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坚轩
本市检察机关集中公诉一批“套路贷”犯罪案件
以借贷为名实施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等“套路贷”案件呈高发态势,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降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危害严重。近期,本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专项打击,共将5件32名“套路贷”案件被告人集中诉至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公诉瞿某等3名被告人。检察官在指控中指出,2015年1月,17周岁的未成年人杭某原本只想借3000元用,被告人瞿某、唐某以“未成年人借钱不用还” “可以找监护人还”为幌子,诱骗杭某向瞿某借高利贷4万元,并签下借款16万元的借条。同年8月,瞿某又与应某以16万元借款“利滚利”已达到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杭某根本无力还款,瞿某又与应某要求抵押杭某名下的房产借新贷还旧贷、余下的款帮杭某放贷赚利息赎房,以此为饵诱骗杭某从家中将房产证偷出并过户给他人取得“贷款”,前后共骗取杭某150余万元。
“套路贷”盯上在校学生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目前“套路贷”案件有三大共同点:
团伙作案 分工严密
本次集中公诉的5件案件均系共同犯罪,且犯罪嫌疑人均为3人以上,最多一件案件犯罪嫌疑人达15人。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团伙形式出现,分工明确,“流水作案”:有固定的幕后放贷人,有稳定的放贷圈,有职业的讨债人,有专门的平账公司等。有的案件已初具犯罪集团规模,有明确的策划者、组织者、出资者,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2014年9月,张某(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成立上海禹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鹏公司),伙同唐某奇(另案处理)、戴某、高某、任某等人以借贷为名,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招揽客户。当有被害人向该公司借款时,上述被告人就以双倍甚至更高的金额写借条,并以虚高的金额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迫使被害人在虚高后的借条、收条上签字,并以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再从被害人处收取费用。
在被害人没有按要求还款后,被告人戴某等人持虚高的借条纠集或者指使王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蒋某、姚某、刘某、沈某等人上门索债,或将被害人强行带至禹鹏公司或该公司附近进行非法拘禁,期间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逼迫其筹款交钱,直至其本人或家属交钱后才放人。
被告人戴某等人还以虚假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捏造事实,对部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
禹鹏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以张某、唐某(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戴某为首的15人犯罪集团,长期在本市以上述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今年8月11日,金山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对戴某等1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成员年轻化 多有前科
在公诉的32名犯罪嫌疑人中,80、90后有25人,占78.1%;其余7人均为70后;有18人曾因犯罪受到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有10人为无业人员。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学历在初中以下,法律意识淡薄。
2014年起,被告人陈某、韩某以个人名义发放高利贷。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韩某、魏某、俞某等人经商议注册成立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由俞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租借办公室从事高利贷业务。根据约定,被告人陈某、韩某、魏某各抽取高利贷业务盈利的30%作为提成,被告人俞某抽取盈利的10%作为提成。被告人朱某、徐某、葛某作为业务员,按月领取工资报酬。在陈某等8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诈骗案中,8名被告人均是80后,年纪最小的1988年出生,最大的1983年出生,8人中有4人因赌博、贩毒、吸毒、诈骗等受到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有的前科累累多次受到处罚。今年7月28日,静安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等8名被告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多为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
公诉的5件案件中,有3件案件的被害人涉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嫌疑人利用大多数被害人消费不理性、自控力不强、金融知识不丰富等特点,将被害对象从急于用款的人扩展至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甚至有心智不健全的人士,用“套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实施犯罪。据统计,从去年下半年到今年8月10日以来,本市检察机关已受理“套路贷”案件62件171人,已起诉22件52人,法院已判决15件31人。最高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套路贷”诈骗从重打击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急于用款的借贷人,要提高自身法制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不给犯罪份子可乘之机。“套路贷”案件呈现几个新的特点:一是“套路贷”会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虚高额达一倍甚至数倍;二是以各种方法制造借口拒收、拖延被害人还款,再以被害人违约为由,非法拘禁,毆打等,甚至用虚假诉讼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的借款额还款;三是利用被害人无力还款的困境,迫使其同意以旧的借款进行平账,而新的借款又重复前面的步骤,以此大幅度地垒高借款金额;四是衍生出一批所谓的职业借贷中介人。
对于区分“套路贷”还是一般的民间借贷或者是高利贷,检查机关原则上是根据全案证据从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仅根据一份合同或者一个环节:一是全案证据互相印证指向嫌疑人实施“套路贷”,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同案嫌疑人的供述;二是在分别诈骗或敲诈多名被害人的情况下,注重分析各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害情况的一致性;三是嫌疑人辩解的不合理性。
以往高利贷犯罪,主要采用暴力手段讨债,而“套路贷”案件不同,其实质是针对被害人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对于采用诈骗或者威胁方式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符合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将认定为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办案的主要难点在于:一是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隐蔽性强,给侦查取证带来难题;二是犯罪团伙呈集团化运作,涉案环节多,证据比较分散。
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市各级检察机关将继续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在检察环节体现从重打击的政策导向,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在法律的框架下严厉打击“套路贷”案件,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