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睿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其在发展模式等方面的特殊性也对自身的发展产生了一定限制。基于此,本研究主要针对“专车”类共享经济的特征进行研究,并分别从自律规制、市场经济规制、外部监管规制3方面,探讨“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以实现“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范性发展。
“专车” 共享经济规制
前言:近年来,各大网约专车公司异军突起,迅速打破传统交通市场的稳定发展局面,为广大民众的出行提供了丰富的选择。伴随着专车公司的发展,“专车”类共享经济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其发展质量的重要性也产生了明显变化。因此,通过分析“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以加强这类共享经济的规范化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特征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特征主要丰要包含以下几种:
(1)争夺经营权特征
在传统交通市场环境中,城市交通多由出租车、公交车等传统交通工具垄断。“专车”类共享经济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交通市场的稳定局面,导致出租车公司的经营权开始受到专车公司的竞争。
(2)自由共享性特征
滴滴、优步等网约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自由共享性特征主要表现为:“专车”类共享经济公司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面向供需双方共享化提供供需信息,从一定程度卜达成了信息对称,同时,专车司机、需求方均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与需求方/车丰达成交易。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
为了保障“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范化发展,可运用以下几种路径对这类共享经济进行规制:
(1)自律规制
专车公司作为“专车”类共享经济的制造者,其自律行为有助于“专车”类共享经济发展质量的改善。对于专车公司而言,可行的自我规制路径主要包含:第一,设置完善的专车司机信用机制。专车公司可将专车司机的信用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分别将专车司机的驾龄、驾驶记录等纳入信用机制的考察范畴,并将专车司机的信用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定的指标之一。第二,强化需求方评价的作用。需求方对专车司机(交易)的满意度、交易安全是影响“专车”类共享经济发展的两种主要因素。为了提高交易安全水平,专车公司可将需求方引入自我约束机制中来,设立统一的需求方评价考核标准。例如,当某专车司机当月差评数量达到5个及5个以上时,可给予适宜处罚措施。
(2)市场经济规制
“专车”类共享经济是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构成。专车公司的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对传统交通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为了实现“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范化发展,维持交通环境的稳定,应从市场角度制定规制路径,发挥有效的规制作用,实现专车与传统出租车的良性发展。
具有规制路径包含:第一,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通过完善专车发展法律规范的方式,约束专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专车”类共享经济的发展建立在合法、合理基础上。例如,可于相关法律制度中规定,要求专车公司提高网约专车司机的准入门槛,如要求专车司机的驾龄达到5-8年准入水平、确认专车司机既往无犯罪记录等,以降低各类网约车不安全事件的发生率,并从一定程度上减缓专车公司发展对传统出租车公司的冲击作用。第二,提倡“专车”类共享公司与传统出租车公司合作。从整体层面来讲,促进“专车”类共享经济发展的前提为:弱化出租车公司与“专车”类共享公司间的冲突竞争关系,保证交通市场的稳定。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市场应为双方的合作提供良好的环境,鼓励双方相互借鉴,实现优势互补。例如,某市场将出租车改革方向确立为:鼓励出租车公司参照专车公司的发展模式建立“电召平台”,允许当地滴滴打车、优步等专车公司的软件接入,进而实现双方共赢合作。
(3)外部监管规制
结合我国近年来“专车”类共享公司的发展状况来看,加强外部监管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可行的監管规制路径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1.政府独立监管路径。在传统交通市场发展模式下,政府通过出台制度约束的方式,保障了出租车公司等传统管理对象的规范化发展。“专车”类共享公司的出现打破了政府管制的局面,“专车”类共享经济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专车”类共享公司在准入机制、经营模式等方面的特殊性也为其发展埋下了较多隐患。为了改善这一局面,政府可以规范、保护专车发展为基本目标,对“专车”类共享经济的发展实施监管。政府监管手段以健全法律体系为主,具体内容主要包含:明确专车的市场定位。以促进专车与传统出租车共同发展为目标,对专车进行市场定位。例如,可将其定位为:与城市出租车同一水平的新型交通工具。此外,部分“专车”类共享公司存在利用法律漏洞进行不法牟利的行为。对此,政府可组建专门的检查部门(或从相关立法部门中抽调一定专业人员组成筛查小组),对当地各专车公司的运营状况、发展历史等进行调查,一旦发现某专车公司存在不法经营行为,应立即进行处理。
2.混合规制路径。“专车”类共享经济规制经验表明,政府在针对专车公司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可能与行业协会等其他具备规制专车公司的机构产生冲突。针对这种状况,可采用混合规制模式,即政府相关部门与行业协会达成合作关系,双方共同对专车公司的发展进行监督,保障“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良性发展。
结论
综上所述,“专车”类共享经济的发展中存在着诸多隐患。为了促进“专车”类共享经济良性发展目的的实现,应结合这种共享经济的本质特征,选择适宜的规制路径,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并对其发展中的不合理问题进行约束,间接促进专车与传统出租车的共赢。
[1]张珉澎.试论“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经贸实践,2018( 01):156.
[2]付辰.试析我国专车类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J].法制博览,2017(35):203.
[3]张德龙.互联网专车服务行业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