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尔森参与成本与非强制集体行动理论再勘察:风险投资的角度

2018-05-15 02:23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奥尔森私人物品集体行动

方 俊

一、引 论

集体行动研究是行为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界一直较为热门的研究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当以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的集体行动理论最为著名。奥尔森是当代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政治学家。1965年,他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出版。该书一经出版,即刻引起了极大关注。迅即在学界开辟了一个全新的学科领域——集体行动经济学。他被认为是集体行动理论的奠基人。集体行动理论自此在学界迅速传播开来。群体规模、搭便车、选择性激励等概念,在今天被广泛用于经济、政治与社会现象分析中。奥尔森的著作与论文较多,代表性著作有三部:《集体行动的逻辑》(1965)、《国家兴衰探源——经济增长、滞胀与社会僵化》(1982)以及《权力与繁荣:超越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专制》(2000)。学界习惯上把这三本著作的学术思想合称为奥尔森理论,这三部著作既有各自的研究问题和研究界域,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经济学与现实世界紧密结合的学术体系。学界对奥尔森理论的研究,既有针对他的单一观点或者单一著作的,也有针对他的整个理论体系的。长久以来,奥尔森所开创的集体行动理论一直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他于1998年逝世。其时曾有学者对其一生学术成果给予过高度评价,他们认为,如果奥尔森还活着,集体行动理论可能为其赢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虽然这并非毫无争议。有学者回应性认为,瑞典皇家科学院将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完全可以看成是对奥尔森开创的集体行动理论的肯定,因为奥斯特罗姆获奖著作的副标题就是“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的置评褒贬合流。在对其理论建树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也客观指出该理论存在误区甚至是重大误区。有学者通过列举式的方法指出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存在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基本假设的局限性,二是个体主义方法论的缺陷,三是理论视角的片面性,四是对博弈过程的简单化解释。客观上,尽管有着这样那样的瑕疵,但这丝毫不能掩盖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的魅力和价值。在社会转型加剧、改革涉足“深水区”的今天,我们重温奥尔森参与成本与非强制集体行动理论,不是简单地“炒剩饭”,而是进行再度勘察与客观梳理,去粗取精,甄别并吸纳其合理内核,为我所用。这对于我们研究和应对公共产品问题、公众参与问题、群体事件问题,进行理论、制度和工具创新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通常,人们生活离不开集体物品,亦称公共产品(Public goods),而集体物品供给通常需要通过集体行动来实现。因此,集体行动研究是学界长久以来较为热门的话题。与个体行动相比,集体行动具有下述明显特性:需要集体合作;最终得到的集体物品由集体共享。集体产品的生成最终由集体成员共享,而其生产过程则不一定需要全体共享者人人参与,一部分集体产品成果享受者可以选择成为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的生产过程的“局外人”。“搭便车”现象由此而生。奥尔森基于自愿性特征把集体行动分为强制集体行动和非强制集体行动,非强制集体行动亦即自愿性集体行动。无论参与何种集体行动,对于参与者而言均需付出时间、精力、金钱、关注、跟踪等要素投入成本。一般而言,在集体物品供给过程中,集体行动是否需要强制的影响因素主要是参与成本。参与成本小时,可能无须强制;参与成本越大,越可能需要强制。关于参与成本的重要性的问题,奥尔森在《国家兴衰探源——经济增长、滞胀与社会僵化》中指出:“由这种对待公共福利代价与利益之比的计算,可以有根据地预言:凡个人的贡献微不足道时,即令没有选择性刺激手段,大型集团中的个人往往也会自愿地作出贡献;但当一个人付出的代价提高时,这种自愿行为一般就不会发生。换句话说,当个人赞助集体利益行为的代价相当小时,发生这种行为的前景是不易确定的,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由此可以发现:不少人会毫不迟疑地花上一点时间在他们自己所支持的抗议书上签名,或者在讨论中发表自己的意见,或投票选举他们所赞成的候选人或政党。如果此种论断正确,则同样可以发现:不会有很多人愿意年复一年地向自己所加入的大型集团付出大量代价以赞助某项集体利益。”究其原委,“按本理论预测,个人所作的贡献愈大,其自愿行动的可能性将愈小”。

