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澳门王室大法官制度的建立、发展及其终结

2018-05-16 02:51汤开建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议事会总督大法官

汤开建

在15—16世纪葡萄牙的航海征服过程中,向征服地派出总督的同时,一般都会委派王室大法官(Ouvidor)协助司法,澳门王室大法官就是葡萄牙司法向澳门行使司法职能的第一个司法组织。从16世纪初葡印总督设立起,就采用了大西洋沿岸地区模式任命一位大法官,其权力与辅助领主(同时也是自己领地的兵头)进行司法管理的领主大法官相似。大法官的职责为:第一,协助总督行使司法审判权;第二,作为总督的代表单独审判较轻的罪案;第三,受理民事案件。果阿的总大法官对葡印总督辖区居民的案件有第一审管辖权,其职责与葡国中级法院负责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王室法官相似。由于在葡印总督之下设立了总大法官,故原需上述至里斯本的案件转由葡印总督负责。随着果阿中级法院的设立,各个要塞的兵头及大法官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受到限制,尤其是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开始上诉到中级法院。澳门的王室大法官,在明清时期澳门的司法治理和管治架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文德泉认为,王室大法官的职能远远超过地区法官,“监督所有的政府部门——财政、市政、救济会、教堂及教育。在司法方面,行使法官和法律解释者的作用,甚至可以扩至军事领域。换句话说,堪比小国王”。澳门开埠之初,由巡航首领管理澳门事务,并无王室大法官。16世纪80年代,巡航首领与葡印总督的利益冲突日益激烈,葡印总督为限制巡航首领专擅澳门事务的权力,向葡西联合王室提出改革方案,建议委派王室大法官。葡西联合国王菲利普二世(Felipe II)为争取对澳门的控制权,决定从澳门的司法体系入手,委派王室大法官进入澳门司法管治系统。澳门王室大法官制度从设立开始,到1837年废除,期间多次废止和重设,是澳门司法制度最为复杂的一部分,也是澳门司法史最为模糊不清晰的部分,在所有的澳门司法史研究著作中,对澳门王室大法官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均缺乏清晰的表述,而且错误极多。本文拟分阶段就澳门王室大法官制度在澳门的建立、实施、发展及终结的过程进行详细考述,以求釐清澳门司法史上这一重大问题。

一、王室法官的设立及王室法官条例的颁布(1580—1587)

关于最初澳门王室大法官的任命,文献记载是十分混乱的,文德泉编著的《澳门王室大法官》一书记录的澳门第一位王室大法官为本涅拉(Matias Panela),但他在同书中引用法国本笃会修士的叙述时,却称:“在澳门大法官这一职始于1580年,其第一任为鲁伊·马沙多(Rui Machado)”。徐萨斯《历史上的澳门》亦称:“澳门首任王室大法官是鲁伊·马查多(Rui Machado),1580年获任。”据此可知,葡萄牙王室对澳门开始任命王室大法官的时间应为1580年,而第一位王室大法官应即鲁伊·马沙多。但是有关澳门第一任王室大法官鲁伊·马沙多在澳门的情况文献中没有任何记录。根据汾屠立(Pietro Tacchi Venturi)《利玛窦神父历史著作集》记载:“1582年春季,两广总督陈瑞要召见澳门的驻地首领和主教,当时澳门的王室法官和传教士罗明坚分别替代驻地首领和主教去拜见陈瑞。”而当时在澳门的西班牙桑切斯神父则更进一步地指出:“于是,派了一位王室法官。他是当地的法官,如同加必丹末的副手。”根据这两处材料,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当时澳门派去的就是一位王室法官,但没有公布姓名。根据意大利原文翻译的《耶稣会与天主教进入中国史》对这一事件有着完全不同的记录:

澳门居民决定另派两人为代表,一位是罗明坚神父,他代替主教前往,并奉范礼安神父之命,看看是否能留在那里;另一位是检察官(理事官)助理本涅拉,他代替主管。

而根据英文版翻译的《利玛窦中国札记》则称:

范礼安派罗明坚代表主教,希望他能获允在大陆得到一个永久居留地,同时市检查官(理事官)本涅拉则被选中去代替市长。

很明显,这两份(意大利文和英文版)被称为利玛窦日记的原始资料均称,是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本涅拉去了肇庆,而不是王室法官。这两处的翻译应该是有问题的,检察官(理事官)一职是澳门议事会设立的职务,而澳门议事会是1583年4月以后才正式成立的,所以在1582年的春天不可能出现议事会理事官一职。那么这个本涅拉究竟是个什么人呢?我认为,他应该是当年由澳门居民选举出来的驻地首领委员会中的成员。徐萨斯(Montalto de Jesus)称,1562年澳门居民选举驻地委员会是由驻地首领及1名法官和4名有威望的商人共同组成的。这个本涅拉就是当年由当地居民选举出来的1名法官,但不是王室法官,由于早期文献缺略,关于驻地首领委员会的法官一职并无清楚地交代,所以很多人对此职务认识不清,从而造成本涅拉澳门法官一职的模糊性。因此,我认为,去肇庆见两广总督陈瑞的本涅拉不是王室法官,而是驻地首领委员会的澳门法官。

文德泉(Manuel Teixeira)《澳门王室大法官》一书称:

(1582年)在桑切斯神父的上诉法院中,作为澳门法官出席的是贡萨尔维斯(Luís Gonçalves),本涅拉和布拉沃(António Rabelo Bravo)都没有作为法官出席。

这又告诉我们,1582年在澳门的王室法官是贡萨尔维斯,而本涅拉和布拉沃都是澳门法官,但没有出现桑切斯神父的上诉法院,因为他们只是澳门驻地首领委员会中的法官,而非王室大法官。文德泉亦将贡萨尔维斯列为澳门第二位王室大法官,并称:“他曾于1582年12月18日对菲利普一世宣誓。”所以,贡萨尔维斯应该是澳门的第二任王室大法官,而不是本涅拉。大约1582年完成的《市堡书》里记载的澳门的一些职官称:

