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旭中,曹大伟
(安徽师范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差距的拉大或收入分配不平等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副产品或不争事实。从功能性收入分配来看,我国劳动收入份额从1996年的53.39%下降到2015年的47.46%;其中,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到二十世纪头几年之间下降幅度较大,而且这一数值明显低于同时期发达国家的水平*李清华采用窄口径对1978-2007年我国劳动收入份额进行了国际比较,结果发现我国低于同时期的发展中国家4个百分点,发达国家15-20个百分点。具体参见李清华:《中国劳动收入份额的国际比较研究》,《当代财经》2013年第3期。。从规模性收入分配来看,自2003年至201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处于0.46之上,虽然近些年有微弱的下降趋势,但整体上还是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另外,以泰尔指数衡量的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呈现出先增大后缩小的趋势,但是城乡收入比却由1996年的2.512∶1上升到2015年的2.919∶1,城镇居民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的近3倍。就收入分配的总体情况来说,虽然近些年来收入差距有缩小的迹象,不平等程度有所缓解,但仍不能掩盖我国整体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现状(表1)。
然而,我们真正感兴趣的是这些现状背后所隐藏的原因。1990年代开始,学界开始针对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有的学者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二元结构、政策制度、国家战略选择等宏观因素考虑;有的学者从更加微观的角度入手,研究教育、人力资本、家庭环境等因素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本文主要归纳与评述国内学者对我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影响因素或原因的诸多观点,并试图提出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表1 部分年份的收入不平等指标*表1由作者根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统计年鉴》数据绘制,*号表示该年份数据缺失。
①国家统计局数据库只对外公布了2003-2016年的基尼系数。
②城乡收入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④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分区收入法GDP,计算公式:劳动收入份额=劳动者报酬/GDP。有一部分学者将生产税净额从GDP中剔除,其计算公式为:劳动收入份额=劳动者报酬/(GDP-生产税净额);但还有学者(吕冰洋和郭庆旺2009a)将生产税视为政府收入,并考虑要素的税后收入,其计算公式为:税后劳动收入份额=(劳动者报酬-劳动所得税-社会保险缴款+社会保险支出)/GDP。
在讨论导致收入分配不平等因素之前,我们有必要区分收入差距、收入分配不平等、收入分配不公这三个概念。在多数文献中,三者是混淆使用的。实际上,收入差距表达的仅仅是客观事实,并未区分“好”和“坏”;而后两者则包含了主观的价值判断,是一种“不公平”的分配。这也就是说收入分配不平等和收入分配不公更多的是由不合理的因素导致的。那么不合理的因素是什么呢?有一种观点认为判断收入差距是否合理应当看这种分配差距是否影响了经济增长,也就是说从是否有利于经济增长角度出发来判断分配差距是否合理。[1]这就等于把其它不利于经济增长的因素都归结为不合理因素。马克思承认劳动能力的大小导致收入的差距,认为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是导致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根源。罗默把影响分配的因素划分为努力和环境两个变量,个人基于环境差异导致的机会不平等才是分配结果的不合理因素。[2]托马斯·皮凯蒂也认为,“拼爹”是为人们所憎恶的,而“拼搏”更为普通大众所接受。[3]33也就是说人们往往能够接受由于努力程度差异带来的收入差距,而不能够忍受由于其它不可控制的因素所导致的收入不平等。这是因为前者能够产生激励效应,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例如按劳分配制度;而后者则更为容易导致贫富悬殊,引发社会动荡。综上所述,我们把除劳动或努力因素之外的其它因素定义为影响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因素。
不幸的是,合理与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往往不易于清楚地区分开来。就表1中列出的各项收入差距指标来说,我们似乎很难剥离出哪些是由于劳动或努力程度导致的,哪些是由于不合理的因素导致的,两者往往是掺杂在一起对收入差距产生影响。尽管存在困难,还是有一些学者做了这方面的工作。例如,万海远和李实的实证结果表明,仅仅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2008年的基尼系数由0.488上升到了0.499,城乡泰尔指数由0.429上升到了0.446。[4]陈东和黄旭峰发现,在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2000年、2004年、2006年、2009年,受教育水平、工作单位类型、地区、户籍、家庭环境等对以基尼系数衡量的收入不平等的贡献率分别为57.46%、47.22%、51.09%、56.36%、55.90%、56.89%、58.82%、52.66%。[5]徐晓红和荣兆梓采用2002年CHIP数据,分解出教育年限、地区、行业、单位所有制性质、性别等因素对收入差距的贡献率超过40%。[6]
因此,我们应重点关注不合理因素导致的收入差距,即收入分配不平等和不公正,本文接下来将重点分析这些“不合理因素”成因和影响。
导致收入分配不平等的不合理因素有很多。宏观层面因素——二元经济、经济发展转型、政策制度的影响,微观层面因素——资强劳弱的产权约束、机会不平等的锁定。另外,这两个层面的影响因素可能会相互作用,进而拉大我国的整体收入分配不平等。
经济发展水平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实际上涉及到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自由市场能否导致效率与公平兼得?抑或,收入平等还是机会不平等是自由市场经济下经济发展水平共生产物?
