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网络电话诈骗,“套路贷”设局更精心,不仅是主动去骗人,也是在等着借款人上门被骗。他们让借款人的债务在短时间内呈几何式倍增后,再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借款人较大数额财产。
短短4天内损失20余万元
近日,一批大学生深陷“套路贷”引起网友关注。山东大学生魏某有一笔借款是5千元,最后以各种续期费、滞纳金的形式,她实际还了13万多元。警方表示,放贷团伙的规则一般是借款一万元,要打两万元的借条,这叫借一押一,也有借一押二的。
催还款时,通过电话进行联系,以语言要挟的方式要求大学生本人进行还款。有的往借款大学生家的墙上喷上侮辱性、恐吓性的语言,来最终达到获取金钱的目的。
警方已先期确定了50余名分布在全省各个城市的大学生受害者。此团伙侵害对象中,5名被害人因不堪催收壓力,离家出走,3户举家搬迁。目前,该团伙中7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无独有偶,日前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批捕该市首例“套路贷”案件17名犯罪嫌疑人。该案被害人有20余人,涉案金额近百万元。
2017年2月,重庆市民马先生需要贷款,找到位于两江新区的某汽车抵押贷款公司。该公司声称“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这让马先生尤为心动,他向对方约定借款9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系列的借款合同,该公司分两次向马先生支付款项,同时收取风险担保金、GPS安装费、利息、手续费等共计20余万元。
然而该公司违反“不扣车”的承诺,以安装GPS为由控制了马先生的奔驰汽车并拒绝返还。马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得的贷款并取回车辆,遭到拒绝,对方还以马先生违约为由要求返还90万元。马先生被迫返还贷款,在短短4天内损失20余万元。
犯罪有五大特征
不同于以往的网络电话诈骗,“套路贷”设局更精心,流程更详细,准备更齐全,且混杂在众多网络借贷平台之中,在“合法”外衣下行违法之事。为帮助普通民众识别“套路贷”,承办检察官总结了“套路贷”犯罪的五个主要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不法分子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或通过中介,寻找急需用钱或征信存在问题的被害人,以无需抵押即可提供贷款为名,降低贷款门槛。他们不仅是主动去骗人,也是在等着借款人上门被骗。
二是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之后再以“考察红包”、“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三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向被害人发放一部分贷款,以分期支付借款的形式,要求被害人反复签订合同,却并不告知被害人还款方式、时间等,以此造成被害人违约。
四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然后层层“平账”“再借款”,使债务“滚雪球”。
五是他们让借款人的债务在短时间内呈几何式倍增后,再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借款人较大数额财产。
在定性定调上都小觑了其违法犯罪本质的恶劣程度
“套路贷”的危害性以前可能被低估了,甚至于在定性定调上都小觑了其违法犯罪本质的恶劣程度。
常见的一些非法“校园贷”案例,其实用的就是“套路贷”的手段——借款人和贷款人属于非正常的借贷关系,借款人处于绝对弱势,还会遭受极大的压力和危险。
必须强调的是,“套路贷”涉及的是违法犯罪问题,有些更是在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堂而皇之地进行诈骗。除了诈骗性质之外,“套路贷”还导致了其他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比如,贷款方侮辱、诽谤借款人,毁坏借款人及家属名誉,对借款人殴打、非法拘禁等等。
目前面临的严峻的现实是,一些借款人不堪“高利息”重负,不堪“被催收”之扰,选择自杀,因此更要对“套路贷”采取强有力的惩治和限制措施。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确实不是属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愿,那么借款人与贷款人存在的部分不平等的合同和条款是应当被废除的。有些利率规定的范围不合理,也是不被法律承认的。
早在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对利率这一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