在非强制条件下,参与成本大小对集体行动参与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拔己一毛而利天下者比比皆是,舍己一命而利天下者寥寥无几”,说的就是参与成本对集体行动参与的影响问题。现实生活中,参与成本对集体行动参与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例子比比皆是。奥尔森的论述中就不乏这样的例子:不少人会毫不迟疑地花上一点时间在他们自己所支持的抗议书上签名,或者在讨论中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者积极投票选举他们所赞成的候选人或政党,但是,不会有很多人愿意年复一年不计报酬地向自己所加入的组织付出代价以赞助某项集体公益活动。这里,我们可以再增举一个例子,以说明在所有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参与成本对集体行动参与的决定性影响。以同样的一群工人的集体行动为例,如果集体行动是参加投票或者假日游行等,基于参与成本小,一般不需要强制,就可能实现目标;但如果集体行动是罢工或者定期交纳工会会费等,因为参与成本大,一般需要不同程度地强制,参与才可能得到保证。众多的例子与常识告诉我们:参与成本小时,集体行动可能无须强制就可以达成目标;参与成本一旦变大,集体行动就可能需要强制才能实现目标。但是,例子不足以直接达成结论,我们需要对结论做出符合逻辑的过程论证,结论才具有逻辑合理性和现实说服力。循此,我们论证的思路是把非强制集体行动视为一种风险投资,论证参与成本大小是影响理性人决定是否参与这种风险投资的主要因素。

二、基于风险投资视角的非强制集体行动参与

当需要集体行动时,作为其标的物的集体物品往往是可预期的、需要付出参与成本、希冀得到而又未能得到的——如果集体物品已经得到供给,也就无所谓获取困难一说。集体物品能否得到之不确定性,使得人们对集体行动的参与具有了风险投资的特性。在人们能够自由决定是否参与集体行动的情况下,即在非强制(或者是无须强制亦或是需强制而未实施)的情况下,人们对集体行动的参与类似于风险投资。

从风险投资角度看待非强制集体行动,我们可以做直观的、更简单的量化比对分析来验证风险投资对非强制集体行动的影响。假设一个目标集体物品带来的预期收益是10,参与集体行动之成本是1。这时,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理性人,至少面临两个选择:一是既想得到10,又不愿意付出1,即搭便车;二是为了得到10而宁愿付出1甚至付出更多(只要不超过10),即参与集体行动。这两种选择——搭便车和参与集体行动都是理性选择,而参与集体行动相当于参与风险投资。也有学者通过量化比较研究得出结论,认为每一个组织成员,为集体物品生产的付费只有在集体的边际收益超过个人的边际成本时才是“经济的”。这个标准是:集体收益的净增值要不小于个人在团体中所占份额的倒数。如某人在一集体中占1%的份额,则他只有在预期集体收益在投资后会增长100倍(1%的倒数)以上才合算,才会为集体收益投资。很显然,理性人在面对上述两个选择时,选择一是最经济、最划算的。但是,搭便车的机会是有的,也是有限的。正是基于搭便车机会的“有限性”,才使得理性人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做出上述第二种选择。也正是因为有做出上述第二种选择的理性人的广泛存在,才使得至少部分集体行动成为可能,而不至于落入“奥尔森集体行动困难命题”所描述的集体行动困境。

从风险投资角度看待非强制集体行动,与奥尔森对集体行动的理解有很大不同。

首先,从风险投资角度看待非强制集体行动,我们把集体行动参与既看作是承担义务,也看作是享受权利——为自己利益最大化而进行风险投资的权利。奥尔森的理论主要把集体行动参与理解为承担义务,在义务的重压下,理性人的选择变成能逃避就逃避,避之唯恐不及。只有在集体规模小且人人都有团体份额压力从而难以逃避,或者对集体物品有强烈需求,或者有选择性激励的情况下,才不得不选择集体行动参与。而我们这里,在把集体行动视为义务的同时更多的是把它看作行使权利的集体行动——当从风险投资角度看待这种参与时,我们把它看作是理性人在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风险投资。理性人是否参与这种风险投资,是其理性计算的结果。

