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及发达国家、地区反人情腐败经验研究

2018-05-21 11:09张昭奎唐宁
求知导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人情腐败权力

张昭奎 唐宁

一、引言

腐败是伴随着剩余产品、阶级、国家、权力而产生的复杂的社会现象。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或社会制度来说都是必然会出现的。早在19世纪,英国的阿克顿勋爵就说过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腐败发展到现代高度文明的时代,依旧没有消除,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方才休止。”孟德斯鸠对权力的论断说明了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约束才能防止私用滥用。人情腐败是腐败的高发区域,人情关系有深厚的历史和文化根基,依附于此的腐败现象也成为顽疾。一般说来,人情腐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血缘、地缘、业缘、性缘腐败。在现代人情腐败的范围有所扩大,毫不相干的陌生人,由于中介的作用,也可能产生人情腐败,中国古代严刑峻法以及各种监察巡视进谏制度、现代政治清廉的国家和地区为反人情腐败颁布的法律及约束制度为我国治理人情腐败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二、我国古代治理人情腐败的方式

古代的贪污腐败本身就出自于人情社会中,因而官员贪腐也主要是在人情私权之上的腐败,比如官官相护、官商勾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行为。在古代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皇帝实际成为人情中的核心,大臣和子民全都围绕皇帝一人,迫于国家恢复和社稷发展的需要,朝代初始采取的是比较严厉的吏治,同时大举推行儒家思想的伦理教化,因而伴随着清廉政治历史上也出现了一些廉吏。但随着朝代的兴盛,人治慢慢超越法治,贪污腐败横行,即使采取变革式的挽救也摆脱不了朝代灭亡的命运,最大反腐的是人民暴动,目的是推翻整个腐败王朝,这是值得我党警惕的。

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发展来看,反腐基本都是围绕人情腐败而进行的。腐败的对象基本都是官员,他们处在人情关系网的节点,能够直接获取利益或再分配利益,因而腐败最为严重。古代反人情腐败主要集中在法律惩处和官员自省方面,也偶尔有朝代创新了反人情腐败的方式,比如高俸养廉、低薪养廉、职务连坐制。

1.严刑峻法塑造法律权威

韩非子说:“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韩非子·二柄》)法家学说以法治的完备为核心,在封建社会备受推崇,主要原因是人情社会使得中国古代就已经制定了完备的贪腐惩戒制度,各朝代基本都是在总结前朝灭亡的原因,进而对症下药,完善官员的预防和惩治法律,最早诞生的刑法就是伴随着官员的贪腐而形成的。唐朝法律发展得更为精细和完整,而且惩治官员贪腐的律法比普通人要严厉得多。古代的法制是以皇权为核心的,自上而下开展的反腐,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存天理灭人欲”,“君为臣纲”,古代的皋陶之刑、《禹刑》,还有《秦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后两者可谓古代刑法的最高境界,“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唐律疏议》的“六赃”中有诸多体现,“六赃”是指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以“受所监临”为例,官吏做县官,那么他们全家都不能接受该县子民的任何馈赠,即使对方没有任何请托,其所受之物亦是以“赃”计,按照法律的规定,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也不允许,做到为官真正清廉。

在各朝代总会实施刑罚惩治贪官。夏朝时定了“昏、墨、贼、杀”之刑,贪墨之官是要掉脑袋的。商朝凡是收受贿赂的贪官都被列在淫风中之“货”罪,要处以墨刑,即在贪官的额上或脸上刺字,以示羞辱。西周把官吏营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列为“五过之疵”。朱元璋组织人员编写了《醒贪简要录》,规定:“官吏贪赃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并处以剥皮之刑。”举荐不闲者、贪赃枉法者予以严惩,有效遏制了各种贪腐行为。再比如职务连坐制度,上对下、下对上均需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责任追究,对于上级或下属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报判以同罪,从量刑上看对贪官的惩处也重于常人。严刑峻法对有效遏制人情腐败,保持开朝盛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官员权力的膨胀,官員越来越多地干预皇权,造成了法治的疲软,严刑峻法成为清除异己的工具。