另外,该地(指澳门)还有一位王室法官(Ouvidor),一位司法书记官也兼任死亡与孤儿法官。王室法官不从国王的金库中领取薪金,但这是一个美差,是全印度最好的法官职位,也是最吃香的。其收入大致上视其能干程度而定,但就以一个正派程度中不溜的王室法官而言,他三年的收入为3 000、4 000个克鲁扎多左右。

可以证明,到1582年时,澳门确实有王室大法官的派驻。据文德泉提供的资料,1586年3月29日,葡萄牙国王菲利普一世任命拉贝罗(Alexandre Rebelo)为澳门的第三任王室大法官。据1587年1月10日菲利普一世致葡印副王梅内泽斯信函:

您在信中所列举的不要在澳门镇设立首领(Capitão)的理由很好。为了朕的大业,如同至今的做法和前今年托大船传递的信中所言,不设立,由华、日巡航首领统理。由于远离葡印,朕决定派学士拉贝罗出任该镇的王室大法官。朕得知,此人口碑甚佳,有在西班牙王室的印度各地出任这一职务为朕效劳的实际工作经验。

这就告诉我们,从1580—1587年之间,葡萄牙曾先后向澳门派遣了三位王室大法官:鲁伊·马沙多、刘易斯·贡萨尔维斯、亚历山大·拉贝罗,可以反映出葡萄牙国王为了加强对澳门实行王室的司法控制,已经做出了很大的努力。这是王室大法官制度在澳门实行的第一阶段。

就在拉贝罗被任命的第二个月,即1587年2月16日,菲利普二世就在马德里颁布敕令,赋予澳门王室大法官与葡萄牙王家地方法官相似的职权。该章程细则全文保存在1929年7月出版的《澳门档案》第1卷第2册中,下面将全文转录如下:

澳门城王室大法官章程

葡萄牙、阿尔加维、非洲内陆的国王、几内亚和殖民地的君主、掌管埃塞俄比亚、阿拉伯、波斯及印度的航运贸易的堂·菲利普。致所有地方法官、王室大法官、法官、吾王国公职人员和公民,及看到和知道我这封关于王室大法官章程信件的先生们:本人已知悉,你们寄给我的信中谈到澳门王室大法官,向我要求一个章程的范本,以便能够很好地行使王室大法官的职权:鉴于此,通过我的外交大臣,于1587年通过这一章程,正文如下:

1.澳门王室大法官负责审理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并最终做出判决,对于不属于其职权内的案件,将其提交中级法院审理;如果是向中级法院而非王室大法官提起上诉,根据我颁布的法令,需要从中审判决中提取上诉材料。

2.在不属于王室大法官管辖范围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涉及到钱财的判决,或其他任何申诉的流动资产,如上所述,不包括已经判定的不动产,或是没有为判决提供足够的保证金,对于上述这些判决,都按照法令L3-77执行。

3.所有凭借公证书或者审理做出的判决结果,都具有相同形式的作用和效力,或是被公认的审理,则主要按照法令L.3- 26进行判决,并根据此法令中重新拟定的相关内容进行。

4.王室大法官必须亲自审核罪行,结案之后,将判决的确定时期和时间呈报兵头,判决在公开的室内场所进行,兵头必须出席,且给出批示;如果没有公开的室内场所,可以在王室大法官的家中进行;王室大法官和兵头意见一致,由王室大法官拟写判决结果,两人联合签署,方可履行判决;如果双方意见相左,则不拟写判决结果,需要第三者的介入,第三者须是有资历的市议会议员,且起誓愿意参与此事;当两人达成一致意见时,三人共同签署判决结果,然后按照上述的方式执行。

5.对于不属于其司法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王室大法官可以单独处理,假如兵头在场,遵照我的法令提请法院审理,由刑事总法官根据其章程进行裁决。

6.澳门兵头不在,王室大法官单独办理其司法权范围内的形式案件时,需要做到公平公正,无论是判决还是执行,如同兵头在场时一样。

7.王室大法官同时兼任孤儿法官,遵守我的法令中的每项条例,及孤儿法庭中孤儿法官职权范围内的补充法律,因为本章程将这些法律都纳入了王室大法官职权内。

8.两名书记官效力于王室大法官,帮助处理王室大法官案件和孤儿案件;他们同时还是公证员,只是两人分工不同。

9.一名庶务官效力于王室大法官,他还负责管理监狱,每年的薪金是24 000雷亚尔,他们4人的薪金由马六甲商馆支付。

10.案件卷宗的安全移交,根据章程,需要听取兵头的意见书,如果双方没有达成统一意见,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可以是更有资历的市政议员,能够足以使他们两个达成一致;关于人员的释放问题,则需要在王室法官之前进行修正;中级法院在果阿,澳门与果阿之间的遥远距离,成为双方的一大障碍。

11.动产不超过120 000雷亚尔、不动产不超过80 000雷亚尔的民事诉讼案件,都属于王室大法官的法定权限,超过这个数额,则王室大法官无权审理,必须交由法院裁决。

12.王室大法官和兵头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判决,根据法令L.2- 27条的明文规定,葡萄牙海外其他地方的兵头同样拥有这项权力,且根据该章程和上述法令,做出的裁决可以生效。

13.对于上述法令中提到的一些案件,王室大法官终身对其拥有审判权,但如果是宫廷官员、王室成员或其他贵族犯罪,王室大法官则不能擅自对其执行判决;执行判决之前,必须告知副王,听取副王的意见后,方可执行判决结果。

