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类高职院校《刑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2018-05-14 15:38高亭
知识文库 2018年17期
关键词:刑法案例考核

高亭

警察类高职院校的以培养实务操作能力强、行业满意度高、岗位技能素质过硬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刑法课程的教学应当服务于这一目标。鉴于目前刑法教学存在理念落后、教学方法陈旧及考核机制单一等问题,需要从引入案例教学法、拓展第二课堂、优化评价结构、增加口试等方面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改革方案。

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高速发展,掌握专门技术的人才越来越为时代所急需。教育部曾明文规定,高职高专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高职高专院校应以培养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的毕业生为中心任务。具体到警察类高职院校,因其自身兼具警察职业培养的特点而不同于其他高职高专院校,其培养的毕业生除需具备专业的警体技能和一定的专业知识外,还需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警察类高职院校培养的毕业生主要服务于监狱、戒毒行业,其课程体系构建需要紧密联系行业、联系岗位,从行业需求出发,从岗位素质入手,培养出行业满意度高、综合能力出色的高素质人才。

法学类课程在警察类高职院校课程体系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与行业特点相结合,发挥其特有的教育资源优势,帮助学生将法学知识与未来工作岗位技能有效衔接,是教育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刑法作为法学类课程中的核心课程,对于将来从事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的学生来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在刑法课程教学中增强理论知识的迁移,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特别是在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上进行相应的变革,以便更加真实地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效,将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1 警察类高职院校刑法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刑法作为一门文科课程,长期以来,教师注重将相关的理论知识传授给学生,强调学生对基本原理的把握和理解,培养出的学生往往理论功底扎实,但实际案件的处理能力和知识的迁移运用能力比较差。因此,刚刚走上法律类相关工作岗位的毕业生往往不能及时胜任岗位职责和内容,需要通过1-2年的再培训、再學习才能发挥所学。这种现象和教师的教学方法不无关系,目前我国刑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教学观念亟待更新

法学课程具有理论性强、逻辑缜密、大多数部门法学无法通过实验或数据进行直观理解的固有特点,刑法课程亦不例外。因此,传统刑法学教师大多采用“老师讲、学生听”的方式进行授课,这种讲授方式能够让老师很清楚地向学生传达法条背后的理论和法学理念,课堂效率提高了,但往往使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极大地影响了学生的学习自主性。“灌输式”的教学方式不仅限制了学生思维的发散,更重要的是扼杀了学生的创造能力,这种滞后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刑法教育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警察类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作为教师,当首先更新自己的教学理念,当然,作为教师管理者的高校领导也当转变教学观念,积极引进最新人才培养思想,组织教师进行专门培训,帮助教师及时更新教学理念,丰富教学手段,为更好地培养社会急需的高素质人才而服务。

1.2 教学内容上,重理论轻实践

刑法理论知识的掌握是刑法学习的重要环节,是学生灵活分析各类具体案件的前提,就好比学习如何控制自己的身体是一切高水平运动员的基础必修课,只有身体各部分协调配合,才能掌握各种高难度的动作,适应各种高强度的训练。学生刑法理论功底扎实与否,直接影响了他对整个刑法体系的理解,影响了案件分析的准确度和效率性。因而,开设刑法课程的高校多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具体到刑法课程安排中,表现为重视刑法总则的研究而忽视刑法分则的探讨。本科院校法律专业课程设置可以通过既开设刑法总则课程,又开设刑法分则课程来解决这一问题,但高职院校由于受学习年限及课程设置等影响,往往不具备总则、分则分别开课的条件,在《刑法》一门课程中教师往往选择将绝大多数课时投入到刑法总则的教学中去,这种安排是在有限课时下所做的选择性牺牲,但并不是最优方案。警察类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尤其是警察专业的毕业生绝大多数会进入一线监狱、戒毒人民警察或司法警察的队伍,工作中将会随时遇到刑法问题,刑法总则的知识会涉及,但主要运用的还是刑法分则的内容。因服刑人员或刑事被告人表现为具体的犯罪活动(如诈骗、抢劫、杀人、盗窃等),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心理辅导等工作的前提是对具体犯罪进行准确的分析和理解,这离不开对刑法分则的学习和熟知。