2.养心养廉彰显为官之道

刑是惩处已发生之犯罪,起到警示作用。封建社会推崇礼即“周礼”,要求官员以礼正己,修身养性,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是防范犯罪于未然,统治者认为与其片面惩罚,不如多用封建礼教纲纪伦常等进行教化,培养官员的自觉意识,使其具备“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廉洁意识和为民思想。荀子的性恶论阐释了人“恶”的本性,好逸恶劳、贪图美色,官员亦是如此,要抵御利益和美色的诱惑,排除外部权力的干预、复杂的人情世故的纠缠,仅仅靠严刑峻法起不到完全的作用,还需要自我内省。此外,具备甘于清贫的廉洁意识、低薪养廉。为官甘于清贫应是官员的为政之基。唐朝官员俸禄较之汉朝有很大程度降低,加之常因过失被减俸,大多生活受到影响。在明朝朱元璋时期,官员俸禄为历朝历代最低,对于制止官员贪腐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官员多“自将军以上多不能自存”。著名的清官刘伯温、海瑞仅仅能维持自己的温饱而已。为了养家糊口,官员上任后第一件事就是借钱还贷,这种情况增加了贪腐可能,身居高位者其权力很可能成为谋私的工具。为此,必须加强官员的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通过道德礼仪来约束他们,使其在为官上任、赈济灾民、婚丧嫁娶等节点上能否高度自律。这种方式成本低,效果好。

3.监察巡视制度体现方式创新

在官员和政治治理方面,古代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是监察巡视制度,即中央对地方自上而下的监察,由皇上或中央机关定期或不定期派遣监察官员对下面进行巡视。巡视官员代表了皇帝行使权力,具有很大的权力。“以小监大”“以卑督尊”,表现出“人众、秩卑、权重、职广、位显”的特点。在巡视时间和巡视地域方面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流动性,以防受巡视区域或官员人情网络干扰。巡视官员必须遵守巡视规章,不能知法犯法,巡视官员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扰,便于独立行使监察巡视权,巡视的主要内容为考察官员的德、行。古代监察巡视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人情关系网,利用至高无上的皇权压制地方人情关系架构起来的势力,在防止中央和地方官员与君主离心离德、结党营私、贪污腐化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中国古代弹劾制度是古代监察制度的核心,皇帝直接领导,独立行使权力,亲自裁决弹劾结果,其优点在于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力,对位居与皇帝之下的官员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可谓“自皇太子以下无不纠”,因而被称为无所不纠的特殊弹劾机制。

处理人情腐败的问题,古代留给我们的宝贵经验还包括官员的回避制度,这是有效规避人情腐败的重要举措。回避制度始于西汉,兴于唐朝。其中东汉制定的“三互法”规定“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相监临。至是復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 幽 冀 二州,久缺不补。”《后汉书·蔡邕传》总体来说,回避制度在不同的朝代各不一样,但基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区域回避、亲属回避、用人回避、科场回避、诉讼回避,对特殊身份的人亦有回避,诸如盐商,防止官私勾结、亲属徇私舞弊。回避制度避免了邻里请托徇情,制定出限制规范防患于未然。同时,“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的谏官言谏制度也是古代一种有效制止腐败的制度,类似于我们的民主公开,直言进谏要求皇帝清明,能够明辨是非,虽说皇帝一人独揽大权,但大臣的直言进谏也成为有效制止官吏腐败、营私结党的举措。

4.高薪养廉确保心外无物

高薪养廉在我国宋朝、清朝等朝代也出现过。统治者认为官员俸禄高了自然会拒绝贪腐,在宋朝官员的薪水都远超各个朝代的同级官员。宋朝还设立“祠禄之制”,官员进行定期疗养,一切费用均由国家承担,一些官员还能领取两份薪饷“职钱”,大大增加了官员收入。王安石提到“增中书、审官东西、三班院、枢密院、三司、吏部流内铨、南曹、开封府吏禄,受财者以仓法论”,这是典型的高薪养廉的模式,此优厚的待遇,使得宋代官员很少有自愿退出的,甚至有人为此不惜大肆贿赂吏部修改年龄,以继续留任。宋朝的高薪养廉并没有做到有效制止腐败,反而由于官员待遇优厚,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关系买官卖官,升官发财,人员冗余,财政吃紧,高薪制度却没起到养廉的效果,反而耗空了国家,导致财力空虚,积贫积弱。

综上,我国古代治理人情腐败之法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法治的约束,历朝历代治理腐败的严刑峻法,使人畏于法治威严;二是道德约束,养心养廉。这是教化的结果,目的是让官员安于清廉,做好表率;三是监察巡视制度,独立性、灵活性较强,主要特点为知强行弱。中国各朝代为惩治人情腐败而探索的结果对于当前我国防腐倡廉具有很深的借鉴意义。

目前的中央及地方巡视组巡视制度、民主生活会、主体责任制度以及加大对“大老虎”惩罚都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古代反腐的手段,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还有很深的应用空间值得挖掘,诸如借鉴弹劾制度、职务连坐制度,当然需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整个国家的国情适时更改。虽然各朝代基本建立了自身应对人情腐败的预防和惩处机制,但由于局限性较大,实质仍然是皇帝一人独断专行,权力受到限制,因而始终跳不出去初期清廉、中后期腐败进而亡国的历史命运。

