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军
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基于现代社会发展视角下的法治理念,是对现代社会中国经济、社会、法治的经验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理念的深化。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映射出社会法治价值观念、思想理念。对此,笔者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法治理念的培育路径探析,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培育方法。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理念;培育路径
doi:10.16083/j.cnki.1671-1580.2018.3.005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8)3-0017-0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怎样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树立法治理念,是政治教育的重要研究课题。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理念深入人心,但是缺少实际行动,形式化严重。尤其在各高校教育教学中,效果平平。法治理念主要凸显的是执法治国、顾全大局、公平公正、执法为民等思想,是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效融合。
一、法治理念培育中的不足
(一)工具主义倾向
从客观角度而言,是杜威实用主义哲学;从理论上而言是认识与真理的研究。杜威实用主义哲学强调:思想、态度、理念等是人们追求目标并达到一定目标设计的工具,其真理定义为:能否带领人们走向成功。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法律作为平衡点,在社会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而法律也是我国重要的管理工具。工具主义下的法治思想培育倾向分为两种:第一,基于法律工具主义者而言,在政府管理与社会发展中,法律是其工具;第二,只是单一的将法律作为工具,无任何意义价值。单纯的保护社会正义的工具,是社会道德伦理与法治主义的目标倾向。
文化大革命阶段,因为官僚主义、霸权主义,造成长官意识性的集权化管理形式,同时阶级意志论与工具论的法理本质理解不全面、一味套用。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尽管国家一再要求司法机关要秉承着“讲政治、听从管理、绝对忠诚”原则,但是其背后凸显了司法的行政化,司法单位开始倾向长官意志的“御用工具”。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政策理念,并将其定义为:治理国家的政策方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走向社会文明的象征、是长治久安的基本条件。而在落实依法治国过程中,缺少实践结合,较为形式化。培育法治理念阶段,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方法,没有体现出公权力自身的影响、对公民自有权力的保护。
(二)司法中法制理念缺少深化
法制理念是一种思想意识中的规则,是执法人行动的导向。不过,现阶段一些执法单位出现“重实轻体”的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下,法治国家发展中,一些执法人员过于强调实体重要性,将程序的合理性抛之在外。在法制思想意识中认为:案件是正确的就是依法办案。另一些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未按照程序流程行走。只有实体公平才是程序公平的理念目标,程序公平也是实体公平的保证。因此,在执法活动中,需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双管齐下,两者兼顾,才能够凸显出司法的公平性。而将国家法制要求抛之脑后、背道而驰就是无视法律的存在、违背法律,进而造成假案的出现。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理念的价值支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着一定的法治理念,也是依法治理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政治方向,符合社会主义法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与法治理念,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衬托,并肩前行才能作好法治建设。建设法治国家需要秉承着“法”与“德”原则,在注重法治理念的同时,注重德治效应,法律与道德是约束社会行为、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富强、民主、文明是法治理念的重要价值
“法治”从表面上分析指的是:有关法治的理念,国家在法律的约束下建设发展。传统中国发展中,注重德治、德政的重要性,并将法治视为道德的辅助。发展到近代,顺应社会发展,解决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经济进步,国家开始将目光集中于法律身上。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人们注重运动,将法治抛之在外,导致社会经济发展受到冲击。在十三届三中全会后,为了推动依法治国进程,将依法治国作为重要政策方针,进而提升国家治理力度。
全面推动社会主义价值目标过程中,需要客观看待人民内部问题,对目前依法治国方法做出了明确指示。社会主义发展中需要在法治保护下向前行走,而只有宪法能够保护人民利益,凸显民主主权的重要性,进而为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奠定基础。
(二)自由、平等、公正是法治理念的价值内涵
我国是由各阶级、政党组织、社会团体构成,也是个人组织的有机体。不同的主体利益必将会造成价值关联的不同,进而造成社会矛盾的发生。而强调自由、平等、公正是社会公共组织中需要遵循的价值观念。第一,强调自由发展的同时注重法治理念。因为,只有在法治前提下才能保持自由。第二,我国一直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论思想。但是在当下社会发展中仍然未完全做到人人平等。也只有在法律面前一些弱势群体才会享受到义务与权力的重要性。第三,在提倡公平的条件下,需要将法律作为保障;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坚决保护正当权益。否则公平、平等理念也只不过是海市蜃楼。法治国家建设中,需要建设自由、平等、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组成,要依靠法律方法,有效解决社会问题,保护社会权益。
建设法治社会中,也要注重城乡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保护群体权益。十八大会议中指出:保护国家法制权威、統一,保护人民依法享有的社会权益与自由;实现人人参与、和谐发展;促进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提倡人人平等的基本政策,进而共同建设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内涵。
(三)爱国、敬业、诚信是法治理念的价值目标
社会公民在参与国家事务过程中,不仅要坚持国家与社会的价值衡量,也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尤其是公务人员、社会管理人员。爱国、敬业、诚信是我国传统文化精髓,是我国民族美德的核心。十八大会议中指出:爱国、敬业、诚信是公民在社会发展中需要秉承的价值理念,应该主动建立爱国、敬业、诚信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也是公民发展中的价值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守法、懂法是公民的个人义务与责任,是衡量是否爱国的准绳。第二,敬业指的是:公民在工作岗位中的一种责任意识。需要公民自身树立品质,同时依靠有关法律刺激。从而我们不难看出:法律是推动公民敬业的催化剂。第三,诚信、友善。法律是诚信与友善的前提基础,利用社会基础准则与道德行为,把诚信、友善与法律相融合,继而凸显社会积极、正能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方法
(一)构建和谐价值观念,建立公平有效的司法制度
司法是解决人民矛盾的重要途径,在社会发展中是一条不可触碰的红绳。尽管我国一直严厉打击违法腐败现象。但是,一直以来,司法腐败、司法不公问题时有发生,一时间成为社会焦点话题。例如:检察人员缺少法律内容的整体掌握,将法律与道德相分割,没有充分体现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发展。因此,在进行判决过程中難以服众。另一方面,也有些司法单位在依法办案过程中,以权谋私问题造成司法复发。这些问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构建产生不利影响,制约了人民对平等目标的向往。
基于以上问题,十八大会议中指出:不断完善司法体制内容,贯彻落实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审判单位、检察单位依法行使权力,进而建立社会公平形象。针对判决人员、检察人员而言,想要确保每一桩案件的公平、公正,自身需要树立公正的法治理念,将其应用在案件调查、审判中,进而确保法律上的合理性。法官、检察人员是公正、科学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秉公执法,维护权益,这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树立具有重要作用。在现代化法治价值理念下,衍生出了常规、体制性的平台,进而在案件中得到凸显。
司法制度需要根据现代化法治价值理念科学合理地展开,同时在体制化运行中传承法治价值观念,进而确保社会法治理念的形成。
(二)健全公民法治思想体系,倡导尊法、守法理念
公民法治思想包含:公民法治认识、情感、行为规范。法治思想是形成过程完善的意识系统,从改革开放后,我国一直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在公民文化思想意识上缺少投入。人民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治社会中需要凸显公民思想意识,健全公民法治思想体系,进而营造和谐的法治环境。提高公民法治思想是多方面的,公民在生活、工作中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传播正能量、法治价值精神、健全法治意识体系,才能实现法治中国。
四、结语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法治理念的培育需要从多方面人手,这对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体现法律法规公正与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对此,笔者分别从法治理念培育中的不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理念的价值支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方法三方面进行分析,希望对法治理念的培育起到帮助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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