14.2 000雷亚尔以内的处罚,王室大法官可以决定并执行,被处罚者不得上诉。

15.根据新修订的法律,如果没有证人证词,王室大法官不得逮捕任何被指控的人。

16.如果地区法官不得不开庭审讯,那么庭讯必须在澳门公共场所进行,不得私下进行。

17.根据我的法令及王国特殊法律,地区法官不得不审讯时,可以使用案件中声明的一切惩罚手段。

18.王室大法官可以为空闲的司法人员提供临时工作,或者将其告知于副王,由副王为其提供临时工作,而我不会下达与此相反的命令。根据章程,同时向他们提供资金。

19.王室大法官必须要求他的每一个书记官制作一份登记簿,其上记录所有的民事案件及犯罪案件,也包括诉讼的法律文书,以及王室大法官所审理的其他案件,每人登记自己负责的部分,最终全部装订成册。

20.王室大法官另有一本有编号的卷宗,由其本人签名,其中记录所有的罚款清单,这些都是用作司法支出的,是根据王室大法官的吩咐而做的。在王室大法官的家里计算这些罚金的花费金额。

21.王室大法官担任职位期间,不得被逮捕或传讯,无论涉及刑事还是民事案件,除非副王或中级法院下令。

22.王室大法官具有与其职务相称的权力,这对司法管理非常重要,因此我下令:日本巡航首领没有任何司法审判权,澳门王室大法官也没有其他上级领导,来干预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务。另一方面,我下令,在澳门没有兵头期间,王室大法官同时管理澳门,直至八月日本巡航首领及澳门市民选举的兵头到达。

23.王室大法官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做出任何过分的行为,兵头需呈报副王,通过信函的形式,副王命人在中级法院宣读此信,并立案起诉王室大法官。

24.根据章程,王室大法官可以代地方法官签名。

25.当王室大法官缺席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则由有资历的市政议员于议事会起誓并担任其职务,并在王室法官因故不能工作的期间履行其职责,一切行为遵照章程进行。

26.关于王室大法官对案件做出的暂停审理决定,鉴于其职务可以采取如下方法:如果决定暂停审理,其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什么身份、什么条件,王室大法官都不可以避嫌,将暂停审理的庭审记录交给澳门有资历且宣誓公正行事的市政议员,王室大法官首先对其暂停审理的案件进行立案,他们俩再加上一名不涉嫌的理事官一起最后做出决定。如果案件审理程序的记录都是具有效应的,则不能暂停审理;如果判决出的结果是不涉嫌的,则仅按照应该走的程序继续处理案件,也不能暂停审理;如果判定结果是有嫌疑的,则案件不能继续进行,且王室大法官按照我的法令,根据本人的法令,按照已知的处理方式公正地进行处理。

27.如果王室大法官做出了暂停审理的决定,不论是民事案件还是犯罪案件,一方对证词不满意的,并想要给出证据,则需要提前交纳40克鲁扎多。如果最终判定不是疑犯,这些钱将捐给澳门监狱里贫穷的犯人。

28.王室法官每年的薪金是200 000雷亚尔,由马六甲商馆按季度支付。这一切都由书记员证明,即是按季度服务,并且留有证明,及王室法官的认可,每个季度的金额都已入账,即保理支付进账户的金额;而这一章节的抄本,记录在马六甲保理的登记册中,由其书记员书记记录,可以按照支付给王室法官的顺序记录,并且继续到后面在澳门地区接替他工作的人员,根据财政部相关法律,航行来到澳门的人员均在澳门进行支付;递送给总督,因为本人有着这样的目的:所述的津贴都按时按量发放,更好的方法是,更有文化的王室法官才能得到更多的薪俸。

29.王室大法官负责两个随行人员的食宿,这两人与他一起处理司法案件,他们也由马六甲商馆按季度支付其薪金,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法例,如同给予印度要塞的王室法官一样,这一切都由书记员书面证明,且要在王室法官在场的情况下,宣布两名随行人员及其工作。

30.我要求王室大法官不得干涉澳门华人官员的司法事务,如果是市民与华人之间产生的案件,则完全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31.王室大法官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最高司法权限是动产40 000雷亚尔、不动产30 000雷亚尔,莫桑比克、霍尔木兹、马六甲、摩鹿加及澳门等要塞的王室大法官,其最高权限为动产80 000雷亚尔、不动产60 000雷亚尔;超出这个限额,则提交中级法院审理;如果是刑事案件,王室大法官和兵头拥有最高判决权,根据法令L.2- 25:对于葡萄牙人和本土人民都是一样的;在最高权限范围内的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是根据章程作出的,并且按照法令判决结果生效。

从现在开始,这份章程按照其中所述内容开始执行,王室大法官遵守该章程,尽管可能有人反对该章程,并录入中级法官卷宗、澳门议事会卷宗。特此通知印度总督,及葡萄牙司法长官,及所有的兵头,王室大法官及司法人员,公职人员及所有相关人员,希望大家遵守并完全履行这份章程,按照章程的内容行事,没有疑问也没有异议,如此,本人表示感谢。