其次,从风险投资角度看待非强制集体行动,集体行动不参与者的动机,既可能是想搭便车,也可能出于对投资机会的理性考量而主动选择放弃。在奥尔森看来,集体行动不参与者的主要动机是搭便车。但从风险投资角度看,这个判断过于简单化。不参与者的动机除了伺机搭便车外,至少还可能有另一原因,因为集体物品预期收益值小而觉得不值得参与。以投票参与为例,如果各候选人的偏好差异不大,投票者认为当不同候选人给他带来的预期益损不超过投票成本时,理性人可能会觉得不值得参与风险投资,就此放弃投票。总之,从风险投资角度看待非强制集体行动,无论是参与还是不参与,都是理性人在集体行动机会(权利)面前的理性选择。

从风险投资角度看非强制集体行动,参与成本相当于风险投资成本,参与者从预期集体物品中的预期所得相当于风险投资中的预期收益,参与者能否得到集体物品之概率相当于风险概率。那么,在集体行动面前,在非强制境遇下,影响理性人参与或不参与选择偏好的主要诱因又是什么呢?

三、风险投资的参与成本变量决定集体行动是否需要强制

把参与集体行动视为风险投资,并非意味着集体行动参与和私人物品风险投资这两者间完全一样。基本原因是,集体物品与私人物品风险投资二者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私人物品风险投资的受益者是该物品的权利主张者,即私人物品所有人独享收益。集体行动参与的投资,作为收益载体的集体物品,可能会被他人(包括搭便车者)分享。这是集体行动参与不同于私人物品风险投资的第一个特性,我们可称之为“收益会被不参与者分享特性”,或“收益会被搭便车染指特性”。

第二,作为私人物品风险投资的个体,经过理性考量,如果选择不投资或不再继续投资,他也就不会从中受益或不会继续从中受益。集体行动参与的投资,归属于该集体中的少数个体即使不参与,也可继续无须付出代价地共享集体物品之收益。这是集体行动参与不同于私人物品风险投资的第二个特性,我们可称之为“不参与也可能分享收益特性”,或“搭便车者可染指收益特性”。

集体行动参与的这两个特性是相通的或者说是等价的,只是角度有所不同:第一个特性强调收益可分享——“收益会被不参与者分享”;第二个特性强调不参与可分享——“不参与也可能分享收益”。这两个特性也是奥尔森所强调的。这两个特性中,第一个特性对集体行动参与的影响相对较弱。奥尔森倒是特别强调这个特性,认为“收益会被不参与者分享”是造成理性人不参与集体行动的重要原因。但是,奥尔森这个结论对“零和型公共物品”,即个体从公共物品中能获取的好处随享用者人数增加而减少的公共物品,可能适合,但对“非零和型公共物品”,即个体从公共物品中能获取的好处不会随享用者人数增加而减少的公共物品(奥尔森采用萨缪尔森的说法,称之为“纯公共物品”)并不适合。“收益会被不参与者分享”这个特性对理性人的集体行参与的影响并不大。我们假设中的理性人,他参与集体行动只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对他人得失保持“相互漠视”态度,对他人所得(包括搭便车者所得)并不是很关注。因此,对“非零和型公共物品”,参与者自然不会在意他人分享(他甚至可能为自己能够有助于他人而自豪),即使是对“零和型公共物品”,只要分享者的分享没有导致参与者的所得减少太多,只要参与者的所得能够大于参与成本,他也可能不太在意别人的分享。还是以较具有直观性和冲击力的量化比对分析为例,假设一个目标集体物品给某个成员的预期收益是10,而他参与集体行动之成本是1,这时他只关心他付出成本1后能否最终得到收益10,至于其他人得到多少、是否搭便车,他不会过分在意。当然,如果其他人的分享使他的收益变小了,例如,收益不再是10,而是9甚至更少,他必然会介意。如果有可能,他会阻止他人分享,但是,如果难以阻止,他也只能选择听之任之。只要收益大于成本,他就有参与的动力。当然,如果别人的分享使他的收益变得小于成本,他的参与带来的是亏本,这时他就再也没有动力参与了。自己努力得到的集体物品会被他人分享,这是集体物品的溢出效应。即使是私人物品收益,都可能有溢出效应。如私家花园的绿色景观、亭台楼榭等可能使邻居或者路人得到视觉享受。集体物品收益的溢出效应,就更不可避免、更常见。但是,无论是集体行动参与,还是私人物品风险投资,理性人只关心自己的风险投资是否值得,而不会过于关注他人得失、不会过于关注他人是否会从中占到便宜。从这个意义上看,“收益会被搭便车”这个特性,并没有使集体物品风险投资与私人物品风险投资之间产生本质区别,其对非强制集体行动参与的影响也不宜夸大。

