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教学模式探索与实践

2018-05-10 06:31徐鑫
新一代 2018年4期
关键词:探索

徐鑫

摘 要:当前,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这有助于法律从业人员向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正规化的方向迈进。同时,也对法科生行政法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法科生行政法教学存在以下困境:行政法理论教学有余,而案例教学不足;行政法案例教学有余,而教学质量不足;行政法原理考察有余,而独立分析理解能力不足。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的激励下,法科生行政法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值得我们深度思考。

关键词:行政法教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探索

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举措。《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的新要求

(一)改革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察宪法的理论知识和相关规定。(二)提高专业素养。加大力度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维、推理、判断以及分析能力。(三)提高职业素养。重视考生的职业伦理道德等价值观念的考察,切实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化。(四)考试题型逐步案例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选拔性考试,其目的在于通过考试的考生能够迅速胜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专业性的法律工作。因此,案例在试卷中的比例将会逐年增加,分值也会不断提高。(五)考试形式发生变化。目前,国家司法考试采用纸质化考试,尽管体现了效率性,但无法较为客观和准确地考察考生的真实水平。事实上,很多非法律专业的考生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培训也能快速地通过考试,但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认知水平还较为低下。改革以后的考试形式可能会变为一年两考,客观题考试通过了,才能有资格参加主观题考试。

二、当前行政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法教学内容偏重于抽象的理论。市面上的行政法教材基本上是以介绍理论知为主,鲜有对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解读或详解的教材,即使附有案例的教材也仅仅是简单介绍、简单分析和解说而已。对法律条文基本不予说明,仅仅是一种“罗列”或者“堆砌”。(二)案例教学明显不足。行政法案例教学的课时安排不足,重视程度明显不够。案例教学课程的设置大都停留于形式主义,没有展现其真正的价值。案例教学的不足实际上也是师资的不足,没有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就不可能有“精彩”的案例课。老师由于受到学校体制的限制,接触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实务部门的机会较少,行政经验和司法经验明显欠缺,这是上好案例教学课的最大障碍。(三)行政法课程考试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不足。目前,行政法课程考核方式还比较保守,大都以选择题、简答题、判断题、案例题、论述题等方式为主,记忆性的题目还在占主导地位。其中,案例分析题基本都是由授课老师自己编写而成,问题的设置基本以理论知识为主。换句话说,考题难度一般,无法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提并论。由于,两种考试在难易程度上的差异较大,很多老师为了通过率不敢贸然尝试使用真题。

三、新形势下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一)正确处理基础理论教学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的关系。目前,存在这样的一种尴尬局面——法科生课堂教学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为了毕业之前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老师们主动把行政法课程变成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班,为了迎合学生的口味,课堂教学尽量采取培训班的模式,只注重解题的技巧,不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每当遇到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与动态的知识,要么三言两语,要么一笔带过,原因只有一个: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考这些内容。实际上,理论知识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并不冲突,二者相互依托,互为条件。没有理论知识的基础,就不可能准确地驾驭法条,更不可能对案例展开有效的分析。光有所谓扎实的理论功底也不行,因为,它不能直接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我认为二者是可以完美进行衔接的,关键在于老师如何引导和安排教学。否则,根基不稳,也无法施展拳脚。(二)合理调整案例教学模式。行政法案例教学既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基础课程,也是理论知识课程必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理论知识教学中引入案例,有利于学生对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记忆;在案例教学中分析經典案例,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运用原理和法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不仅要为学生设置大量的案例教学环节,而且还要保证其教学质量,让学生真正地学到“干货”。(三)改革课程考核方式。考核还应采用传统的纸质化考核方式,卷面结构上还是以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为主,但需要增加案例分析题的比重,提高案例的质量,问题的设置要紧密联系实际、贴近生活,紧扣时代脉搏。部分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大都是记忆性的考察方式,法科生只需秉烛夜读即可顺利通过考试,死记硬背能力比较强的学生往往能获得高分,相反一些思维活跃、实践能力较强的学生却只能在及格或低分边缘挣扎。实际上,仅凭记忆的考察方式无法真实反映法科生的能力和水平。此外,有些案例固然经典,但也要考虑其时效性,可以在理论知识教学中作为原理解读使用,但不可作为案例分析题目使用。

参考文献

[1]李翔.论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职业资格准入[J].交大法学,2016(3).

[2]赖恒盈.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行政法学方法论评析[M].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

[3]余凌云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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