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雯
[摘要]现阶段脱贫攻坚进入决胜阶段的关键时期。贫困区域的农民脱贫重点在于该区域的产业发展及农民自组织能力的提升,现阶段农民组织正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参与产业发展的利益分配。针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持续性及治理制度的缺失等问题,提出以因地制宜,发展符合现阶段本地现状的农民合作社为基础,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现代化农业产业,提高农民职业素质,培育当地农民精英带头发展,加强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及风险把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持续稳定地减贫脱贫提供有效保障。
[关键词]脱贫攻坚;农民合作社;农民精英;自治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脱贫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对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我们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二五以来,在党的顶层设计的统筹规划下,全国各地全面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每年千万以上的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在基层脱贫工作中,农民合作社在农民增产增收、减贫脱贫中功不可没。截至2017年4月底,全国依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188.8万家,平均每个行政村有近3家合作社,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1%,社均成员60户,实现农业产业的广泛覆盖,有力地促进了该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尽管合作社在发展中也遭受到了质疑,学者邓衡山、王文烂以“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为原则考察,发现“中国绝大部分合作社都不是真正的合作社,中国很难产生真正的合作社”。但近年来农民合作社为农村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有目共睹,其发展形式、内涵也在不断与时俱进,一跃成为带动贫困地区农民脱贫的中坚力量,加入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走出贫困、参与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1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演进与现存模式
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由于各种复杂的因素相互交织,农民形成了特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从而导致了他们无法由内自生的实现契约精神的提升,很难建立起超过家庭单位的经济联合以及获取长远利益的意识,所以农民需要通过组织来维护自身利益并实现长足发展。当前阶段,农民合作社是农民组织的重要表现形式。
1.1 顶层设计下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演进
从1982年至今,“一号文件”中关于农民合作组织的名称先后经历了地区性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从农民地区性合作的概念跨越到农民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发展,是中央对农村合作社赋予的新含义,提出的新要求。从2010年首次提出在农民合作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到2013年、2014年要求加强党建工作、完成党组织设置等,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对农民合作组织是在乡村治理机制方面的进一步探索。“一号文件”中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定位也在不断的深化与完善,逐步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其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拓宽服务领域,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创新农产品流动方式,与优良农业技术接轨,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一号文件”中对农民合作社的顶层设计与时俱进,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强引导、强促进的作用逐渐增强,对现阶段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有很大作用。
1.2 农民合作社现存的主流模式
目前国际上,欧美主要发展模式是同质性高的农场主或农业小企业联合走农民专业化合作社,规模化程度高;日韩是以农协为主的服务型组织为“三农”提供综合管理和服务,为规模化或分散的农业发展提供便利。然而,我国漫长又特殊的历史演进,导致我国农民异质性高,“硬件”与“软件”对“三农”的支持并不充分。农村、农业、农民正处于特殊的发展阶段,同时也处于建设现代化农业发展的综合性组织的探索期,无法照搬发达国家合作的模式,需要探索出适合我国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新模式。在2005年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后,逐渐出现新的农民组织形式,当前农民合作类型分为以下两种。
(1)服务型合作社,即“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社员保持土地经营权不变,在各自土地上进行生产和管理,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引导组建的合作社提供从种到收的全方位服务,服务项目贯穿产前、产中、产后,如种子、农药、田间灌溉、农产品收获以及包装、销售等。通过合作社将农民的需求整合,实现了投入品的统一购买、公共设施的共有使用以及搭建和市场对接的平台,进行规模化销售,降低了单个农户的生产成本,实现规模经济。
(2)利益共享型合作社,即“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具体来讲分为以下三种:①农民与农民合作社达成协定,农民将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聘请农业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如农业职业经理人来对土地进行规划、产业整合、资源调配,销路拓展等,农民退出生产领域,合作社把经营收益按照农民入股规模进行分红。②农民将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将土地整理后,直接租赁给其他企业或龙头企业、种植大户等,合作社代表农户利益,协调双方关系,农户获得土地出租收益和盈余分红。③农民合作社吸引公司以资金入股,由公司主要负责土地的整体规划与日常运营,农户以土地入股,双方按照一定原则划分股权,承担责任,分享利益。
2 脱贫攻坚背景下农民合作社现存主要问题
2.1 服务型合作社发展缺乏可持续性
服务型合作社主要工作是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民走出了自产自销的原始形式,缓解了农村土地撂荒的尴尬局面,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与农民收入。但服务型合作社存在对社员以及合作社服务方的双方约束力不足的问题,农民自愿“进出”合作社的成本很低,給合作社的规模化经营与持续收益带来了一定难度,对农民来说,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内容与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双方之间的“内力”粘合效果不强,缺乏稳定的持续性。一方面,合作社经营现阶段主要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忽视了自身经营服务体系的建立、服务领域的拓宽以及服务质量的提升,很大程度上使其未形成良性经济利益循环,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当前阶段的农民,作为需求方,即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没有被特别重视的人群,又需要重新利用手中的资源回归到多种形式的利益分配中来的参与者,更大程度上处于观望或迷茫的阶段,对农业未来走向及自我发展的认识有限,对服务型合作社利用水平有待提高。