相对而言,第二个特性对非强制集体行动参与的影响更大,原因是基于“不参与也可能分享收益”这个特性所造成的集体物品风险投资与私人物品风险投资之间的本质区别。私人物品投资一般是“不参与就得不到”。并非所有私人物品都有溢出效应,即使有,能溢出多少通常也难以保证。集体物品风险投资则是“不参与也可能分享收益”。一般情况下,集体物品通常是难以阻止被分享的。正是这个特性,或者正是集体物品风险投资与私人物品风险投资之间的这个本质区别,使得理性人在决定是否参与集体行动时的考量和决定是否参与私人物品投资时的考量有着十分重要的区别。“不参与也可分享收益”意味着在非强制集体行动参与这个风险投资机会面前,理性人有种种搭便车之可能。而且,因为参与者最终收益需要扣除参与成本,所以,参与成本越高,搭便车的吸引力也就越大。在此语境下,搭便车和参与成本之间在逻辑上就形成了正相关关系,

y

=

f

(

x

),

x

代表参与成本,

y

代表搭便车的可能性,也就是吸引力的大小。

影响人们参与风险投资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投资成本、预期收益率、风险因素。就私人物品风险投资而言,这三个因素中何者最为重要通常是因人而异且难以确定的。但是,参与集体行动的风险投资却不一样,作为投资成本的参与成本的绝对量值最为重要。我们可假设参与集体行动时,如果投资失败,即最终无法得到预期收益(预期集体物品),参与成本一旦付出就不能再追回——这是基本符合现实的。由此,参与成本大小就意味着投资失败时损失的大小,也意味着搭便车的吸引力大小。具体来说,参与成本对集体行动是否需要强制会产生如下影响:参与成本小,投资(参与)失败时损失就小,且搭便车(逃避付出参与成本)的吸引力也小,理性人无须强制而参与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就大,集体行动有可能无须强制就能够得到目标集体物品;参与成本越大,投资(参与)失败时损失就越大,搭便车的吸引力就越大,理性人无须强制而参与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就越小,集体行动就越可能需要强制才能够得到目标集体物品(如图1所示)。对此,我们以一个具体例子作补充说明:假设有两个集体行动,两个集体行动的预期收益与参与成本之比是一样的,都是10,其中第一个集体行动参与成本是1,预期收益是10,第二个集体行动参与成本是10,预期收益是100,比较这两个行动:哪个投资(参与)失败时损失更大?哪个搭便车(逃避付出参与成本)的吸引力更大?哪个更可能需要强制?显然是后者。总之,参与成本大小是影响理性人决定是否参与集体行动的关键变量,二者呈正比例关系:参与成本越小,则需要强制的可能性越小;参与成本越大,则需要强制的可能性也越大。

