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公布《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单位內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到2018年底,各级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既有(含在建)内部停车场,均需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新能源车辆推广情况确定。
其中,各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2018年底,建设配套充电设施比例应达到5%。到2020年底,内部充电设施建设比例原则上要达到10%以上。
各级国有企业要根据停车场所和职工购车情况,在内部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由企业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