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康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收入分配的差距逐渐拉大,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使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受到了社会的质疑,社会各阶层在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上表现出更加强烈的利益诉求。本文在分析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存在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在全球,每个国家都会进行征收的一个税是个人所得税。该税种18世纪末创始于英国,目的是为当时的英法战争解决支出问题。中国在1950第一次开始个人所得税,它原来的名字是“薪酬所得税”,但由于当时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长期实行低工资制,税收被被搁置。在第十一届中共中央第三次全体会议之后,中国的税收制度就有了很大的变化,原因是中国进行了社会市场的开放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虽然在日趋完善,并且税制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了相当大的影响,像给中国财政带来了的资金,给平民百姓的收入得到了很好的调节。另一方面,在中国社会经济高速加快的条件下,中国的人民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所以中国个人所得税是否会真的公平成为近年来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有很多基础理论知识,包括对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可包括横向和纵向公平。
(一)横向公平是指纳税主体的所得收入是一样的,所以应纳的税款也是一样的。换句话说,纳税制度要以纳税人的收入为纳税基础,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了。即使每个人的收入分配是公平的,税义务也是公平的,然后个人进行自觉纳税,着主要体现的就是平等,最初的最原始的权力。
(二)纵向公平是指纳税主体的收入是不一样的,赚取能力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缴纳的税额也是不一样的,换句话说,税收制度应根据不一样的情况对纳税人也是不一样的。纵向公平是比较复杂的,它俩的不一样在于纳税主体的收入高低是要用一些规定来估量的,而这些规定是,税基、税率、税收负担等。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自1980年9月1日,在我国设立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算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已发展了38年。期间,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了很大变化,个税改革也在不断推进之中。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模式看,个人所得税可以分为分类税制、综合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目前,中国采用税收分类法对收入进行分类,各部分适用其具体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和计税方法。例如,即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个税法,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个税起征点以5000元为免征额,适用于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一般按月计税;对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适用于20%税率,通常以相同的税率征收。在税款征收方面,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年所得超过12万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获得工资和薪金的情况一般需要自行申报,从申报制度来看以个人为申报单位。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归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其存在的起征点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等问题也在不断的推进改革中。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缴纳体制在不断发展改进中,其征管体制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不容忽视: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个人所得税缴纳群体2018年10月1日之后为5000元以上收入群体,虽然个税起征点的得到了提高,但是纳税主体的基数还是较大的,征管制度固有的部门间信息流通不畅、征管程序的差异、区域特殊性的存在等缺陷会使得我国个税征收出现较多遗漏或误差。而且,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均存在一定缺陷,比如代扣代缴单位对于员工收入统计是否合理,有无进行违规避税行为;自行申报则更不具有强制性,纳税人单位选择忽视或者纳税人自身兼职收入不明显等因素均容易造成税收的漏缴。
(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目前我国贫富差距仍然存在,纳税人缴纳税个人所得税存在着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比如工薪阶层大多实行的是单位代扣代缴制,在工资发放过程中已实行了缴税义务,偷税漏税可能性为零;而部分高收入群体却可以通过签订类似“阴阳合同”、转换国籍等方式来规避缴税义务。在权利方面,普通工薪阶层对于社会资源的使用相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是相对较少的,高收入群体对于权利的滥用也是一种现实存在,比如已经转换国籍的人士可以一定程度上规避缴税额度,却很大程度上享受国内纳税人的权利。
(三)宣传方式方法有待提升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社会媒体也在不断的宣传与督促社会大众积极纳税,在宣传方式方法上较为单一,无非就是“积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等一类的语言,只强调了义务性,没有注重从公民权利、家庭福利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宣传,往往显得较为生硬,不利于纳税人意识的培养。
四、政策建议
(一)健全源泉扣缴制度
税源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每个公民设立专门的税务识别号码,我们的人口普查制度为我们实施这一制度提供了可能。身份号码对应于保证每个人不遗漏的税号,并避免身份证和税号复制的不便,达到纳税年龄的公民(16岁)需要向税务机关登记,并可效仿国外纳税人发放税卡,这张卡将附带公民的收入、来源、银行账户、社会保险费和所有涉税事项密切相关,税务机关可以用这个号码核对纳税人的所得税和纳税情况,为完善代扣代缴制度提供必要的保障。此外,有必要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明确其承担义务和责任的义务,从而真正实现扣缴制度。
(二)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完善的信息系统是必不可少的税收征管,特别是对我国来说,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已被应税所得税制度所采纳,每个收入都是由不同的地方收集的。但是,在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相结合的情况下,可以重复征税。此外,还需要建立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建立全国性的税收体系,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如银行、工商等)联系,监测纳税人的收入信息,遵循发达国家的第三人信息报告制度,规定哪些单位和个人有信息报告义务,什么信息要报告,违反报告的惩罚措施。应采取惩罚性措施,形成纳税人收入监控体系。另一方面,可以减少逃税的经营空间,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对于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有以下措施:一是加强税法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对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多层次、多环节、多方位的税收宣传,使税法深入到千家万户,人人知晓;二是不断深化纳税服务。强化服务意识,提供积极的服务和优质的服务,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创新服务手,进一步完善网上税收,方便纳税人。大力发展税务代理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实减轻纳税人申报纳税的难度和压力,在为纳税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同时,对纳税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监督;三是加大对违法所得税的处罚力度。提高税务人员素质,通过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逃税的投机心理,提高税务稽查力度,提高税务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对逃避执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进行处罚,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处罚,不得姑息迁就和搞下不为例。(作者单位为西安翻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