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 冀露婷
摘 要:2016年5月,我国政府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要扩大资源税改革的范围,将实施地区由试点推向全国。此次改革作用突出,资源税的全面推开不仅仅是浅显的增加了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加强了对资源的保护,在发展的同时也保住了青山绿水,这样的弹性机制,对于健全我国的税收体系也裨益良多。
关键词:税制改革;资源税;资源税改革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08-0116-01 中国图书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1 扩大征收范围
当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计算口径太过狭隘,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将原先并未纳入到征收范围的资源纳入其中,例如不可再生资源、核电资源等;其次,有选择性的将一些再生难度大的资源列为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例如原始森林资源与耕地资源。最后,同样值得关注的是,要将那些供需不平衡的可再生资源囊括到征税范围中,这些资源虽可再生,但储蓄量少、再生时间长、及时性差,不能保证及时的供应,无法满足人们与日俱增的资源需求。不断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为保护生态贡献一份力量
2 调整税率水平
2.1 调高现有课税对象的税率
第一点,对于部分不可再生且数量稀缺的资源,因其产生负外部效应,所以应该加大征税力度,提高现有税率,以督促开发者转变开发模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浪费;第二点,虽然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金属矿原矿可以进行重复利用,但是,他们在生产和开采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废物,我国当前的技术水平不能处理掉所有的废物,所以一定会对环境造成负担,而且这些矿产资源的储量也是有限的,因此,应该对其课以重税。第三点,要将盐资源按照工业用盐和食用盐的标准进行区分,因为两种盐的广泛程度是不同的。
2.2 新增课税对象的税率设定
要继续扩大征收范围。将以下课税对象扩充到征收范围,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主要是生态恢复期长的资源,例如我们曾过度开发耕地,导致其生产力下降,甚至演变为荒漠化,并且对其进行修复的时间成本、资金和人力的投入,都应附加在耕地的资源税上,因此我们应对这类资源课以重税;第二类是可再生资源,例如地热资源,这类资源储量丰富、可修复性强、绿色环保,我们可以征收较低税率;第三类是稀缺资源,比如稀土资源,这类资源因我国现存较少,部分资源需要靠进口支撑,提高税率可以增强人们的保护意识,提高使用效率。
2.3 不同地区的税率设定
国家在设定某种资源税率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特殊条件,“一刀切”的做法是不科学的,只有设置弹性较大的税率调整空间,才能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地方政府应充分调研本地区资源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政策,确定合理的税率。比如,若某地保持较高的回采率,对环境产生的威胁也会相应较小,那么就应对其采用较低税率的征收办法,若相反,就应该采用高税率的征收办法。
2.4 增加征收环节
综合分析资源税的征税环节,我们发现:资源税的征税环节主要集中在源头,这影响了其调控作用的发挥。为了使资源税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需要改变当前征收现状,将单环节单一征税变为多环节单一征税,做好计划安排,逐步增加征收环节。绝不能对征收环节一次性大幅增加,要先选取资源流通量相对大的地区当作试点,避免市场做出过激反应,防止产生恶性后果。
首先要明确企业类型,然后对其流程和环节进行划分,以此为依据来增加征收环节。按资源型企业的生产模式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源头企业,这个生产环节属于上游阶段,企业仅涉及资源的开发和买卖,不负责加工。第二类是中游企业,这类企业负责原料的初级加工,生产模式较为粗放。第三类是深加工企业,主要负责精细加工,与市场对接更加紧密。这三类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资源种类有很多,它们是资源行业的主力军。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企业所涉及生产、销售的流程正在增多,尤其以一体化深加工企业为主,深入分析一体化深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对于改革资源税征收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3 规范税收优惠措施
想要规范税收优惠措施,就要对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矿产企业展开全面系统的估测,对减税、免税流程要严格把关,避免一些企业擦边球,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也要對减免税额度严格把控,如果税负太低,就不能督促企业节约高效利用资源,但如果税负太重,企业成本太高也会限制其发展。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不同的企业规模,调整所应实施的优惠政策,体现出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