1.3 教学评价上,考核机制单一

考核是对教学效果的检测,反映了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也间接体现了教师教学方法的选用是否合理。考核从来不只是为了给学生区分分数高低,而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可以让学生及时查缺补漏,也可以帮助教师随时掌握学生学习动态,还可以反向激励学生提高学习效率,提醒教师及时调整教学方向、梳理教学重点和难点。因此,考核方式的设计对于提高课程教学效果、教师提升教学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传统刑法讲授式的教学模式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因此考核方式以笔试为主,题型大多为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传统题型,侧重考查学生对基本知识点的记忆度或者熟悉度。这种固有的考核方式有其优越性,但并不足以检测学生的实际水平,也不能完全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对其进行多样化改革实为必要。

2 警察类高职院校《刑法》课程教学方式改革

对刑法课程进行教学方式的改革,需要首先明确改革的目的,就警察类高职院校而言,其目标应该是以岗位需求为导向,在学生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后注重培养其实际运用能力,能够独立思考和分析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例。在此改革目标的指引下,除运用好课堂讲授法外,还可以合理运用以下教学方法。

2.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举例教学法”,举例教学法是教师在讲授刑法原理的过程中遇到学生难以理解的知识点时通过举例降低理解难度,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比如:在讲解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时,单纯从概念入手学生很难快速领会,假如举例说明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财产所有权,而犯罪对象是某个具体的财物,学生就很容易掌握其区别点。这样的教学方式虽然也涉及具体的实例,但并不属于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渊源于英、美国家的判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精心设计和指导下,基于普通法系案例教学的理念,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选取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真实判例或虚拟案例的情境,充当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换言之,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精心准备一个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设置若干任务点,学生围绕任务点在教师的必要引导下自主分析案例,将教学方式从“教师为主”变为“学生为主”,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检验学生对刑法总则一般性原理的掌握程度,加强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分析与研究,培养学生实务操作能力。

基于以上优势,案例教学法受到许多老师的推崇和青睐,为最大程度发挥其作用,在选取案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选取的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或者学生将来在岗位中接触概率较低的犯罪案件一般不建议作为典型案例探讨。具体到监狱、戒毒警察专业的刑法教学中,选取学生将来可能频繁接触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诈骗、贩卖毒品等犯罪案例进行探讨将更有利于实现课程内容与岗位需求相衔接的目标。第二,选取的案例难度应当适中。既不能选择难度太低的,学生一看就能迅速得出正确结论,失去了案例讨论的价值;也不能选择难度太高的,学生拿到手之后毫无头绪,从而产生严重的挫败感,打击学习积极性,案例讨论将无法正常组织。因此,教师精心选取的案例需要有一定的难度,可以多角度思维,最好存在相似罪名的区分问题。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分析和观点,在互相讨论和说理中找到案件争议焦点,掌握不同罪名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2.2 拓展第二课堂

学习刑法课程,知识的传授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学生刑法思维的培养与训练。这种刑法逻辑除了可以通过课堂的案例演练来养成之外,还可以通过课堂教学以外的法律实践来培养,多方式、多渠道、多样化的第二课堂是开拓学生视野,培养学生学习、研究能力的有效方法。

第一,组织法院旁听活动。让学生真正旁听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有利于学生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有直观的感受,还能让学生通过控辩双方的交锋体会司法实践中刑法基本理论和知识的灵活应用,更能让学生在法院庄严肃穆的庭审氛围中培养法律敬畏感和职业认同感,激发学习动力。在正式进行法院旁听之前,教师需带领学生对待审理案件提前研究,包括对该案的基本案情,涉及的证据信息,检察院的公诉书与辩护人的辩护词,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旁听,带着思考去参与。庭审结束后,有条件的教师可以组织学生与该案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开展案件分析活动,让学生分别从法院、检察院以及职业律师的角度理解其办案思维。

第二,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鼓励学生自己做“小律师”是检验学生实践能力的最好方式,教师应当根据学生能力循序渐进地开展此项活动。初次体验,可以组织学生在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尝试,教师全程指导;學生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之后,可以组织相应的“法律援助进社区”等活动,由于学生可能遇到的问题不仅涉及刑法,还会涉及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因此建议由多个有经验的部门法教师联合带队,以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也使学生在法律援助中提高综合能力。

第三,聘请兼职教师授课。邀请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刑事律师定期给学生就具体案件做专题报告会,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等活动,能够有效弥补部分专业教师实战经验不足的问题。

此外,还可利用多种手段丰富学生的课外实践,例如:引导学生实时关注社会上影响力较大的刑事案件的新闻,课下分析案件,课堂讨论;将一些类似《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等质量较高的法制节目推荐给学生,鼓励学生课后自主学习;提供一些刑法学的经典著作让学生研读,定期组织交流等。