1587年2月16日颁布的《澳门城王室大法官章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章程对于澳门王室大法官的职权范围、职务待遇及相关的事项都有着十分详细的明确规定,该章程的主要内容有:赋予澳门王室大法官与葡萄牙王家地方法官相似的职权,还赋予澳门王室大法官受理新的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理权。在民事方面,有关动产案件的上诉利益限额为12万雷亚尔,不动产为8万雷亚尔。在刑事方面,若被告为平民,则原法典(《菲利普法典》第2篇第47章)所定的限定可扩大至最高判处自然死的罪行(章程第11至13条)。但这一刑事权限仅包括葡国居民。大法官单独审理民事及超过上诉限额的刑事案件。若刑事案件未超出上诉限额,当兵头在澳门时,大法官与之共同审理。当出现争议时,由最年长的议员参与(章程第4、6条)。可向果阿中级法院的刑事总大法官提出抗诉或实体上诉(章程第1、5条),虽然此上诉一般并无中止效力(参见章程第2条)。此外,大法官还享有一些葡国王室法官的特权,如出具担保信、释放证书、任命署理司法官员、确认司法官员的委任等。敕书还规定王室大法官兼任孤儿法官(章程第7条),最后还规定澳门王室大法官不要干涉澳门中国官员对中国人包括福建人的管辖权,在他们管辖范围内的诉讼问题,可交由中国方面上级官员审理。但案件牵涉到葡国人时,大法官则有权管辖(章程第13、31条)。此章程最重要的一点是在司法方面使大法官独立于“航行于中国与日本间”的兵头,他们相对于大法官并无任何管辖权或领导权(章程第23条)。在管理军事方面,大法官在兵头逗留澳门期间受其领导。当兵头不在澳门时,大法官在军事上与推选兵头共同管理城市,当有过错或嫌疑时,由最年长的议员代替之(“授权法官”)。除此以外,该章程还明确规定王室大法官设有两名书记官和一名庶务官,书记官帮助处理王室大法官案件和孤儿案件;他们同时还是公证员,庶务官则帮助王室大法官处理一般事务并管理监狱,王室大法官年薪200 000雷亚尔、书记官及庶务官的薪金三人共24 000雷亚尔,均由马六甲商馆支付。

同年3月25日,再颁布《澳门王室大法官条例》:

王室大法官将引进很多好的司法管理。王室大法官一职是朕恩赐的,并不隶属于澳门兵头。朕委派的中国及日本巡航首领没有任何司法权,也不比澳门王室大法官优越,更不能干预任何属于大法官职权之内的事情。王室大法官只在军事管理方面服从中国及日本巡航首领。当中国及日本巡航首领不在澳门之时,由王室大法官与议事会及其官员共同管理该城镇,直到下一个中国及日本巡航首领的到达。其中条例还公布,除非葡印总督或高等法院下令,王室大法官任职期间不得被逮捕。

1587年3月25日颁布的澳门王室大法官条例最重要的一点,是在司法方面确立了王室大法官的司法独立地位。一方面,除非葡印总督或高等法院下令,王室大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被逮捕;另一方面,王室大法官独立于巡航首领,后者对大法官没有任何管辖权和优越地位,也不得对其职权进行任何干预。

二、王室法官制度的早期实施与议事会的抵制(1587—1694)

1587年澳门王室大法官条例颁布以后,该条例在澳门的实施与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第三任王室大法官亚历山大·拉贝罗虽然是1586年任命的,但是根据1589年2月6日王室的信称:“1587年任命的王室法官拉贝罗还没有出发,或者虽然出发了,王室方面清楚他并没有到达目的地。”这就是说,第三任王室大法官拉贝罗并没有赴任。所以在此之后,直到1589年2月6日又先后委任了巴尔塔萨·洛博(Rodrigo Baltasar Lobo)、埃斯特旺·巴雷罗斯(Estêvão Barreiros)、马沙多·巴尔博扎(Machado Barbosa)三任王室法官,其中前两任都介入到澳门的宗教矛盾和党派斗争之中,“那些大法官们利用1588年3月25日发出的规章所赋予他们极大的司法权限而滥用职权”。因此,巴雷罗斯还被澳门的萨主教(D.Leonardo de Sà)逮捕,并革除了教籍。这反映了王室大法官条例颁布以后,葡萄牙王室对澳门的司法控制并没有达到他们所理想的境地。1588年,葡萄牙国王任命巴尔博扎为澳门王室大法官,并希望他能平息澳门激烈的党派纷争。据1589年2月6日菲利普一世致葡印总督的信称:

澳门镇现在有了城市之名,可以趁此机会尽量让他们接受管理,为此,通过去年的大船,朕派遣学士巴尔博扎出任该镇王室大法官。以此可以安定那个镇的人并避免您函告的那些团伙。

但是,巴尔博扎不仅没有平息当地的党派纷争,反而火上加油,颁布了一些繁琐的法令,招致了更多的不满,以致澳门居民上书葡印总督要求另派王室大法官。所以,在1589年10月6日葡印总督致国王的信函中就提到,他请求派遣一位西班牙学士卡尔德龙(João Ximenes Calderon)担任澳门王室法官。据说,此人到澳门后裁决了一些罪犯和叛乱的人。在1594年3月1日的信中提及,国王已经批准将王室法官的任命授予路易斯·达·席尔瓦(Luís da Silva),并命他在澳门对不遵守法律的罪犯进行审讯,同时对中日巡航首领进行调查。又据1595年2月18日菲利普一世致葡印总督的信函称:“为了处置澳门居民中不遵守法令的人,朕为此向该镇派遣了坎波斯·塔瓦雷斯(Francisco de Campos Tavares)学士出任王室大法官。他具有将一切违法之人的家产及家人押送果阿的职权。”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1587年王室大法官条例颁布以后,这一伸展到澳门的王室司法管理权在澳门并没有得到正常的运作。王室大法官派驻澳门所引发的澳门社会内部一系列的派别及权力之争,一直没有停止。所以,当时的国王菲利普二世给葡印总督的每一封信都提到“澳门居民的疯狂行为与糟糕的举动”。可见,尽管葡萄牙国王加强了王室大法官的职权,但澳门社会的混乱现象并未获得解决,因此王室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了对澳门派遣王室法官。

