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套路贷”的套路

2017-12-11 22:52陈侃
检察风云 2017年18期
关键词:吕某许某套路贷

陈侃

2017年8月28日,静安区人民法院,本来就不大的审判庭此时的气氛显得更加凝重,被告人陈某等8人面无表情地站在被告席上,等待法律对他们的最终裁决。最终,被告人陈某等8人因犯诈骗、非法拘禁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不等。

2017年8月28日,静安区人民法院,本来就不大的审判庭此时的气氛显得更加凝重,被告人陈某等8人面无表情地站在被告席上,等待法律对他们的最终裁决。坐在旁听席上的家属和亲朋好友,同样在等待着最终的判决结果,只是这份等待多了几分焦急。对他们来说,判决结果宣布前的每一分每一秒都是煎熬。最终,被告人陈某等8人因分别触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罪或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不等。随着审判长敲响手中的法槌,陈某等人被一一带走,留下的是久久不愿离去的亲朋好友和已经潸然泪下的家属。

从今年年初开始,上海市检察机关加强了对“套路贷”案件的打击力度,此刻在静安区人民法院宣判的这起案件就是其中之一。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总共受理套路贷案件62件171人,起诉22件52人,法院已判决15件31人。为此,本刊记者走访了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话本案的承办人张忠平检察官。从张检察官这里,记者也了解到了案件的详细经过。

据了解,从2014年起,被告人陈某、韩某便开始以个人名义发放高利贷。2016年,陈某、韩某又联合俞某、魏某等人注册成立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也就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借讨债之名得寸进尺

家住上海的许某经营着一家旅游公司,长期以来与被告人陈某建立了“稳固的”借贷关系,然而即便是这样“稳固的”关系也并不能让许某幸免于落入“套路贷”的圈套。2016年4月,许某前往陈某公司处提出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且承诺这笔钱款当天即可归还。在签订完一系列借款合同之后,许某在衡燊公司财务俞某的陪同下来到银行取款。至此,所有的一切看上去似乎都与往常无异。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并不如许某所想的那样顺利,许某最终还是无法像之前承诺的那样于当日偿还借款。陈某方面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刻纠集了公司员工韩某等人前去向许某讨债。

面对无力还款的许某,陈某等人也顾不上“往日的交情”,驾车将许某强行带至静安区某酒店。“在驱车前往酒店的路上,陈某及其同伙徐某对被害人许某实施了殴打、辱骂及言语威胁,”张忠平检察官向《检察风云》介绍,“在将许某强行带至酒店后,陈某等人还对其实施了看管并讨要欠款。期间,陈某和徐某又再次殴打了被害人,情节相当恶劣。”

此时许某面对陈某等7名男子的殴打和胁迫,无奈之下只好联系家人筹集钱款,并直到次日凌晨才勉强凑齐了20.5万元归还陈某。

然而,这笔20多万元的钱款并没有成为许某的“救命稻草”。被告人陈某等人眼見许某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就凑齐了20余万元,显然还有“利用的价值”。于是,得寸进尺的陈某等人又以许某还欠本金及利息共计60万元尚未偿还为由,要求其在中午之前再打60万元以结清该债务。

“当时的许某因为已经遭到了陈某等人的殴打和胁迫,心生恐惧。再加上一心想要‘逃离魔爪,不愿再与陈某等人有所瓜葛,于是便答应了陈某等人的要求。”随后,趁火打劫得手的陈某等人又驾车将许某强行押送至其住处,并向许某的父亲索要60万元。许某的父亲同意了再给陈某等人汇款60万元。在收到这笔60万元的不义之财之后,陈某向许某表示债务已经结清,并且归还了借条。

然而事实证明,狡猾的陈某在这件事情上还留了一手。2016年5月,陈某及其公司员工韩某等6人按照之前许某所安排好的行程赴泰国旅游,不过陈某等人却对行程中的诸多事项产生了不满。这也使得陈某等人的心态产生了变化,对于许某的不满也愈加深刻,产生了想要报复一下许某的想法。

恼羞成怒的陈某指使公司员工朱某给许某打电话,告知后者仍然有一笔借款没有还清并有借条为证,再次进行敲诈。几次三番的讨债加上之前遭遇的暴力胁迫使得许某只想尽快与陈某一伙撇清关系,只好先后两次通过转账的方式向陈某支付了7万元。