3 警察类高职院校《刑法》课程考核方式改革

考核是课程教学不容忽视的一个环节,它直接影响了课程内容的取舍、教学方式的侧重,以及引导学生何种能力的培养。传统刑法的课程考核多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或以期末试卷的形式考查学生对重点知识的掌握程度,或采取课程论文的形式了解学生对相关理论或实务案例的见解。这种笔试考核方式有其合理性,但并不能完全满足警察类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需求。刑法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监狱、戒毒专业的毕业生在踏上工作岗位后接触到法律相关专业问题十分常见,在处理问题过程中往往需要他们具备良好的法律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更重要的是他们必须具备优秀的语言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而这些能力仅仅通过书面考核的方式很难评价,也会导致学生对应试以外的其他能力拓展不感兴趣。因此,对刑法课程考核方式进行改革实为必要,且需要兼顾多样性、科学性的原则。

3.1 优化考核成绩结构

对课程成绩的结构进行优化的具体方案为:课程成绩=平时成绩+实训成绩+期末成绩,即不同于传统刑法考核方案的平时成绩加上期末成绩就为课程总成绩,而引入“实训成绩”,且实训成绩的比重应当高于平时成绩。这样的安排主要考虑无论是案例教学法还是第二课堂的拓展,包括学生在模拟法庭上的表现、在法律援助等活动中各种能力的展现,单靠平时成绩很难进行全面评判,但作为一次或多次的实训考核,老师随时记录学生在项目中的表现,更能真实、科学地反映学生实务操作能力和知识迁移能力。在实训成绩的评分过程中应当注意,教师需要制定科学的评分标准,此外,如果实在无法采用打分制的方式,可以采用A、B、C类的等级制,折合成相应的分数,以增强考核的科学性。

另外,在没有条件进行小班化教学的班次中,实训项目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学生人数过多的影响而无法顺利开展,其解决方式之一是选择小组合作模式。即将一定数量的学生编为一组,该组的实训主题或所承担的实训任务是相同的,组员之间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完成项目。在选取小组合作式探究模式时,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分组随机。组员的构成最好由教师指定,并随机组成,避免因为自行组队出现的有学生浑水摸鱼、滥竽充数的情况发生;第二,组员之间要有明确的分工,由于承担的角色不同,相应的评分标准也存在差异,需要教师在充分论证之后提出科学可行的评价方案。

在课程成绩中引入实训成绩,实现过程化考核,能够引导学生重视每一次实践活动,注重培养自己实际运用刑法知识的能力,养成良好的主动学习、自主学习的习惯。

3.2 增加口试形式

在期末考试的考察方法上进行多样化改革,除传统的笔试之外,增加口试环节,实现书面考试和面试的有机结合,更能多方面地考察学生的综合能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法律专业的刑法总论课程便采取了这种考核方式,这种考核方式……促使学生全面地掌握刑法学,同时锻炼了学生现场反应和应对能力,还能增强学生的面试经验,增强其心理素质,取得了很好效果,值得提倡。”

在口试试题的选择上,需要教师精心筛选,合理设置难度适中的试题,建议由刑法课程教研团队共同编制口试试题,并在正式考核之前进行必要的模拟演练,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作出相应调整,保证口试考核的顺利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口试试题可以不拘泥于传统笔试试题的题型,否则学生提前将知识点熟记,现场复述,考察的主要还是学生的记忆能力,不符合设置口试考核的初衷。因此,建议口试的试题以案例题为主或者全部为案例分析题,由学生随机抽取案例,在3-5分钟的准备时间之后回答案例涉及的刑法原理或理论。问题的设计应以考察学生的刑法素养为导向,尽量避免太过细小的知识点的记忆或者纯粹刑法法条的背诵,使学生“会读书”,而不是“死读书”。在口试过程中教师也可以不限于现有试题,和学生就某个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并随时记录学生回答情况,当场打分。

鉴于警察类高职院校警察专业的毕业生大多数会从事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的职业,口试考核的具体流程可以参考公务员的面试程序,严格规范每一个环节。这样的设计有利于学生提前熟悉公务员面试程序,模拟面试心态,提早进行面试演练,对于提高本校毕业生的录取率也大有益处。

4 结语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警察类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刑法作为警察类专业的一门必修课,也应与时俱进、锐意创新,结合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特点,在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上探索出一套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改革方案,为培养综合素质高、实务能力强、岗位技能过硬的行业急需人才而服务。

(作者单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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