1608年3月26日,葡萄牙国王再次向澳门派遣王室法官,任命路易斯·科埃略(Manuel Luís Coelho)出任是职。科埃略抵达澳门后,仍然没有改变以往王室法官的作风滥用职权,逮捕澳门主教比埃达德(D.João Pinto da Piedade)手下的两个人而遭到主教的反对,并被主教驱逐出教会。1615年王室进一步加强王室法官的权力,任命罗伯斯·卡拉斯科(Francisco Lopes Carrasco)以战督的身份兼任王室法官,这是第一次将王室法官之职与总督之职合并,也是澳门历史上唯一的一次,但是此人在澳门仅仅停留了几个月就招致众多人的反对,因为针对他的指控太多,不久被免职召回果阿。之后,在澳门的几位王室法官严格执行国王关于澳门与马尼拉的贸易禁令,不仅禁止西班牙人来澳门贸易,也严禁居澳葡人对马尼拉贸易,并且将贸易所得主要用于充实王室金库,严重伤害了居澳葡人的经济利益,遭到了澳门葡萄牙人的反对。这其中主要就是1630年出任王室法官的洛波·佩萨尼亚(Lopo de Lagares Pessanha)、1636年出任王室法官的曼努埃尔·拉莫斯(Manuel Ramos)、1638年出任王室法官的多明格斯·德·阿吉亚尔(Domingos Maciel de Aguiar)和1632年到1634年出任南部地区首席王室法官(包括马六甲和澳门)的苏亚雷斯·帕埃斯(Sebastião Soares Paes)。议事会与王室法官的冲突并非只出现在澳门,在果阿的情况也与澳门一样。正如博克塞(CharlesRalphBoxer)所言:

果阿议事会除了与总督摩擦不断以外,还经常与王室的法官们争论不休,尤其是高等法院的法官们。1602年,议事会向国王抱怨,在葡属印度,法官越是人数众多,正义越是得不到伸张。从葡萄牙派来的王室法官(desembargadores),其年薪是1 000克鲁扎多加一箱书籍,但在两三年内,他们积累了30 000到40 000克鲁扎多的财富,主要是受贿和贪污所得。

葡萄牙复国后,1642年,国王若奥四世(João IV)应议事会以居澳葡人的名义提出的要求,废除了王室大法官一职。但这一次废除在文德泉的《澳门王室大法官》一书中没有任何反映,反而有资料提到:“在1643年任职的官员中,迪奥戈·瓦斯·巴瓦罗(Diogo Vaz Bavaro)作为最资深的市政会议员,担任了王室大法官一职,既无俸禄,也无抚恤金。”到1688年时,议事会同王室法官的矛盾再次爆发,由于议事会各项经费的紧张,停付了当时担任王室法官若奥·卡瓦略(João Viveiro de Carvalho)的薪金。卡瓦略亦针对议事会的几个人进行调查,但议事会并没有妥协,而且决定将应给予卡瓦略的薪金用到驻军方面去。这场争论的结果带来的就是1694年王室宣布的中止澳门王室法官的职位。1694年4月28日,葡印总督诺罗尼亚(D.Pedro António de Noronha),下达命令中止王室法官的任命。但中止王室法官任命的原因却是:

考虑到由于缺乏贸易,而贸易又是当地居民维生的唯一途径,那个港口极度贫困,(王室法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弱,因此无法交付曾经的各项开支,尤其是近几年新增的款项,如王室法官的薪金,曾经是不需要交付的,鉴于对这项提议的原因十分公正,以及那座城市对王室法官的需求并不迫切,此外,以往担任这一职务的人往往都不是有学问的人,常常把事情处理得更复杂混乱,而不是公正地做出管理,除了较高的薪金违背了法律,多年以来该市诉讼程序的处理也体现出了如果没有王室法官会更有效率……由这一法令到达澳门的那一日起,该城市不再有王室法官,所有的民事诉讼,犯罪案件,全都作为新案件交由普通法官处理。

从1587年王室法官条例颁布后第一个担任王室法官的巴尔塔萨·洛博,到1694年王室法官任命的中止,期间有29位王室大法官来澳门莅任。这29位王室大法官与澳门地方的关系一直处于紧张状态,双方争斗激烈,致使大多数王室法官在澳门的任职期间都不到3年而被免职或者遣返,这可反映澳门王室大法官章程与条例的颁布并不受澳门地方的欢迎,他们对王室法官所拥有的“过度的权力”表示反对,并予以抗争,以致葡萄牙王室不得不废除和中止王室大法官这一职位。

三、王室法官与议事会及总督的权力之争(1695—1740)

1694年澳门王室法官一职中止以后,澳门的司法管制主要由议事会普通法官进行处理,这样的情况实际上仅持续了4年,到1698年时,王室法官曼努埃尔·桑托斯(Manuel dos Santos)的名字重新出现于澳门,而且他一出现就干了一件大事,逮捕了议事会法官书记员罗沙(Manuel da Rocha),后来,议事会理事官夸德罗斯(Filipe Frois de Quadros)要求他释放罗沙,但桑托斯法官坚决拒绝,最后被国王免职。王室法官一职刚刚在澳门恢复,就爆发了一场与议事会如此严重的冲突,可以说明,王室法官一职在澳门的复辟,预示着王室法官与议事会之间的斗争将会愈演愈烈。鉴于澳门葡人政权的管理体制中,王室大法官与总督、议事会之间争斗不断,1708年,议事会使节加斯巴·法兰古(Gaspar Francisco da Silva)前往里斯本请求若奥五世(João V)对澳门议事会特许权的确认,1709年若奥五世允准了澳门议事会的28项特许权。这28项特许权确立了以议事会为主导的城市管理体系,规定了议事会、总督、王室大法官的权限。其中与王室大法官有关的内容主要有:总督不得干涉刑事案件,也不得逮捕罪犯(除非王室大法官有请),亦不得出具安全通行证;不准兵头干涉司法事务;王室大法官及普通法官有权处罚所有罪犯,兵头的仆人包括在内。

