学高等教育目的不仅在于教书,还在于育人。哪怕是法学慕课能完全实现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技能的目标,但无法实现育人的目的。法学学子作为未来法治社会的建设者,为人处世是他们的必修课。大学校园正如一个小型社会,身处其中所学到的东西,是法学慕课无法带给学习者的。上课的课堂讨论、师生之间的交流、课后相关的法律活动等,是学生学习团结、沟通、尊重等美好品质的好时机,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深刻地领悟什么是社会正义、什么是法律的公正,而不仅局限于法律知识的学习。退一步从功利的角度来说,传统的教育更有助于结识良师益友,而他们无疑将会成为我们的后盾和人脉资源,尽管这些不是教育的目的,但至少是传统法学教育的副产品。
7.全面和广泛推行慕课教学可能禁锢学生的思维和抑制教学的创新。名校效应和盲目的权威崇拜观念不可避免导致某些慕课课程备受追捧,同时,一些以盈利为目的的慕课平台可能设法极力推销其开发的慕课换学分课程。慕课的广泛推行固然有减少教师重复备课负担的积极功效,然而,从全局来看可能弊大于利。因为,慕课的盛行很有可能导致同一种教学内容、同样的一种观点在很大的教育群体中得到广泛传播,进而导致多种教学思潮和多种教学内容“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性互动局面无法得以形成。哈佛大学开设“公共正义”课程的迈克尔·桑德尔在一封抗议信中指出:“在全国各哲学教学部门开设授课内容完全相同的‘社会正义’课程的想法是相当可怕的。”[11]
此外,某些慕课广泛推行的后果是大量专职教师不再担任直接授课的工作,而是转变为慕课主讲教师的教学助理。为节约成本,如果能够聘请到低成本的教学助理来协助管理慕课课程,那么一些学校将会放弃聘请高薪的教授。而如果全国范围的教授聘用量显著缩减,那么从事科学研究者数量就会相应缩减,进而消极影响科研和学术发展进程。
更重要的是,即便慕课课程的开设者具有较高的学术素养并能够开设高质量的课程,但在现阶段几乎可以断言,已经发展成熟的学科数量极少或是几乎还不存在。如果选定某门慕课课程作为向全国推广的蓝本,则该门课的实际讲课老师数量必将锐减,而对于如何提升该门课程教学质量的探索和教学创新也将受到极大的抑制,相关的学术研究状况也将受制于教学水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考虑到我国的法学学科,无论是教学还是科研,均处于不成熟的起步阶段,尤其需要更多的人力资源投入,因此在推广法学慕课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把控节奏。
慕课教学既具有传统教学无可比拟的灵活性、便利性和循环使用等优势,同时亦存在难以监测教学质量、垄断教育资源、禁锢思维和抑制教学以及科研创新等方面的顾虑。我国教育管理部门在制定慕课发展战略过程中,既要适度推广以发挥慕课的积极优势,同时还应当注意把控慕课课程的推广力度。
基于慕课课程所具有的优势,无疑慕课在社会群体中具有广泛的需求,这突出体现在慕课的推广可以让更多公众有机会以更便捷的方式接受教育。慕课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在于慕课的质量控制和认证机制。虽然慕课肇始于免费的在线课程,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只有可持续的盈利空间才能赋予慕课永久生命力。事实上,相当数量以免费方式开放的慕课课程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公众使用在线课程的兴趣和习惯,并逐渐吸引其中有学分或认证要求的人士付费学习,以获得相关的学分或证书。
近年来我国教育部积极开展在线精品课程和慕课课程的推进工作,如何进一步提升慕课的教学质量,适度推广慕课课程的学分认证,应当是各界共同关注和推动的内容。我国目前的法学慕课尚停留于课程证书认证阶段,尚未有高校对法学慕课进行学分认证,而其他类型课程的学分认证早已在探索和推行过程中。当前我国主要的认证模式是合作学分和联盟学分的认证。其中,合作学分的认证指的是高校和慕课平台合作进行认证,如上海交大的辅修学位、北京大学的重修学分认证等;联盟学分的认证指的是各大高校之间联合协作,相互认可彼此之间开设的慕课,并进行认证,如深圳大学和其他高校组成的联盟。
法学慕课主观试题的批改必须借助人工方式,而不能依赖机器进行,故开设法学慕课课程需要有更多的人力付出。从质量控制角度出发,慕课的学分考试应当设定较高的试卷难度和多元类型的试题,并做好监考工作,以确保考试效果。除外,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法学慕课教学应尽可能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在线学习辅导机会,以帮助学生答疑解惑,从而提升学习质量。
在法学院中适度推广在线教学对于提升法学院的教学质量和便利学生的学习具有积极作用。法学院应当允许学生部分课程通过选修慕课的方式来获得学分,这对于在职博士生和家住在学校之外地区的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或假期时间学习很有帮助。同时,学校可以根据课程的不同性质决定哪些课程可以以慕课的方式选修、哪些课程必须在校学习。