我们这里强调,在集体物品供给过程中理性人有搭便车的倾向,关注点与奥尔森是一样的,但在搭便车现象之解释上,我们的解释与奥尔森的解释有较大差异:奥尔森强调的是群体规模,我们强调的是参与成本。奥尔森之所以反复强调群体规模对理性人搭便车的影响是基于:第一,“集团成员的数量越大,组织成本就越高,这样在获得任何集体物品前需要跨越的障碍就越大”,障碍越难跨越,选择搭便车的概率就越大;第二,“即使一个大集团的成员完全不顾自己的利益,他也不会理性地为提供集体或公共物品作贡献,因为他的贡献是无足轻重的”。换言之,群体规模越大,个人对集体物品供给的影响越小。在集体物品的供给中,作为参与供给的理性人如果很难看到自身的贡献,就产生不了应有的激励作用,“社会压力和社会激励只有在较小的集团中才起作用”。这样,理性人就会理性地停止参与非强制性集体物品的生产供给,而选择舒适的搭便车行为。

图1 参与成本、投资风险与集体行动强制性关系

四、其他变量——预期收益(率)、风险概率、群体规模对集体行动是否需要强制的影响

奥尔森在辨析集体行动的困境时,认为群体规模是导致这一困境的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唯一的诱因。对于这一观点,学界和实务界是不敢苟同的,因为“他忽视了太多的有效变量”。实际上,除参与成本之外,对集体行动参与有影响的因素还包括预期收益(率)、风险因素,以及奥尔森所强调的群体规模等多个变量。

第一,预期收益(率)对集体行动是否需要强制有重要影响,但其重要性不如参与成本。预期收益(率)的激励,也就是集体物品本身所产生的满足参与者预期需求的激励,是激励的主要源泉。与我们强调参与成本时对其计量用其绝对量值不同,我们这里所说的预期收益(率)的重要性,主要不是指预期收益的绝对量值,而是指其相对量值——即预期收益相对于参与成本而言高出多少,也就是预期收益与参与成本之差或者预期收益与参与成本之比值——即预期收益率。高预期收益率,是风险投资的重要吸引力。如果预期收益率很高,即预期收益比参与成本高出很多,即使参与成本也是高的,在非强制条件下也可能会有人参与集体行动。例如,局势不稳的阿富汗的选举投票,即使受到恐怖组织塔里班的砍手指威胁,也有不少人选择参与,其动力就来自对未来民选阿富汗政权的高预期回报;当代中国维权集体行动参与成本通常较高,但也常有人参与,其动力同样来自对赢得维权后的高预期回报。相反,如果预期收益率不高,即预期收益比参与成本高出不多,即使参与成本不高,人们的参与兴趣也可能不大。例如,如果选民觉得两个候选人差异很小,他就可能觉得不值得为此参与投票,即使参与投票的成本小。

预期收益率对集体行动参与有重要影响。但相对而言,参与成本的绝对量值更为重要:如果参与成本高,即使预期收益率也高,我们也不能过高估计预期收益率高对集体行动参与的驱动力(激励作用)。毕竟参与成本高意味着搭便车的吸引力大,在非强制条件下,预期收益率高也许能够激励部分理性人参与,但与此同时,搭便车的强大吸引力依然有可能使得相当部分理性人选择不参与。其结果是,由于参与人数不足,作为供给侧的集体物品无法得到充分的生产和供应(除非特定的集体物品供给对参与人数要求不高)。也就是说,即使预期收益率高,也需要参与成本小才有产生足够驱动力的可能。总之,在非强制条件下,理性人决定是否参与集体行动时,虽然参与成本与预期收益(率)变量都很重要,但两相比较,参与成本的影响力更大。

第二, 除参与成本与预期收益率之外,风险概率,即得到预期收益的概率,对理性人选择集体行动参与有无影响?有何影响?可以肯定的是,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很复杂,比风险概率对私人物品风险投资参与的影响要复杂得多。就私人物品风险投资参与而言,风险概率的影响是相对简单的和明确的:得到预期收益的概率越高,参与投资的可能性随之越大。但风险概率对理性人集体行动参与的影响要复杂得多。以理性人参与选举代理人(政府领导人或人大代表)的投票为例,如果作为阶段性集体物品的代理人是理性人偏好的候选人胜出,在其所偏好的候选人终选获胜机会大(即得到预期收益的概率高)的情况下,理性人可能会因此有信心而参与投票,也可能因此产生偷懒搭便车而不参与投票的心理和行为;在其所偏好的候选人获胜机会小(即得到预期收益的概率低)的情况下,理性人可能会产生两种看似矛盾的行为,不参与投票或者参与投票。不参与投票是因为信息不足而不得已放弃,但也有可能因此觉得更需要自己的参与从而出现改变某种结果的可能(甚至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在明知其偏好的候选人注定落选的情况下,理性人还可能会参与投票以表达自己的支持。这时,他所追求的集体物品,已经不是他所偏好的候选人当选,而是让他所偏好的候选人感受到投票人的支持。这个例子表明,风险概率对理性人集体行动参与的影响是复杂的。得到预期收益的概率高,未必就能激励理性人参与;反之,得到预期收益的概率低,也未必就会导致理性人不参与。