1726年出任王室法官的莫雷拉·索萨(António Moreira e Sousa)是法学院毕业的拥有学士学位的法官,这位并非外行的王室法官将其与澳门地方政府(包括总督和议事会)的冲突推向了一个高峰。1726年12月23日,王室法官莫雷拉·索萨说他并不希望减少任何议事会的特权,但也应该捍卫王室法官的特权。由于国王已经向澳门特许了埃武拉市所享有的特权,而议事会并没有拿到该相应特权的法律证书,王室法官提醒议事会去申请相关证书。非常明显,王室法官莫雷拉·索萨是在有意地对议事会进行刁难,此事遭到葡印总督的指责。同年12月29日,议事会给国王致信称:“王室法官的职位自从设置起就没有裁判权限,而莫雷拉·索萨却干涉了这件事。”1727年1月,王室法官对议事会在没有司法权限的情况下,将人们贬黜至马德拉斯塔(Madrasta)及其他地方并提出了上诉,提出王室法官应该在议事会庆典和宗教游行中占有最优先的位置,王室法官的地位应高于议事会官员,议事会官员应该听从王室法官的命令,王室法官有权逮捕他们,对他们做出处罚,并审理他们的上诉,也应对普通法官提出的上诉进行审理,也有权逮捕普通法官。1727年4月25日,葡印总督下令王室法官莫雷拉·索萨不要更改议事会的特权。紧接着,莫雷拉·索萨又就其所审判的囚犯流放帝汶的资金开销与议事会展开了争执。

对于王室法官莫雷拉·索萨的上诉,国王并没有予以支持,1727年5月9日国王颁布新的法令,对于王室法官的行为进行了谴责:“至于王室法官的级别是否高于议事会的问题,应该遵照议事会的规章。王室法官对地方法官及议事会普通法官,没有司法裁判权,除非仅仅在王室法官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王室法官在坐席、庆典及宗教游行中没有地方法官的特权。王室法官不可因其在职务上的行为而逮捕、处罚,或停止议事会官员的职务,正如之前对普通法官曼努埃尔·洛佩斯(Manuel Lopes)所做的那样,王室法官不可管理议事会官员的账务。仅仅当议事会官员犯了无关其公事的罪行或民事案件时,王室法官才可以对他们进行起诉。这些官员关押的地方不应该是公牢,而应该是其他专用的关押贵族的地方。选举中发生受贿情况时,应遵循国家法律中的条款。”在新法令中,还谴责王室法官越过司法权限,在总督派兵抓捕贩卖物品的两位传教士时,抢先派兵将他们抓捕,并称王室法官:“对完全不应该干涉的事情予以了干涉。”王室法官还颁布禁令,禁止个人承担超过60 000雷亚尔的债务,但这条禁令被国王撤销,并称:“这样做对于澳门这样的经商城市不利。”

这一年,王室法官莫雷拉·索萨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冲突最为激烈的事件是,他与军事长凯罗斯(José Alves de Queirós)因为管辖权的问题发生了直接冲突,后来由于总督的介入才将此事件平息,军事长被逮捕并关押至圣地亚哥炮台。王室法官平时处处压制总督,还召集一批人调查议事会和总督,收集他们的过失。总督巴力度(António Monis Barreto)亦将他逮捕并被关押到大炮台,在那里被隔离,引起澳门司法界的一片混乱。后来,总督巴力度又非法地给他戴上镣铐押送果阿。澳门总督对王室大法官的侵权行为引起葡印总督的高度关注与担心,1728年9月13日,葡印总督针对澳门总督干涉王室大法官司法权问题发布军令状:凡干涉王室大法官司法权的总督将有被革职的危险;正当干涉的理由必须是维护地方公共秩序的情况或需要,但要以书面的形式,连续发布三个命令,这样,王室大法官就必须遵守。不论王室大法官还是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向上诉法院(果阿中级法院)上诉。1731年4月3日,葡萄牙国王对此事进行了重新裁决,并颁布法令让莫雷拉·索萨官复原职,还归还他被没收的财产。为了让莫雷拉·索萨泄愤,国王还授权他在总督巴力度任期结束时将他逮捕,同样给他戴上镣铐押往果阿审判。据文德泉公布的资料:“莫雷拉·索萨直到他掌权结束也没有逮捕巴力度,更没有将他戴上镣铐送到果阿。所以他在王室法官的任内不仅完成了3年的任命,后来还延长了2年,直到1732年8月18日。”

1727年到1728年王室法官莫雷拉·索萨与议事会和澳门总督之间的斗争表现得十分酷烈,而最为可笑的是,作为澳门王室法官与澳门地方政权的上司葡印总督和葡萄牙国王,对这一事件的处理十分错乱和矛盾。在争斗的三方中,时而支持王室法官,时而支持澳门总督,时而又支持议事会。在批评和谴责上,也是持有相同的错乱和矛盾的态度。所以酿成18世纪前期澳门王室法官与澳门议事会、澳门总督激烈争夺权力的惨祸之责任,并不完全在于争斗的三方,葡印总督与葡萄牙国王也是应该负有一定责任的。

议事会为了维护其政治上凌驾一切的地位,当然对王室大法官这个“权力障碍”非常不满。认为澳门地方很小,普通法官完全可以胜任办案,故数次要求将王室大法官的职权合并到年长议员的职能上,甚至提出取消王室大法官职位的建议。1735年8月1日,议事会致信葡印总督要求王室法官应从澳门的居民中选出。1736年3月17日,议事会再次致信葡印总督要求取消王室法官的职位。1738年12月23日,议事会再次致信葡印总督提出要求废除王室法官的职位。虽然葡印总督对这些要求都予以了拒绝,但是在议事会的不断呈请和要求下,1740年4月20日,葡萄牙国王若奧五世(João V)也以“王室法官的职位如此受人憎恨,由于其与殖民地的福利产生了冲突与矛盾”为由,下令撤销王室大法官职位,将其权限赋予市政法官(普通法官)。葡王的命令如下:

由于一些王室法官独断专制的行为,导致市民怨声载道,因此向我申请将市民从那样的压迫中解脱出来,将王室法官的职位交由该议事会最资深的议员担任。我决定,废除澳门王室法官的职位,因为在澳门这样一个小地方没有必要设置王室法官的职位,在围墙外的区域既没有郊区,也没有市区。这座城市的普通法官,孤儿法官审判那些诉讼案件,诉讼人可以向果阿中级法院上诉,正如当前对王室法官的判决可以上诉一样。

由于王室法官与议事会及总督的权力的激烈争夺,王室法官再一次被议事会击败,葡萄牙国王再次中止这一职位。

四、集权主义统治下王室法官权力的加强(1785—1836)

1740年澳门王室法官一职被废除后,王室法官的权限主要由议事会选举出来的普通法官兼任,在文德泉《澳门王室大法官》一书中,只提到了三位被议事会选为普通法官又兼任王室法官的人,一位是若奥·马加良斯(João de Sousa Magalhães);一位是若瑟·科埃略(José Coelho);另一位是佩雷拉·布拉加(António Pereira Braga)。若奥·马加良斯1842年以议事会普通法官的身份兼任王室法官,在他的任职期间王室法官权力扩张,具有民事及刑事司法权,议事会地方法官的权力,王权诉讼审理法官权;管理国库、上诉、死者与失踪者受权人、废址、礼拜堂、王室烟草商店;管理法官、军事法庭法官。这一时期,关于该职位的选举问题还是被多次提出,1746年4月28日,葡印总督向议事会提出建议,在政府部门三年一次的选举中,选取5~6人,其中三人由澳门总督、主教及日本教省的教区长批准,并从这三人中选出一位王室法官。如果选举票数持平,则由中国副省教区长决定人选。如果议事会选举出的六人没有一人有能力胜任,那么他们可以另外任命有能力的人担任这一职位。1747年5月20日,葡印总督再次写信给议事会,声明王室法官司法权限的执行应该交由最年长的普通法官。1748年5月2日,葡印总督再次致信澳门议事会提到:“目前出现了专制独断的行为,代任王室法官职务的普通法官佩雷拉·布拉加针对其同僚法官,在没有司法权限的情况下将其逮捕,为此我考虑了如何避免将来发生类似的混乱的方法。”据此可知,在由议事会普通法官兼任王室法官职务时,澳门的司法管理仍处于一片混乱的状态。不仅如此,澳门废除王室法官的结果,就是导致议事会的势力日益坐大。

随着国家主义思潮与殖民意识在欧洲各国的增强,到18世纪下半叶,葡萄牙庞巴尔侯爵(Marques Pompal)执政时期,宣扬“集权主义”的政治哲学,改革了贵族、教会议政的传统,实行高度的专制统治。改革的浪潮终于延伸至澳门,而《王室制诰》的颁布,也标志着葡萄牙意图将澳门列入其殖民政治的版图。

前文已述,在澳门,总督同议事会的较量一直在进行。17世纪和18世纪大部分时间,总督仅有军事权,不得过问议事会的施政。总督也多次意图介入议事会的事务,提升权力和地位,但是并未获得明显的成效,议事会在管理澳门事务的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1783年,《王室制诰》颁布,授予澳门总督必要的权力,以主导澳门地区的政治生活。从此,澳门总督有权干预澳门葡人内部管理的大小事务,对议事会决策有否决权。随着葡萄牙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议事会的权力日趋削弱,澳门政治组织的殖民色彩愈发浓厚。

目前果阿中级法院审判长费利喇正去往澳门,根据1785年2月20日的法令,他被指派为澳门王室法官。并兼任公使、议事会司库、死者与失踪者总监,及孤儿法官。同样,在该市的旧王室法官规章中声明,孤儿法官的职位附属于王室法官,此外,王室法官还应担任该市的海关法官与管理者的职位。王室法官的薪资应该在给旧王室法官们发放工资的议事会处收取,其中800塔尔是海关法官与管理者的薪酬。

由于王室法官的地位大大地提高,所以他在澳门的待遇也得到提高。据1788年4月21日的葡印总督命令,要求澳门议事会向王室法官及其继任者支付租用住所的全部费用,如果国库情况更好的话,可以给王室法官购买一栋专门的住所。从此以后,王室大法官费利喇遵照葡印政府的旨意,加强其在澳门政府的影响力,屡次介入各种政务及经济事务的交涉之中,而这种介入在1787年对沙梨头集市一场拆除工程引发的冲突中表现尤为明显。除此之外,他还经常向葡印总督对澳门的混乱管理进行弹劾和提出自己的建议,如1789年12月5日,因为仁慈堂无视规约,事先安排好选举,费利喇向葡印总督上书,并建议葡印总督收回仁慈堂主席管理选举的权力,以避免这类选举中的贿赂行为。

在澳门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王室大法官日益受到重视。在中央集权司法改革框架内,最终于1803年3月26日恢复王室大法官一职,他还同时兼任审计官、海关行政法官、孤儿法官及王室库房的监理长。此外,大法官还有权:(1)像法官一样受理新的诉讼,当超过法定上诉利益限额时向中级法院提出实体上诉;(2)受理普通法官提出的实体之上诉;(3)在刑事方面,与普通法官同时拥有审判权,负责立案,在判处死刑时向果阿中级法院上诉;(4)通过简易程序审理水手及流浪汉;(5)像法区法院之法官一样对案件进行调查;(6)拥有王国一般法赋予监理长及孤儿法官的权限。他们不受总督的管辖,在华人之间的案件方面,虽然有审理华人与葡国人之间的诉讼,但应尊重中国县丞的审判权。同时,1803年3月26日成立的司法委员会受理有关大法官判决上诉,使上诉不出澳门便能解决。