在理论上,这一因素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最典型的就是库兹涅茨倒U型假说。该假说认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收入不平等会先扩大后缩小。[7]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结构为库氏假说提供了理论解释。即在经济发展的早期,社会中存在一个农业部门和一个非农业部门,并且前者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起初两部门间的收入差距较小,随着经济的发展,非农业部门生产率上升的速度超过农业部门,劳动力向非农业部门进行转移,收入差距开始拉大;当劳动力供求达到平衡,两部门的生产率趋同,进而工资差别缩小,收入不平等也将缓和。[8]
库兹涅茨假说和刘易斯二元经济模型受到国内学界的广泛讨论,部分学者沿用了其分析框架,并用国内的数据对这一理论进行了验证,实际上并没有回答不平等的根源。M. Zhou认为从区域层面来看,我国的劳动收入份额的运动轨迹比较符合库的假说。郭熙保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认为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和结构的迅速转变是导致我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的主要原因。白重恩和钱震杰也持相同的观点,他们认为由人均收入水平所代表的产业结构转型是我国近代资本收入份额增加的主要原因。不可否认,经济结构的转型和二元经济中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收入份额,但是随着产业工人工资的增长,企业家的利润增长可能更快,这样工人的相对工资实际上并没有增长,收入分配不平等仍然有扩大的趋势,倒U型假说在我国缺乏解释力。陈宗胜和宗振利就指出,库兹涅茨所研究的是资本主义国家,而我国经济有其自身的特点,由此他们构建了公有经济的倒U型的理论模型,且认为在我国公有制经济中收入不平等扩大的原因是由于劳动差别,[9]但理论模型缺乏实证数据的支撑。李稻葵把摩擦工资定义为“在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由于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企业人为地压低工人的工资,使其低于劳动边际生产率”,且认为我国劳动份额下降的原因是由于摩擦工资的存在。[10]就收入分配的短期波动而言,摩擦工资的解释具有一定的道理,但它显然不足以解释我国收入分配不平等扩大的长期趋势。
库兹涅茨的倒U型假说也遭到了其他学者的质疑。托马斯·皮凯蒂认为库氏所考察的时间跨度较为短暂,不能看到收入分配的长期趋势。在《二十一世纪资本论》中,皮凯蒂认为,19-21世纪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收入分配的长期变化趋势应该是正U型,之所以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在20世纪缩小,主要是受到两次世界大战以及经济危机的影响。他还预测在21世纪欧美国家的不平等程度将会上升甚至有可能超过一战前时期,其原因在于21世纪人口增长率和经济增长率将逐渐停滞。李实、李婷也运用中国的数据对倒U型假说进行验证,结果表明收入变量的符号与其相反,他们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库氏并没有看到许多西方国家引入的福利政策,而一味地强调经济发展阶段。[11]
从全球经济增长的经验来看,收入不平等确实是随着经济增长的提高而不断扩大,这似乎验证了库兹涅茨假说的一部分,但未来是否真的会像库氏所说的那样,收入不平等会逐渐缩小呢?根据皮凯蒂的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不平等程度恰恰相反而呈逐渐上升趋势。就我国市场化改革而言,我们发现自2007年以后(见表1),我国基尼系数、城乡泰尔指数逐步下降,劳动收入份额缓步上升,更多地与我国支农惠农政策(如启动农业“三项补贴”、家电下乡、农村危房改造等)、关注弱势群体(如城乡社会保障、棚户区改造、精准扶贫等)以及《劳动合同法》颁布、大学生就业新政、农名工工资拖欠治理有关。大量发展事实告诉我们,没有政府或国家的有效作为,收入不平等将是经济发展水平的的“副产品”,收入分配将更“不合理”。
有学者认为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加重收入分配不平等,如国家战略、税收、户籍制度等是“不合理”的因素。林毅夫指出,我国存在地区差异主要源于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选择优先发展资本密集型项目的战略,违背了比较优势原则,中西部的资本密集型项目需要的是高素质高学历的人才,并不会吸收当地的剩余劳动力,反而这些赶超项目需要大量当地的工业原料和初始产品,为了保护这些项目,政府就不得不人为地扭曲价格,造成当地经济相对滞后。[12]然而Shi li和Terry Sicular则认为大范围的区域发展战略(例如西部大开发)虽然有可能在人均GDP上缩小区域差距,但是对于家庭收入不平等来说其作用是有限的,因为家庭收入不平等主要是发生在区域的内部。[13]Xiaolin Wang认为沿海地区的优势地理条件和优惠的产业政策拉大了与内陆之间的收入差距,并且这些因素形成恶性循环圈进一步强化区域收入差距。[14]87-91陈宇峰进一步把影响劳动收入份额的因素划分为短期和长期,从短期来看,垄断利润率是劳动收入份额波动的主要原因;而在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型背景下,占有大量资源的国有企业选择了资本偏向性技术才是劳动收入份额不断下降的长期原因。“宏观经济上的国退民进,公退私进的结果,使得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由改革开放前的近乎为零上升到现在已经超过65%”[15],这表明我国已经逐渐放弃了资本密集的赶超战略,逆资源禀赋的战略选择也逐渐被市场纠正,但事实上我国地区收入不平等并没有因此缩小,因此我们还需要继续探讨其它原因。
