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法治化研究

2018-05-14 17:05金亦威周学锋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19期
关键词:治理机制法制化乡村

金亦威 周学锋

[摘要]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乡村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我国治理法治化存在着乡镇政府与自治组织职责不清、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民的法律素养不高等问题,影响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乡镇政府与自治组织的职责、着力提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民的法律素养应是开展乡村法治化工作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乡村;治理;法制化;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

1    乡村治理的法治诉求

1.1    法治理念渗入乡村社会是必然趋势

在当今人类的聚集方式中按照地域性可以分为两种:乡村和城市。乡村是一种历史悠久的、随着人类产生和发展而一直存在的聚集居住方式,现今,不断被加速的城市化进程建设最初也是在乡村的基础之上完成,我国早期的“推到三座大山”的斗争也是在“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思想中进行的。

广泛存在于广大乡村基层政府的“人治”已经无法满足村民的意识、生活、文化、发展等各方面的要求,所以,通过法律和法治化的治理方法已经是乡村治理发展道路上的必然性结果。随着交通的日益便捷、人们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渠道愈发的多元化,村民们和外界的交流日益加强,城市中所体现的社会环境和制度和乡村中的环境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城镇中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浪潮,逐渐的扩展到乡村,这些变化不断的冲击着生活在乡村地区的人们的思想和生活,同时被触发的还有人类个体性的权利意识和渴望自由的欲望,这种自由的欲望就体现在参与到乡村建设的决策中来。

1.2    法治化的现代治理模式为转型期乡村所需要

“法治”虽然是乡村治理的必然选择手段,但是从“人治”到“法治”,这两者之间的差距还是很大的,如果生硬的、强制性的进行法治乡村地区,那么引发的必然是抵触心理和执行难的问题,根本性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封建社会在我国持续了几千年,而宗族式的乡村治理方式和权利最大化的“人治”方式在广大的乡村地区留下了太过深刻的历史烙印,在人们心中的概念也已经盘根错节,“法治”虽好,但也是一个外来的新鲜事物。“法治”的实行和贯彻是需要循序渐进、缓慢进行的,要让基层政府和生活在乡村地区的人们逐渐的接受民主化制度的思想教育、增强法律素养,慢慢的理解“法治”的利处,才能够很顺理成章的贯彻乡村地区的法治治理。

2    乡村治理法治化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2.1    乡镇政府与自治组织职责不清

乡镇政府是我国政府行政部门的最基层的行政机关,在我国广大乡村地区是法治工作的指导方、执行方和监督方,作为国家政府与基层人民之间的桥梁,向下传达国家意向,向上表达民情民愿。

我国的乡村地区土地面积广阔、所涉及的人口数大,村民自治成为提高村民对本地区发展的决策参与度和积极性、更民主化的保障村民的权益。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制度、市场经济制度,在东南沿海地区的城市中造成很大的影响和改变,而对于拥有超过全国一半人口的乡村地区,虽然交通和信息的不便捷,但是却没能阻挡全面改革的浪潮。曾经以集体劳作的人民公社制度宣告退出历史的舞台,接替其的是一种能够有效避免消极工作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后在九十年代末期又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中将有关村民自治中,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了简要的规定。

虽然已经从法律上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明确了,但是在如今的实际操作中,这两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却没能够达到在法律制定时候所期盼的那样。乡镇政府在日常的行政工作中对村委会的所有决策起到“指导”、“帮助”、“支持”的作用,而并非直接的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对于乡镇政府的意见,村民委员会仅做参考,而并非是无条件的支持。

2.2    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民的法律素养需要提升

在乡村地区开展法治化的治理方式,极易因为传统治理方式和法治方式之间的矛盾,在基层政府和基层民众中产生抗拒心理。一旦产生抗拒心理,任何的法治化的行为设计和规章制度都没有办法真实有效的实行,变成一纸空文也并非不可能。传统治理方式和新的法治化治理方式之間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性、也存在明显的矛盾性,这是必然的,如果两种治理方式没有什么差异,我们何苦劳心劳力的进行制度改革呢?想要从根本上让乡村地区法治化治理的进度加快,就必须要让这个地区的人们了解法治化、从而认同法治化。

首先需要从基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始进行培养。目前在乡村地区的政府工作人员群体中存在精英化程度低、法律素养低、法律知识和意识不完整、处理方法欠缺涉法考虑的问题。“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这个是亘古不变的道理,城市成长的接受高等教育的人群不愿意进入欠发达的乡村地区工作,而生长在乡村地区并且接受了良好教育的人群也愿意进入到发达的城市中工作,最后,留在乡村地区工作的都是一些本地出生、长大的、接受过一定教育的人。城市和乡村地区的发展速度和状态就在这种精英化的差距中逐渐变得极端化,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好、速度越来越快,而乡村地区确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乡村地区基层的工作环境缺少积极的态度,越是年龄大的工作人员,越是如此,文化水平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储备量低、能力欠缺、学习法律的意愿缺乏等等,都是法治化治理乡村道路上的障碍。

3    促进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建议

3.1    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乡镇政府与自治组织的职责

既然要进行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建设,那么首先必须要将法治化在法律上确立下来,作为法治化建设的执行方:基层的各级政府部门和组织的职责和职能范围必须要明确。乡镇政府在日常的行政工作中对村委会的所有决策起到“指导”、“帮助”、“支持”的作用,而并非直接的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对于乡镇政府的意见,村民委员会仅做参考,而并非是无条件的支持。

建立监督制度、设立监督部门,这个部门和地方乡镇部门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是一个完全独立于地方各方面的部门,同时其拥有监督地方法治化工作的权利。

设立追责、处罚制度。上到基层乡镇政府、下到参与民主选举的村民,每个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章制度行事,所有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监管,一旦发生非法的行为(例如在村民自治中贿选、村委工作不公开透明等),將由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执法。

3.2    提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民的法律素养

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进行乡村法治化治理的基础,缺少法律素养的农民群体将永远处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中,缺少法律素养的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将在日常工作中将法律规范置于无物境地。提升政府工作人员和村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培养他们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是法治化乡村治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在宣传内容上,我国法律条款众多,没有必要将所有条款的每一条都细致的宣传,即使是法律工作者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将法律条款理解透彻,更何况是一些世代生活在乡村地区、文化程度低的人群呢?有针对性的将一些与乡村发展、国家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某些行政审批的程序和条件等等在乡村地区做深入的宣传,在村里由村委会组织村民集体开会学习,将一些有特点的案例以及处理方式生动的分析讲解给村民;在基层政府部门中,也需要定期的进行法律知识宣讲和行政能力的训练培训。也许这种宣传的方式的效果呈现的略显缓慢,但是却需要各方面的坚持不懈的努力,宣传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也需要基层政府部门的以身作则,身教胜于言教,乡村地区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习惯会逐渐的发生转变。

4    结语

可以说,日益陌生化、异质化和流动化的村庄,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权威性的国家法律体系来维持秩序,乡村社会变迁正在接应现代法律的环境。乡村的法治化建设是必然的,也是新时代发展的要求使然。法治化的建设为乡村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能够促进乡村的经济、文化、交通、通信、教育等各方面的发展。虽然乡村地区在文化程度、法律意识等各方面存在着很多法治化治理的阻碍,但是随着法治化步伐的加快,我们能够在实践中寻找到完善法治化进程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 江国华,项坤.从人治到法治——乡村治理模式之变革[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4):5-9.

[2] 孙静.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现实挑战与路径选择[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05):97-101.

[3] 孙冕.法社会学视野下的乡村法治困境解读[J].行政与法,2007(11):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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