据了解,在最后一次向陈某等人汇款之后,不堪其扰的许某最终向公安机关报案,才使陈某等人被绳之以法。

勾结无良律师虚假诉讼

当然,许某并不是陈某等人“套路贷”中唯一的受害人,同样家住上海的吕某也曾陷入同样的圈套,并且还因此“吃了官司”。

2016年4月,吕某前往衡燊公司,想要获得一笔15万元的贷款。在向陈某等人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个人房屋产权调查等材料后,在一份借条上签了字,并且订立了《个人借款合同》,在财务人员的陪同下吕某前往银行办理取款业务。然而陈某等人很快发现,吕某用以抵押的房产在此之前就已有抵押的记录。于是陈某等人立刻指使正在陪同办理取款的俞某和徐某二人将吕某“带回公司再说”。

据张忠平检察官介绍,吕某被再次带回衡燊公司之后,被告人朱某和徐某对其实施了殴打,其中,徐某甚至还使用了电击棍,“从后期搜集的证据来看,陈某等人的作案工具可以说是一应俱全,除了用来殴打吕某的电击棍以外,公安机关在衡燊公司当场查获了甩棍、手铐以及催泪喷射器等”。

之后,陈某等人又以持有借条和身份证等重要材料向其勒索欠款4万元。不过,在律师的建议下,吕某最终并没有像陈某等人支付这笔“赎金”。见到吕某拒绝支付4万元的“赎金”之后,陈某等人又勾结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曹某,将吕某告上了法庭。身为律师的曹某在明知吕某实际上并未获得任何借款甚至遭到了殴打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并篡改了之前吕某所签《个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地点,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吕某赔偿本金25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套路贷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吕某还算比较幸运的,还没等到法院判决,陈某等人就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不过被告人陈某所犯的另外一起案件中的被害人显然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张忠平检察官对本刊记者表示,提起虚假诉讼是“套路贷”案件中十分常见的手段,“经调查发现,还有一名被害人李某向被告人陈某借款5万元,却签下了10万元的借条,最终李某无力偿还如此高额的贷款,于是陈某等人故技重施,勾结律师曹某提起了虚假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败诉,且一审判决生效,并已进入执行阶段。这样一来,对于被害人来说就更加被动了”。endprint

重拳出击,严厉打击

如同之前“校园贷”“裸贷”等近亲一样,“套路贷”案件的性质也十分恶劣。要想根治此类乱象,有效遏制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时,必须不枉不纵、严惩不贷。张忠平检察官介绍,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仔细审核现有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进行定罪量刑。针对公安机关起诉时指控陈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更妥,最后法院也以诈骗罪进行了定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第三款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纵观本案,其涉案金额已经超过50万,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法律对诈骗罪的规定是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因此我们最终还是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据张忠平检察官介绍,陈某等人也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因未达立案标准,最终在起诉时没有认定;对于每个被告人犯罪金额的认定,为确保不枉不纵,定罪量刑准确,静安檢察院仔细审核司法鉴定意见,结合在案的所有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陈述以及其他书证,最终在起诉书中确定了每个被告人所涉不同罪名的不同涉案金额。审判中,经过举证、质证、认证,法庭辩论等程序,检方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同时,对于本案中未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我们还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确保绝不放过一个犯罪分子。”在谈到严厉打击“套路贷”行为时,张忠平检察官表示,既要体现打击力度,也要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对于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我们还为其指定辩护人,充分听取了每一个被告人的意见。”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拒绝套路

当前“套路贷”案件频发,张忠平检察官也借《检察风云》提醒广大读者:

一是签署借条时,务必核实借款金额,一定要按实际借款金额填写,切不可轻信债权人所谓的“利息也算在内”等套路,利息可以另外约定,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被动。

二是若已陷入了“套路贷”陷阱,务必及时报警,遭遇暴力催款更要第一时间报案。

三是归还借款后,一定要将借条等相关凭据讨回并销毁,必要时还可让债权人写下收条。“本案中的许某就是一个教训,长期的借贷关系使得许某在归还借款以后从不向陈某讨回借条,因此也给了犯罪分子一而再,再而三敲诈勒索的机会。根据事后的司法审计发现,事实上许某不仅悉数归还了借款,而且还超额还款了”。

最后如果犯罪分子借机提起虚假诉讼,借款人一定要出庭应诉,向法官表明实情,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接到法院传唤后未出庭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这样对于被害人就更不利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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