关于风险概率对理性人选择集体行动参与的影响,奥尔森关注到了这一问题,他有自己的理解,但他的理解与我们这里的理解差异很大。奥尔森对得到预期收益的概率的理解,是针对个体参与对集体物品能否得到供给的影响而言的“客观概率”。例如,对于大规模的投票,就某个理性人而言,他是否参与,对结局的影响几乎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假设选民是100万,其中的某个选民是否参与投票对选举结局的影响概率仅为百万分之一,即理性人参与投票的效果只不过是使“得到预期收益的概率”提升了百万分之一而已,这几可忽略不计。基于这样的考量,奥尔森得出的结论是,理性人一般不会去投票。奥尔森在论述中反复强调这个结论:即使一个大集团的成员完全不顾自己利益,他也不会理性地为集体物品作贡献,因为他的贡献是无足轻重的;在一个大集团中,没有某个个人的贡献会对集团整体产生颠覆性影响。因此可以肯定地说,除非存在选择性激励,集体物品不会被提供。如果奥尔森这个结论是对的,那么,在没有选择性激励的情况下,理性人将不会参加任何大规模的投票、大规模的游行、大规模的“不随地丢垃圾(运动)”等集体行动。但是,我们知道,现实并非如此。如果没有人数众多的理性人的参与,大规模的投票、大规模的游行、大规模的“不随地丢垃圾(运动)”等集体行动本身也就“大”不起来,上述行动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由是可见,奥尔森这般理解难以解释风险概率对理性人选择集体行动参与的影响。我们这里对风险概率的测评与奥尔森不同,它不是指个体参与对集体物品供给的影响有多大,而是指对“能得到集体物品的可能性”的一种估计,它是理性人基于形势的一种判断,是一种“主观概率”。对此,我们以参与选举代理人(政府领导人或人大代表)的投票为例作说明。对选举投票而言,理性人所偏好的候选人胜出可看作是目标集体物品或者阶段性集体物品,“得到预期收益的概率”就是理性人所偏好的候选人获胜的可能有多大,这需要理性人根据候选人的支持率、支持者的投票率等因素做出综合评估。关于风险概率的考量,面对奥尔森理解的“客观概率”与我们这里的“主观概率”,理性人何去何从?很难一概而论,也许有部分理性人会采取奥尔森的冷眼旁观不作为态度,也会有相当部分的理性人采取积极参与作为的实际行动。

由于风险概率对理性人集体行动参与影响较为复杂,我们在考察影响非强制集体行动参与的因素时,不把其单列为主要因素。不过,只要我们关注到理性人评估风险代价因素,就可发现参与成本对风险概率评估的重要影响。这也可以看作是集体行动参与不同于私人物品风险投资的一个特性。我们讨论集体行动困难时,隐含的假设是,只要参与人数足够多,目标集体物品就能够供给。否则,就是目标集体物品不可获取,或者目标集体物品不合理而需要调整,而不是集体行动困难。因此,非强制集体行动参与中的风险因素评估,实质上是对参与人数的评估,而影响参与人数多少最重要的变量是参与成本。参与成本越小,参与的人数就可能越多,在非强制条件下“得到预期收益的概率”就越大。这表明,参与成本大小是理性人做风险概率评估时的主要考量因素。所以,我们对参与成本的重视,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对风险概率的考量。