此外,即便对于必须在校开设和完成的课程,学校还可以允许学生对部分内容以在线的方式进行学习。在线视频具有可保存性和允许反复回放的特征,这既便于学生在合适的时候学习,也有利于学生就知识难点进行反复学习,是课堂教学的有利拓展。此外,引入其他学校已经开发成熟的教学视频还可以弥补部分学校师资力量薄弱的缺憾。教师传授知识点的部分内容可以允许学生用观看教学视频方式进行学习,而诸如案例分析类的内容则可以在课堂上进行师生互动,教师适时引导学生展开思考。
基于前文所分析的慕课课程的广泛推行对教学和科研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我国教育管理部门在推广慕课时应当遵循“学校与教师掌握自主权”的基本原则。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具体的授课教师可以结合教学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自行决定应否在教学中全面引入慕课或引入部分节选的慕课课程教学视频。授课教师可以选取比较好的慕课教学视频并将其引入课堂教学中,同时为避免授课教师过于依赖他人已经录制成型的教学视频而不积极对教学内容展开思考和探索,学校可以设计一些奖励机制来鼓励教师从事教研教改工作。
如前所述,法学慕课存在学生退出率高、师生互动难以实现的困境。事实上,教学工作者和教育家们近年来一直在探索如何提升慕课的教学质量,采取措施吸引学生的注意以降低学生的退学率,并增强师生的良性互动。教育家们提出的建议包括:课前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课程资料信息,并告知课程制作者对学生的期望;制作欢迎视频吸引学生的注意;充分利用网络讨论平台的优势,并不断改进平台的内容设计,制作专业的讨论交流软件,以提升讨论的效率;运用生生互评的机制减轻指导教师的负担;建立专门的考试中心以提升考试防作弊的效果,进而增强课程认证证书的公信力等。[12]
参考文献:
[1] COLRAN S,GILDING A.MOOCs and the rise of online legal education[J].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2014(63).
[2] 张鸷远.“慕课”(MOOCs)发展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影响及其对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4(2):116.
[3] SXHRAG P G.MOOCs and legal education:valuable innovation or looming disaster?[J].Villanova Law Review,2014(59).
[4] STEVEN C.Bennett,distance learning in law[J].Seton Hall Legislative Journal,2013(38):1-15.
[5] 许涛.慕课同伴互评模型设计研究[J].开放教育研究,2015(2):70-77.
[6] MICHELE P.Law schools and technology:where we are and where we are heading[J].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2015(64):586-604.
[7] 朱庆峰.我国高等教育“慕课”发展的困境及理路选择[J].教育发展研究,2014(23):73-77.
[8] 李青.论高校慕课建设及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J].科技资讯,2016(25):118-119.
[9] NATHAN H,LAPTOP U.Has the future of college moved online?[EB/OL].(2013-05-20)[2018-01-05].http://www.newyorker.com/reporting/2013/05/20/130520fa_fact_heller.
[10] Professionals against machine scoring of sudent essays in high-stakes assessment[EB/OL].(2013-05-10)[2018-01-05].http://humanreaders.org/petition/research_findings.htm.
[11] PETERSON D.The pros and cons of MOOCs[EB/OL].(2017-03-08)[2018-01-05].https://www.thoughtco.com/the-pros-and-cons-of-moocs-31030.
[12] WONG T M.Factors leading to effective teaching of MOOCs[J].Asian Association of Open Universities Journal,2006(11):10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