我们再从王室大法官年薪的变化来看王室大法官在澳门权力地位的升降沉浮。1587年《澳门王室大法官章程》公布的王室大法官年薪为200 000雷亚尔,1582年的《市堡书》中提到王室法官三年的收入为3 000到4 000克鲁扎多,则每年为1 000余克鲁扎多,估为年薪400 000雷亚尔,高出了1587年澳门王室大法官年薪200 000雷亚尔的一倍。这是什么原因?为什么当澳门王室大法官制度正式确立的时候,薪俸水平下降了一半的程度,如果资料没有错误的话,只能说明一个问题,葡萄牙国王派遣到澳门王室大法官与印度的法官相比,是一个相对不受重视的职务。到1635年时,澳门王室大法官的薪俸更下降到100 000雷亚尔,也是由马六甲海关支付,比1587年王室大法官的水平又下降了一半。到1687年时,根据果阿的命令法令,王室法官的薪金应该由议会支付,但是,这条法令并未被议事会执行。1693年,澳门王室大法官要求议事会支付他担任王室法官一职四年的薪金900多两(年薪约合100 000雷亚尔)。到1726年时,王室大法官根据1587年《澳门王室大法官章程》,提出要求澳门议事会每年给他付200 000雷亚尔的薪金。议事会拒绝支付,1727年澳门总督又下令议事会要支付王室大法官200 000雷亚尔的年薪。1784年,葡印总督重新确定了澳门王室大法官费利喇的年薪为1 000两(约合400 000雷亚尔)。这就完全恢复到在印度当地王室法官的薪资水准,可以看出,王室大法官一职位由最开始的很高地位逐渐下降,而在后来又逐渐恢复提升,直到王室制诰颁布以后,才恢复到最开始的位置。

澳门历史上最著名的、最有权力的王室大法官非眉额带历(Miguel de Arriaga Brum da Silveira)莫属。眉额带历,1776年生于亚速群岛的法亚尔岛,毕业于科英布拉大学法律系,先担任过巴西的法官,1802年被任命为果阿中级法院法官,不久又被任命为澳门王室大法官。他担任大法官职务21年,并兼任澳葡海关司法官、王室司库官,超越澳门总督与议事会,成为澳葡政府最具实权的人物。他在任期间的19世纪初,澳门处于政治、经济、社会的转型期。他曾帮助解决英军入据澳门事件,协助广东政府招抚海盗张保仔,为居澳葡人争取更多的贸易权益,努力拓展澳门葡人的经济来源,对澳门葡人社会贡献良多,被誉为“澳门城市之父”,其在任时期被称为“眉额带历时代”。眉额带历在澳门集万千权利于一身,正如1837年12月5日,澳门议事会给印度总督的信中所描述的:

听起来难以置信,但确实是这样。现在,尤其是当法庭在里约热内卢的时候,大法官眉额带历发动战争、平息战争、进行谈判、签署经贸条约、与亚洲各王公贵族结盟、创建头衔、颁发荣誉勋章、罢免并任命新的政府领导人、授予军衔、创建教区、任免主教!他甚至引起了印度总督、巴西南里奥格兰德州里奥帕尔杜的伯爵的嫉妒。他如果当时一直活着且继续保持这种做事方式的话,他会做出更多的事情。大法官眉额带历(Miguel de Arriaga Brum da Silveira)执政二十二年以来直到他去世,就像统治了一个王国。

作为王室大法官的眉额带历无数次打破了王室法官“任期3年,可连任2次”的任职制度,成为了澳门历史上最为著名的专制集权者,正由于他个人的努力,不仅做到了葡萄牙王室强化王室大法官权力的意图,而且将王室大法官的权限在澳门发展到一个顶峰。正如前引文所言“他集万千权力于一身”。历史的辩证法就是如此,盛极必衰,王室大法官一职发展到眉额带历的顶峰时代,也就预示着王室大法官这一职位的衰亡。1822年澳门的民主宪政运动就是针对这位最伟大的集权主义者发起的一场战争,虽然这场战争并未获得最终的胜利,但是离王室大法官走向坟墓的下场已经不远了。

最后一任王室法官为科斯塔·阿马拉尔(Francisco da Costa e Amaral),他1834年获委此职,实际离开此任的时间是1837年。在任职内他与总督晏德那(Bernardo José de Sousa Soares Andrea)关系极糟,两人经常为澳门政务问题发生争执。议事会理事官代表、律师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斯(Francisco de Assis Fernandes)在1837年的议事会会议上提出,根据1832年5月24日颁布的法令的第13条,科斯塔·阿马拉尔的权力也应该受到司法权的限制,即将他的权力从议事会和海关部门分离出来。

五、澳门王室大法官制度的终结(1837)

1836年12月7日,葡萄牙颁布《行政法典》,重组海外省。果阿被指定为葡萄牙东方属地的政府所在地。果阿高等法院改革,王室法官体制寿终正寝。澳门废除王室大法官一职,澳门立法权被取消,葡萄牙改设澳门按察使(地区大法官),并由总督、法官、军事长官、议事会两名议员及理事官组成澳门司法委员会,平民及至士兵的刑事犯罪由司法委员会审理。遇有上诉的案件,澳门和帝汶仍需接受果阿终审法院的裁决。根据1844年9月20日海外殖民地部部令第8条:

澳门按察使履行旧王室法官的职责,除了与海关监理人(Superintendencia das Alfandegas)有关的事务除外,拥有整个法区具有司法效力的司法审判权。

首位澳门按察使为葡萄牙人巴士度(José Maria Rodrigues de Bastos),他于1838年正式履任,随之亦成立澳门按察使衙门,其中文译名即为澳门法院。

纵观澳门王室大法官从1580年设立开始到1837年废止结束,前后历经257年,期间多次废止和重设,先后派出和委任58位王室大法官。下面将历任王室大法官列表予以简介,以作文章的终结。

1580—1837年澳门王室大法官任职情况表* 本表资料全部来源于Manuel Teixeira, Os Ouvidores em Macau(Macau Imprensa Nacional,1976)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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