第三,奥尔森所强调的群体规模变量,对集体行动是否需要强制有影响,但其重要性不如参与成本。而且,我们对参与成本的强调,已经隐含了对群体规模变量的考量。

群体规模变量是奥尔森所看重的变量,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其对集体行动是否需要强制的影响?应该说,它确实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但不算特别重要。群体规模变量所能解释的现象范围极其有限:断言大集团集体行动比小集团集体行动更需要强制(或其他选择性激励),只有在这两个集体行动的参与成本相等或相当时,才有可比性。对于参与成本不同的集体行动,就无法以群体规模来解释参与的困难度。如果参与成本小,即使是大规模集体行动,也可能无须强制。例如,选举日的公民投票行动;如果参与成本大,即使是小规模集体行动,也可能须要强制。例如,一个只有数十人的工厂,规模够小的了,但要组织一个工会,工会的费用(会费)一般不可能靠捐赠,而需要通过组织规章的制度性强制获得。可见,参与成本不同的集体行动,其是否需要强制,还是需要通过参与成本变量来解释。至于参与成本相同的集体行动,大规模集团显然比小规模集体困难,因为群体规模越大,组织、沟通等方面的管理成本也就越大,而且大规模集团中的个体成员因为参与或者不参与对集团结果的影响十分有限而选择不参与搭便车可能性更大,这些理由也是奥尔森所强调的。但是,从参与成本角度看,大规模集团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沟通、控制等方面的成本大,也属于参与成本问题。奥尔森理论中,强调把组织成本与普通参与成本明确区分。我们认为,组织管理成本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参与成本。发动者、组织者所付出的参与管理成本与普通成员的参与成本虽然有不同,但也可从总体上将之视为组织性参与成本的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参与成本的强调,已经包括了对群体规模因素的考量。群体规模越大,其参与成本就越大。这样,在集体行动是否需要强制的影响因素中,我们只强调参与成本等因素,而不把群体规模因素视为起决定作用的重要因素。

综上,按照上述对参与成本、预期收益(率)、风险概率、群体规模四个变量对集体行动是否需要强制的影响的分析,受决策树模型启发,笔者构建了一个诱因与集体行动关系树模型,如图2所示,更直观地呈现了集体行动与四大诱因之间内在的逻辑关联性。图中

O

代表作为标的物的集体产品,

A

代表集体行动,

X

代表诱因,其中,

X

代表参与成本,

X

代表预期收益率,

X

代表风险概率,

X

代表群体规模。以

X

为例,如该诱因量值越大,说明需要付出的成本越高,其重要性(

W

)越大,这意味着集体行动的非强制性越小,经过理性的权衡(

B

),个体做出的决定(

D

)是选择搭便车,或是经过外力强制才可能参与集体行动,其他情形在前文中已有分析,不一一赘述。由此构成一幅诱因与集体行动关系树图。

图2 诱因与集体行动关系树

五、作为关键变量的参与成本大小的测定问题

奥尔森以群体规模解释集体行动困难,他认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规模是决定对个体利益自发、理性的追求是否会导致有利于集团的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并且,他根据规模将群体分为小群体和大群体。但他始终没有,也不可能给出区分“小群体”与“大群体”的标准或临界值,事实上,群体规模的大和小只是相对概念,无法给予固化性解释,如同100相对于10是个大数,相对于1 000是个小数。如上所述,群体规模确实是影响集体行动参与是否需要强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但其重要性远不如参与成本。我们既然以参与成本作为关键变量解释集体行动是否需要强制,那么,如何区分大成本与小成本、参与成本大小的测定就成了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参与成本的大小是相对而言的,而且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同样的参与成本,它是大成本还是小成本,不同人对其感受可能是不一样的。因此,要给出一个明确的界限区分参与成本大小是困难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我们就因此放弃了作为关键变量的参与成本的测定。事实上,从多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尝试从时间、劳动(体力或脑力)、财富、机会成本、人身自由或生命安全等方面给出一些大致的关涉参与成本的测定标准。