政府税收是影响收入分配的又一重要因素。一般认为税收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能够调节微观层面的收入不平等,但是个税费用扣除额过高或过低都可能不利于缩小劳动收入不平等,原因在于税费扣除额的高低会影响家庭对于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进而通过代际传递影响下一代人的劳动收入水平,因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税费扣除额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上升而上升。[16]何其春实证结果表明,降低企业资本税税率能够提高企业家的努力程度,但与此同时也提高了收入不平等程度。郭庆旺和吕冰洋则运用一般均衡理论模型分析,认为间接税通过改变要素投入比例进而改变税前要素收益率,而直接税则改变了税后的要素收益率,从而劳动与资本的分配额度也会产生变化。Li Du采用投入产出模型,通过比较基尼系数和广义熵指数来分析增值税改革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发现增值税改革降低了平均税收负担和减少了低等收入群体的不平等,但是在不同收入群体之间收入不平等并没有减少。[17]尽管研究的作用机制不同,但学者们都赞同税收会对个人的收入分配产生影响这一观点,实际上学者们更多的是研究税收收入,而税收支出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则很少有文献提及。
很多文献都提及户籍制度扩大了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其核心机制认为户籍制度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在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的情况下,农民工向城镇转移时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从而在收入和福利上体现出差异。部分学者的实证性研究也验证了这一观点。万海远和李实实证结果显示仅仅由于户籍歧视的存在,基尼系从0.488上升到0.499*数据来源于万海远,李实:《户籍歧视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经济研究》2013年第9期。。陈纯槿和李实指出1989-1997年,所有制结构和户籍制度对城镇劳动收入不平等的贡献率明显高于其它因素。不可否认,我国的户籍制度是阻碍收入分配公正的重要影响因素,但是户籍制度从建国开始就有的,而为何那时我国的收入不平等的基尼系数很低呢?显然户籍制度并不能单独作用于收入分配的,我们推测户籍制度可能伴随着私有经济的崛起从而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因为随着私有经济规模的扩大对劳动力的需求会急剧增加,进城务工人员增多,这时农村劳动力由于户籍制度的阻碍,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
另外,还有文献批评国有经济的垄断地位扩大了收入不平等。原因是国有垄断企业一方面凭借其特殊地位获取垄断利用,拉大了行业间的差距,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员工工资和福利优于私营企业的员工,从而拉大了个体收入差距。夏庆杰、李实和宋丽娜利用1988-2007年城镇入户调查数据分析表明,虽然近些年来国有企业的就业规模大幅度下降,但是国有企业工资高于非国有企业的幅度及其不合理部分也大幅度上升,结果造成了城镇工资收入差距的扩大。陆正飞也得出同样的结论,认为国有企业给职工支付了更高的工资。在大多数学者指责国有企业时,吴宣恭认为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和根源并不在于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他的理由在于:第一,工资水平最高的并不是国有垄断企业而是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第二,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差距主要是由于私营企业人为压低职工工资造成的,第三,国有垄断行业工资水平相对较高与其职工的复杂劳动程度相匹配。[18]根据夏庆杰的资料显示,国有企业就业份额由1995年占城镇就业总额的50%逐渐下降到2007年的18%。*数据来源于夏庆杰,李实,宋丽娜:《国有单位工资结构及其就业规模变化的收入分配效应:1988-2007》,《经济研究》2012年第6期。因此,我们认为即使国有企业工资较高,但就其占有的就业份额来说对总体收入不平等的影响是微弱的。而对于国有企业的高工资是否与复杂劳动匹配的观点,我们持怀疑态度,因为在有些时候高管的工资是由其社会地位和企业地位决定的,与劳动的复杂程度无关。
