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思考

2018-05-14 12:19李丽旻
山西农经 2018年7期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

李丽旻

摘 要:近些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逐渐完善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现代农业以及推进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何发展并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农品;专业合作社;民主建设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07-0035-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志码:A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深化改革、加速发展历史进程中的一个新生事物,对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法人必须是农民。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成员是农民,非农民参与时必须与农民的生产经营有关系。专业就是要求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是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才能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搞综合性合作。合作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名称,是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之外的第五种法人。

近些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逐渐完善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对创办合作社的认识不足,缺乏对国家法律、政策的了解和掌握,部分人持观望态度。

(二)农民对自身在合作社的权利义务不甚了解。有些合作社的成员大多是在邻居、朋友、亲戚等相互介绍下加入的,因此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意义、特点、优势、基本原则、基本功能等认识不足,更不明确自己在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当需要对合作社的事务进行决策时,不能积极参与、各抒己见,不能实现对合作社进行民主管理和有效监督,容易使权力集中,不能体现合作社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缺乏科学的内控制度。大部分合作社虽然在设立时有《章程》,但大多是简单的照搬照抄,没有结合实际来制定,流于形式,导致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大多数合作社成员在专业知识、管理水平、工作经验、民主意识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所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机制方面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重要的内控制度不完善不科学、规章制度的表述比较粗糙不够严谨、甚至存在一些法律漏洞等等,导致内部控制机制薄弱,管理体制不健全,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甚至会带来严重损失。

(四)会计账册不规范。在会计账册建立方面,有的合作社没有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合作社的相关规定设置“十账一簿一柜”,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合理,明细科目的设置不具体、不切合实际,收入不能及时入账,会计业务处理比较草率、粗糙等等,这种不科学、不严谨的记账方式阻碍了合作社的发展。

(五)监事会的存在流于形式。有些合作社虽然按照章程成立了监事会,选定了监事会成员,但是监事会在平常工作中大多是形同虚设、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对一些不合理不合规的事项缺乏有力的监督,不能有效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缺乏各类人才,缺乏核心竞争力。大部分合作社没有专业人才,技术型人才缺乏、创新能力薄弱、后备力量不足。虽然都是有实践经验的农户,但缺乏新科技知识,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技能型人才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行业结构和区域结构有待优化。大部分合作社发展当地特色产业,但由于认知的局限,缺乏发展的战略眼光,没有实施品牌战略,没有将合作社做大做强,因而导致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

(七)不少合作社存在带动面小,增收效果不明显、经营实力弱等情况。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生事物,成立时间较晚,大多规模较小,自身实力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缺少必要的再联合,对农业产业的带动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抵御市场风险以及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弱。

发展并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合作社在农民中的影响力。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农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前景,合作社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农民增收、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二)选好法人。选好法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非常重要。“领头雁”的带动和帮扶作用不可小觑。要选择在群众中威信高、工作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人为法人。

(三)建好组织。根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以下机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再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理事和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监事长,对某些机构的设置由合作社根据自身需要决定。各部门要恪尽职守,严格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四)建章立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运行添“准绳”。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由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章程,合作社就无法建立、无法运行。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合作社发展的生命力所在,所有社员必须按照制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制定章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并且符合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另外还需将政府各部门给予合作社的扶持、指导项目进行细化,为合作社提供具体的、可参考的、现实的规范运作依据。

(五)选择一个好的产业和产品,创好品牌。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选项要选一个好的产业和产品,突出本地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实业,用发展的眼光定好位、起好步,在规范的基础上更好更快的发展,成为引领某一产业和产品市场的龙头,实施品牌战略,推进合作社按标准化生产,按规模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发展壮大合作社。

(六)做好财务工作。财务工作是对合作社实行科学管理、资金营运、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手段,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信息、依据和策略。合作社必须设立科学的财务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实行独立核算,严格财务纪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合作社应设置“十账一簿一柜”,十账包括: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入支出明细账、内部往来明细账、资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明细账、所有者权益明细账、实物交易量和工作量明细账。一簿即低值易耗品登记簿,一柜即会计档案柜,还要将财务公开工作做好做细。

(七)做好盈余分配工作。做好盈余分配工作会增进农户对合作社的信任度,提高农户对合作社的积极性。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

(八)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发挥政府在合作社建设中的扶持、规范、监督作用,各级政府应把合作社管理纳入工作日程,使合作社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加强政府对合作社的引导作用。让合作社参与政府有关会议,特别是与合作社建设、现代农业、高产开发、基地建设、农民培训相关的会议,让合作社领会政策精神,配合政府工作安排。政府还要帮助合作社搞好农资服务、技术服务、植保服务、托管服务等等,指导合作社走产业化农业之路,实现标准化生产,上规模创品牌。

(九)解决人才问题。要定期组织对合作社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实务以及财务管理、产品营销 、商务信息等专业知识,逐步使合作社成员精通技术、了解市场、善于管理,使合作社的整体水平和素质显著提高。同时,可以吸收知识和技术层次较高的大学生或技术型人才加入到合作社中来,充分发挥带动和引领作用。

(十)充分发挥龙头、大户示范作用。本着因地制宜、积极创建、健康发展的原则,加快同产品、同行业专业合作社的共同联合,促进合作社规模化,其中对其他合作社有引领示范作用,具有很大号召力和影响力的合作社即为龙头合作社,它能引领合作社做大做强、形成规模、增加效益、占领市场,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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