三、国外清廉国家或地区反人情腐败经验

腐败是一个世界难题,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但由于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国情不同,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状态。中国古话“法不外乎人情”“法不责众”,儒家提倡的“应天理顺人情”,这种思维上到庙堂下到乡野,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又因义利的统一而被经世致用。国外由于三权独立,系统的教育、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加之国外法治胜于人治,最终逐渐呈现出令封建社会后期的中国难以望其项背的趋势。因而学习研究西方发达国家或其他发达地区针对性治理人情腐败的问题尤为必要。

现代法治国家虽法律完善,但并不是不留情面,也讲人脉关系、讲人事渊源,美国政坛有骷髅会、日本有世家政治,西方国家都有政治利益集团,也都有利益交换。但从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治理人情腐败的情况分析,发达国家地区的情况并没有因为讲人脉关系而导致人情腐败高发,这得益于其背后完善的监督和预防和惩治体系。根据国际透明组织2013年的统计数据来看,透明国际对177个国家的公共部门的贪腐印象进行调查,丹麦、新西兰以91分并列第1名,芬兰和瑞典并列第3,第5名则是挪威和新加坡,前十名还有瑞士、荷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这些国家的得分都在80分以上。整体来看,亚洲国家和地区在反腐方面进展有限,半数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得分甚至不到40分。世界上廉洁指数排名靠前的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北欧的瑞典、芬兰、丹麦以及亚洲的新加坡、日本、中国香港等。横向比较,清廉指数排名靠前的国家基本都在建立健全思想教育、制度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下足功夫。

1.完善的道德教育体系

在上述国家或地区中,公民在入学阶段就学习法律和公民道德,形成了良好的守法理念。在社会交往中注重官民平等,官员没有任何特权,官员所从事的只是一份工作。在长期的法治过程中形成了廉洁为荣、贪污为耻的风气和社会氛围。注重公务员准入的严格规定,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注重培育公务员在公民中的形象和信任感。严格规定了受贿范围,公务员接受馈赠的金钱、珠宝甚至荣誉头衔都构成受贿,而且一旦被裁定为受贿,成本极大,身败名裂,在注重身份地位的欧洲,这种行为导致他基本无立足之地。在日本,个人的价值来自于他人和社会的承认,贪污会被彻底孤立。

2.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

全面有效的监督机制、财产公开透明是有效预防腐败的措施。芬兰规定个人和团体财产公开,国家有权了解任何个人的财务状况。政府档案向公众开放,以便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任何公民和新闻媒体都有可能对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进行举报。监督还包括议会监督、司法监督、内部监督,并有专业人士组成监督团进行巡视,接受和处理公民对公务员和官员的举报。

3.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惩治腐败,北欧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比如审计法、公务员刑法、反行贿受贿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不仅对公务员行为进行规定,还涉及企业职员。除了处以罚款,还被开除公职,甚至在未来就业、养老保险、住房等方面面临困境,贪污的成本远远超过廉洁,对贪污的处罚标准也远远超过其他经济犯罪。韩国是亚洲廉洁度较高的国家,针对人情腐败,韩国2015年通过了史上最严反腐败法案《金英兰法》,法律规定了有形和无形之物、公务员请托的14种类型、构成要件以及收受贿赂的对象(公务员及其配偶、记者、编辑、民办教师等),同时规定,公务员配偶如接受财物,公务员本人必须申报,公务员收受财物以100万韩元为限,与职务相关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倍罚金。低于100万韩元,与职务无关,但一年从同一人手中超过300萬韩元者处2到5倍的罚金。在公务宴请不超过3万韩元,礼物费控制在5万韩元,公款消费的上线为10万韩元。《金英兰法》的出台弥补了难以查证的漏洞。

4.高薪养廉的保障制度

腐败导致公权践踏私权,权力被私用滥用,主要原因还是利益,权力成为谋利的工具。在北欧国家和亚洲的廉洁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基本采取的都是高薪养廉。官员在职时廉洁奉公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每年就会积累公积金,退休后完全能够安居乐业,能够提供较高生活待遇,优厚的条件使得官员不会去贪污。

四、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古代的反腐措施在注重人治,这种人治方式以严苛的法律制度作为载体,不断创新反腐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人情腐败。相对比之下,北欧国家以及亚洲部分国家、地区高廉洁度与其政治体制和监督体系、文化传统等因素相关,以法治超过人治,人情基本没有存在的空间。我们可以从他们的实践中吸收经验。在反腐法律、反腐对象、公民举报、福利待遇以及公务员道德教育、价值观等方面有所改进和创新,通过思想道德教育、严谨的法律和监管体系以及严厉的处罚措施三管齐下,才能有效制止人情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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