2.2 利益共享型合作社利益分配偏颇
利益共享型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户的稳定收益,降低了农户的风险,在短期内,对贫困户脱贫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学者陆倩等认为“评判合作社是否发挥作用的最终落脚点是社员利益是否被带动,而农民是否拥有所有权、控制决策权和受益权是其保障”。在我国农民合作社的股权过分集中,大股东作为主要出资者持股比例超过60%的合作社占其总数的七成以上,普通社员出资能力或意愿不强烈,倾向于保守收益;在决策层面上,决策权主要集中在核心领导社员中,普通社员参与决策的参与度和影响力低,一方面,因为核心成员持股与普通社员持股比例悬殊,话语权存在较大差别;另一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普通社员群体不具备足够的能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普通社员无法普遍地参与到产业生产、管理、销售等环节。总的来说,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与决策的民主化程度低,导致在利益分配中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有所差异。
2.3 合作社普通社员实践参与度偏低
为扎实推进扶贫任务,习总书记提出了8条要求,其中,“注重激发内生动力”是避免脱贫返贫的恶性往复循环、保证脱贫具有长效性、稳定性的本质要求;激发农民积极性,激励引导农民参与现代农业,是当前弥补农村内生发展能力欠缺的关键环节。当前村庄空心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民选择将土地流转,提高家庭收入,而外出务工者的家庭收入已经形成以非农收入为主的格局(韩国明、张佩,2012)。农村留下的大部分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合作社的大多数成员仍然选择外出赚钱。青年劳动力作为合作社的普通社员,是未来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但却缺席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导致农民没有形成对现代农业产业的全面认识,无法实现自我积累及内生裂变。农民参与产业的程度与农民自身的市场意识、契约精神等的提升程度休戚相关,影响到农民在合作社的话语权与决策力,甚至是对自身权益的保证与维护。
2.4 合作社治理制度待完善
在一号文件中,提出在农民合作组织中建立、完善党组织、加强党建工作,是乡村治理机制的进一步探索,是对合作社提出的新要求。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忽视了合作社民主自治管理章程的完善与遵循监督管理,致使在日常实务处理以及重大决策中,不按章程办事,缺乏监督与管理,导致合作社易由核心成员掌握决策权的现象,致使合作社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此外,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的来源与去处未得到有效落实,出现少数合作社没有建立财务会计账、建立成员账、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致使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等核算不清晰、资金的来源与用途未详细记录,补助资金未按成员平均量化或错误量化,财政补贴或其他扶持资金不能很好发挥作用。
3 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总的来说,农民合作社在帮助农民脱贫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现阶段改变农村现状,使农村荒芜土地重新投产使用,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在农民增产增收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提高了农民收入,让农民逐步参与到现代化农业的利益分享中来。但在合作社服务内容、产权架构及治理等方面依然存在“帕累托有效”,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3.1 因地制宜,发展符合现阶段本地现状的农民合作社
现阶段处于脱贫攻坚的关键期,政府需要引导农民并保障农民权益,在发展合作社经济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本地发展现状,把握未来发展走向,积极推动建立符合本地发展的合作社模式。服务型合作社、利益共享型合作社有各自的优势、劣势以及相应的适合的发展阶段。服务型合作社对农民自身素质能力有较高的要求,是建立在个体农民有很强的自我意识,对新兴农业科技有一定把握,对未来农业产业的发展走势有独立的思考与判断的基础上,这个过程是需要外界不断对农民进行投入、进行培养和农民自我裂变的长期过程。利益共享型合作社通过大规模收集农民土地承包权将其流转或作资入股,使农民获得保底收益和分红,降低了农民的风险,提高了农民收益。在现阶段实践中,可操作性强,大多贫困村选择建立利益共享型合作社,引入龙头企业带动乡村发展,短期内有较强的效果,使农民收入增加,实现脱贫,但由于农民没有参与整个农业生产的过程,缺乏自身提高,对企业的依赖性增强;需警惕企业一家独大,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与决策权,加强对农民权利的维护。
3.2 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现代化农业产业,提高农民职业素质,
培育当地农民精英领导发展合作社,增强其可持续性
费孝通指出,“乡土社会的信任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长期生活在乡村的人们,血缘与地缘关系影响到他们人际关系发展和组织的生长,甚至还具有一定的排外性。由本地农民精英、乡村能人带动合作社的组织与发展,才能确保建立初期合作社“内力”的高粘合度。此外,有意愿且与合作社需求的职业技能匹配的农民优先进入合作社工作,此类合作社对主体双方的约束力上明显增强,相互吸引力也在增强。农民是利益的直接获得者,可以更大程度的调动农户的积极性,同时,合作社工作岗位的需求也为外出返乡的青中年打工者提供了返乡的机会。加大对合作社的人力资源投资力度,提高对合作社主要意愿社员的培训频率与质量,培育了解生产、经营和战略的专业管理人员,以促进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3.3 农民合作社实行规范化管理,强化民主管理制度,平衡
各方利益分配
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联系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合作社规定,依规定及条例经营和管理合作社。加强民主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经大会审议批准,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度;实行社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有效维护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加强社员对合作社股权认识,提高农户对合作社的认知并降低农户的入社风险;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成员账户管理,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制度,强化财政资金核算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等各項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不仅能够提高合作社管理运营的有效性与持续性,也是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民权益、持续脱贫减贫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邓衡山,王文烂.合作社的本质规定与现实检视—中国到底有没有真正的农民合作社?[J].中国农村经济,2014(7):15-26.
[2] 陆倩,孙剑,向云.农民合作社产权治理现状、类型划分及社员利益比较—中国为何缺乏有效的农民合作社[J].经济学家,2016(9):86-95.
[3] 韩国明,张佩.村庄空心化背景下以留守妇女为主体的农民合作社发展研究[J].理论月刊,2012(11):167-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