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SWOT分析的土地托管服务研究

2014-11-22 12:00杨洁王兆亮尹骞
山东农业科学 2014年10期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集约化规模化

杨洁 王兆亮 尹骞 等

摘要:以山东省嘉祥县和汶上县的土地托管合作社经营模式为例,分析了土地托管产生的背景,介绍了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在对土地托管进行SWOT分析基础上,探讨了土地托管的创新方式、适度经营及政策和资金扶持等问题,对现阶段我国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具有推广借鉴意义。

关键词: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SWOT分析;规模化;集约化

中图分类号:F301.3文献标识号:A文章编号:1001-4942(2014)10-0148-04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现行的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与农业向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为妥善解决这一矛盾,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1]。

笔者在山东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小麦和花生产业经济岗位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在济宁市的嘉祥县和汶上县均出现了土地托管这一运作模式。在对这两个地方的土地托管模式进行详细学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在进行的土地流转方式,反复探讨得出结论:土地托管对现阶段我国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具有重要的推广借鉴意义。

1土地托管产生的背景

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管理体制不健全,征地制度不规范,容易产生权利寻租,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小,生产效益低下,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土地分散经营,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和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与效率的提高。频现的问题说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不适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从制度上改变这种“集体所有、分户经营”、种田不赚钱的状况,理顺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1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效益的重要途径

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模式把整块土地分割成许多小块分户经营,田埂、沟堰占了不少耕地,狭小的耕地面积不仅农药、种子、化肥、农机等技术进步缓慢,不利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增加了土地生产、管理的成本,不利于农业效益的提高。只有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

1.2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导致撂荒现象严重

近几年,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农村人口急剧增加,但土地流转进行得并不顺利,农村撂荒现象严重。总结原因一是农村劳动力以老弱病残为主,青壮年群体中“会”种地的比例大量减少;二是农民外出务工所得收入远高于从土地上所得收入;三是农民虽然打工收入较高,但土地对农民来说有就业保障、生活福利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障等功能,所以农民不愿意转让土地使用权。

1.3大量种植大户和土地托管带头人的出现

在社会诚信缺失严重的情况下,农民相信身边懂科学管理土地的农业带头人。因此,在有些地区依托种植大户或者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业务,吸纳懂技术会管理土地的科教兴农带头人入社,在科学种植能手的带动下,逐步推广土地托管,比政府部门强制实行土地流转优势显著。

1.4地方政府部门在政策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

地方政府部门不但给予种植大户或种植专业合作社政策和资金支持,而且在生产用房、培训场地、生产资料选购、科学管理、粮食晾晒、粮食仓储、粮食出售等问题上为合作社提供便利和帮助,成为土地托管运营和推广的有利推手。

2土地托管的模式分析

2.1嘉祥县鸿运富民土地托管合作社

嘉祥县鸿运富民土地托管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12月,是山东省第一家规模较大的农村土地托管合作社组织。合作社探索出三种有效的土地托管方式:一是对有一定劳动力、愿意种地的,实行“半托”,社员可享受同等市场最低的农资价格和免费技术服务,对劳务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二是对缺乏劳动力而又愿意种地的,实行“全托”,按照“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原则,生产上的问题由家庭经营来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由合作社来提供,根本宗旨就是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的共同利益;三是对不愿意种地的,实行“股份经营”,社员可以土地、资金、技术、机械、劳动力和资源资产入股。

合作社采用“六统一分”的经营模式,即统一品种、统一投入品配送、统一疫病防控、统一机械化作业、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市场营销,分户适度规模种植养殖。目前入社会员已达到3 086户,土地流转集中经营面积近700 hm2,带动周边乡镇托管土地面积2 400 hm2。合作社把社员零散的土地、资金和劳动力整合起来,让入社农民“种田不费力、节支增效益、离乡不离地、不种有收益”,实现了产、供、销、加一条龙立体服务的模式,最终实现农民增收、合作社发展。

2.2汶上县房柳村土地托管合作社

2010~2013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汶上县供销社成立了26支共600人的土地托管服务队,投资300多万元购置了播种、浇灌、施肥、喷药、收割等农业机械40台(套),整合社会机械123台(套),形成了可以覆盖全县14个乡镇、为农户提供全方位农业生产的专业服务体系。

汶上县土地托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土地全托服务,实行“三包”服务。一是包产量,以前三年正常年份单产平均值定产量,亏了由县供销社补足,超产归农户所有;二是包费用,按比当年市场价格低10%的标准,确定农资及劳动服务的费用,按生产环节的时间节点向农户收取;三是包质量,种、管、收全过程都有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监督实施。协议签订后,打破户与户之间的界限,由土地托管服务队实行统一耕种、统一管理、统一收割、统一分配。另一种服务方式是半托管,根据村民或流转土地大户需求,由县供销社的土地托管服务队按低于同期市场价格,提供耕、种、收等生产环节的半托管服务;土地托管的利润按照6∶3∶1的比例由县供销社、村集体和乡镇基层供销社分别获取[2]。现已在收割、运输、还田、耕地、打除草剂、旋地、施肥和播种8个环节为近4 300 hm2土地提供托管服务。

