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债权,缘何买来一场难以了结的官司?

2018-05-21 07:34戴朋文
民主与法制 2018年18期
关键词:中级法院营口市营口

本社记者 戴朋文

>>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娜与丈夫共同成立了青岛康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过十多年的苦心经营,两口子将康杰医药公司打造成深受青岛老百姓喜爱的医药销售企业,企业所辖的50家康杰连锁大药房被冠以“百姓药房”的美誉。正当康杰医药公司稳步发展之时,却被一场始自2014年的执行异议官司牵入困境,不能自拔。

案情回顾 漫漫诉讼路

事涉两宗以物抵债的房产执行异议之诉,始于姜娜2012年与沈阳某企业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姜娜的企业租赁了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170号网点房,用于康杰连锁大药房的门店经营。租赁期间,姜娜得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所租网点。“因为用惯了这个网点,所以就产生了买下这处房产的想法。”姜娜说。

2012年9月4日,经过几轮协商,沈阳某企业将其拥有的对青岛澳柯玛集团营口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总公司享有的(2004)营民二合初字第57号、(2007)营民二合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主、从权利转让给姜娜。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价的情况下,依据姜娜与沈阳某企业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将该网点产权抵偿给姜娜。

“拿到营口中院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的时候,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姜娜告诉记者,这处网点房是她和丈夫经过多年打拼挣得的第一个产权属于自己的网点。2012年12月31日,姜娜把上述登记在青岛贵和福利厂名下的房产、土地更名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

不料想,从2014年4月开始,一场围绕上述网点房的“马拉松”式的执行异议官司,正式拉开帷幕。

青岛贵和福利厂,这个早在2004年就被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兼并的企业,于2014年4月,以案外人的名义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与此同时,又以案外人的名义向营口中级法院提起执行异议。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紧随其后,向营口中级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青岛贵和福利厂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和复议,澳柯玛集团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复议。上诉及复议被辽宁省高级法院驳回之后,贵和福利厂和澳柯玛集团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和执行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2017年5月、2017年8月,裁定驳回了贵和福利厂、澳柯玛集团的再审申请和执行监督申请。

至此,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告一段落。收到上述终局裁定书后,姜娜总算松了口气。“哪料想,营口中级法院在所有终局裁决作出后,又变更了保全措施,把网点房拆迁补偿给我的7600万补偿款冻结了。”姜娜告诉记者。

执行难 难于何处

2017年,正在建设的青岛地铁2号线经过延安三路,姜娜买受的位于延安三路170号网点,自然成为被拆迁的建筑。同年9月25日,政府给予姜娜的7600万元拆迁补偿款,悉数打入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分行的拆迁补偿专用账户。然而,就在当日,营口市中级法院撤销房屋查封,却将属于姜娜的7600万元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

拆迁补偿款被冻结后,姜娜向营口中级法院递交“执行申请”,并多次与营口法院办案人交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解除7600万元的保全措施,但都被营口市中级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

“这是去年11月份,我和办案人营口中院执行一庭李永祚庭长的微信聊天记录。”姜娜的丈夫介绍道。记者注意到,在姜娜丈夫与李永祚庭长聊天记录里,李永祚告知姜娜澳柯玛已经向辽宁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并表示等抗诉结果出来以后再说,姜娜将辽宁省检察院“中止抗诉审查的通知”发给李永祚后,对方再无回应。

2017年12月,记者就姜娜案件,分别采访了营口市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和辽宁省检察院。

营口市中级法院宣传处沈处长告诉记者,没有解除7600万元冻结措施的原因,是姜娜于2017年11月14日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起“执行监督”申请,省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17〕辽执监417号,营口市中级法院是否解除冻结措施,需等待省院执监案的办理结果。

记者根据沈处长的说法,向辽宁省高级法院宣传处处长张智库进行核实,张智库告知营口市中级法院的答复属实,并表示省院将尽快就此案作出处理。

辽宁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柳建伟向记者证实,省检察院只是对澳柯玛集团提出的抗诉申请进行审查,并没有正式立案抗诉,“中止抗诉审查的通知”确系省检察院发出的正式司法文书。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我们知道这条法律规定之所以提起执行监督申请,也属无奈之举。为了协调解除7600万冻结的事,能找的部门都找了,就是不解决问题。”姜娜告诉记者,她至今也没弄明白,到底是谁导致了这个执行难的结果。

借梁换柱 意欲何为

2018年4月的一天,姜娜终于等来了一个让她更加费解的消息。

2018年4月12日,辽宁省高院复函营口市中级法院:“你院《关于申请执行人姜娜与被执行人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执行一案的报告》已收悉,但该案矛盾始终未得到有效化解。现要求你院对全案依法重新予以审查,重点审查案件是否存在上访人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反映的错误执行、利息计算、法律适用等问题。同时,你院应主动接谈双方当事人,做好案件相关工作,力争尽快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该复函文号为〔2017〕辽执监417-1号。

接到该复函后,姜娜代理人赵毅律师赶赴辽宁省高级法院,询问与该复函相关的事宜。

“该复函用的案号是姜娜提起执行监督的案号,但是复函内容却是解决澳柯玛上访的问题,这太令人费解了。”据赵毅律师介绍,他就是因不理解辽宁省高级法院这种“借梁换柱”的做法,才赶赴沈阳与相关办案人沟通和交流。

对于赵毅律师的质疑,辽宁省高院执行一庭庭长张克研答复,他们只是要求营口中院“对全案进行审查,没有具体倾向,对于重新审查,也没有明确的时限,只是要求营口中院尽快审查”。但是,李永祚却有着不同的解读,他认为辽宁省高院的函,要求重点审查的是澳柯玛集团反映的问题,对姜娜反映的“要求解封”等问题却只字未提。

基于种种迹象,赵毅律师分析认为,澳柯玛集团总公司、青岛贵和福利厂的诉讼行为是一起典型的恶意诉讼案件,目的是为了拖延期限,等到拆迁时能够取得一己私利。

针对此案,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燕认为:“此案历经五年之久,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早已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解除对姜娜存款的冻结。”

据悉,2012年,姜娜为购买沈阳某企业对澳柯玛集团的债权,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每年支付贷款利息116万元;7600万元拆迁补偿款冻结至今造成的利息损失近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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