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波++张卫国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当前资源税改革面临四大资源困境。
第一,资源税改革限制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多数税目实行从量计征,难以反映市场机会运营结果;税率整体过低,人为扭曲了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
第二,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税种定位不能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利的差别。我国资源税改革都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作为资源税的一个重要目标。而级差收入是资源租的一种,资源租是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开采使用者之间公平交易的结果。体现的是国家的经济权利。用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在理论上存在缺陷,混淆了国家政治权力所有者和自然资源所有者的两种不同身份。
第三,资源税在分税制财税体制中的定位存在偏差。如果“营改增”以后不对增值税分成比例进行调整,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缺乏可行性。
第四,改革过程中存在“政府俘获”现象。我国资源税改革的部分决策包含了对各利益集团的妥协,未能真正体现资源税改革的初衷,影响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