由于我国在所有制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在分配制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所以有很多学者运用马克思分配理论解释我国的收入不平等。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所有制关系决定生产关系,同时也就决定了分配关系。我国的私营经济规模不断扩大,那么在生产关系上就较多的表现为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例如,刘国光、吴宣恭就认为我国劳资收入分配不公主要源于资本的过度剥削导致的人们财产上占有的差别,但这仅是宏观方面的探讨,没有涉及到企业和单个劳动者的生产关系,也没有说明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决定。
马克思认为工资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而劳动力价值有一个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这也就是说单个劳动者的工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伍旭中就指出劳动力价值实际上是由国家、市场、和劳动者这三个维度来决定的[19],而产生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也在于这三个方面,同时资本强产权和劳动弱产权的制度安排也产生收入分配不公。胡靖春则认为,劳动者的工资实际上是在一个由企业最大支付能力决定上限和生存工资决定下限的大区间内由劳资谈判力量决定的,杨向前也强调劳动报酬过低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工会力量缺失。由此可以推出,当劳动者力量较弱时,企业本着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追求就会人为地压低劳动者工资,使其降到工资的最低界限上,这样一来劳动份额下降和资本份额的上升就不可避免地扩大了收入不平等。实际上我国的劳资关系也处于一种紧张状态:2011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为589244件,到2015年末这一数值上升到828714件,上升幅度为40.64%,其中劳动者个人申诉的案件居多,集体申诉的次之,而产生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数据及资料来源于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
如何扭转“资强劳弱”这种不合理状态呢?除了营造“劳动光荣”的氛围和实施“扶持劳动”的政策外,我们还要拓展对“劳动力”范畴的理解。实际上,马克思对于劳动者和工资的研究是从“简单劳动力”这一假设开始的,*参见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其研究遵循着这样一个逻辑,即从简单劳动力(标准的男子劳动力)→家庭劳动力(妇女儿童加入劳动力大军)→总体劳动力(总体工人)→联合劳动力(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所以针对劳动力产权较弱这一问题,我们要认识到单个劳动者是企业或单位总体劳动力不可脱嵌的一部分,在研究劳资收入分配问题上,必须要把总体劳动者所创造出的价值,即协作所创造的集体力价值考虑进来。
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衡量指标一般有基尼系数、泰尔指数、变异系数、对数方程等等,问题是这些指标往往会掩盖收入不平等的个体差异性,也就是说对于衡量指标相同的收入不平等程度,我们如何去评判优劣呢?机会不平等研究的就是这样一种问题。
罗默把影响分配结果的因素划分为努力和环境变量。努力是指社会能够问责的个人行为部分,环境是指个人处境和行为中超出自我控制或社会不能问责的部分,包括教育、家庭背景、出生地、性别等,基于这种环境差异导致的不平等就称之为机会不平等。近些年来关于这方面问题的研究比较多,马艳和张建勋实证结果显示,2007年我国的收入基尼系数为0.571,而机会不平等导致的收入差距为0.245,占比42.8%,*数据来源于马艳,张建勋:《不同所有制条件下的收入差距问题研究——基于机会不平等理论的视角》,《财经研究》2015年第5期。因此他们认为机会不平等是影响我国收入差距的重要影响因素,而机会不平等主要来自于出生地的不同。徐晓红和荣兆梓也同样认为我国的收入差距主要由劳动者所处地区、工作行业、单位所有制性质、性别等因素导致,此外教育对收入差距的贡献最高,这是由家庭背景导致的。Xiaolin Wang也认为教育回报率的显著增加是收入不平等上升的又一个重要原因。陈东和黄旭峰的研究稍有不同,他们认为父母的可支配收入的差异会通过代际传递影响子女的收入,当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增加10%时,子女的收入会增加3.68%,*数据来源于陈东,黄旭峰:《机会不平等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收入不平等?——基于代际转移的视角》,《经济评论》2015年第1期。这实际上也是强调家庭背景对于收入不平等的作用。还有学者研究人力资本的投资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谢勇强调了人力资本差异的代际传递导致的收入差异,焦斌龙则强调人力资本投资包含的范围更为广泛,不仅仅局限于对教育的投资。相比其他因素而言,人们似乎更为憎恨家庭背景产生的机会不平等,因为这种不平等会随着代际间传递越拉越大。