土地托管合作社由农民、县供销社以及本村受群众信任的村民代表或种植大户三方共同签署土地托管协议,由县供销社所属公司和基层社向受托方提供农资直供、耕种收等托管服务项目,实行统一耕种、管理、收获和分配[3]。

3土地托管的SWOT分析

土地托管是对现行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与探索,显示出了勃勃生机和活力,规模不断扩大,实现了互惠共赢,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可行性还有待进一步分析论证。

3.1土地托管经营优势分析(Strengths)

3.1.1农民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没有改变土地托管是以当地农民的意愿为主,在保留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基础上,实行集约化规模化农业生产,在现有社会保障制度暂不健全的情况下,实现了以社会化服务为主导,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新式统分结合双层体制。

3.1.2经济上农民与服务组织双赢嘉祥和汶上两地的土地托管均对农民不收或者收取少量管理费用,生产资料以低于市场价格略高于成本价的价格为农民提供,但大部分或者全部经营收益反馈农民。

3.1.3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生产土地托管合作社把分散的土地资源整合后,不但实现了土地集中经营管理,而且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科学化管理水平,提升了农业机械化程度,科技兴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3.1.4提高了综合效益土地托管对耕地大规模集中后,推行了现代化科学种植技术,实现高效、规模种植,统一批发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在降低土地经营成本的同时,机械化效率、效益显著提高,实现规模化、信息化、品牌化、效益最大化同步。

3.2土地托管经营的劣势分析(Weaks)

3.2.1土地托管运营需要大量的人才支持[4]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种植后,需要先进的生产和管理技术,需要有一定数量的管理、种植、土肥、植保、农业机械等专业技术人才指导农业生产,而这些人力资源在当地农村相对短缺。

3.2.2土地托管合作运营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满足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需要大量的资金,除去人力资源的投入外,购买和养护农机具也需要大量资金,还要在生产资料和基础设施方面投入大量费用,充足的资金链是土地托管社会服务组织顺利运营的基本保障。这在私人组织经营的嘉祥土地托管合作社表现较为明显,而汶上土地托管合作社因有县供销社的财政支持,这方面的表现相对弱化。

3.2.3农民需求多样化与土地托管经营的矛盾[5]土地托管合作社要求管理统一,而小农经济要求托管方式多样化,因此部分群众不认可托管形式,使得合作社很难实现连片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多种问题和矛盾。嘉祥和汶上土地托管合作社在经营初期都面临大面积的插花地现象,随着土地托管经营的展开和村民对土地托管的认可,情况已有较大改善,但插花地现象仍较普遍。

3.2.4规模经营的“适度”把握困难大土地托管合作社要发展一定规模的土地才能达到赢利的目的;但是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资金的投入与土地规模呈正比关系,因此就需要对适度规模经营的把握,现在尚处在摸索阶段,“适度”目前只是一种概念摆设。嘉祥和汶上土地合作社,都对“适度”规模进行了探索,但暂时未有较为成熟的结果。

3.2.5规模化经营的风险抵御能力差一是缺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二是缺乏抵御农业自然灾害的能力。现行体制下,一旦遭遇风险,土地托管合作社就会遭遇破产或资不抵债的可能。

3.3土地托管经营机遇分析(Opportunities)

嘉祥和汶上两地均以合作社为主体展开土地托管,为农业生产实现全程机械化建立了有效的组织机制,为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和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转、助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符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现代农业建设的发展趋势[5]。而且两地的土地托管模式显示出了良好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并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却同时解决了国家粮食安全问题。

3.4土地托管经营的挑战分析(Treats)

嘉祥和汶上土地托管合作社在土地托管运营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合作社需要为此承担很大的市场风险,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在政策、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另外,在开展土地托管经营中,合作社应一切从农户的需要出发, 创新服务方式,以满足不同区域、不同层面农户的需要, 以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推动规模化经营。

4结论

实行土地托管可使农民在不失去土地的基础上进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但把农村人口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还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土地收益率,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利于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和城镇化的进程。

不同地区对土地托管要求是不一样的,山区与平原地区的托管方式是否相同、大宗作物与蔬菜种植是否适用统一的托管方式等,均需要更进一步的探索与研究。

土地托管合作社,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创新尝试,相关部门应该从加强合作社自身建设、保障资金支持、创造良好外部发展环境等方面积极引导土地托管合作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www.gov.cn/jrzg/2008-10/19.

[2]王竞佼,隋文香.农村土地托管制度探讨[J].经济师,2010(1):48-49.

[3]潘俊强. 山东汶上县农民土地托管供销社种地打工两不误[J].决策探索,2013(5):72-73.

[4]陈建华,杨丽.土地托管合作社: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模式[J].中国农村发现,2011(2):11-18.

[5]魏艳秋.转农技服务方式,调合作社发展思路——“土地托管”带来的新启示[J].山东农机化,2013(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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