当集体行动参与涉及时间的付出时,如果付出时间较短(如数秒、数分钟、数小时或半天以内),就可以看作是小成本。例如,集体事务参与权得到较好保障的民主社会中,签名、投票、非工作日的游行等。如果付出时间较长(如半天或者一天以上),就可以看作是较大成本。例如,连续参与游行两天以上,或是公共事务传播、组织持续数日乃至更长时间等。

当集体行动参与涉及劳动(体力或脑力)的付出时,如果付出的劳动强度小,就可以看作是小成本。例如,天气状况良好情况下的游行静坐,强度小的义工劳动等。如果付出的劳动强度大,就可以看作是大成本。例如,天气状况恶劣(极端寒冷或者极端炎热)情况下的游行静坐,强度大的义工劳动等。

当集体行动参与涉及财富的付出时,如果付出的财富较少(如付出的财富相当于一两小时的平均工资)且只是一次性付出,就可以看作是小成本。例如,美国总统大选时普通民众的捐款、为某次集体行动的一次性小额募捐等,一般属于这种情况。如果单次付出的财富较多(如付出的财富相当于一两天的平均工资甚至更多),或者虽然单次付出的财富不多但需要持续定期支付时,可以看作是较大成本。例如,加入工会(或其他民间组织)且定期交纳会费,一般属于这种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结社权利的行使,仅从加入社团这个行为看,参与成本可能不高,但从加入后承担会费看,参与成本一般是较高的。

当集体行动参与涉及机会成本的付出时,如果付出的机会成本不重要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不大,就可以看作是小成本。例如,Cafédirect(“咖啡直达”)或者星巴克咖啡都声称它(们)的品牌有公益追求:致力于使远方的咖啡豆种植农户得益,并致力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消费者作为对公益追求的支持购买该产品,而放弃或者暂时放弃购买其他品牌的机会,可以看作小成本。如果付出的机会成本重要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较大,那就是大成本。例如,2007年前后,中国有社会活动者针对房价高企发起“不买房运动”,试图以此促使房价降低,从目标集体物品(房价下降)看,有吸引力,但参与这个运动可能造成的损失更大,如果房价不会因此出现拐点,而且不降反升,以后购房将不得不接受更高的价格。即机会成本随时间流逝而成倍放大,这就是大成本。

当集体行动参与涉及人身自由或生命安全等方面的风险或付出时,一般属于高参与成本。例如,非民主社会因为对公众表达权、游行示威权、结社权等公共政治事务参与权的限制或禁止,参与游行示威或者结社可能因此受到政府镇压,可能面临恫吓、报复、牢狱之灾甚至生命危险,就属于这种情况。

客观勘察,上述关于参与成本大小的测定标准是粗略的、笼统的。在这些标准之外,我们还注意到,同样的集体行动参与,其参与成本究竟是高还是低,不同的理性人,因为他在集体行动中的地位或作用不同,在参与成本的客观付出上也可能各不相同。例如,同样是参与工会,组织、动员者与普通参与者的参与成本不同,前者参与成本比后者要高得多;同是参加签名请愿,请愿书的起草者、签名的组织者与普通签名者的参与成本不同;同样是参与游行示威,亲身参与者与只提供物资支持者的参与成本不同。此外,即使是对普通参与者而言,其所处的地理位置、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等方面不同,参与成本在客观付出上也可能各不相同。同样是投票,仅从付出的时间看,离投票站近者与离投票站远者付出的成本不同,身在国内与身在国外需要回国投票者付出的成本不同。同样是游行示威,如果在非假日期间举行,仅从付出的财富看,失业者与上班族付出的成本不同,上班族需要暂停工作来参与,低收入者(例如每小时工资为一美元)与高收入者(例如每小时工资为一千美元)付出的成本(绝对数额)不同,到现场参与者与只资助物资者付出的成本不同。上述这些不同,是从参与成本的客观计量意义上来考察的。如果考虑理性人的价值观等主观心理因素,即使从客观计量上看是完全相同的参与成本,其究竟是高还是低,不同的理性人,其主观感受也未必相同。总而言之,作为关键变量的参与成本的大小是相对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其测定标准往往因时、因地、因事、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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