机会不平等的研究更具微观视角,对个体收入分配差异也更具解释力。但是机会不平等所涵盖的范畴可能过于宽泛,个人所处的环境背景的不同往往还隐含着某些运气成分,这就使得对机会不平等的研究变得抽象和难以量化。
我们通过梳理关于我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相关文献,发现主要存在的不足之处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有如下几点:
在实证分析上,关于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测度的研究比较完善,学者们也采取了多种指标去衡量我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但是,学者对收入不平等进行测度时却存在高估与低估的问题,这就造成了不同学者之间的实证结果不一致,有时甚至差别很大。这可能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对于收入的定义有一定缺陷,把农村居民的一些自有住房和城镇居民的实物补贴没有计算在内,更重要的是大部分的研究没有针对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而调整相应的生活费用指数,因为单位货币购买力在农村和城市是不一样的,在不同区域也是不同的。另外,这一高估和低估的问题还有可能与高收入群体隐瞒自己的真实收入水平有关。对收入不平等的测度准确性十分重要,不同程度的收入不平等容易影响成因的判断和分析,进而影响缩小收入不平等政策建议的有效性。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当注意这类问题。
在规范分析上,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其一,我们应该如何克服经济增长带来的副产品问题。这一问题可以还原为,如何解决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又能实现公平?公平和效率是否可以兼得?然而不同的学者对不同对公平与效率有着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在理论上具有内在一致性,在实践中互为条件是可以兼得。[20]其二,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比重过低是由于资强劳弱的产权约束,那么我们如何解决资强劳弱的产权问题?或者说劳动者是否应当享有剩余索取权,从而能够分享剩余价值?如果有,那么劳动者享有一部分剩余索取权的理论依据又在哪里?目前,学术界过分重视实证分析,很多的实证性论文得出的规范性政策建议是显而易见的,或者说是没有太大的意义,仅仅是方法推定的结果。所以,今后在收入分配的规范性研究上我们应当有所作为。
在经验研究方面,首先,学术界对库兹涅茨假说以及二元经济模型进行了广泛的验证,得出的结果很不一致。这里不仅有统计口径上的问题,还有对中国特有的国情认识不够的原因,就当前来说,随着经济增长,我国的收入不平等确实呈现出微弱的下降趋势,这是否会契合库氏假说,还是我国收入不平等特有的运动轨迹,有待进一步验证。其次,国家战略的有偏选择会影响地区之间的差距,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逆资源禀赋的资本密集型战略倾向会被逐渐开放的市场所纠正,所以这一因素还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地区间的收入不平等是一个有待验证的问题。再次,一般认为税收可以调节收入进而对再分配产生影响,但自2012年开始试点到2016年全面推开的“营改增”改革会扩大还是缩小收入不平等程度呢?有学者认为“营改增”会降低低等收入群体内部的不平等,但并没有降低不同组别间的不平等。另外,“营改增”是否会对功能性收入分配产生影响从而提高劳动报酬呢?最后,国有企业从数量上占优到如今质量上占优,这说明国有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在加强而垄断地位在削弱,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会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间的收入不平等产生影响吗?会改变劳动收入报酬的比重吗?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去验证的问题。
在理论研究方面,学术界大多借助库兹涅茨假说和二元经济模型来说明我国收入不平等问题,但不同的学者得出的结果大相径庭。这是因为我们缺乏针对我国特有国情和市场特点的理论研究。国家战略选择、经济结构转型等因素会影响收入分配不平等,但是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的?其传导机制又是什么?我们仍需不断探索我国收入不平等演变的自身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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